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开门机自动开启和锁定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平开门机自动开启和锁定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88
决定日:2010-11-03
委内编号:5W1004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7043.2
申请日:2004-0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欧玛克(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州阿尔卡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陈鼎奇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刘小静
国际分类号:E05F 15/12,E05F 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是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且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应当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技术含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对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该从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出发,并基于本领域的常识来考虑其是否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9日、名称为“平开门机自动开启和锁定装置”的第20042001704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其专利权利人原为陈鼎奇,后变更为欧玛克(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鼎奇。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有8项,其中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由滚轮、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构成的平开门机自动开启和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驱动装置是一个多级离合器,多级离合器包含有一个棘轮和棘爪;自锁装置由自锁卡轮、对扣档铁和推杆构成;推杆的末端固定有自锁卡轮和棘爪;棘爪与多级离合器中的棘轮配合。”
针对涉案专利,欧玛克(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5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同时还提交了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⑴权利要求1仅提及部分零部件,没有说明各零部件的构造以及零部件的位置和联接方式,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权利要求1公开的内容理解技术方案并实现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且不完整,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⑵权利要求1中“推杆末端固定有自锁卡轮和棘爪”描述错误,卡轮并没有与推杆进行连接,而棘爪与推杆只能铰接而不能固定联接;⑶权利要求1中的多级离合器的具体结构没有在权利要求1中做出说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7月1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 9月2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 年 9月28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无效宣告请求人单方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和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具体主张为:⑴权利要求1中滚轮、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缺少限定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且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的构造不清楚,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⑵驱动装置是一个多级离合器,本申请的多级离合器不是一个本领域公知的结构,多级离合器的结构不清楚,缺少限定多级离合器结构的技术特征。⑶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推杆的末端固定有自锁卡轮和棘爪”没有清楚表述推杆与卡轮、棘爪的连接关系,且此表述错误,推杆末端不可能固定连接卡轮和棘爪,且推杆与卡轮应为铰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㈠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后未对其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作为审查基础。
㈡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下称原专利法)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原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分别对应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㈢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且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应当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技术含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由滚轮、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构成的平开门机自动开启和锁定装置,驱动装置是一个多级离合器,多级离合器包含有一个棘轮和棘爪,自锁装置由自锁卡轮、对扣挡铁和推杆构成,推杆的末端固定有自锁卡轮和棘爪,棘爪与多级离合器中的棘轮配合。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的结构不清楚,并且滚轮、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三者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不清楚,没有清楚描述如何实现平开门自动开启和锁定的发明目的;多级离合器不是本领域公知结构,其结构不清楚;推杆和卡轮、棘爪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并且“推杆的末端固定有自锁卡轮和棘爪”的表述错误,推杆与自锁卡轮、推杆与棘爪都不可能是固定连接,自锁卡轮应通过卡槽与推杆的固定销连接,推杆与棘爪应为铰接,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实现平开门开启和锁定的装置,作为驱动装置的多级离合器包括棘轮和棘爪,关门时,自锁装置的自锁卡轮插入埋设于地面的对扣挡铁时转动,从而拉动与自锁卡轮连接的推杆,进而带动与推杆连接的棘爪与多级离合器的棘轮啮合,从而迫使驱动装置停止,实现关门;开门时,多级离合器逆转,使得棘爪与棘轮脱离,推杆回复原位从而带动自锁卡轮转动,使得自锁卡轮与地面的对扣挡铁分离,实现开门。并且,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给出了自锁卡轮、推杆和棘爪的具体连接方式,即自锁卡轮与推杆以固定销的方式连接,棘爪以可绕固定点转动的方式固定在推杆上。
对于权利要求1,①主题名称“一种由滚轮、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构成的平开门机自动开启和锁定装置”限定出一种由滚轮、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三个部件实现平开门自动开启和锁定功能的装置,由该主题名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三个部件之间存在相互动作关系,并且滚轮一般作为行走装置且被驱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确定滚轮的位置以及与滚轮具有动作关系的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的位置,也就是说滚轮、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的位置关系以及滚轮与驱动装置之间的作用关系是清楚的。②技术特征“驱动装置是一个多级离合器,多级离合器包含有一个棘轮和棘爪”及“棘爪与多级离合器中的棘轮配合”限定出驱动装置为多级离合器,以及多级离合器的组成部件和各部件相互间的作用关系。在机械领域,离合器是在主、从动机构之间传递动力或运动,具有接合或分离功能的装置。对于多级离合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其为具有多个传动部件的离合器,同时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说明了多级离合器可以是三级离合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行),并且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描述了三级离合器的具体结构,其包括三级离合棘轮且三级离合棘轮套在中心轴外(参见说明书的实施例1、附图1),因此,基于机械领域的常规认识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说明,多级离合器的结构和功能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即驱动装置的结构是清楚的;对于棘轮和棘爪的结构,这种结构在机械领域被广泛用作间歇运动机构,其公知的结构形式也是棘轮固定在转轴上,棘爪用于使棘轮停止转动,当棘轮逆向转动时棘爪脱离棘轮。同时,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说明了棘爪插入多级离合器中的棘轮的齿中,驱动被迫停止(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14行),多级离合器逆转,这时多级离合器处于结合状态,棘轮跟着逆转,棘爪被弹簧打动而跳开(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6-17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限定已经足够清楚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多级离合器以及棘爪与棘轮的作用关系。③技术特征“自锁装置由自锁卡轮、对扣挡铁和推杆构成”限定了自锁装置的组成部件,基于机械领域的常规认识,自锁卡轮、对扣挡铁和推杆的普通结构是清楚的,即自锁装置的结构是清楚的,而技术特征“推杆的末端固定有自锁卡轮和棘爪”限定了推杆、自锁卡轮和棘爪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且由于棘爪为驱动装置的部件,推杆和自锁卡轮为自锁装置的部件,因此上述特征相应地限定了自锁装置和驱动装置的连接关系,说明书中给出了一种具体的连接方式,即推杆固定孔与推杆末端的固定销连接、并可绕固定销转动,棘爪的一端固定在推杆上,并可绕固定点转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7行、附图6),而此连接方式是机械领域常规的连接方式,即使在权利要求没有具体限定这些部件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想到采用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或者其它常规的连接方式,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也就是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推杆、自锁卡轮和棘爪之间的连接关系是清楚的,并且由此得到的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清楚的。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所认为的“推杆的末端固定有自锁卡轮和棘爪”的表述错误,合议组认为,对“固定”这种连接方式的理解不能狭义地局限于字面含义,而应基于对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实现平开门的自动开启和锁定需要各部件的相互作用,显然推杆、自锁卡轮和棘爪都应理解为活动部件,推杆与自锁卡轮和棘爪之间的运动必然是相对运动,在此基础上“推杆的末端固定有自锁卡轮和棘爪”应理解为相对固定,而不是绝对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上述表述时不会存在困难,因此上述表述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
综上,合议组认为 ,对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解释的基础上,滚轮、驱动装置与自锁装置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驱动装置、自锁装置和多级离合器的结构以及推杆与自锁卡轮、棘爪之间的作用关系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清楚其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㈣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该从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出发,并基于本领域的常识来考虑其是否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滚轮、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之间还缺少实现开启和锁定的连接关系的特征,也没有记载多级离合器的结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表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平开门机的自动开启和锁定,对于滚轮、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的特征,如上述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评述,因为滚轮需要被驱动装置驱动,也就是说滚轮和驱动装置之间必然存在连接关系,驱动装置与自锁装置的连接关系则是通过推杆与自锁卡轮和棘爪的连接关系得到限定,也就是说已经记载滚轮、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机械领域的相关知识和说明书能够清楚其要实现的功能;对于技术特征“多级离合器”,权利要求1限定其包括棘轮和棘爪,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机械领域的相关知识和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可知其具有本领域常规的结构和功能,故权利要求不需要对其具体结构逐一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滚轮、驱动装置和自锁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多级离合器的限定已足以从整体上反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自动开启和锁定平开门的技术问题。
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1704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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