一种陶瓷砖的布料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陶瓷砖的布料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20
决定日:2010-10-12
委内编号:5W1004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8086.4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何炜珊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唐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B28B 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并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5月1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20058086.4、名称为“一种陶瓷砖的布料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陶瓷砖的布料机构,其特征在于:至少两组布料机构(8、9)按一定的顺序前后排列安装在导向导轨(3)上,每套布料机构由独立安装在机架(2)上的驱动机构和传动结构独立传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陶瓷砖的布料机构,主要包括有机架(2)、底板(7)、第一驱动机构(1)、第二驱动机构(6)、导向导轨(3)、布料大斗(10)、布料格栅(11)、第一布料小斗(12)、第二布料小斗(13)、第一布料机构(8)、第二布料机构(9)、第一传动机构(4)、第二传动机构(5),其特征在于:第一驱动机构(1)、导向导轨(3)、第二驱动机构(6)、底板(7)安装在机架(2)上,布料格栅(11)、第一布料小斗(12)分别安装在第一布料机构(8)上,第二布料小斗(13)安装在第二布料机构(9)上,第二布料机构(9)和第一布料机构(8)按前后顺序排列安装在导向导轨(3)上,同时也位于底板(7)的上面,第一驱动机构(1)通过第一传动机构(4)传动第一布料机构(8),第二驱动机构(6)通过第二传动机构(5)传动第二布料机构(9),即第一布料机构(8)、第二布料机构(9)分别在导向导轨上前后运动;布料大斗(10)固定安装在机架(2)上,同时也位于第一布料小斗(12)、第二布料小斗(13)的上方。”
请求人于2010年05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48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8504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8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9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口头申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证据及其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附加1和附件2的真实性,并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并非显而易见的。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的区别特征有两点:(1)附件1未公开两组布料机构按一定的顺序前后排列安装在导向导轨上。(2)附件1未公开每套布料机构由独立安装在机架2上的驱动机构和传动机构独立传动。其中,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二次布料结构,且说明书第2页第3段公开了“……两层模具框分设独立的动作装置”,从而给出了采用独立的驱动机构和传动机构的启示,而两层模具框是布料结构的一种组成部分,是实现布料功能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每套布料结构独立设置驱动结构和传动结构的启示,并且将驱动结构和传动结构安装在机架上是常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生产瓷砖用的二次布料机构,该布料机构包括带有导轨1的机架2、活接在机架2导轨1上的布料框架3,布料框架3上设有皮带输送装置7(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以及机架上设有横向导轨9,横向导轨9上活接有活动架10,活动架10两边连接有落料管11,工作时,活动架10沿横向导轨9前后移动,均匀往前布料斗4(相当本专利的布料机构8,9)、后布料斗5(相当本专利的布料机构8,9)添加粉料(参见说明书第3页)。由于带有阀门的前布料斗4和后布料斗5都是用于布料的,是布料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
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的区别特征有(1)至少两组布料机构8、9按一定的顺序前后排列安装在导向导轨上;(2)每套布料机构由独立安装在机架2上的驱动机构和传动机构独立传动。
附件2公开了一种二次布料结构,该布料结构包括底料布料车、面料布料车、模具框、托板以及上压模组成,其中所述模具框分为两层,两层模具框分设独立的动作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但所述模具框实质上用来装载进行压制的粉料,这与实现粉料运卸的布料机构不同。由此可见,附件2也没有公开“每套布料机构由独立安装在机架2上的驱动机构和传动机构独立传动”这一技术特征。且附件1中公开的前后布料斗等布料机构都是为了实现粉料的运卸,而附件2中的模具框用于装载进行压制的粉料,即附件1中的布料机构与附件2中的模具不属于同一构件,具有不同的作用,因此,附件2并未给出在布料机构上安装独立的驱动机构和传动机构的启示,附件1和附件2不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即使进行结合也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综上,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应当说明书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保护地范围。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应当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进行整体把握,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如底板、布料大斗、第一驱动机构、第二驱动机构、布料格栅、第一布料小斗、第二布料小斗以及之间的连接关系等,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因此,没有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新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并非对权利要求1所记载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从而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不清楚地主张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62005808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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