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C软板快压用阻胶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FPC软板快压用阻胶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75
决定日:2010-10-13
委内编号:5W1001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33377.2
申请日:2007-0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伟
授权公告日:200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夏超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刘磊
国际分类号:B32B 33/00, B32B 29/00, B32B 27/10, H05K 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证据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且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FPC软板快压用阻胶膜”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33377.2,申请日是2007年1月15日,专利权人是夏超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FPC软板快压用阻胶膜,包括一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由纸层(1)和离型层复合而成,所述离型层为双层结构,包括薄膜层(2)和吸附在薄膜层表面的防粘性液层(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FPC软板快压用阻胶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薄膜层由聚乙烯或者聚脂薄膜构成,其厚度在15~50微米之间,所述纸层由80~180克之间的纸片构成。”
针对本专利权,周伟(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公开号为CN1599542A(申请号为200410041690.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6683Y(专利号为200420115669.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0279Y(专利号为02279161.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i)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离型层包括薄膜层和吸附在薄膜层表面的防粘性液层,而附件1的离型层包括薄膜层4和复合在其上的耐高温脱模薄膜层5;附件2和附件3均已经给出了采用硅油作为离型剂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1中的耐高温脱模薄膜层5替换为硅油层以取得更好的防粘效果,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或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ii)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中的“纸层由80~180克之间的纸片构成”和薄膜层选择聚乙烯薄膜已被附件1公开,薄膜层选择聚酯薄膜已被附件3公开,薄膜层厚度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常规技术能力,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iii)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5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i)附件1和本专利的应用场合不同,附件1公开的是一种用于传统热压的层压辅助材料,不能应用于快压;(ii)附件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结构不同,附件1的层压辅助材料为四层结构,且不能用于FPC快速压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三层结构;(iii)附件2和附件3不能提供技术启示,两者均为不干胶贴合时应用的防粘产品,属于常温材料,不属于高温应用领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2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附件3公开,薄膜层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的自由选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没有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本案合议组亦予以确认。由于附件1~3为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法条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证据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且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具备创造性。
3.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FPC软板快压用阻胶膜,附件1公开了一种挠性电路板的层压用辅助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5、6,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将隔离板1、耐高温脱模薄膜2、形变维持材料3、填充包敷薄膜4、耐高温脱模薄膜5、电路板保护膜6、挠性电路板依次平铺叠放后,在100℃~230℃温度范围内和负压的环境条件下,用压机进行压合,使得电路板保护膜6紧密地包敷在挠性电路板上;所述的耐高温脱模薄膜2、形变维持材料3、填充包敷薄膜4、耐高温脱模薄膜5中相邻的三层复合为一体;形变维持材料3选用牛皮纸、双层复合牛皮纸或白卡纸。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i)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是FPC软板快压用阻胶膜,附件1没有明确公开所述层压辅助材料可以用于快压;(ii)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吸附在薄膜层表面的防粘性液层3,附件1中与填充包敷薄膜4相连接的为耐高温脱模薄膜5。
对于上述区别(i):首先,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快压的定义为“通常采用热板预压185℃10秒、185℃正压120秒实现”,而附件1的说明书第4页记载了“层压强度为360Kpa,温度为180℃,层压时间2小时”,即仅就层压时间而言,其明显不同于本专利说明书中定义的快压;其次,附件1中的层压辅助材料还包括耐高温脱模薄膜2,因此,若将附件1的层压辅助材料用于快压,还应考虑其材料是否均能适用于快压。
对于上述区别(ii):附件2公开了一种无淋膜不干胶防粘隔离纸基(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下数第2段,附图1),该隔离纸基包括纸基层、纸基层上粘附一层防渗透树脂填缝层,在防渗透树脂填缝层上粘覆一层硅油层或离型剂层。虽然附件2公开了硅油层,但其是用于不干胶的防粘隔离,并未给出所述的硅油层可以用于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挠性电路板层压用辅助材料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给出其公开的隔离纸基能用于FPC软板快压的阻胶,尤其是没有给出厚度为0.005~0.01mm的防渗透树脂填缝层能用于FPC软板快压阻胶的启示,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6~8段的记载,本专利能够取得较好的技术效果,其中包括离型层具有良好的离型性,使对本体的剥除更为容易,避免皱折的产生,避免FPC板在热压过程中接着剂的溢出现象等。
综上所述,依据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2,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显而易见的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i)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也可以用于快压,传统压力和快压在参数涵盖范围上没有大的区别,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附件1中的耐高温脱模薄膜5与本专利的防粘性液层3;(ii)在实际中,附件1的层压辅助材料中也可以不使用耐高温脱模薄膜2,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说明了快压可使用TPX膜,附件1也说明了可以使用TPX膜;(iii)附件2的硅油层起到常温或一定温度下不粘连的作用,其最低耐受温度为230~250℃,即也起到离型的作用,附件2给出了采用硅油作为离型剂层并替换附件1的高温脱模薄膜5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i)附件1没有明确记载其层压辅助材料可适用于快压,本专利说明书已明确记载“根据热压时间的长短可分为传统热压和快压。其中快压工艺通常采用热板预压185℃10秒、185℃正压120秒实现”,即表明了快压工艺与传统热压的不同,而本发明涉及一种能适用于快压的阻胶膜;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附件1公开的层压辅助材料中的所有层及其材料均能直接应用于快压。(ii)对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其层压辅助材料可以不使用耐高温脱模薄膜2”,附件1中既没有明确记载,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虽然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段记载了耐高温脱模薄膜2可以使用TPX膜,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吸附在薄膜层表面的防粘性液层(3)”并没有被附件1公开,同时,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提到TPX膜存在离型效果较差、难以从FPC板上剥除下来以及易使单面板产生皱折等问题;(iii)附件2虽然公开了硅油层,但其是用于不干胶上的防粘,与附件1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有一定差异,附件2中并没有给出硅油层可用于FPC软板快压用阻胶膜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请求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3.2 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3公开,附件3公开了“薄膜层由聚脂薄膜构成”,薄膜层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的自由选择。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仅主张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聚脂薄膜”。因此,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其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另外,附件3公开了一种高分子防粘膜,其是由透明材料制成的基材层一侧表面上涂布有高分子材料组成的防粘层,防粘层之上复盖着一层蜡质保护层;基材层的另一侧表面上涂布有压敏胶,压敏胶之上复盖有一层离型纸(参见附件3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件3的防粘膜主要是用于公汽站点、广告牌等处的防止乱涂、乱贴,且采用了遇高温极易液化的蜡质保护层。因此,附件3中没有给出其可用于FPC软板快压用阻胶膜的技术启示。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2003337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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