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62
决定日:2010-10-14
委内编号:5W1006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77998.6
申请日:2006-09-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贾玲
授权公告日:2007-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亚东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甘文珍
国际分类号:H01B 7/00,H01F 5/00, H01F 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文献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且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使用上述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就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077998.6,申请日为2006年09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0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它包括铝导体芯线(1),其特征在于:
在铝导体芯线表面同心包覆有一层以精轧铜带制成的外环包铜层(2),铜层外涂覆有绝缘漆层(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其特征在于:有铝导体芯线(l)和铜层(2)组成的双金属复合导体中的铜层和铝导体芯线冶金结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可制成最小直径为0.03mm的细微级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
请求人于2010年06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230754A复印件(2份,每份4页);
附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802662Y复印件(2份,每份5页);
附件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624811A复印件(2份,每份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答辩意见如下:
一、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它包括铝导体芯线(1),其特征在于:在铝导体芯线表面同心包覆有一层以精轧铜带制成的外环包铜层(2),铜层外涂覆有绝缘漆层(3),有铝导体芯线(1)和铜层(2)组成的双金属复合导体中的铜层和铝导体芯线冶金结合,所述的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可制成最小直径为0.03mm的细微级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具有创造性。附件1公开的一种铜管或铜带包覆铝芯的复合导线,其主要用于电力传输,根本不能用在微波炉、显示器、电视机的消磁线圈、照明灯镇流器、玩具电机电器上。附件2公开了一种0.6-0.15mm的铝质芯线,使用领域与本专利相同,但没有公开任何可使用铜带包覆及铜铝冶金结合可制成微细复合导线的相关技术。附件3公开的一种铜带包覆铝芯的0.025-1.0mm的微细复合导线,但是制作时仅是将铜带包覆在铝杆上直接进行拉拔,并没有铜带焊接及铜铝冶金结合后进行拉拔的技术启示。附件1、附件2、附件3相互使用的领域不同,也并没有任何可将其相结合得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09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9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提出无效理由的范围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使用的证据为:
附件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230754A复印件,共4页;
附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802662Y复印件,共5页;
附件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624811A复印件,共4页。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交给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使用附件1、2和3结合来对比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由于是同一类导线的生产和工艺,技术人员使用附件1、2和3的简单叠加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这是很容易的。对于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附件1、2和3的技术领域不同的观点,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在电力和电子工业中有广泛的应用”,电子工业本身就是一个很宽的领域,包括专利权人认为的微波炉、显示器、电视机本身也是电子工业的范畴。如果在电力领域就需要大一点的直径,而在电子工业就需要小一点的直径,而且这些都是有国家标准的,是根据国家标准来做的,铜铝导线有粗有细,但是制造的方法都是相同的。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对创造性评述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表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与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且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请求合议组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合议组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此次口头审理的文本基础是2007年11月07日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修改的权利要求1。
2、证据认定
附件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230754A,其公开日为1999年10月06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9月19日,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可用作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附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802662Y,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0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9月19日,经合议组核实,附件2可用作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附件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624811A,其公开日为2005年06月0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9月19日,经合议组核实,附件3可用作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且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使用上述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就可以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文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它包括铝导体芯线(1),其特征在于:在铝导体芯线表面同心包覆有一层以精轧铜带制成的外环包铜层(2),铜层外涂覆有绝缘漆层(3),有铝导体芯线(1)和铜层(2)组成的双金属复合导体中的铜层和铝导体芯线冶金结合,所述的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可制成最小直径为0.03mm的细微级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
附件1公开了一种由铝芯和包复在铝芯外的薄铜层所组成的复合线材,铜层占线材总截面积的5%-25%,铜和铝采用固相复合技术以形成牢固的冶金结合,不需要任何焊接剂或铜铝外的金属元素作为中间层。铜铝复合导线的生产工艺是,用金属丝轮将充分退火后的铜带(或铜管)和铝棒(条)表面钝化层去除后,采用包复法将铝棒包入铜带,并将铜带弯成管状,在保护气氛下焊合,制成复合坯料,再用拉伸、挤压或轧制的办法,将包复法制成的复合坯料加工变形直至最终尺寸(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附件1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铜层外涂覆有绝缘漆层;2)所述的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可制成最小直径为0.03mm的细微级漆包双金属复合圆绕组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附件2公开了一种细径化漆包铝线,含有铝质芯线和包覆在铝质芯线外面的漆层,可用在微波炉、显示器、电视机的消磁线圈、照明灯整流器等电器上,适用范围大(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可见附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涂漆都是起到芯线的外表面绝缘作用,因此附件2中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到附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附件3公开了一种微细复合导线,有芯体及包覆层复合而成,其直径为0.025-1.0mm,所述的芯体及包覆层为铝、钢外包覆铜(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可见附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该特征在附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获得细微导线,因此附件3中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到附件1中的技术启示。
附件1、2、3都涉及导线及其生产工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使用附件1、2和3进行简单地叠加就可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附件2和3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2和3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附件1、2、3相互使用的领域不同的观点,合议组认为,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1段明确记载了其应用领域为电力、电子工业的铜铝复合导线及其生产工艺。本专利及附件2和附件3的技术领域同属于电子工业领域,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07799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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