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隔板式流化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69
决定日:2010-10-30
委内编号:5W1004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1472.0
申请日:2007-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长沙通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F26B3/084, F26B17/26, F26B2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移动隔板式流化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21472.0,申请日是2007年4月29日,专利权人是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移动隔板式流化床,包括流化床体、给料装置及排料装置、给气结构和出风结构,其特征在于,流化床体上方连接出风结构,底部为带有网孔的流化床筛板,流化床筛板的下方设有数个独立气室,每个气室都有独立的连接焦炉烟道废气的进气口;在流化床体内且位于给料装置的下方设有移动隔板装置,所述的移动隔板装置为由链轮支撑的链条及设置在链条外侧面的一组横向平行的隔板,移动隔板装置由位于床体腔室外的动力装置驱动;所述的链条其远离给料装置的一端设有粗颗粒下料口;收集料斗与流化床体内细颗粒排出区相通,该区设有细颗粒分级溢流堰;收集料斗的底端及所述气室的底端均设有细颗粒螺旋输送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隔板式流化床,其特征在于,流化床体腔室采用长方体的箱形结构;左侧上方为星形给料装置;床体上部为多个出风口,与出气总管相联接后接除尘器;多个独立气室按两行排列并分别对应各自的同步运转的移动隔板装置;同侧气室的底端均连接在该侧的细颗粒螺旋输送机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隔板式流化床,其特征在于,在床体前部设置了检修门,数量两个两侧对称;床体两侧装有位于溢流堰下方的视镜,床体后上部为与室外连通的防爆口。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移动隔板式流化床,其特征在于,收集料斗的底端设有细颗粒螺旋输送机为持续工作,所述气室的底端设有细颗粒螺旋输送机间歇工作。”
针对本专利权,长沙通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2006年9月20日,公开号CN1834560A(专利申请号为200610031536.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7页;
附件2:公开日2006年9月20日,公开号CN1834204A(专利申请号为200610031537.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扉页、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第1-7页,共9页;
附件3:《运输机械设计选用手册》编辑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于1999年1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的《运输机械设计选用手册》下册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和正文第333、334页的网络下载打印件,共4页;
附件4:李斌怀、郭俊才主编,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预分解窑水泥生产综合技术及操作实例》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7页和正文第314页的网络下载打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4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⑤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其中附件3、4证明采用细颗粒螺旋输送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0年7月2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及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不同,同时,专利权人还指出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局部结构的差别并非公知常识,强调了本专利流化床振动和气动的工作环境不便于细颗粒物料的运输,所以无法选择皮带输送机,而采用具有“气封”作用的螺旋输送机成为必然选择,这不是一般技术人员随意选择可以实现的。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2010年7月21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2010年8月30日,合议组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的日期改为2010年9月19日。
2010年9月19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5:哈尔滨工业大学锅炉教研室编,科学出版社于1972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小型锅炉设计与改装》的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前言页、目录第ii页、正文第79页和第82页的复印件,共7页,用以证明布风板上设有网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当庭出示了附件5的原件。合议组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上述附件5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并表示附件5的原件与复印件相同,但认为附件5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2的使用,并明确附件3、4均不作为证据提交,仅供合议组作为参考。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①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4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之后不需要进行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中国专利文献、附件5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附件5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附件1和附件5的真实性。附件5上载明“本书可供工业锅炉房和采暖锅炉房的工人和技术人员使用,也可供小型锅炉制造厂的设计人员参考”(参见附件5“内容简介”),因此附件5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技术手册。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本案中请求人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将附件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提交。因此,附件1、附件5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附件5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隔板式流化床,用于炼焦行业对煤预处理,例如干燥、分级和预热,附件1公开了一种半沸腾流化床风动分离干燥机,并且附件1载明所述的“半沸腾流化床风动干燥机”可用于煤炭行业(参见附件1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因此,附件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附件1公开的半沸腾流化床风动分离干燥机包括半沸腾流化床1的床体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流化床体)、料仓5和回转刮板式给料机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给料装置”)、细颗粒收集排出装置6、回转刮板式排料装置15和粗颗粒料链条刮板排料装置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排料装置”)、热风进风管法兰座14和分段风室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给气结构”)、抽风口法兰管座82和防爆引出管座8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风结构”),流化床1的床体10上方连接有抽风口法兰管座82和防爆引出管座84等出风结构,底部为布风板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流化床筛板”),布风板11的下方设有数个独立的风室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室”),每个风室12在位于热风进风管法兰管座14处都有独立的连接工业热废气或加热炉产生的热废气的进风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进气口”),在流化床1体内且位于料仓5和回转刮板式给料机4的下方设有粗颗粒料链条刮板排料装置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隔板装置”),所述粗颗粒料链条刮板排料装置3为由链轮33、35支撑的链条及设置在链条外侧面的一组横向平行的链条刮板38(具体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4行-第6页第14行以及附图1、2、7、8,链条刮板3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隔板”),粗颗粒料链条刮板排料装置3由位于床体腔室外的驱动装置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装置”)驱动,所述的链条其远离料仓5和回转刮板式给料机4的一端设有机外的溜管(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7页最后1段第10-11行,所述机外的溜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粗颗粒下料口),收集料斗60与流化床体内细颗粒排出区相通,该区设有沸腾层高度调节装置3,该装置包括第一电动减速驱动装置21、传动机构、转轴25、链条张紧装置、链条28以及调节板29,通过第一电动减速驱动装置21带动调节板29升降,通过捡验细颗粒物料的粒度筛分后来确定调节沸腾层的高度,细颗粒物料从半沸腾流化床1两侧的溢流进入细颗粒料收集排出装置(具体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8页第3-4行以及图1-7,沸腾层高度调节装置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细颗粒分级溢流堰”),收集料斗的底端及所述风室12的底端均设有回转刮板式排料装置15(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1行至第8页第18行,权利要求1-10,附图1-14)。
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流化床筛板带有网孔,而附件1没有明确布风板是否带有网孔;②权利要求1中的气室进气口连接的是焦炉烟道废气,而附件1中风室的进风口连接的是工业热废气或加热炉产生的热废气;③权利要求1中的气室底端设置的是细颗粒螺旋输送机,而附件1中风室底端设置的是回转刮板式排料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在布风板上设置网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均匀布风而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本专利中的移动隔板式流化床所应用的炼焦领域中,选择焦炉烟道废气作为干燥焦炉原料煤的热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无论是螺旋输送机还是回转刮板式排料装置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排料装置,属于公知常识,将螺旋式输送机用于流化床料斗的排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于专利权人主张的本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区别,合议组意见如下:
a、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采用的回转刮板式排料机,而本专利使用螺旋输送机不仅降低了流化床设备高度、从而降低了厂房高度,节约了费用,另外还由于螺旋输送机的“气封”作用使其更适合细颗粒排料;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螺旋输送机和回转刮板式排料机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排料装置,即使如专利权人所述,排料装置的类型能影响流化床设备的高度和“气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两种排料装置在上述两方面效果的不同也是熟知的,并且能够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对排料装置的类型进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b、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附图1中流化床上具有两个链轮加导向轮形成的三角形支撑结构,而本专利是两个链轮形成的平的支撑结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链轮的数量以及支撑结构的形状,附件1的附图与本专利附图的区别不能作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c、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气室是两部分,分别是调湿段和分级段,而本专利采用10个独立气室,从而实现布气更加均匀,避免了流化床上死床的出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气室的具体数量,而仅仅限定了“设有数个独立气室”,而附件1附图1-4公开了气室为多个且是独立气室,因此专利权人强调的上述区别并非本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d、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粗颗粒料链条刮板排料装置并不等同于本专利的移动隔板装置,附件1的刮板是用于粗颗粒的刮板,其像耙子一样把粗颗粒刮出来,而本专利的移动隔板是将流化床分隔成若干小流化床,并边移动边推着粗、细颗粒一同往前平移,而且本专利的移动隔板下端部还设有细部构件可以翻动物料;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附件1的粗颗粒料链条刮板排料装置虽然名称上称为粗颗粒料链条刮板,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明了,在刮板运行过程中,往前推动的不仅仅是粗颗粒,因为流化床底部的粗颗粒中也不可避免夹杂有细颗粒,而且一部分沸腾起来的细颗粒也不可避免的被刮板向前推动,因此从名称上并不能确定二者的区别;其次,附件1的附图7中已经明确示出了链条刮板38也是在链条上间隔设置的板,其形成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隔板相同,因此也能够产生如请求人声称的将流化床分隔成若干小流化床的技术效果;最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均没有提及移动隔板下端部设有细部构件可以翻动物料。附件1公开的粗颗粒料链条刮板排料装置的结构和作用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移动隔板装置相同,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e、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链条支承结构不同,附件1设有张紧机构而本专利没有;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中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影响其对权利要求1中其他技术特征公开这一事实,在附件1已经公开“链轮支承链条”的情况下,其包含的“张紧机构”并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f、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沸腾层高度调节装置与本专利的溢流堰不同,附件1的沸腾层高度调节装置是一整块板,不能实现同时分离出不同粒径的物料的分级效果,而本专利的说明书第6页的倒数第2段已经说明了溢流堰分为4段,4段溢流堰高度不同,能分离出不同粒径的物料;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专利权人所述的溢流堰分为4段;其次,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8页第3-4行以及图1-7记载了沸腾层高度调节装置包括第一电动减速驱动装置21、传动机构、转轴25、链条张紧装置、链条28以及调节板29,通过第一电动减速驱动装置21带动调节板29升降,通过捡验细颗粒物料的粒度筛分后来确定调节沸腾层的高度,细颗粒物料从半沸腾流化床1两侧的溢流口进入细颗粒料收集排出装置,由此可见,沸腾层高度调节装置与溢流堰仅存在名称的不同;最后,附件1的沸腾层高度调节装置中,只要调节调节板的高度,就能同时分离出不同粒径的物料,而且从附件1的附图1、3和5中都能看到调节板29为一整块顶部倾斜的板,这样一整块斜板由于其高度逐渐变化,也能够在流化床的不同区域同时分离出不同粒径的物料。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g、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布风板不能等同于本专利的筛板,因为本专利的筛板是有网孔的,而附件1没有说明布风板上有网孔;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附件1没有明确布风板上是否具有网孔,但是为了实现均匀布风而在布风板上设置网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可参考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5第82页第5.2.2节以及图5.2。
2.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流化床体腔室采用长方体的箱形结构;左侧上方为星形给料装置;床体上部为多个出风口,与出气总管相联接后接除尘器;多个独立气室按两行排列并分别对应各自的同步运转的移动隔板装置;同侧气室的底端均连接在该侧的细颗粒螺旋输送机上。而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1行-第8页最后1行,图1-14):流化床体10腔室采用长方体的箱形结构(参见附件1的附图1和2),左侧上方为星形的回转刮板式给料机4(回转刮板式给料机4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星形给料装置;且在附件1的附图1中,流化床的右侧上方设有回转刮板式给料机4,但给料装置位于流化床的左侧还是右侧是由不同的视角决定的,如果从与附图1的相反的视角观察该流化床,则回转刮板式给料机4就位于左侧上方),床体上部设有出风口,废气经出风口排出后排至除尘器,多个独立风室(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气室)按两行排列并分别对应各自的同步运转的粗颗粒料链条刮板排料装置3(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移动隔板装置),同侧气室的底端均连接在该侧的回转刮板式排料装置15上。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流化床体腔室采用长方体的箱形结构;左侧上方为星形给料装置;床体上部设有出风口,之后接除尘器;多个独立气室按两行排列并分别对应各自的同步运转的移动隔板装置;同侧气室的底端均连接在该侧的排料装置上”已经被附件1公开;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在床体上设置一个或多个出风口、出风排至出气总管以便统一除尘,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无论是螺旋输送机还是回转刮板式排料装置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排料装置,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a、虽然本专利和附件1都是星形给料装置,但是本专利的给料装置没有气密性要求,而附件1的附图1上看出其给料装置有气密性要求;b、从附件1无法确定按两行排列的多个独立气室分别对应的粗颗粒料链条刮板排料装置是否是同步运转。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a、权利要求1中仅仅限定了“星形给料装置”,并没有限定是否“气密”,所以无论附件1的给料装置是否“气密”,都不影响对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b、从附件1的附图6、附图10中可以看到两排气室对应的粗颗粒料链条刮板排料装置是连接在同一个轴上,且附件1说明书第6页第1段记载了驱动装置30的输出轴通过连轴器21与主动轴32相连,主动轴32上固定第一链轮33,从动轴34上装设第二链轮35,链条刮板38绕设与第一链轮33和第二链轮35上,由此可见,两排气室对应的粗颗粒料链条刮板排料装置是同轴驱动同步运转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3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床体前部设置了检修门,数量两个两侧对称;床体两侧装有位于溢流堰下方的视镜,床体后上部为与室外连通的防爆口。而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7页第2段、附图13和14):在床体前部设置检修门80,在床体侧面装有位于沸腾层高度调节装置2(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溢流堰)上方的窥视门83(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视镜),床体后上部的防爆引出管座84处为与室外连通的防爆口。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在床体前部设置了检修门,床体侧面装有视镜,床体后上部为与室外连通的防爆口”已经被附件1公开;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两边床体的检修而在两侧对称的设置两个检修门,为了便于观察流化床沸腾情况而将视镜设于溢流堰下方,这都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附件1与本专利检修门的位置不同,附件1的检修门是两侧对称设置;视镜的位置不同,附件1的视镜无法观察到流化状态;尽管防爆口位于床体前部还是后部并不重要,但是附件1与本专利的防爆口位置不同。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无论将检修门设置在流化床床体的前部还是后部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两边床体的检修而在两侧对称设置两个检修门,为了便于观察流化床沸腾情况而将视镜设于溢流堰下方,这都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即使将视镜设于溢流堰上方,也由于视镜本身有一定的视角范围而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观察到床体内的流化状态,因此专利权人关于附件1的视镜无法观察流化状态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4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或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收集料斗的底端设有细颗粒螺旋输送机为持续工作,所述气室的底端设有细颗粒螺旋输送机间歇工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明了,流化床运行过程中细颗粒持续溢流排出,因此收集料斗底端的细颗粒排料装置需要持续工作以保证细颗粒排料顺畅,而气室中收集的从筛板上漏下的颗粒相对较少,因此只有当气室中漏料堆积较多时才需要启动气室底端的细颗粒排料装置,即间歇工作,也就是说根据流化床的普通工作原理,可以明确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运行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出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所述公知常识的观点不予支持。
3、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
如上所述,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2147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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