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蚊拍(YPD-004)
=2206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48
决定日:2010-11-02
委内编号:6W1001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60881.X
申请日:2006-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曾晓燕
授权公告日:2007-10-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虞振刚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黄玉平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2的区别点在整体设计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已经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从而导致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2属于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的200630160881.X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电蚊拍(YPD-004)”,申请日是2006年12月20日,专利权人是虞振刚。
针对上述专利权,曾晓燕(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的申请日为1997年0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7月08日的97304441.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证据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的申请日为2004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7月21日的200430032582.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电蚊拍头为椭圆形状,其电网由多层构成,主要设计要点是醒目的闪电状图案,这一点与证据1的外观专利几乎完全相同。本专利的后视图与证据2的主视图,本专利的左视图和证据2的左视图相比,两者相似度极高。本专利手柄下端设计有一个凹槽,在凹槽上安装有充电插头,在手柄侧面设计有开关及指示灯,与证据2的设计完全相同。本专利仰视图、俯视图无具体设计要点,为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2相似度极高,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且仰视图、俯视图为公知常识,不具备外观专利应当具有的新颖性要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9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就其主张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使用。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证据1(下称在先设计1)、证据2(下称在先设计2)与本专利均为关于电蚊拍的外观设计,其用途相同,属于类别相同的物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2分别进行如下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公开了电蚊拍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简要说明中记载:该产品的设计要点在电蚊拍的手柄。对本专利的电蚊拍进行整体观察可以看出,电蚊拍主要由拍框、拍面和拍柄组成,拍框呈上窄下宽的类椭圆形形状;拍面是由纵横交错的多根金属丝构成的多层电网,在拍面中心位置具有与拍框形状相同且同心布置的类椭圆形圈框,该圈框与拍框之间由两根位于大致水平中心位置处的水平支撑条和两根位于大致竖直中心位置处的竖直支撑条相连,在圈框内具有闪电图案;拍柄总体为细长圆柱体形状,上部与拍框以圆弧过渡方式咬合连接,下部在设置电源接头的部位处具有平坦表面,从侧面观察,上部和下部之间平滑过渡,在拍柄侧面中间位置设置有开关、指示灯等。(详见本专利视图)
在先设计1公开了电蚊拍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通过整体观察可以看出,电蚊拍主要由拍框、拍面和拍柄组成,拍框呈椭圆形形状;拍面是由纵横交错的多根金属丝构成的多层电网,在拍面上具有闪电图案;拍柄总体呈细长长方体形状,上部与拍框以圆弧过渡方式连接,下部在安放电池的部位处具有平坦表面,从侧面观察,拍柄上部较宽、下部较窄,两者之间平滑过渡,在拍柄侧面中间位置设置有开关、指示灯等。(详见在先设计1视图)
在先设计2公开了电蚊拍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记载: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通过整体观察可以看出,电蚊拍主要由拍框、拍面和拍柄组成,拍框呈上窄下宽的类椭圆形形状;拍面是由纵横交错的多根金属丝构成的多层电网,总体呈桃心形状,并且在拍面上具有纵横交错的多根支撑条;拍柄总体呈细长圆柱体形状,上部与拍框以圆弧过渡方式咬合连接,下部在设置电源接头的部位处具有平坦表面,从侧面观察,上部和下部之间平滑过渡,在拍柄侧面中间位置设置有开关、指示灯等。(详见在先设计2视图)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相比,两者均由拍框、拍面和拍柄组成,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1)拍面图案不同,本专利的图案由圈框、支撑条及位于圈框内的闪电图形构成,在先设计1的图案仅由闪电图形构成;(2)拍框形状略有不同,本专利为上窄下宽的类椭圆形形状,在先设计1为椭圆形形状;(3)拍柄形状略有不同,本专利的拍柄为细长圆柱体形状,下部具有平坦表面,在先设计1的拍柄为细长长方体形状,从侧面观察,下部较窄。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相比,两者均由拍框、拍面和拍柄组成,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1)拍面图案不同,本专利的图案由圈框、支撑条及位于圈框内的闪电图形构成,在先设计2的图案由纵横交错的多根支撑条构成;(2)拍网形状略有不同,本专利为上窄下宽的类椭圆形形状,在先设计2为桃心形状。
合议组认为,对于电蚊拍这类产品,其通常模仿球拍的造型,拍框及其相应的拍面通常为椭圆或大致椭圆形状以保证有效工作面积,拍柄通常为细长形状以保证握持方便,对拍框、拍面及拍柄形状的微小改变通常不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因此,在拍框、拍面和拍柄为常见形状的情况下,在拍面上的图案设计更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其设计变化相对于拍框、拍面及拍柄的形状变化更易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经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2的拍面图案均不相同,并且其在整体设计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已经对电蚊拍的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显著影响。至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的区别(2)、(3)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的区别(2)以及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2的其它细小差异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其设计变化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不会对电蚊拍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综上所述, 由于本专利和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2的拍面图案均不相同,并且其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从而导致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2均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630160881.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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