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FPC软板传统压合用阻胶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89
决定日:2010-10-20
委内编号:5W1001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33378.7
申请日:2007-0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伟
授权公告日:200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夏超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刘磊
国际分类号:B32B 29/00, B32B 27/10, B32B 27/08, H05K 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基础上能够容易进行的常规选择,且该选择并未带来明显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6日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FPC软板传统压合用阻胶膜”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33378.7,申请日是2007年1月15日,专利权人是夏超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FPC软板传统压合用阻胶膜,其特征在于:它主要由纸层(1)、缓冲层(2)和离型层(3)复合而成,构成一体结构,所述离型厚度在12~20微米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FPC软板传统压合用阻胶膜,其特征在于:纸层(1)厚度在120~190克之间,缓冲层(2)为聚乙烯薄膜,厚度在0.05~0.12毫米之间,所述离型层(3)为聚脂薄膜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FPC软板传统压合用阻胶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型层(3)的厚度在12~15微米之间。”
针对本专利权,周伟(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公开号为CN1599542A(申请号为200410041690.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为:本专利离型层厚度为12~20微米,附件1公开的厚度为10~38微米,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离型层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的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限定的离型层厚度也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和3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5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与附件1的结构不同,附件1为含有胶层的多层复合材料,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由三层构成;(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实质应用不同,附件1含有胶层的复合材料是层压辅助材料中的一部分,本专利的三层结构为单独的产品;(3)权利要求2中缓冲层为聚乙烯薄膜,其厚度在0.05~0.12毫米之间,可以有效保证热压复合的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2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本案合议组亦予以确认。由于附件1为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法条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基础上能够容易进行的常规选择,且该选择并未带来明显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3.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FPC软板传统压合用阻胶膜。附件1公开了一种挠性电路板的层压用辅助材料(相当于本专利的FPC软板传统压合用阻胶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5、6,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将隔离板1、耐高温脱模薄膜2、形变维持材料3、填充包敷薄膜4(相当于本专利的缓冲层2)、耐高温脱模薄膜5(相当于本专利的离型层3)、电路板保护膜6、挠性电路板依次平铺叠放后,在100℃~230℃温度范围内和负压的环境条件下,用压机进行压合,使得电路板保护膜6紧密地包敷在挠性电路板上;所述的耐高温脱模薄膜2、形变维持材料3、填充包敷薄膜4、耐高温脱模薄膜5中相邻的三层复合为一体;形变维持材料3选用牛皮纸、双层复合牛皮纸或白卡纸(公开了本专利的纸层1);耐高温脱膜薄膜2可选用厚度在0.01~0.038毫米(10~38微米)之间的BOPP(双向拉伸聚丙烯);再双面复合0.038毫米(38微米)的BOPP作为耐高温脱膜薄膜2和高温脱膜薄膜5。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离型层厚度为12~20微米,附件1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公开了耐高温脱膜薄膜5的厚度为38微米和耐高温脱膜薄膜2的厚度选择在10~38微米之间。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1附图标记为2和5的膜均为耐高温脱膜薄膜,同时根据附件1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公开的“再双面复合0.038毫米的BOPP作为耐高温脱膜薄膜2和耐高温脱膜薄膜5”,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选择耐高温脱膜薄膜5的厚度也在10~38微米之间;其次,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10~38微米之间选择相应的厚度,进而也就会选择耐高温脱膜薄膜5的厚度在12~20微米之间,这种选择是一种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最后,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记载离型层3的厚度具体选择在12~20微米之间相对于略大或略小厚度的离型层具有何种明显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进而不具备创造性。
3.2 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的第3页最后一段):将幅度为660毫米、厚度为180克/平方米的卷状牛皮纸作为形变维持材料,用现有普通淋膜工艺在牛皮纸表面生成0.1毫米厚度的高压聚乙烯填充包敷薄膜4;耐高温脱膜薄膜2可选用厚度在0.01~0.038毫米之间的BOPET(双向拉伸聚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中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中的“纸层(1)厚度在120~190克之间,缓冲层(2)为聚乙烯薄膜,厚度在0.05~0.12毫米之间”均已被附件1公开。由于附件1附图标记为2和5的膜均为耐高温脱膜薄膜,同时附件1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还公开了“再双面复合0.038毫米的BOPP作为耐高温脱膜薄膜2和耐高温脱膜薄膜5”,即两者采用了相同的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耐高温脱膜薄膜5也采用聚酯薄膜层。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3.3 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离型层(3)的厚度在12~15微米之间。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在10~38微米之间进行常规选择,进而得到厚度在12~15微米之间的耐高温脱膜薄膜5,同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记载离型层3的厚度具体选择在12~15微米之间相对于略大或略小厚度的离型层能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3.4 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i)本专利与附件1的结构不同,附件1虽然是4层中相邻的3层复合为一体,但实际公开的结构为含有胶层的多层复合材料,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是由三层构成,制备时三层通过热压复合而成,没有加入胶层;(i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实质应用不同,附件1含有胶层的复合材料是层压辅助材料中的一部分,本专利的三层结构产品为单独的阻胶膜,并不与另外的层一起构成层压辅助材料;(iii)本专利的阻胶膜限定12~20微米或12~15微米有比较好的阻胶效果,15微米以上起不到阻胶的效果;(iv)权利要求2中缓冲层为聚乙烯薄膜,其厚度在0.05~0.12毫米之间,可以有效保证热压复合的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i)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表述“它主要由纸层(1)、缓冲层(2)和离型层(3)复合而成”可知,其为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其并未限定请求保护的阻胶膜仅由三层结构构成,还可以有其他层或膜结构;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这三层结构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的复合。(ii)专利权人仅声称“限定12~20微米或12~15微米有比较好的阻胶效果”,但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厚度具体选择在12~20微米或12~15微米之间相对于略大或略小厚度的离型层能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iii)根据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限定的“缓冲层(2)为聚乙烯薄膜,厚度在0.05~0.12毫米之间”已被附件1公开,也就能够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3337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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