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器压力调节卸荷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器压力调节卸荷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23
决定日:2010-10-19
委内编号:4W1002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48461.9
申请日:2002-1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新昌县宏威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纪昌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F25B 49/02, F16K 17/04, G05D 1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8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空调器压力调节卸荷阀”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02148461.9,申请日是2002年12月05日,专利权人是周纪昌。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空调器压力调节卸荷阀,有一个阀体(2),阀体连接进口管(3)和出口管(1),阀体内安装阀芯(5),阀芯有辅助弹簧(4),阀体(2)连接膜片固定座(13、15),膜片固定座中安装膜片(14),膜片固定座上连调节筒(8),调节筒(8)中安装调压弹簧(7),其特征在于调压弹簧(7)的上端有调节螺塞(9),调压弹簧(7)的下端首先与弹簧顶片(10)相配合,弹簧顶片(10)通过钢球(11)与膜片顶塞(12)相连接,膜片顶塞(12)下与膜片(14)相接触,膜片(14)下与阀芯(5)相接触,阀体(2)中制有弹簧槽(16),弹簧槽(16)开口于阀体阀腔(17),辅助弹簧(4)安装在弹簧槽(16)中。”
针对本专利,新昌县宏威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日本专利公报特开平8-61810,公开日为1996年3月8日,共5页;及其中文译文,共9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内容,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2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本案合议组还于2010年08月0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专利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没有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就上述无效理由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为日本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由于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此外,专利权人未对附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从而附件1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2)、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第0001段,第0020段至0022段,图4):一种可作为空调装置冷媒回路用的排气压力调节阀的冷媒控制阀(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空调器压力调节卸荷阀),其包括有一阀体41,阀体具有进口42和出口43,进口和出口都接有管道;阀体内安装有球状阀芯46及与阀芯46相固定的阀杆52(其中阀芯46与阀杆5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阀芯),阀芯46和阀杆52有弹簧5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辅助弹簧);阀体41的上方连接设置下盖47与上盖4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膜片固定座),两盖间夹置有膜片50(对应于本专利中膜片固定座中安装膜片);上盖48的上部固定有弹簧套筒5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调节筒),其内部装有螺旋弹簧5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调压弹簧);该螺旋弹簧的上端与有调节螺纹54的上弹簧支架5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调节螺塞)相抵接,下端与下部弹簧支架5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弹簧顶片)相抵接;下部弹簧支架56通过钢球57与膜片50上面设有止动部58的上传动片5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膜片顶塞)相抵接。附件1还公开了膜片50的下侧所形成的下侧膜片室60通过均压孔61与进口42相连接,并且从附图4中还可以得出,阀体中有可安装弹簧51的弹簧槽,由此附件1中的弹簧槽开口于阀体阀腔;而且由于此阀在工作时也是带压的状态,因此其上传动片59必然是与膜片相接触的,膜片也必然与阀杆52相接触,这样才能在排出压力小时,通过螺旋弹簧的作用使阀芯处于关闭状态,在排出压力大时上推膜片使阀芯46开阀。因此附件1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鉴于在上述评述中,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应被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其它的无效理由不予评述。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148461.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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