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模壳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44
决定日:2010-10-14
委内编号:4W1003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26699.7
申请日:2003-10-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E04B 5/36, E04B 5/1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
决定要点: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人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一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请求人没有证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510126699.7,申请日为2003年10月1日,专利权人为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和下底板(3),上板(1)、周围侧壁(2)和下底板(3)围合成空腔体,其特征在于上板(1)作为独立部件与周围侧壁(2)上口组拼,下底板(3)作为独立部件与周围侧壁(2)组拼,形成上、中、下部件组拼构件,上板(l)T型立边与周围侧壁(2)叠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周围侧壁(2)嵌入下底板(3)体内凹缝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板(3)从至少一周围侧壁(2)伸出构成挑板(4)。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或挑板(4)的至少一个基层中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5),叠合层(5)与基层叠合成整体。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挑板(4)或叠合层(5)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6)。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挑板(4)或叠合层(5)的至少一个中有增强物(6)露出。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挑板(4)或叠合层(5)的至少一个中的增强物(6)伸入相邻的基体中相互拉结。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与基层之间以胶结、粘合、咬合、焊合、压合、拉丝、板合、螺钉或者铆合的方式叠合成整体。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与下底板(3)叠合。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为胶凝材料轻骨料砼层。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为胶凝材料加气砼层。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为泡沫塑料层。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或圆形。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多边形。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多弧边形或者波纹形。
1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边形为弧角多边形或者倒角多边形。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还设置有阴角(7)、倒角(8)、凹槽(9)、凹坑(10)、孔洞(11)、凸台模块(12)、凸条(13)或者阳角(14)中的至少一个。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角(7)、倒角(8)、凹槽(9)、孔洞(11)或者凸条(13)自身或相互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或形成网格。
19、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中的至少一个。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中的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中的至少一个露出空腔体外。
21、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上还有增强物(6)露出。
22、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与基层叠合或叠合后露筋、网增强物(6)。
23、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者加强筋(17)叠合有叠合层(5)。
24、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轻质材料(18)。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壁为轻质材料(18)。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中的至少一个为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27、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中的至少一个有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28、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周围侧壁(2)的外表面中的至少一个为波纹形、锯齿形、拉毛形或者糙面外表面。
29、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设置有定位构件(19)。
30、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设置有空腔体之间彼此连接的连接件(20)。
31、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以上空腔体通过连接件(20)联接为一体,空腔体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1)。
32、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两个以上的空腔体通过挑板(4)连接成成组模壳构件。
33、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水泥砂浆、轻质砼、聚合物砼或者聚合物砂浆的下底,或者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水泥纤维、水泥纤维网、水泥钢筋网、水泥钢丝网、砼板、木胶板、塑料、金属压型板或者轻质砼的壁。
34、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砼的下底,或者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水泥纤维、水泥纤维网、水泥钢筋网、水泥钢丝网、砼板、木胶板、塑料、金属压型板或者轻质砼的壁。
35、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或者叠合层(5)中的至少一个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6)叠合而成。
36、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本身为至少二层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37、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本身为至少二种材料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38、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者下底板(3)中的至少一个与叠合层(5)为一体成型的整体。
39、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者下底板(3)彼此之间部分或全部通过叠合层(5)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40、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者下底板(3)彼此之间通过叠合层(5)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41、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搬运件(22)。”
针对本专利,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3月5日、公开号为CN14003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2:请求人声称的美国专利文献US2042113的中文译文。
附件3:公开日为2003年3月12日、公开号为CN14018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1648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6: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公开号为CN14158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7:公开日为2003年3月12日、公开号为CN14018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62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9: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公开号为CN14158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10: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1248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5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根据附件3、4、6-10公开的内容,从属权利要求2-4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7月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8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8月27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交美国专利文献US2042113的原文,权利要求1-41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4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使用附件2评述权利要求1与“附件1和5”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②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6、9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10-12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13-16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6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7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18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19-21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22、23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24、25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26、27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权利要求28、29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30、31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权利要求32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33-34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公开;权利要求35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36-38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9-40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41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1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US2042113美国专利文献,合议组当庭将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予以签收,专利权人对该文件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有异议;(3)合议组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8月27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予以签收。(4)专利权人对附件1、3-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4)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意见,请求人还明确表示不再针对当庭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5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5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请求人声称附件2为美国专利文献US2042113的中文译文,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美国专利文献US2042113的全文,并强调附件2中已经写明美国专利的专利号,附件2主要用附图。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提交的美国专利文献US2042113属于在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人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的证据,且该证据也不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之(2)所述除外的情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美国专利文献US2042113全文不予考虑。附件2是请求人声称的美国专利文献US2042113的中文译文,但附件2本身并不能证明其记载技术内容(包括附件2中的附图)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案中也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附件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2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一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请求人没有证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模壳构件。
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盒,它呈空腹、多面体、一面开口的形状,具体地说它是由底面面板(2)、围板(3)构成的空腹多面体(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件1的说明书附图9示出了上模盒与下模盒围合成空腔体。
附件5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由上底(1)、下底(2)、侧壁(3)构成全封闭空腹多面体结构(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第4段,图1-3)。
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5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板(1)T型立边与周围侧壁(2)叠合”,再使用附件2评述该区别特征,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和附件5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板(l)T型立边与周围侧壁(2)叠合”(下称区别特征),如前所述理由,附件2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且上述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请求人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1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再使用附件1、3、4、6-10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41的附加特征,能够得出从属权利要求2-41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41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由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上述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10126699.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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