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08
决定日:2010-11-02
委内编号:5W1002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5411.0
申请日:2002-0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1-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顺德区怡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F25B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且两份现有技术存在结合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2225411.0、名称为“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01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1月01日,专利权人为顺德怡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怡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膨胀阀、蒸发器,所述压缩机、冷凝器、膨胀阀、蒸发器依次密闭连接使冷媒可在其中循环运转,所述冷凝器外壳是一个箱体,箱体内设有冷凝盘管,冷凝盘管呈蛇形盘绕,其一端与压缩机连接,另一端与膨胀阀连接,其特征在于:在箱体内冷凝盘管下方设有蓄水池,在箱体内冷凝盘管周围设有洒水装置,蓄水池和洒水装置之间设有运水装置,在蓄水池上方的箱体壁上设有进风口,相应还设有出风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运水装置是在蓄水池底部设有出水口,出水口与洒水装置之间用输水管道密闭连接、且在输水管道上还设有抽水用的水泵。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洒水装置设在冷凝盘管上方。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洒水装置是在冷凝盘管上方的输水管道上设有出水口,出水口上设有洒水喷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进风口设在箱体侧壁上,在箱体侧壁上的进风口处设有电动风机。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出风口设在箱体的顶部,出风口处还设有挡水板。”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0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制冷与空调装置》,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67-170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1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空气调节用制冷技术》,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53-57页,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3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4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6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4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于2010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被证据2所公开。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都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证据1和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法条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2001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简称为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且两份现有技术存在结合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已被证据1、2披露,全部都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的技术人员无需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是显而易见的,相对于现有技术并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以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除了“将蒸发式冷凝器用于冷水机组中”这一特征以外的其他技术特征都已在证据1和证据2中被公开。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证据1公开了一种活塞式冷水机组,所述冷水机组由活塞式压缩机1、冷凝器4、蒸发器3、热力膨胀阀2等组成制冷系统(参见证据1页码170页9.3节第一段),即证据1公开了一种活塞压缩式冷水机组;从证据1图9-1中可以看出,压缩机、冷凝器、膨胀阀、蒸发器依次连接,冷凝器一端与压缩机连接,另一端与膨胀阀连接;此外,对于活塞压缩式冷水机组来说,冷媒在依次连接的压缩机、冷凝器、膨胀阀和蒸发器中循环运转也是必然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而证据1中上述部分公开的是活塞式冷水机组;2)证据1中没有公开冷凝器的具体结构,即:冷凝器外壳为箱形结构,外壳内设有冷凝盘管,冷凝盘管呈蛇形盘绕,在箱体内冷凝盘管下方设有蓄水池,在箱体内冷凝盘管周围设有洒水装置,蓄水池和洒水装置之间设有运水装置,在蓄水池上方的箱体壁上设有进风口,相应还设有出风口。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这种结构的冷凝器可以在相同散热量的条件下使冷凝盘管的面积小很多,并有很高的操作效率,使机组在较低冷凝温度下运转。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页码167页第2段第2行中指出:压缩式冷水机组根据其冷凝器的冷却方式不同又分为水冷式、风冷式和蒸发冷却式冷水机组。其中明确指出了冷水机组中的冷凝器可以为蒸发冷却式冷凝器。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已被证据2公开,证据2公开了一种蒸发式冷凝器,其中证据2页码56页倒数第2段中公开了蒸发式冷凝器具有蛇形盘管,从证据2页码57页图4-8中显示,蒸发式冷凝器具有一箱形外壳,蓄水池设置在外壳内的盘管下方,冷凝盘管上部还设有洒水装置,从蓄水池中的水通过泵输送至洒水装置(所述的泵相当于本专利所述的运水装置),此外,在蓄水池上部的外壳的侧壁上设有进风口,相应的箱体上方还设有出风口。证据2中所述结构的蒸发式冷凝器一方面可以降低水的利用率,同时,由于采用蛇形盘管,也增大了换热面积,换句话说,在相同散热量的情况下,所述的冷凝盘管的面积会变少,这样一来,就使得换热效率提高,进而可以使冷水机组保持在较低的冷凝温度下运行。即,证据2中的蒸发式冷凝器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冷凝器作用相同。而且证据1和证据2领域相同,都是冷凝器领域。
由此可见,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压缩式冷水机组中冷凝器可以为蒸发冷却式冷凝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想到将具有证据2中所述蒸发冷却式冷凝器应用于证据1的压缩式冷水机组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冷水机组的冷凝温度保持在较低的情况下运转的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被证据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被公开(参见证据2图4-8),从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用于对水进行输送的装置是在蓄水池底部处设有出水口,设置在出水口和将水喷出的装置之间,并用输水管道与它们密闭连接在一起的用于运送水的水泵。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被公开(参见证据2图4-8),从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冷凝盘管的上部设有将水喷出的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洒水装置)。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被公开(参见证据2图4-8),从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冷凝盘管上部将水喷出的装置为在运送水的管路上设置有出水口,在出水口上设有喷嘴。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被公开(参见证据2图4-8(b)),从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蒸发式冷凝器的箱体侧壁上设有进风口,进风口处设有电动风机将风引入。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被公开(参见证据2图4-8),从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蒸发式冷凝器箱体的顶部设有出风口,出风口处还设有挡水板。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都不符合原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222541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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