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经编土工格栅(260~1000KN/M)
=25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01
决定日:2010-11-02
委内编号:6W1003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302205.5
申请日:2009-04-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通东升艾克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市永新华立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不同点不足以对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性影响,则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经编土工格栅(260(1000KN/M)”、专利号为200930302205.5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4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23日,专利权人为常州市永新华立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南通东升艾克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65253Y,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2月2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59671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7月0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549047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5月0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423310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3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390910Y,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8月0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071511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1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从证据1的附图1-2、证据2的附图3-12、证据3的附图1、证据4的附图3-7、证据5的附图3-6、证据6的附图1-2所公开的经编土工格栅看,证据1-6的格栅与本专利完全相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答复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二巡回审理庭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经过合议组释明后,请求人确认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6相同,至少非常相似,而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6格栅所体现的经纬交叉方式是实现功能所必需的设计,这些属于惯常的设计,而本专利的经线本身不是平直的,具有一定弧度,经带和纬带交叉形成的空间是类似花瓶的形状,这都体现出设计的美感,另外从本专利的编织方式看,经带和纬带交叉点处在正面是纵横图形,在背面是交错图形,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6不相同,也不近似。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6属于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6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证据1-6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与证据2所示外观设计均为道路建设中使用的土工格栅,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将二者作如下相近似性对比。
经过审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开了5幅视图,即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参考图,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本外观设计产品的仰视图与俯视图对称,省略仰视图”。结合各幅视图看,本专利的经编土工格栅包括:数根经线组成经带,数根纬线组成纬带,经带之间和纬带之间分别间隔一定距离平行布置,经带和纬带通过编织链线交叉编织在一起,经带和纬带围成的空间基本成长方形,该长方形的长边略呈一定弧度,该长边的延伸方向平行于经线的延伸方向,在经带和纬带的交叉点处,编织链线在主视图中形成纵横交错的图形,在后视图中形成平行直线图形。(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非织造增强型压敏式土工格栅”。其中土工格栅由增强网布1和压敏粘结层2组成,压敏粘结层2粘结固定在增强网布1的一侧表面上,增强网布1具有网坯布11和增强物12,网坯布11是由经纱11-1、纬纱11-2通过编链线11-3经过经编机编链制成的网坯布11(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第4页第3行)。可见证据2公开的产品种类与本专利产品种类相同。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11-12是一种网坯布结构的正面和反面示意图,网坯布11由六根经纱11-1为一组(相当于本专利的经带)、四根纬纱11-2为一组(相当于本专利的纬带)通过十二根为一组的编链线11-3经过经编机编链而成(见证据2说明书第6页),其中经纱组之间平行布置,纬纱组之间平行布置,经纱组和纬纱组围成的空间为长方形,该长方形的长边延伸方向平行于纬纱的延伸方向,在经纱组和纬纱组的交叉点处,编织链线在一面形成纵横交错的图形,在另一相反的面中形成平行直线图形。(详见证据2附图)
将本专利与证据2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1)基本组成结构相同,都是由数根经线和数根纬线通过编链线交叉编织,围成长方形的空间;(2)经线和纬线交叉点处,编链线在两面中形成的图案相同。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经线和纬线交叉编织所围成的长方形形状略有不同,即长边的延伸方向和长边的形状略有不同;(2)证据2未公开经编土工格栅的左视图和俯视图。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点(1)而言,本专利涉及的经编土工格栅是在岩土工程、沥青路面铺设工程中用以增强路面或者路基软处理的产品,对于这种产品,由数根经线和数根纬线交叉编织后的形状是该产品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的主要组成部分。当整体观察时,由于长方形是实体的经线和纬线构成的空白部分,相对于实体的经线和纬线而言,长方形的具体形状对观察者的视觉影响处于较弱地位。为了满足不同路面、路基、道路等的实际需求,需要强度等性能不同的经编土工格栅,由此决定了构成经编格栅的经线和纬线的根数和其它具体编织参数要做出适应性改变,当这些参数不同时,就会出现经线和纬线自身宽度的差异以及交叉编织所围成的长方形形状的差异。因此上述区别是由产品的强度性能等参数决定的,不属于改进产品外观而做出的特别设计,它们对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性影响。另外,就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本专利的经线本身不是平直的,具有一定弧度,经带和纬带交叉形成的空间是类似花瓶的形状”的观点而言,对于经编土工格栅这类产品,由于经纬线本身的柔软性质,使其交叉构成的空间会自然呈现出略带弧度的长方形形状,并且这种形状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但形状的变化幅度不大,也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对于区别点(2)而言,虽然证据2的附图11-12没有公开相应产品实施例的左视图和俯视图,但是经编土工格栅的侧面在使用中并不为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并且根据格栅的正反视图结合其一般结构特点就可以推知左视图和俯视图的内容,而且从本专利的左视图和俯视图看,本专利也没有做出特别的设计,因此,区别点(2)也没有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证据2中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结论,合议组不再结合其它证据进行评述。
在此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30302205.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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