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29
决定日:2010-10-19
委内编号:5W118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47000.2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怡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F28F 3/00, F25B 3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并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无法确定其公开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技术,不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247000.2,申请日是2003年06月09日,专利权人是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包括压缩机(1)、蒸发器(2)、膨胀阀(29)和蒸发式冷凝器(31),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式冷凝器(31)包括固定于塔体(14)内支撑体上的螺旋锥体换热盘管(20),所述换热盘管(20)上端通过进气总管(18)与制冷系统连接,下端通过集液总管(19)与制冷系统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锥体换热盘管(20)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的螺旋锥体换热盘管单元组在竖直方向上叠合而成,每一盘管单元组上端与进气总管(18)连接,下端与集液总管(19)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层螺旋锥体换热盘管单元组是由两个基本的螺旋锥体换热盘管单元嵌合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式冷凝器(31)的塔体(14)内还固定一内层维护结构(15),包围着旋锥体换热盘管(20)及喷淋系统,并与外层维护结构构成空气流道(17)。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贮液罐(7),连接于蒸发式冷凝器的集液总管(19)与膨胀阀(29)间的管路。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述换热盘管(20)与进气总管(18)、集液总管(19)为焊接连接。
7、权利要求6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补水系统为机械控制式。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补水系统为电子控制式。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盘管(20)与进气总管(18)、集液总管(19)为螺纹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补水系统。”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顺德区怡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91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说明书,共5页;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85297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共36页;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85298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共31页;
附件5:请求人声称的附件3中的部分英文网页的中文译文,共27页;
附件6:请求人声称的附件4中的部分英文网页的中文译文,共32页;
附件7:请求人声称的附件5中提取的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专利图文数据库存档的有关美国专利“蒸发式冷凝系统”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8:请求人声称的附件5中提取网站www.powercold.com相关网页上公布的有关美国专利“蒸发式冷凝系统”及其专利产品“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的新闻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9:请求人声称的附件6中提取的网站www.powercold.com公布的美国专利“蒸发式冷凝系统”的专利产品“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详细的特点、建造特征、机械说明、安装手册、解决方案及显著优势和进步性的文字描述和图片的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10:请求人声称的维基百科(Wikipedia)对Internet Archive网络在线图书馆基本情况、使用方法及功能的介绍和说明的中文译文,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提交了附件3-6的原件,没有提交、也没有出示附件7-10的原件,同时明确表示附件3-7、9均仅作为出版物公开证据使用,附件7-10中的内容完全被包含在附件3-6中。请求人还明确表示附件3、4用于证明附件7-10的真实性,附件5是附件3中部分网页的中文译文,附件6是附件4中部分网页的中文译文,由附件8能够证明附件7中的美国专利技术就是附件9中所述的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因此可以使用附件7说明附件9所公开产品的具体技术内容,且附件7仅用于说明附件9公开的内容。(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③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9公开,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⑤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附件9公开,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⑥权利要求4、5、7、8、10的附加特征被附件9公开,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7、8、10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⑦权利要求6、9的附加特征属于惯用手段,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⑧权利要求1被附件8证明在先使用公开,不具备新颖性。请求人还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书中的其他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3)合议组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2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记载的内容可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本案的其他证据,在以下的具体评述中予以评述。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并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无法确定其公开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技术,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①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除螺旋锥体换热盘管之外的技术特征均已附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附件2公开一种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包括压缩机1、冷凝器2、膨胀阀3、蒸发器4,冷凝器2外壳是一个箱体5,箱体5内设有冷凝盘管6,冷凝盘管6呈蛇形盘绕,其一端与压缩机1连接,另一端与膨胀阀3连接,在冷凝盘管6下方的箱体5底部设有蓄水池7,在冷凝盘管6上方的箱体5上部设有洒水装置,蓄水池7底部设有出水口,出水口与洒水装置之间用输水管道8密闭连接、且在输水管道上8还设有抽水用的水泵9,洒水装置是在冷凝盘管6上方的输水管道8上设有出水口,出水口上设有洒水喷头10,进风口设在箱体5侧壁上,在箱体5侧壁上的进风口处设有电动风机11,出风口12设在箱体5的顶部,出风口12处还设有挡水板13(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附图)。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中冷凝盘管6呈蛇形盘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螺旋锥体换热盘管(20)”的形状、结构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2之间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所述蒸发式冷凝器(31)包括固定于塔体(14)内支撑体上的螺旋锥体换热盘管(20)”,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螺旋锥体换热盘管和蛇形盘绕的冷凝盘管的散热效率是不同的,两者并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②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1)附件3、4能够证明附件7-10的真实性;(2)附件5是附件3中的部分英文网页的中文译文,附件7是附件5中提取的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专利文献数据库存档的美国专利US6651455的权利要求和说明,附件8是附件5中提取的网站 www. powercold.com 相关网页上公布的有关美国专利US6651455及其专利产品“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的新闻;附件7仅用于说明附件9公开的内容。附件8能够证明附件7中的美国专利技术就是附件9中所述的“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3)附件6是附件4中的部分英文网页的中文译文,附件9是附件6中提取的网站 www.powercold.com 相关网页上公布的有关美国专利US6651455的专利产品“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的文字描饰和图片,附件10是 InternetArchive 网上在线图书馆介绍,根据附件10中关于 wayback machine 功能的介绍,能够证明附件9中所述的“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在2002年3月28日起被公开;(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
经合议组核查,附件3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85297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其中包括对www. powercold.com的英文网页、www.uspto.com的英文网页、www.wikipedia.org的英文网页等内容的公证;附件5是附件3中的部分英文网页的中文译文,其中包括www. powercold.com 相关网页上公布的有关PowerCold公司的专利产品“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的新闻、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专利文献数据库存档的美国专利US6651455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以及Internet Archive相关介绍等;;附件7是附件5中提取的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专利文献数据库存档的美国专利US6651455的权利要求和说明;附件8是附件5中提取的网站 www. powercold.com 相关网页上公布的有关PowerCold公司的专利产品“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的新闻;附件10是附件3中的部分英文网页的中文译文,附件10记载了如下内容:“Internet Archive”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其主要项目包括“Wayback Machine”,成千上万的网站和他们相关的数据储存在巨大的数据库中,利用这项服务可查看以往网站版本的模样,从已不再直接使用的网站中收集最初的源代码或访问那些已经不存在的网站(参见附件10第1、2页)。
附件4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85297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其中包括对www.archive.org的英文网页、由WayBackMachine链接得到的www.powercold.com的英文网页等内容的公证;附件6是附件4中的部分英文网页的中文译文,其中包括www.archive.org上关于powercold.com搜索结果的说明以及由WayBackMachine链接得到的www.powercold.com的有关PowerCold公司的产品“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的文字描饰和图片等;附件9是附件6中提取的网站 www.powercold.com 相关网页上公布的有关PowerCold公司的产品“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的文字描饰和图片,附件9中的内容是附件4中部分英文网页的中文译文,根据附件4第1-3页记载的内容可知,获得与附件9内容相应的英文网页要首先通过互联网访问Internet Archive网站(网页地址为http://www.archive.org/index.php),然后从该网站的“WayBachMachine”栏目进入获得地址为“http://web. archive.org/web/*/htt://www.powercold.com”的网页(下称网页A),再点击网页A上的“Mar 28.2002”链接获得“http://web/archive.org/web/woowoe28225553/ http://www.powercold. com”的网页(下称网页B),最后在通过网页B上的链接再获得与附件9所有内容相应的英文网页(参见附件4第1-3页)。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10在形式上均是真实的,根据附件4公证书第1页的记载可知,附件9中所有内容相应的英文网页均是于2009年11月4日从互联网上获得,附件9中所有内容相应的英文网页均是通过Internet Archive网站的“WayBack Machine”栏目获得;附件10是附件3中的部分英文网页的中文译文,附件10中记载了维基百科对Internet Archive网站的历史和部分功能的介绍,其中包括使用Internet Archive网站的“Wayback Machine”项目,能够查看以往网站版本的模样,即在现在浏览过去某一时间的某一网页的内容,这项功能的实现是通过在不同时间抽取网页副本,将相关的数据(图像、源代码、文档等)存储在巨大的数据库中实现的。,(参见附件10第1页第11-12行,第2页倒数第5-10行)。但是,互联网上的网页数量庞大,Internet Archive网站对互联网上的每一个网页进行存档的时间也是多个时间,在处理这些数据的过程中,Intenet Archive 网站通常并不能确保其存档的每一个网页的每一个时间点的网页副本都是正确无误的。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Intenet Archive网站具备证明某一网站过去版本内容的资质,因此,无法确定“2009年11月4日在互联网上通过 Intenet Archive网站的“Wayback Machine”栏目获得的www.powercold.com 网站2002年3月28日版本的网页内容”与“在2002年3月28日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www.powercold.com网站所获得的相应网页的内容”是否相同,因此,附件3、4、10并不足以证明自2002年3月28日起附件9中的内容已经被公开,并且,附件5-8也不能证明自2002年3月28日起附件9中的内容已经被公开,因此,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附件9的内容在2009年11月4日被公开,并不足以证明自2002年3月28日起附件9中的内容已经被公开,即不足以证明附件9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显然,附件9也不是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故附件9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③关于请求人使用附件8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还认为,附件8能够证明2002年6月“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已经被运送至一家中国公司,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附件3公证书第1页的记载,附件8中的所有内容均是2009年11月4日从互联网上获得的,附件3仅能证明在2009年11月4日可以在互联网上浏览到附件8所记载的内容,并不能证明附件8中文字所表述的事实的客观存在性,到案证据不足以证明2002年6月“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已经被运送至一家中国公司,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附件8中记载的“Nauticon”蒸发式冷凝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产品相同,因此,附件8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公开使用过,请求人使用附件8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④关于请求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或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使用附件2、9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使用附件9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2的区别特征“螺旋锥体换热盘管”。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2之间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所述蒸发式冷凝器(31)包括固定于塔体(14)内支撑体上的螺旋锥体换热盘管(20)”,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附件9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故附件9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或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10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5、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9的附加特征属于常规技术,焊接被附件7公开,焊接连接和螺纹连接是常规技术,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7、8的附加特征被附件9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10的上述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03247000.2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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