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齿差减速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齿差减速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56
决定日:2010-11-01
委内编号:5W1006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18574.6
申请日:2008-10-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左志杰
授权公告日:2009-09-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湘江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F16H 1/3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
决定要点: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故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30日、名称为“一齿差减速机”的200820218574.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金湘江。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齿差减速机,包括内壳(4),外壳(5),内齿圈(6),大轴承(16),球轴承(11),偏心轴承(12),主轴(13),键(1),减震润滑片(14)和内绕齿轮(15);内齿圈(6)通过两个大轴承(16)架在内壳(4)和外壳(5)内,减震润滑片(14)处于内绕齿轮(15)和球轴承(11)之间,偏心轴承(12)与内绕齿轮(15)连接,球轴承(11)托架主轴(13),主轴(13)和键(1)与偏心轴承(12)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绕齿轮(15)与内齿圈(6)啮合,两者的齿数差为一;若干个内绕滑动套轴(9)插入内绕齿轮(15)的孔内;螺栓(10)插入内绕滑动套轴(9)内,将内钢套(23)固定;所述的内绕滑动套轴(9)由内钢套(23)、铜套(22)和外钢套(21)组成,三层套可以相对滑动。”
左志杰(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184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7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45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4页(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53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5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2:蠕动减速机专利模型图片复印件以及展板影印图片复印件,共3页;
附件3:蠕动电控吊篮升降机样机和蠕动脚蹬吊篮提升机及零件图片复印件以及样机检测验收现场图片复印件,共12页;
附件4:联合开发蠕动减速机专利技术协议书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以及金湘江信函复印件,共10页;
附件5:“可充气式的气垫鞋”专利实施合同复印件及发给左志杰的电报复印件,共2页;
附件6:电子邮件复印件及照片复印件,共2页;
附件7:图片复印件以及给沈阳涂装公司网站留言复印件,共6页;
附件8:专利申请目录复印件,共1页;
附件9:取证照片复印件,共3页;
附件10:投诉信及回信复印件,共3页;
附件11:减速机图片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专利法第12条、实施细则第14条、专利法第65条以及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其中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中三层套结构增加制造难度,影响减速机使用寿命,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权利要求,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发表了意见,其认为: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三层套结构,并且该三层套结构具有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8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 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9月1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给了请求人。
由于请求人拆迁,合议组于2010年9月16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被退回。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给了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604568Y)或对比文件2(CN2755354Y)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2条、第65条以及实施细则第14条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由于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2-11的原件,对附件2-11的真实性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9日针对口审当庭转文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以下附件:
附件12:申请日为2006年6月28日、申请号为200610047066.1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图第3页复印件以及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第3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13:本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7页;
附件14: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第3页复印件,共1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附件1中的对比文件1-2均为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公开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附件2-11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没有提供附件2-11的原件。此外,请求人并没有针对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法第22条第2-4款)具体说明附件2-11作为证据的使用方式,而且附件2-11与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并无实质性关联,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11不予评述。
附件12-14是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2-14不予考虑。
2.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三层套结构在温度高的时候,铜套变形,使三个套卡死,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对此,合议组认为,三层套结构在工作期间由于相互运动产生摩擦而使得温度升高,但经过合理设计可以使温度不会升高到能让铜套变形的程度,由此不会出现三个套卡死的情况。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温度升高必然导致铜套变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3.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一齿差减速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蠕动减速机,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以及附图1-2):蠕动减速机属一齿差行星多元化杠杆付渐近循环驱动多个圆形滚动媒体沿半圆弧面作径、切向传动的一种机械减速装置,包括外壳(图1中剖面线标识部分),外蠕动轮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齿圈),大轴承(附图1中支承外蠕动轮1的轴承),主轴(附图1中间的轴),球轴承(附图1中支承主轴的轴承),偏心轴套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偏心轴承),键,和内蠕动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绕齿轮);外蠕动轮通过大轴承支承,偏心轴套与内蠕动轮连接,球轴承托架主轴,主轴和键与偏心轴套5连接,内蠕动轮与外蠕动轮利用圆形滚动媒体2啮合,两者的齿数差为一;若干个绕轴体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绕滑动套轴9)插入内蠕动轮3的孔内。
通过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1)减速机包含内壳;(2)减速机包含处于内绕齿轮与球轴承之间的减震润滑片;(3)内齿圈架在内壳和外壳之间;(4)螺栓插入内绕滑动套轴内,将内钢套固定;(5)内绕滑动套轴9由内钢套23、铜套22和外钢套21组成,三层套可以相对滑动。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鼠笼型蠕动减速机,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以及附图1):鼠笼型蠕动减速机属一齿差行星多元化杠杆付渐近循环驱动鼠笼环形的多个圆形滚动轴套体,沿半圆弧面作径、切向转变传动的一种机械减速装置,包括外壳(图1中剖面线标识部分),外蠕动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齿圈),大轴承(附图1中支承外蠕动轮的轴承),主轴(附图1中间的轴),球轴承(附图1中支承主轴的轴承),偏心轴套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偏心轴承),键,和内蠕动轮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绕齿轮);外蠕动轮通过大轴承支承,偏心轴套与内蠕动轮连接,球轴承托架主轴,主轴和键与偏心轴套连接,内蠕动轮与外蠕动轮利用圆形滚动轴套体3啮合,两者的齿数差为一;若干个绕轴体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绕滑动套轴9)插入内蠕动轮的孔内。通过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对比文件2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1)减速机包含处于内绕齿轮与球轴承之间的减震润滑片14;(2)内绕滑动套轴9由内钢套23、铜套22和外钢套21组成,三层套可以相对滑动。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参见前面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内绕滑动套轴9由内钢套23、铜套22和外钢套21组成,三层套可以相对滑动”。本专利采用三层套结构,增加了耐磨性,提高了减速机的使用寿命,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2中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820218574.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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