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可调的门窗铰链-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三向可调的门窗铰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87
决定日:2010-11-12
委内编号:4W1001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43426.6
申请日:2003-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勒斯斯德英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董伟龙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E05D 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时,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应用申请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常规实验手段就能实现该发明,则不能仅因说明书没有记载公知的技术手段而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三向可调的门窗铰链”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43426.6,申请日是2003年9月30日,专利权人是董伟龙。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三向可调的门窗铰链,该门窗铰链是设置在门和门框或窗和窗框之间的铰链,包括大合叶、固定螺丝、垫片、底座、垫块,其特征是:
a)底座固定在门框或窗框中,在底座(10)两端的筒状连块沉孔处设有调节柱(9),调节柱两端都设有内六角,调节柱无台阶端与垫片(8)铆接固定,调节柱两侧设有塞子(7),大合叶组件由大合叶(2)、固定螺丝(3)、弹簧座(4)、固定轴套(1)、垫片(14)、垫块(15)组成,扳动调节柱带动大合叶组件,向x轴方向位移调节;
b)在底座螺纹孔端设有调节套(11),从底座另一端安装偏心芯轴(6),芯轴一端设有内六角,芯轴无内六角这端装入调节套孔内,中间固定大合叶组件,芯轴有内六角这一端设有上盖(5),上盖与底座(10)搭扣,扳动偏心芯轴(6)带动大合叶组件向Y轴方向位移调节;
c)大合叶(2)固定在门或窗中,大合叶中部设有固定螺丝(3),固定螺丝固定装在大合叶孔内的固定轴套(1),大合叶另一端口设有弹簧座(4),大合叶底部设有垫片(14)与垫块(15),底座(10)设有螺纹孔,调节螺丝(12)拧入底座的螺纹孔中,并由下盖(13)与底座搭扣,扳动调节螺丝带动大合叶组件向z轴方向位移调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向可调的门窗铰链,其特征是在底座(10)两端的筒状连块中设有预定钉(18)。”
针对本专利权,勒斯斯德英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8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2891Y(专利号为99214268.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7727Y(专利号为99208637.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7496Y(专利号为00258121.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地披露本发明所基于的背景技术,从而无法确定其希望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铰链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如何实现“调节柱螺旋槽带动芯轴与调节套11左右移动”、“偏心芯轴6转动带动大合叶组件前后动作”、“扳动调节螺丝将带动大合叶组件向Z方向位移调节”,故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上述的连接关系及各方向动作不清楚在权利要求1、2中也存在,故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说明书没有明确给出各部件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实现三个方向的调节,且权利要求1也没有记载相应的具体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因引用权利要求1而同样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4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补充提交的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证据的复印件,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7793Y(专利号为02230977.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补充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4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5月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和请求人于2010年4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和2与附件2-5不产生权利冲突,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不是专利法规定的无效理由,且权利要求1和2符合请求人所提出的其他法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28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4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3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之后,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8月5日再次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取消了原定于2010年8月31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范围、所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附件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附件4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附件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8月20日针对合议组于2010年7月6日转送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的调节柱、附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本专利Y轴方向的位移调节、附件4和5结合其他附件及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相应的技术内容,并坚持其他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2-5,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2-5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2-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虽然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某些普通技术知识,但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应用申请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常规实验手段就能实现该发明,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铰链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如何实现“调节柱螺旋槽带动芯轴与调节套11左右移动”、“偏心芯轴6转动带动大合叶组件前后动作”、“扳动调节螺丝将带动大合叶组件向Z方向位移调节”,权利要求1中也存在上述缺陷。同时请求人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中其他公开不充分的技术特征:1)固定轴套与大合叶之间是否有间隙,连接关系和配合关系不清楚;2)“底座(10)设有螺纹孔”,螺纹孔的位置、设置方向及具体结构不清楚;3)芯轴无内六角一端装入调节套孔的方式及转动的方式不清楚;4)“大合叶另一端口设有弹簧座(4)”,另一端口含义及位置不清楚,弹簧座和大合叶之间的配合、连接关系不清楚;5)“底座(10)两端的筒状连块沉孔处设有调节柱(9)”中的调节柱与连块或连块沉孔的连接方式、位置和配合关系不清楚;6)“调节柱无台阶端与垫片(8)铆接固定”中调节柱是固定的,与其后限定的通过扳动调节柱实现x轴位移调节相矛盾。(下称“请求人意见1”-“请求人意见6”)。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4段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三向可调的门窗铰链,以提高门窗铰链调节方面的密合度和气密性。为了解决该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门窗铰链包括固定在门或窗上的大合叶组件和固定在门框或窗框中的底座,其中“大合叶组件由大合叶(2)、固定螺丝(3)、弹簧座(4)、固定轴套(1)、垫片(14)、垫块(15)组成”,底座上设置有“调节柱(9)”、“偏心芯轴(6)”、“调节套(11)”、“调节螺丝(12)”。根据门窗铰链的工作原理可知,固定在门或窗上的大合叶组件需带动门或窗的三个方向的位移,大合叶组件与底座之间需要枢转运动实现门或窗的开合,为此本专利的底座10两端设置有筒状连块(“底座(10)两端的筒状连块”),其中间的位置必然用于芯轴6与大合叶组件的枢转连接。
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大合叶(2)固定在门或窗中,大合叶中部设有固定螺丝(3),固定螺丝固定装在大合叶孔内的固定轴套(1)”可知,上述大合叶组件与芯轴6的枢转连接是通过大合叶组件上的固定轴套实现的,且大合叶组件的移动是通过与其无间隙固定套接的固定轴套的位移实现的(由此请求人意见1不成立),即底座上三个方向的调节装置均通过对固定轴套的操作带动大合叶的动作(下称“带动大合叶组件”);由“底座(10)设有螺纹孔,调节螺丝(12)拧入底座的螺纹孔中,并由下盖(13)与底座搭扣,扳动调节螺丝带动大合叶组件向z轴方向位移调节”可知,螺纹孔位于底座的下端沿z轴方向设置,其为与调节螺丝配合使用的螺纹孔(由此请求人意见2不成立);在此基础上结合“在底座螺纹孔端设有调节套(11),从底座另一端安装偏心芯轴(6),芯轴一端设有内六角,芯轴无内六角这端装入调节套孔内,中间固定大合叶组件” 和“大合叶中部设有固定螺丝(3),固定螺丝固定装在大合叶孔内的固定轴套(1)”可知,螺纹孔设置在底座一端,偏心芯轴从底座另一端安装,芯轴穿过位于大合叶中部也即底座中间位置的固定轴套,芯轴无内六角这端装入调节套孔内,其可以在调节套内转动(由此请求人意见3不成立);关于弹簧座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弹簧座的作用加以确定,将弹簧座设置在铰链内,是为了在底座和大合叶之间产生相抵的力量,而大合叶的动作由固定轴套传递,由此弹簧座需要放置在底座和固定轴套之间,且由芯轴穿过,同时因调节螺丝12和调节套11位于固定套一端(也即大合叶一端),那么“大合叶另一端口设有弹簧座(4)”中的“另一端”是指与调节螺丝12和调节套11相对的固定套另一端(也即大合叶另一端,由此请求人意见4不成立),同时因上述相抵作用的产生,调节螺丝12、调节套、固定轴套1和弹簧座4是依次安装且紧密配合的连动关系,并且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3段记载的“调节螺丝12借助底座10产生作用力,推动调节套11动作”结合说明书附图5也可得到上述内容。
在上述位置关系的基础上,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x轴方向位移调节(即说明书中的左右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在底座(10)两端的筒状连块沉孔处设有调节柱(9),调节柱两端都设有内六角,调节柱无台阶端与垫片(8)铆接固定,调节柱两侧设有塞子(7)”可知,调节柱在沉孔沿x轴方向设置并被垫片铆接轴向固定,因垫片8铆接固定的方式不能固定调节柱转动,因此调节柱仅能转动(由此请求人意见5和意见6不成立),如果要通过“扳动调节柱带动大合叶组件,向x轴方向位移调节”,其必然要与芯轴6和套在芯轴无内六角一端的调节套11配合,通过芯轴和调节套的x轴方向的运动带动大合叶组件,而为了实现在沉孔的小空间内将转动位移转化为直线位移,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中记载了通过扳手扳动调节柱,调节柱螺旋槽会带动芯轴6与调节套11左右移动(即沿x轴方向位移),从而带动大合叶组件左右移动,上述记载清楚完整的说明了如何实现本专利x轴方向的位移调节。对于请求人认为不清楚垫片和垫块如何使大合叶安装在同一水平面上,“水平面”与合叶的安装方向不同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垫片和垫块用于调节高度和水平是本领域熟知的,当门或门框和窗或窗框设置有间隙时,为了使大合叶固定的门或窗上,在大合叶底端可以设置垫片或垫块,使大合叶底端与门平齐,故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关于Y轴方向位移调节(即说明书中的前后动作),本专利记载了“扳动偏心芯轴(6)带动大合叶组件向Y轴方向位移调节”。偏心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概念,是本领域的常识,本专利通过转动芯轴一端的内六角,由偏心芯轴自身的偏心距引起的偏心转动带动固定轴套向Y轴方向位移,由此可以清楚完整的说明本专利Y轴方向的位移调节。
关于Z轴方向位移调节(即说明书中的上下动作),如上所述,调节螺丝12、调节套、固定轴套和弹簧座是紧密配合的连动关系,由此本专利通过旋转调节螺丝,由调节螺丝推动调节套,再由调节套推动固定轴套进而推动大合叶组件运动,由此可以清楚完整的说明本专利Z轴方向的位移调节。
综上,本专利为了提高门窗铰链调节方面的密合度和气密性,给出了实现三个方向可调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以及相互的连接和作用关系,且本专利属于机械领域,更为具体的属于小五金领域,其各种零部件的功能、使用原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在于发明了某个具有特殊作用的零件或是对某个已知零件提出了新的作用,而在于对铰链结构组成上的改进,使其技术性能更新,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结合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就能实现该发明,则应当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
2)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间固定大合叶组件”是将芯轴与大合叶组件固定,其与带动大合叶组件能够实现各方向的调节相矛盾,因此该方案不能实现;说明书第2页第3行记载的“大合叶底部设有垫片与垫块,使大合叶安装在同一水平面”不能清楚的说明书垫片和垫块如何使大合叶安装在同一水平面上,而“水平面”通常指的是桌面方向,与一般的合叶的安装方向并不相同。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中间固定大合叶组件”结合其前面的技术特征“芯轴一端设有内六角,芯轴无内六角这端装入调节套孔内”可知,芯轴中间“固定”大合叶组件,虽然字面上记载的是“固定”,但如果如请求人所认为的,将“固定”理解为三个方向的完全固定的话,芯轴与大合叶组件之间就不能实现三个方向的调节功能,甚至铰链的基本枢转功能也不能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能直接、毫无疑义地排除这种理解,并结合铰链的工作原理,将“固定”理解为大合叶组件与芯轴套接,从而实现大合叶组件和底座枢轴的连接;而“水平面”一词也不能狭义的理解为桌面方向的水平面,而是应该根据大合叶和垫片或垫块的实际应用,理解为使大合叶底部与门平齐,由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3)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地披露本发明所基于的背景技术以及说明书中记载而在权利要求中未保护的部分不清楚,如对于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记载的“当调节柱9标记与底座10的标记对齐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调节柱与底座的标记是指什么、根据具体实施方式中的调节尺寸是如何得出的等。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在上述审查意见已经得出本专利说明书针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的前提下,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并没有缺少帮助理解发明不可缺少的内容,而说明书充分公开的目的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施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就能实现该方案,则不能因为未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而请求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均不成立。
此外,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设有预定钉”中的预定钉如何设置没有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充分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明确限定了在底座两端的筒状连块中设有预定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预定钉是用于固定门或窗框,故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因此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也不成立。
3、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所涉及的事实与上述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所针对的事实相同,故结合上述评述,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主张也不成立。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1)因说明书没有明确给出各部件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实现三个方向的调节,且权利要求1也没有记载相应的具体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2)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必要技术特征“调节柱上的螺旋槽“及“阶梯状偏心芯轴”,且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到或概括出上述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此认为,只有带有螺旋槽才能扳动调节柱进行移动,是本领域公知的唯一形式,没有必要说明偏心芯轴是阶梯状或其他形状,如果不是阶梯状不能实现偏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在上述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能够实现三个方向调节的前提下,请求人的第1)项主张不成立;其次,根据上面的评述及说明书中的记载,调节柱螺旋槽带动芯轴可以实现x轴方向位移的调节,同时专利权人认为螺旋槽是本领域公知的实现调节的唯一形式,请求人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且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还有其他方式可以实现调节柱带动芯轴的方式,故合议组认为,在没有充分或明显的证据证明专利权人的解释不成立的情况,且这种解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则可以根据该解释认为本专利的调节柱与带有螺旋槽的调节柱的保护范围相同,由此请求人上述关于“调节柱上的螺旋槽”是必要技术特征以及不能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出或概括的主张不成立;而关于“阶梯状偏心芯轴”,如上所述,偏心轴在本领域有公知的定义,其本身已经含有了能够实现Y轴方向位移调节的基本结构,因此请求人关于“阶梯状偏心芯轴” 是必要技术特征以及不能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出或概括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主张均不成立,由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因引用权利要求1而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主张也不成立。
4、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三维可调的门窗铰链,如上所述,其底座上三个方向的调节装置均通过对固定轴套的操作带动大合叶组件的动作,扳动调节柱带动芯轴和调节套左右移动(即x轴方向移动),转动偏心芯轴带动大合叶组件前后移动(即Y轴方向移动),转动调节螺丝借助底座产生作用力推动调节套动作,调节套带动大合叶组件上下移动(即Z轴方向移动)。
1)请求人使用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2公开了一种可调式竖直铰链,包括铰链页1和副铰链页2。参照图2,铰链页1包括本体11,在本体11两端分别形成枢轴座12,枢轴座12上设有枢轴孔13,枢轴孔13外端形成阶梯孔14,枢轴孔13为长形孔,阶梯孔14是供枢轴3的端头31容置于内。枢轴3穿过枢轴孔13、轴套225、轴孔223将铰链页1和副铰链页2枢接。在铰链页1的枢轴座12上与枢轴孔13垂直方向另设有调节孔15,调节孔15两端形成阶梯孔16。结合参照图4,在调节孔15内设置有调节螺钉4,调节螺钉4设有螺旋形的调节槽41,调节螺钉4端头42上设有十字形旋转槽43,将调节螺钉4装设在调节孔15内,其端头42恰容置于阶梯孔16中,调节螺钉4另一端固定连接一定位片,该定位片也容置在调节孔15另一端的阶梯孔16内,以便将调节螺钉4定位。而此时穿设在枢轴孔13内的枢轴3则嵌插于该螺旋形调节槽41内,因此,只要用十字形螺丝刀旋转该调节螺钉4,该螺旋形调节槽41就会推动枢轴3在长形的枢轴孔13内沿水平方向位移,如果将副铰链页2连接在一固定件如门框上,将铰链页1连接在一枢转件如门扇上,即可以通过调节枢轴3的位置实现使得该枢转件相对固定件安装于最佳位置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2、3页以及图1-4)。其中附件2中的“本体11”、“调节螺钉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底座”、“调节柱”,但附件2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合叶组件上的“固定轴套”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Y、Z轴方向的位移调节。
2)请求人使用附件4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4公开了一种门窗铰链,可依需要作上下、左右、前后方向的调整,以提高门窗的密合度及气密性(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及图1):包括一可固定于门扇或窗扇的枢转壳10、一可固定于门窗框架上的基壳20、左右调整机构40(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x轴方向位移一致)、一上下调整机构50(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Y轴方向位移一致)及一前后调整机构30(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z轴方向位移一致)。该枢转壳10是略呈方形块体,在其前端设有一柱形通道101,两滑槽102、103设于壳底,一调整长槽104设于两滑槽102、103之间,一圆孔105连通于调整长槽104。该基壳20是包括一上壳体201及一侧壳体202,在上壳体201与侧壳体202之间界定一空间203,用以提供该枢转壳10的通道101放置。而在上壳体201具有一内部呈不同内径的贯穿道204。
其中,该左右调整机构40是设置于枢转壳10的壳底,是包括一移动块体401及一调整螺栓402。该移动块体401在其前端设有一螺孔403,而在两相对位置各设有一滑杆404、405,恰分别可穿过该等滑槽102、103后而固定于门扇或窗扇70,因此藉该等滑杆404、405沿着滑槽102、103移动,可使移动块体401左右移动,门扇或窗扇70将随之作左右移动。另外,该螺孔403是位于圆孔105与调整长槽104之间,并与之对齐,因此该调整螺栓402穿过螺孔403与调整长槽104,并使调整螺栓402的头部406抵顶于长槽104的前方固定槽106内无法移动。当要调整固定于滑杆404、405的门扇或窗扇70的左右位置时,可藉由调整工具经由圆孔105来旋动调整螺栓402以带动移动块体401作位移,门窗框体80与门扇或窗扇70的距离D可调整(见图2)。可见,虽然附件4的上述调整方向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x轴方向一致,但调节的方式完全不同,附件4由调整工具经由圆孔105来旋动调整螺栓402以带动移动块体401作左右方向位移(参见附件4说明书的4页第4段),本专利通过旋转调节柱以带动芯轴6与调节套作左右移动。
该前后调整机构30包括一偏心柱体301,是设置于柱形通道101内,在其偏离中心位置设有一贯穿两端的偏心通孔302,并在其孔口303处设计为六角形孔,便于调整旋转。当要调整门扇或窗扇70的前后位置时,利用六角扳手旋动该六角孔口303,致使该偏心柱体301绕推杆504的下杆段506旋转,因为该柱体301是呈偏心,所以可调整柱形通道101的外壁101’与侧壳体202之间的远近距离(参阅图2的距离D1),因此可调整门扇或窗扇70的前后位置(参见附件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第4页第5段及附图2)。可见,请求人所主张的附件4中的偏心柱体301、推杆504的下杆段506、偏心通孔302均不是本领域所称的偏心轴,虽然他们均运用了偏心原理带动其他构件位移,但是实现的技术手段不同。
该上下调整机构50包括一螺杆501、一中心具有一槽孔502的基座503、及一推杆504。其中,该推杆504以该凸环505为界线,分成上杆段506及下杆段507,其中该上杆段507是插入于基座503内并抵住于槽孔502;而下杆段506是插入于偏心通孔302。配合参阅图4,当要调整门扇或窗扇70上下位置时,只要旋动螺杆501即可向上推顶基座503,以使推杆504的凸环505向上推偏心柱体301,该偏心柱体301便向上移动;同理,反向调整螺杆501时,该偏心柱体301便向下移动。该偏心柱体301的向上或向下移动,便可带动门扇或窗扇的上下移动(参阅图4的距离D2)。其中附件4中的“旋动螺杆501”、“槽孔50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螺丝”和“螺纹孔”。
综上,附件4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轴套”、“弹簧座”及“偏心芯轴”。
3)附件3公开了一种铝合金组合轴心可调式合页(参见说明书第2-3页及附图1-9),包括一个带有安装孔8及内腔14的大合页座9,两个带有安装孔8及内孔11的小合页座1,以及两组由不锈钢芯轴4与非金属材料制成的轴套3并铸压为一体的调整轴组件,该两个小合页座1分别位于大合页座9的两侧,其内孔11各装有一件调整轴组件,在大合页座9的内腔14内相互对置且轴向设有短套管10及长套管6,该两小合页座1与大合页座9侧缘之间各设有一个轴套5,并套在两个不锈钢芯轴4的两端且分别插于长、短套管6、10内;调整轴组件的不锈钢芯轴4的端头设有专用螺纹孔29。其中,在芯轴4上加工有细槽28,使轴套3和芯轴4能结合得紧密牢靠。其中,该长、短套管6、10的连接端以螺钉12连接,长套管6内横向设有横螺孔17并通过长内六角平端紧固螺钉18使其连为一体。其中,该轴套3的端头内孔铸有调整方向时用的箭头形状标志20,其外圆还铸有两个相对180°的键21。其中,在小合页座1内孔11内有互为90°的四条键槽22。当两套合页安装于门框与门扇一侧的上下两端后(如图9),旋转调整轴组件的轴套3顶端的箭头使之指向小合页座或大合页座时,可微量增大或减小门扇与门框间隙,调整量为不锈钢芯轴4与轴套3的偏心量,旋转调整轴组件的轴套3顶端的箭头指向门框与门扇构成的平面时(或相反方向)可微量调节门扇相对门框的不平度、调整门扇对密封条的压力实现不同密封效果。其中附件3的轴套3和芯轴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偏心芯轴并不相同,并不是本领域所称的偏心轴,虽然两者均运用了偏心原理带动其他构件位移,但是实现的技术手段不同,且附件3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固定轴套”、“弹簧座”。
4)请求人认为附件5实施例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Z轴方向的位移调节。经审查,附件5公开一种可调门位的铰链,在实施例2中公开了铰链除带有可调整门左右位置的装置,还带有可调门与门框之上下间隙的装置,该装置包含一个带安装在铰链销孔1a的铰链销轴4、铰链销轴底端的轴套5、顶紧在轴套底端的调节螺钉6,以及在调节螺钉和铰链销轴之间安装的与门框固结一体的链罩8。附件5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固定轴套”、“弹簧座”。
通过分析上述附件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述附件均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轴套、弹簧座及偏心芯轴。虽然请求人认为固定轴套、弹簧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条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可以采用的辅助性的、任选的或可替换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如前所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在于发明了某个具有特殊作用的零件或是对某个已知零件提出了新的作用,而在于对铰链结构组成上的改进,使其技术性能更新。而附件2-5均没有公开通过弹簧座、固定轴套、调节套、偏心轴、调节柱之间相互配合实现铰链在三个方向的调节,同时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各个部件组合在一起形成紧密配合连动关系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前提下,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143426.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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