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灭弧阻燃功能的压敏电阻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43
决定日:2010-10-20
委内编号:4W1002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45212.8
申请日:2004-05-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辰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炬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林
国际分类号:H01C 7/00,H01C 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现有技术文献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10045212.8,优先权日为2004年04月27日,申请日为2004年05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2月25日。专利权人为李炬。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灭弧阻燃功能的压敏电阻器,具有绝缘壳体和包封在绝缘壳体内的压敏电阻主体,所述压敏电阻主体由压敏陶瓷基片和将压敏陶瓷基片包封的绝缘裹封层构成,在所述压敏陶瓷基片的表面设置有两个分离的内电极,在压敏电阻主体上连接有第一引出电极和第二引出电极,所述第一引出电极和第二引出电极的一端分别与所述压敏陶瓷基片表面的两个内电极导电连接,所述第一引出电极和第二引出电极的另一端穿出绝缘裹封层并延伸至绝缘壳体之外,其特征是所述绝缘壳体的内壁与压敏电阻主体的外壁之间具有间隙并构成粉末容纳腔,在所述粉末容纳腔内充填有绝缘不燃粉末并构成将压敏电阻主体包裹的绝缘不燃粉末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敏电阻器,其特征是在所述绝缘壳体上开设有使粉末容纳腔与壳体外部相连通的气孔。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敏电阻器,其特征是所述绝缘不燃粉末层为石英砂构成的石英砂层。”
深圳市辰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的特征被证据3所公开,权利要求请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1或证据2,或者三者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4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的内容,证据4结合证据1或证据2,或三者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8、9均记载了石英砂灭弧的原理和应用,权利要求1和3相对于证据8或9或其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证据5、6、7与证据8、9相结合足以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9如下:
证据1:英国专利文献GB2345187A 及其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06月28日,共34页;
证据2:PCT专利文献W003/017292A2及其译文复印件,公开日为2003年02月27日,共26页;
证据3:中国专利文献CN1087443A,公开日为1994年06月01日,共15页;
证据4:中国专利文献CN2499951Y,公开日为2002年07月10日,共5页;
证据5:中国专利文献CN86208125U,公开日为1988年02月24日,共9页;
证据6:中国专利文献CN87202999U,公开日为1988年06月15日,共8页;
证据7:中国专利文献CN87208679U,公开日为1988年10月19日,共6页;
证据8:“可更换石英砂填料溶体的跌落式熔断器”,《高压电器》,公开日期为:1996年第4期,共3页;
证据9:“颗粒状石英砂熄弧性能的对比研究”,《西安工业学院学报》,1989年7月,第9卷第3期,公,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4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5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原权利要求3的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具有灭弧阻燃功能的压敏电阻器,具有绝缘壳体和包封在绝缘壳体内的压敏电阻主体,所述压敏电阻主体由压敏陶瓷基片和将压敏陶瓷基片包封的绝缘裹封层构成,在所述压敏陶瓷基片的表面设置有两个分离的内电极,在压敏电阻主体上连接有第一引出电极和第二引出电极,所述第一引出电极和第二引出电极的一端分别与所述压敏陶瓷基片表面的两个内电极导电连接,所述第一引出电极和第二引出电极的另一端穿出绝缘裹封层并延伸至绝缘壳体之外,其特征是所述绝缘壳体的内壁与压敏电阻主体的外壁之间具有间隙并构成粉末容纳腔,在所述粉末容纳腔内充填有绝缘不燃粉末并构成将压敏电阻主体包裹的绝缘不燃粉末层,
在所述绝缘壳体上开设有使粉末容纳腔与壳体外部相连通的气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敏电阻器,其特征是所述绝缘不燃粉末层为石英砂构成的石英砂层。”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前四个特征,证据1中公开的壳体18仅仅是一般上位概念,本案的壳体采用绝缘课题是具体下位概念,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1、2、5、6,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关于新颖性;请求人提出9篇对比文件评述创造性,但没有提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及其结合方式,无可置疑本案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07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和转文通知书,定于2010年09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且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的电极是公知常识,或用证据3或证据4评述,气孔的特征是公知常识,或用证据5-7证明,权利要求1其他特征用证据1、2评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方式是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分别结合证据3、4,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4再结合公知常识。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用被证据1、2公开。
3、放弃在原请求书中用证据1、2、3和证据1、2、4评述原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
4、放弃证据8和证据9以及相应的无效理由。
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2译文翻译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25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原权利要求3的方案。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25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证据认定
证据1-7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2的译文翻译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证据1-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献。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现有技术文献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文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灭弧阻燃功能的压敏电阻器,具有绝缘壳体和包封在绝缘壳体内的压敏电阻主体,所述压敏电阻主体由压敏陶瓷基片和将压敏陶瓷基片包封的绝缘裹封层构成,在所述压敏陶瓷基片的表面设置有两个分离的内电极,在压敏电阻主体上连接有第一引出电极和第二引出电极,所述第一引出电极和第二引出电极的一端分别与所述压敏陶瓷基片表面的两个内电极导电连接,所述第一引出电极和第二引出电极的另一端穿出绝缘裹封层并延伸至绝缘壳体之外,其特征是所述绝缘壳体的内壁与压敏电阻主体的外壁之间具有间隙并构成粉末容纳腔,在所述粉末容纳腔内充填有绝缘不燃粉末并构成将压敏电阻主体包裹的绝缘不燃粉末层,在所述绝缘壳体上开设有使粉末容纳腔与壳体外部相连通的气孔。
证据1涉及一种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器,(参见证据 1附图5以及说明书译文部分与附图5有关的内容),图5中的压敏电阻器圆盘用10标识,在外壳18内装有吸收材料12,例如砂子,吸收所有的应力、易燃的导电材料和所有的火花,外壳18配有三个接线插脚22,适当地连接到压敏电阻器10到熔断器20。证据1中的压敏电阻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主体,证据1中的外壳18相当于绝缘壳体,内部和压敏电阻10之间的空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容纳腔,证据1中的吸收材料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缘不燃粉末。
证据2涉及一种电子陶瓷器件,参看证据2中附图2A、附图2B和说明书译文中附图2A、2B的相关描述(即证据2的说明书第6页第2段部分),其具有一个压敏电阻基体1,塑料外壳50为电气绝缘材料20提供了空间,电导体10直接与第二电气触头15和压敏电阻基体1相连。证据2中的压敏电阻基体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主体,证据2中的外壳5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容纳腔,证据2中的电气绝缘材料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不燃粉末。
可见证据1和2中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绝缘壳体上开“在所述绝缘壳体上开设有使粉末容纳腔与壳体外部相连通的气孔”,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第4页第3段的记载,通气孔的作用是排泄高压、防止压敏电阻开裂,有助于获得较低制作成本,因此上述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弧光放电时如何防止绝缘壳体开裂并降低成本。
证据5涉及一种联动四面通风电视机柜,在其侧板上具有通风槽孔(参见证据5说明书摘要、说明书以及附图1-4),证据6涉及一种餐桌食品保温器,其外壳板11侧面设有散热孔6(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4页及附图5),证据7涉及一种日光灯电延寿开关,开关上具有散热孔6(参见证据7第3页及附图1)。虽然上述三份证据中公开了通风/散热孔,但是这份证据中所涉及的产品与本专利并不相同,其中公开的通风/散热孔的作用主要是将其内部器件产生的热量排出,而本专利中排气孔设置于压敏电阻器的绝缘外壳上,其作用是当压敏电阻被击穿断路的瞬间产生的高温会使部分绝缘裹封层气化而产生气体,绝缘壳上的气孔能有效将绝缘裹封层产生的高压气体排出,防止绝缘壳体开裂,从而可以采用较薄或强度较低的绝缘壳体,降低了成本。证据5、6、7中所公开的通风/散热孔的作用明显与本专利中的气孔作用不同。此外这三份证据所属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也不同,因此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其应用到证据1或证据2中以解决排气防止压敏电阻开裂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特征“在所述绝缘壳体上开设有使粉末容纳腔与壳体外部相连通的气孔”,合议组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防止压面电阻器开裂在压敏电阻器外壳上开通气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也并未提出其它能够证明上述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充分理由和证据。此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4仅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有关电极的特征,证据3、4也不能证明本专利中特征“在所述绝缘壳体上开设有使粉末容纳腔与壳体外部相连通的气孔”的结合使用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由于权利要求1中具有特征“在所述绝缘壳体上开设有使粉末容纳腔与壳体外部相连通的气孔”,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予支持。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2010年05月25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200410045212.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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