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自动浆料除铁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自动浆料除铁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22
决定日:2010-10-18
委内编号:5W1000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04858.2
申请日:2008-04-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云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维珂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B03C 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较,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21日授权公告的200820104858.2号、名称为“一种全自动浆料除铁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赵维珂,申请日是2008年4月13日,优先权日是2007年7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浆料除铁器,包括机架,安装有磁棒的磁棒群,磁棒群上套装刮板,与磁棒群相联接的升降机构,浆料箱,其特征在于在机架上设置接铁盘,接铁盘可将浆料箱的上口罩住,接铁盘与移动机构相联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自动浆料除铁器,其特征在于浆料箱的数量为两个以上,各浆料箱相连通,每一个浆料箱内放置磁棒群。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全自动浆料除铁器,其特征在于浆料箱底部插入气管。”
针对上述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2月2日收到佛山市云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0073),并收到了作为证据的如下附件:
附件1:CN187242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6年12月6日;
附件2:CN291280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0日;
附件3:CN290246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3日。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仅结合附件1陈述了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具体内容为:(1)附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分级除铁工艺设备,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机架上设置接铁盘,接铁盘可将浆料箱的上口罩住,接铁盘与移动机构相联接,而附件1中未明确铁屑盘设置的位置、大小及其联接情况。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接铁盘的自动化操作,防止铁屑漏入浆料箱。由附件1可知,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使铁屑盘与移动机构相联接是本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铁屑盘与移动机构相联接,支撑装置必不可少,为了使铁屑盘可以方便地从浆料箱与磁棒群之间进出,在机架上设置铁屑盘是最佳选择,将铁屑盘做大一些盖住浆料池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基于附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1中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所提交的附件2、3,请求人并未结合附件2、3具体说明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4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0年6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1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述的全自动分级除铁设备相比,其区别至少为:机架上设置接铁盘,接铁盘可将浆料箱的上口罩住,接铁盘与移动机构相联接。使用时,只需将接铁盘插入吊起的磁棒群和浆料池之间,即可进行铁屑的收集工作。由于采用这种结构的除铁器,收集铁屑方便且效率高,能够放置铁屑漏入浆料箱,从而使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中所述的全自动分级除铁设备来说,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收集铁屑效率高、效果好的新型除铁器。而在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设置在机架上、能将浆料箱上口罩住并与移动机构相联接的接铁盘,应用到全自动分级除铁屑设备中,以达到提高收集铁屑效率、改善收集效果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由现有技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的特点。且由于其具有上面所指出的高效收集铁屑,不易漏屑的特点,相对现有技术而言有进步。本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来说具有创造性。而权利要求2、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故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0年7月21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史雪松,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任祥生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共1页以及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共4页。在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说明书、附图引用理解错误,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显而易见的,因此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1、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附件2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等完全一致,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1、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附件3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分级除铁工艺及设备,在该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1、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和附件2中分别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3中也分别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和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意见陈述书中的内容,专利权人表示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意见,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答复。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新增加了结合附件2、3说明的无效理由,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关于附件2、3补充陈述的无效理由已经超过了期限,因此对于使用附件2、3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审理,因此,本案中仅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审理。
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创造性,请求人表示其意见与两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相同,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3行、第5页第6段第4-6行明确说明盛放铁屑的铁屑盘位于磁吸辊的下方,并不是磁吸辊再移动,附件1将铁屑盘移动到磁吸辊与浆料箱之间,目的是接铁屑,把铁屑盘作大一些盖住箱口是容易想到的。附件1没有提到移动方式,但无论时机械的还是手动的,都是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但本专利是对附件1的改进。本专利中的磁棒上下移动而不会水平移动,当磁棒出来时将接铁盘推进去而将料箱罩住,浆料不会落入料箱。附件1说明书第8页第3行显示现有技术中磁棒是先垂直移动再左右移动,这与本专利是不同的,但同时专利权人也认可附件1附图6显示的磁吸辊是上下移动的。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段、附图3都公开了多个浆料池。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6段及附图1、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附图6所示的实施方式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内容可以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权利要求3中气管的位置关系没有被附件1公开,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有说明“气管12的末端位于磁棒的末端处”。对此,请求人则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3段说明了设置气管的目的是为了使浆料翻腾,从附件1附图5所描述的实施例工作过程可以判断通气管的位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可以确认其真实性。附件1的公开日为2006年12月6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证据。
2、关于请求人增加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关于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中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ii)对明显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关于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中第(5)点规定: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于请求日共提交了三份附件,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具体说明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时仅结合附件1,并未结合附件2、3具体说明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增加了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具体理由。由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即2010年2月2日)并未结合附件2、3具体说明无效理由,而之后提交补充说明该具体理由的时间是口头审理当庭,即2010年8月10日,已超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所规定的自请求之日起1个月期限,且请求人增加上述无效理由的情况又不属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可以允许范围,因而请求人于口审当庭提出使用附件2、3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属于逾期增加的理由,本案合议组对此不予审理。
3、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全自动浆料除铁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分级除铁工艺及设备,并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3段,附图6):浆料池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浆料箱)呈直线行列式排列分布,在浆料池的两侧分别设置导轨29,导轨29上安装滑动架4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滑动架40在驱动机构的作用下沿导轨29移动。滑动架40中设置导向柱36,导向柱36上套装滑套38,滑套上联接吊臂41,滑套38与竖向油缸液压柱相联接(导向柱、滑套、吊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机构)。在磁吸辊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有磁棒的磁棒群)的顶板35上固定插槽37,吊臂41恰能伸进插槽37内,磁吸辊30的刮板32上固定扣件,横向油缸液压柱33联接拉动支架34,拉动支架34端部可以扣合在刮板扣件上。磁吸辊30横向设置在浆料池31内。浆料从进浆管42流入浆料池,从出浆管43中流出。浆料池中的磁吸辊在初始状态下,其刮板3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磁棒群上套装的刮板)靠近顶板35。磁吸辊在料浆池中吸附铁屑一定时间,在浆料除铁过程中,浆料池内有通气管,通气管内的气流向上冲击而使浆料翻腾。液压柱39工作拉动滑套38沿立柱36移动,吊臂41伸进顶板35上的拉槽内,竖向油缸液压柱39拉动滑套38沿导向柱36向上移动将磁吸辊吊离浆料池。与此同时,盛放铁屑的铁屑盘(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接铁盘)移动至磁吸辊的下方。然后横向油缸液压柱33工作带动拉动支架34扣合在刮板扣件上。横向油缸液压柱33拉动刮板32沿磁棒滑动而将磁棒表面的铁屑抹除,铁屑堆积在刮板32的外表面,用高压水将刮板上的铁屑冲刷掉,铁屑落入铁屑盘。然后,铁屑盘复位,横向油缸液压柱33将刮板32推回原始位置,之后,拉动支架34与刮板脱离。竖向油缸液压柱39推动滑套38沿导向柱36向下移动将磁吸辊放进浆料池。之后吊臂41与顶板35上的插槽37脱离,一级除铁工序完成。
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机架上设置接铁盘,接铁盘可将浆料箱的上口罩住,接铁盘与移动机构相联接,而附件1中未明确铁屑盘设置的位置、大小及其联接情况。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中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收集铁屑效率高、效果好的新型除铁器。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见,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接铁盘的自动化操作,防止铁屑漏入浆料箱。然而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使铁屑盘与移动机构相联接是本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而铁屑盘与移动机构相联接,支撑装置必不可少,为了使铁屑盘可以方便地从浆料箱与磁棒群之间进出,在机架上设置铁屑盘,并将铁屑盘做大一些盖住浆料池,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使用移动技术也是本技术领域所常见的。因此基于附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完成的,其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浆料箱的数量为两个以上,各浆料箱相连通,每一个浆料箱内放置磁棒群。然而,附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段):在浆料池中放置由多根磁棒组成的磁吸辊,浆料池的数量为一个以上,各浆料池之间相连通。即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浆料箱底部插入气管。
请求人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公开,是根据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6段、附图5所示实施例的工作过程可以判断出来的。而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1中没有公开通气管的位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使得浆料翻滚,进一步增大浆料与磁棒的接触几率。而附件1第4页第3段和第6段公开了:在各浆料池中的下部位置均设置通气口,通气口排出的气体向上吹动而使料浆充分翻腾。磁吸辊上设置一根通气管25,通气管25的下端开设气孔。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附件1中的气管也是随磁吸辊一同插入到浆料箱中,而其作用与本专利中的相同,也是使得浆料翻腾,从而可以更好的除铁。而将气管插入到浆料箱底部将能获得更好的浆料翻腾效果是本领域根据简单物理学原理就可以确定的。也就是说,附件1给出了在自动浆料除铁装置中应用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在附件1图6所示实施方式的浆料箱底部插入气管从而使得浆料翻腾以更好的除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ZL20082010485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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