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78
决定日:2010-10-21
委内编号:4W1002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51016.5
申请日:2007-0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海门容汇通用锂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琳
参审员:李雪霞
国际分类号:C01D 15/02, H01M 4/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给出了新的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发明名称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的制备方法”、专利号为200710051016.5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的制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1)、在硫酸锂净化液中加入氢氧化钠,使SO42-/Na 摩尔比为0.9~1.1∶1,充分搅拌使其完全溶解,然后在搅拌状况下将其冷却至-5±3℃,待溶液中Na 浓度在15±5g/l时,得到Na2SO4?10H2O固体和LiOH液体的混合浆液;
(2)、过滤分离,得到Na2SO4?10H2O固体和LiOH液体;
(3)、将LiOH液体蒸发至液固比为0.8~1.1∶1时,冷却结晶至40±5℃时,将其过滤分离淋洗,得到LiOH?H2O一次粗品;
(4)、在LiOH?H2O一次粗品中加入去离子水,搅拌使其完全溶解,并使溶液中Li2O浓度为50±5g/l,得到LiOH?H2O一次粗品重溶液;
(5)、在LiOH?H2O一次粗品重溶液中,根据Na 的浓度加入精制剂Li1±aTi1±bCe1±cZr1±dAl1±e(PO4)1±f或Li1±aZr1±bCe1±cSi1±dAl1±e(PO4)1±f,其中a、b、c、d、e、f分别为0~2,加入量为重量比精制剂:Na =60~70∶1,反应温度为35±10℃,搅拌反应300±50分钟后,将其过滤分离,滤液为LiOH精制液;
(6)、将LiOH精制液蒸发至液固比为0.8~1.1∶1时,冷却结晶至40±5℃时,将其过滤分离,固体为电池级LiOH?H2O湿品;
(7)、将电池级LiOH?H2O湿品放在真空干燥箱中,在80±5℃下烘3±1小时后取出,然后密封包装,得到电池级LiOH?H2O产品,
上述的精制剂按重量百分比由以下组份合成:
Li2CO3???????????? 7.0~8.5,
TiO2或SiO2????????4.5~11.0,
CeO2??????????????9.0~12.5,
ZrO2??????????????8.0~17.5,
Al2O3???????????? 2.0~3.0,
NH4H2PO4??????? ???余量,
上述的精制剂的制备方法是按比例将各组分均匀混合,然后缓慢加热至1250℃~1300℃,在1250℃~1300℃范围内煅烧30~35小时,冷却后粉碎,粉碎粒度8~15μm即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精制剂按重量百分比由以下组份合成:
Li2CO3?????? ?7.98,
TiO2?????????10.62,
CeO2?????????11.42,
ZrO2?????????10.20,
Al2O3??????? ?2.54,
NH4H2PO4???? ?57.24,
其合成化学结构式为Li1.3Ti0.8Ce0.4Zr0.5Al0.3(PO4)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精制剂按重量百分比由以下组份组成:
Li2CO3????? 7.94,
SiO2???????4.95,
CeO2???????11.36,
ZrO2???????16.25,
Al2O3?????? 2.53,
NH4H2PO4?? ?56.97,
其合成化学结构式为Li1.3Zr0.8Ce0.4Si0.5Al0.3(PO4)3。”
针对上述专利权,海门容汇通用锂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5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4年4月7日、公开号为CN1486931A(专利申请号为02138380.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4年3月24日、公开号为CN1483673A(专利申请号为03133605.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5年1月5日、公开号为CN1559902A(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21200.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6年12月6日、公开号为CN1872688A(专利申请号为200610085982.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5: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1)结合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公知技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有限次试验的基础上,或者是附件1、附件3、附件4结合附件5和公知技术就可以得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精制剂的组成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而且包括了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公布加入Ce和Si的显著效果,因此公开不充分,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并于2010年06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0年7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制备方法与附件1的制备方法并不相同;本专利中的精制剂、精制剂的制备方法以及精制剂制备方法中的组分及配比均与附件2和附件3不同。由于本专利将Li0H液体蒸发至液固比为0.8-1.1:1,不需要加入氢氧化钡除硫酸根离子,因此,与上述附件的结合相比,本专利的工艺方法及工艺操作规程与上述附件的结合都不同,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0年8月1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定于2010年9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确定的无效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不充分,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无异议。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为1-5,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附件1-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它们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创造性。
2、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涉及创造性评价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涉及公开不充分的评价适用新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及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评价适用新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由于专利权人未在说明书中公布加入Ce和Si的显著效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知道加入这些元素的优点,因此说明书缺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缺少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要的内容。由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中已知精制剂作为一个整体在本专利的步骤中发挥作用,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明确记载了精制剂的各种组分和含量,Ce和Si作为所述精制剂的组分本身是常规的无机元素,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所述的精制剂;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明确指出精制剂的作用是除去钠离子,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制剂用于所述的电池极无水氯化锂的制备方法中以实现技术方案。请求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说明书未记载Ce和Si的显著效果就不能实现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精制剂产品中各组分比例概括范围过于宽泛,说明书中没有给出该技术方案的具体多个实施例,也未说明该技术方案的显著进步性,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外,由于精制剂产品各组分的比例范围包括负数,这个是不能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首先,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判断出所述组分不可能取0以下的数值,而应当为大于0至小于或等于3的数值,因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其次,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对于数值范围概括是否过宽不取决于是否有多个实施例。本案中,实施例中给出了一种精制剂的具体组成,结合该类精制剂的功能及组分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合理概括得到权利要求1中精制剂的组成,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无法概括得出具有所述结构式的技术方案。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给出了新的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①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A.步骤1中确定了使SO42-/Na+摩尔比为0.9-1.1:1和待溶液中Na+浓度在15士5g/1时;B.步骤(3)中将Li0H液体蒸发至液固比为0.8-1.1:1时和冷却结晶至40士5℃时;C.步骤(4)中在Li0H?H20一次粗品中加入去离子水;D.步骤(5)中在Li0H?H20一次粗品重溶液中根据Na+的浓度加入精制剂Li1士aTi1土bCel士cZrl士dAI1士e(PO4)1士f或Li1士aZr1土bCel士cSil士dAI1士e(PO4)1士f,其中a、b、c、d、e、f分别为0-2,加入量为重量比精制剂:Na+=60~70:1,反应温度为35士10℃,搅拌反应300士50分钟后,将其过滤分离,滤液为Li0H精制液;上述的精制剂按重量百分比由以下组份合成:Li2CO3?7.0~8.5,TiO2或SiO2?4.5~11.0,CeO2?9.0~12.5,ZrO2?8.0~17.5,Al2O3?2.0~3.0,NH4H2PO4余量。上述精制剂的制备方法是按比例将各组分均匀混合,然后缓慢加热至1250℃~1300℃,在1250℃~1300℃范围内锻烧30-35小时,冷却后粉碎,粉碎粒度为8~15μm即成。E.步骤(6)的将Li0H精制液蒸发至液固比为0.8-1.1:1时;和F.步骤(7)中的放在真空干燥箱中,在50士5℃下烘3士1小时后取出,然后密封包装。其中区别A、B、E和F均为数值上的选择,这些数值是可以通过有限次的试验获得的,区别C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且被附件4公开,而区别D的精炼剂中除了Ce之外均被附件2公开了,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加入Ce的有益效果,另外附件3中精炼剂也有部分元素落入了本专利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而且,附件5中指出其主要区别在于步骤(5)中加入的精炼剂。
专利权人认为,在评述方法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不能将附件1-4中的特定步骤和工艺步骤顺序任意组合,本专利的参数限定并不都是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由于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附件之间并不存在结合得到本专利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1至少存在上述A、B、C、D、E、F区别。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的制备方法。附件1(参见其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一水氢氧化锂生产工艺,工艺包括以下步骤:(1)、由锂辉矿经焙烧、酸化、制浆、浸出和初步浓缩的硫酸锂溶液;(2)、在硫酸锂溶液中加入氢氧化钠,得到硫酸钠与氢氧化锂溶液混合物;Li2SO 4 2NaOH→2LiOH Na2SO 4 (3)、将硫酸钠与氢氧化锂混合溶液降温冷冻,溶液温度降到5~10℃,经结晶后分离出硫酸钠;(4)、由冷冻分离来的清液,加热,蒸发浓缩;(5)、结晶并离心分离,得氢氧化锂粗品;(6)、在粗品一水氢氧化锂溶解液中加入氢氧化钡,形成不溶的硫酸钡,过滤除去沉淀物及杂物,滤出液经蒸发浓缩、结晶、分离,得湿一水氢氧化锂:Ba(OH) 2 SO 4 2-→BaSO4 2OH- (7)、干燥得一水氢氧化锂。除此之外,附件1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3、4):将硫酸钠与氢氧化锂混合溶液降温冷冻,溶液温度降到-1~-5℃,经结晶后分离出十水硫酸钠,冷母液进一步结晶沉淀分离出硫酸钠,母液回至冷冻结晶罐;放料经出料槽至粗品结晶槽,含有一水氢氧化锂结晶的固液混合物经由离心机分离,得氢氧化锂粗品;粗一水氢氧化锂按一定比例进入水中在粗品溶解罐中重溶解,溶解后实测SO 4 2-含量,并以此决定加入相当量的八水氢氧化钡,形成不溶的硫酸钡,过滤除去沉淀物及杂物,滤出液直接送至湿产品浓缩罐,经蒸发浓缩,达到浓度后出料给湿产品结晶槽,含一水氢氧化锂结晶的固液物经离心机分离,得湿一水氢氧化锂,Ba(OH)2 SO42-→BaSO4 2OH -;经初步蒸发的Li2O 浓度在45~55g/l的浓缩液,与 Li2O 浓度为55~65g/l的粗品母液,按预计Li2O 含量50g/l配制。然后再进行下一步骤:加入氢氧化钠;冷冻结晶罐溶液温度:5~-10℃;溶液由冷冻结晶槽自流入析钠结晶罐,经结晶后放入离心机分离出十水硫酸钠,冷母液用泵至冷冻液结晶分离罐中进一步结晶沉淀分离出十水硫酸钠;由冷冻分离来的清液,也称完成液,由泵送至本岗位的清液贮槽中,经泵送至二次浓缩罐即沉锂罐中,用蒸汽加热蒸发浓缩达到一定的浓度,放料经出料溜槽至粗品结晶槽,含有一水氢氧化锂结晶的固液混合物经由离心机分离,得粗品;粗一水氢氧化锂按一定比例进入水中在粗品溶解罐中重溶解;滤出液直接送至湿产品浓缩罐,经蒸发浓缩,达到浓度后出料给湿产品结晶槽。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相比,首先,正如双方当事人所认可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至少存在上述A、B、C、D、E、F的区别技术特征,其中A、B、E和F涉及到工艺参数的选择,对于化学工艺而言,参数的选择是实现其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的重要手段,参数的不同可能会带来技术效果的差异,而且这些参数的选择取决于具体的工艺环境和工艺要求,并不都是可以通过有限次试验、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就能得到的,请求人虽然主张这些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但是并未相应的证明、也没有进行充分、合理的论证;其中D涉及到精制剂的选择,无论是附件1还是附件2-4均未公开与本专利相同的精制剂,而且也未给出得到该精制剂并限制其加入量的技术启示;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属于方法权利要求,其涉及到工艺步骤、工艺步骤顺序以及工艺参数等的选择,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艺需求和目的进行选择的,请求人在方法不尽相同的基础上将附件1-4中不同方法的各个步骤进行自由组合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显然不能成立;再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主张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与其它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附件5本身并非现有技术,而且,请求人在口审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时并未使用附件5,即使使用附件5正文中提到的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由于其与本案审理中使用的附件1相同,因此,结合前述对附件1的评述可知,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仍然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051016.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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