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压暨内锁式螺头管接头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抗震压暨内锁式螺头管接头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79
决定日:2010-10-24
委内编号:5W119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2337.1
申请日:2007-03-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胡玉
授权公告日:200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明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孙跃飞
参审员:兰琪
国际分类号:F16L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分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30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抗震压暨内锁式螺头管接头结构”的第200720002337.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7年3月6日,专利权人为李明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抗震压暨内锁式螺头管接头结构,主体组件由:配管、一主锁螺、一C型扣圈、一内收敛式迫紧防漏胶圈及一主接头等组件所构成;其特征在于:
配管,于配接处设一以利于于C型扣圈嵌卡与所扣合的滚槽;主锁螺,锁配于主接头的内螺纹,其顶部具有数个锁部的嵌体槽,底部则具抵缘结构,其内开设有一凹性周槽,并于此凹性周槽前向位具有一道收敛面,以令C型扣圈以位移方式进行对应实施嵌卡与迫扣于配管的滚槽;
内收敛式迫紧防漏胶圈,底缘呈内收敛结构,配置于主接头抖向缘部,藉由主锁螺的抵缘施以锁入暨迫压,即形成内部高密合于配管外壁与主接头内壁;
主接头,设以供主锁螺锁配的内螺纹,且主接头底部设可供内收敛式迫紧防漏胶圈置入的斜向缘部,接头的底部另设有一可供配管端加以抵挚并定位的抵挚缘。
2.如权利要求1所述抗震压暨内锁式螺头管接头结构,其特征在于,主锁螺的顶部为等效性的开放式锁部嵌体槽主锁螺或锁部嵌体槽主锁螺或圆孔式锁部嵌体槽主锁螺。
3.如权利要求1所述抗震压暨内锁式螺头管接头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配管设扩管结构并配合于主锁螺的底缘面的斜向内壁结构。”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9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3: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90086Y,专利号为ZL98205372.X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0年8月2日,复印件8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637864Y,专利号为ZL03270655.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4年9月1日,复印件13页;
证据3:《机械设计手册》第三卷,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年9月出版,复印件4页。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认为:(1)证据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伸缩可挠性的强力管接头结构,其包括的配管1、滚槽11、主锁螺4、抵缘41、凹面42、前抵部44、C型扣圈3、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主接头4、内螺纹71和斜向缘部7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配管1、滚槽11、主锁螺2、底部抵缘22、内开凹形周槽23、凹槽前向位收敛面25、C型扣圈3、内收敛式迫紧防漏胶圈4、主接头5、内螺纹51和斜向缘部52,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主锁螺顶部具有锁部嵌体槽以及主接头底部具有抵挚缘,而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2公开(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第5页第1段),且在证据2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与在证据1中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中附加技术特征为主锁螺的顶部为等效性的开放式锁部嵌体槽主锁螺、锁部嵌体槽主锁螺或圆孔式锁部嵌体槽主锁螺,其中的开放式锁部嵌体槽主锁和锁部嵌体槽主锁螺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圆孔式锁部嵌体槽主锁螺的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2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除请求人在无效理由中所述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减少了内外胶圈的设置、防漏胶圈选用收敛式防漏胶圈;主锁螺内开设有一凹形周槽、其前向位有一道收敛面。对于区别技术特征,这样的设置减少了材料的使用,也使组装更加便利;区别技术特征使得C型扣圈在收敛面底端装入滚槽后,以收敛面的斜面导入到凹性周槽内进行紧锁,使得主锁螺即使向后松脱,C型扣圈也不会直接从凹性周槽内脱出而继续保持紧锁。证据1和2中均未给出这样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3)证据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主锁螺底缘面的斜向内壁结构”;其次权利要求3虽然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实际上是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在该权利要求中用“扩管结构”替换了权利要求1中的“C型扣圈及滚槽”,用“主锁螺底缘面的斜向内壁结构”替换了权利要求1中的“主锁螺内开设有一凹性周槽,前于此凹形周槽前向位具有一道收敛面”,而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未针对权利要求3的其他特征进行对比和提出无效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定于2010年6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确认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或者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的原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 关于证据
证据1-2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是书籍类文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后认可其真实性,且证据1-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分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本案来说,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震压暨内锁式螺头管接头结构(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证据1(参见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一段,附图1-4)公开了一种具有伸缩可挠性的强力管接头结构,其包括有主接头(7),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内胶圈(2)、外胶圈(3)、主锁螺(4)、C型扣圈(5)、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主接头(7)的接口部设有内螺纹(71),内螺纹(71)的下部设有斜向的缘部(72),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设于缘部(72);主锁螺(4)为一具有顶部锁的锁螺体,锁螺体锁迫于主接头(7)的内螺纹(71),其底部设的抵缘(41),抵缘(41)抵迫于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主锁螺(4)的内底缘处开设一延下微性渐而扩张凹面(42),扩张凹面(24)设有前抵部(44)和底缘弧部(43),底缘弧部(43)设有一C型扣圈(5),C型扣圈(5)恰可嵌扣卡定于配管(1)的滚槽(11)内,主锁螺(4)头部内缘设有槽圈(45),其内置有内胶圈(2),主锁螺(4)锁部的顶缘设有凹槽(46),其内置有外胶圈(3);内胶圈(2)和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套箍于配管(1)。经比对,证据1中的配管(1)、滚槽(11)、主锁螺(4)、抵缘(41)、凹面(42)、前抵部(44)、C型扣圈(3)、三环式迫紧防漏胶圈(6)、主接头(4)、内螺纹(71)和斜向缘部(7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配管、滚槽、主锁螺、底部抵缘、内开凹形周槽、凹槽前向位收敛面、C型扣圈、内收敛式迫紧防漏胶圈、主接头、内螺纹、斜向缘部。
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的主锁螺顶部具有锁部嵌体槽,而证据1中没有;(2)本专利的主接头底部具有抵挚缘;(3)本专利减少了内外胶圈的设置,防漏胶圈选用收敛式防漏胶圈,而证据1中使用了内外胶圈和三环式防漏胶圈;以及(4)本专利的凹性周槽前向位具有一道收敛面,而证据1中没有此结构。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和(2)在证据2中公开。
合议组查明:(1)证据2公开了主锁螺2中具有齿状顶缘21(同锁部嵌体槽)结构以及终点挡缘部54(同抵挚缘),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与在本专利中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
(2)区别技术特征(3)和(4)的存在,均是由于本专利中主锁螺的结构不同,其中:①本专利中的主锁螺是内锁式结构,其是渐次向主接头内部锁入的,可以一直锁到管接头内部,最终挤压密封胶圈,因此省略了内外胶圈的使用;而证据1中的主锁螺为一具有顶锁部的锁螺体,其是固定在主接头上的,因此需要用内外胶圈来对主锁螺卡在主接头的突起部分的上下面防漏;证据1和2使用的均是具有突起的外部主锁螺,因此其既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这样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在证据1和2的基础上用内锁式主锁螺代替外主锁螺,从而省略内外胶圈,因此证据1和2没有给出将该技术特征用于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②根据对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凹形周槽是处于收敛面末端的一个直径固定的凹槽,C型扣圈在逐渐被锁紧的过程中,最终进入凹性周槽从而直径不再变化。而凹性周槽于前向位开设一道收敛面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让C型扣圈在嵌扣卡定于配管的滚槽时,藉由主锁螺渐次锁入,施以同步迫使C型扣圈以位移方式,形成对应性的渐缩扣合能力,以牢牢嵌固于配管的滚槽(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为解决这一技术问题,本专利采取的技术方案是:由于配管可抵挚于主接头的抵挚缘上,形成牢固的定位,当主锁螺继续锁入时,由于主锁螺内部收敛面的引导,令C型扣圈3唯一,可嵌定于配管的滚槽内,形成扣卡嵌缩的形态(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第5页第1段),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配管的位置实现了固定,只需要通过对主锁螺的锁紧来调整C型扣圈的松紧和位置,C型扣圈固定在凹性周槽后不易滑脱。而证据1中公开的主锁螺内设置的扩张凹面42,其配合使用的是外锁结构,主锁螺通过顶缘卡定在主接头外,只能通过将配管向外拉才能实现C型扣圈的锁紧,而且在使用的过程中,配管有可能向下移动,使得C型扣圈从扩张凹面中脱落。因此,证据1中的扩张凹面与本专利中的收敛面结构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证据1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证据2中使用的是扩管结构的配管,其主锁螺结构与本专利的不同,因此没有公开与与收敛面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证据2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
综上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在证据2中公开,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3)和(4)既未被证据1和2公开,证据1和2中也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主锁螺顶部为等效的开放式锁部嵌体槽主锁螺或锁部嵌体槽主锁螺或圆孔式锁部嵌体槽主锁螺,证据3中公开的是螺母结构,并未教导用于本专利这类主锁螺结构,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或证据1、2和3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3实际上是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将配管替换为具有扩管结构的配管,配合于主锁螺的底缘面的斜向内壁结构。证据1中公开了可将配管(1)采用外凸式滚凸部(10)(相当于本专利的扩管结构),以排除C型扣圈的使用(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主锁螺底缘面有斜向内壁结构。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是,装配时,先行置入内收敛式迫紧防漏胶圈,恰可与斜向内壁形成紧密贴合,当上方主锁螺下压时,胶圈会施以内、外横向迫压藉扩张现象,使扩管上下位置同时受到强力迫箍,从而形成牢靠且绝对密合状态(说明书第5页第2段)。证据1使用了直径相同的内壁,这样的结构使得配管在装配之后能够在内壁之内滑动,达不到与本专利相同的绝对密合状态。证据2中公开的凹形扣槽下方是直壁的结构,同样无法实现在施以向下的力时,迫紧防漏胶圈与内壁的紧密贴合。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1和2中均没有公开,证据1和2中也没有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00233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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