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控制自卸车液压系统的两位四通转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控制自卸车液压系统的两位四通转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16
决定日:2010-10-18
委内编号:5W1007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29048.1
申请日:2005-08-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立超
授权公告日:2006-1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冯涛;陈国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马燕
国际分类号:F15B 13/02, B61D 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两者不仅结构不同,其工作原理和效果也不相同,则必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必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控制自卸车液压系统的两位四通转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520029048.1,申请日为2005年08月10日,专利权人为冯涛,共同专利权人为陈国。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控制自卸车液压系统的两位四通转阀,其特征在于:它由阀体和控制阀构成,阀体上有进油孔、工作孔、回流孔和循环孔,进油孔与工作孔之间有进入通道,进入通道连通进油孔和工作孔,回流孔与循环孔之间有返回通道,返回通道连通回流孔和循环孔,进入通道与返回通道之间有控制通道,控制通道连通进入通道和返回通道,控制阀装在控制通道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位四通转阀,其特征在于:控制通道内开有阀芯腔,控制阀为柱形阀,柱形阀在阀芯腔内,阀芯腔与柱形阀相配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两位四通转阀,其特征在于:进入通道与返回通道之间开有溢流腔,溢流腔内装有溢流阀。”
赵立超(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7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液压与液力传动》教科书第58-59页的复印件;
证据2:公告号为CN8820001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88年11月2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5834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29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转阀式换向阀(又称转阀)”的工作原理图,其结构清楚,结合证据1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一种手动二位四通转阀的新结构”,结合证据2的技术方案,直接即可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一种自卸车多功能液压控制阀”的结构,权利要求1、2据此系公知技术,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8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0年8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8月10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冯涛、陈国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中所涉技术不同,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3份证据,其中,证据1为《液压与液力传动》教科书第58-59页的复印件,由于请求人未提交证据1的原件,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不予采信。证据2、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由于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以证据1作为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以证据2作为现有技术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手动二位四通转阀的新结构,根据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可直接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技术方案是由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新型手动转阀,它主要由阀体7、转阀8、阀盖10构成。其中,转阀8由阀杆和扇形阀片构成一个整体,扇形阀片端部与阀盖10的端面相配,扇形阀片端部有两个相互连通的孔a和b,阀盖10上设有O、P、A、B四个孔,其中,孔O始终与扇形阀片上孔a相通。通过说明书可知,该手动转阀为二位四通阀,即通过转阀8在阀体7中的两个不同位置之间的转动,可以将孔O与孔A连通、孔P与孔B连通转换成孔O与孔B连通、孔P与孔A连通。
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两位四通阀,它由阀体和控制阀组成,阀体上有进油孔、工作孔、回流孔和循环孔,进油孔通过进油通道始终与工作孔连通,回流孔通过返回通道始终与循环孔连通,在进入通道与返回通道之间设有控制通道,控制阀装在控制通道内,控制通道内有阀芯腔,控制阀为柱形阀,柱形阀与柱形腔相配合。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打开控制阀时,控制通道开通,阀体上的进油孔、工作孔、回流孔和循环孔均相通;关闭控制阀时,进油孔与工作孔连通,回流孔与循环孔连通。
通过对证据2公开的手动转阀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的对比分析可知,两者均为两位四通阀,但两者结构不同,工作原理不同,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也不同。从阀对液体流动控制来看,前者孔P可与孔B连通或与孔A连通,但与孔O不连通,孔A可与孔O连通或与孔P连通,但与孔B不连通,当转动转阀8时,可将孔P与孔B、孔A与孔O连通状态转换成孔P与孔A、孔O与孔B连通;而后者进油孔与工作孔、循环孔与回流孔始终连通,当其控制阀打开时,进油孔、工作孔、循环孔和回流孔均相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实质性特征和进步,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3)以证据3作为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3而言系公知技术,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控制自卸车液压系统的两位四通转阀;权利要求2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技术方案是由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技术方案是由权利要求1或2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
合议组认为,从证据3图3液压传动原理图中可以看出,该系统共使用了四个阀,其中只有分流控制阀(B)为两位四通阀,从该阀结构也可看出,它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述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其阀上的四个进出油孔在任何时候均不会相互连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述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1、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2002904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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