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电压多回路矿用隔爆组合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74
决定日:2010-11-04
委内编号:5W1005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2352.3
申请日:2007-08-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海滨
授权公告日:2008-09-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义堂;申化波;普鲁卡;关力;陆秀花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龙安
参审员:丛森
国际分类号:H02B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虽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102352.3,申请日为2007年08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多电压多回路矿用隔爆组合开关,主要由高压配电装置(1),干式变压器(3)、组合开关(4)和连接法兰组成,其特征在于:地面上的高压电源(A、B、C)接入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配电装置(1),经隔离开关(GK)后接真空断路器(GD),真空断路器(GD)的输出端经第一连接法兰(2)和干式变压器(3)的输入端连接,干式变压器(3)的电压输出端分为两组,一组为高压侧(Am、Bm、Cm),另一组为低压侧(a、b、c),两组电压输出端经第二连接法兰(5)分别和低压侧组合开关(4)内的隔离换向开关(SW1、SW2)连接,换向开关(SW1、SW2)的输出端连接真空接触器(K1~10)后接负载;
在低压侧(a,b,c)输出线上,同时接组合开关(4)内变压器(T2)后接两路照明接触器(K1、K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多电压多回路矿用隔爆组合开关,其特征在于:低压侧(a、b、c)的绕组形式或为星形绕组或为三角形绕组。”
请求人于2010年05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158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相关页复印件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09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61191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相关页复印件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4月14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电压多回路矿用隔爆组合开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煤矿井下的漏电保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4-5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2):一种煤矿井下的漏电保护装置,高压输入A、B、C三相电,经高压隔离开关GK下接高压真空断路器GD,接有过高压保护电阻、过电流、短路传感器、功率方向性选择接地保护电路传感器、高压电缆的绝缘监视保护电路后,(高压隔离开关GK、高压真空断路器GD、过高压保护电阻、过电流、短路传感器、功率方向性选择接地保护电路传感器、高压电缆的绝缘监视保护电路全部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配电装置)与变压器KBSGZY(相当于干式变压器)的一次侧连接。移动变压器KBSGZY的二次侧出线方式为三相四线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以下部分:(1)干式变压器的输出端为两组绕组,一组为低压侧、一组为高压组;(2)真空断路器的输出经第一连接法兰和干式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干式变压器的两组电压输出端经第二连接法兰分别和低压侧的隔离开关连接;(3)变压器输出端两组电压连接到低压侧组合开关内的隔离换向开关,换向开关的输出端连接真空接触器后接负载;(4)低压侧的输出线上同时接组合开关内变压器后接两路照明接触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供电设备,减少电缆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力变压器,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3-4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电力变压器(相当于干式变压器)具有高、中、低侧压,高压侧接输入端,中压侧(相当于本申请中变压器输出端的高压侧)、低压侧都接输出端。该特征一定能够解决减少供电设备,减少电缆连接这样的问题。所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其他区别技术特征(2)、(3)、(4)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为为了防止井下电路设备的短路等故障,断路器的输出端通过法兰连接到干式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干式变压器的输出端经法兰和低压侧的隔离开关连接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在矿用设备中,变压器的输出端都是通过连接到组合开关中的隔离换向开关之后接真空接触器,最后连接到负载,而且变压器输出端通过接变压器后直接接照明接触器以便接通照明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连接变压器的低压侧绕组时,根据需要连接成星型绕组或三角形绕组是最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9月19日提交了口审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并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因此本无效宣告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2。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合议组经过核实,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合议组予以接受,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电压多回路矿用隔爆组合开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煤矿井下的漏电保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4-5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2):一种煤矿井下的漏电保护装置,高压输入A、B、C三相电,经高压隔离开关GK下接高压真空断路器GD,接有过高压保护电阻、过电流、短路传感器、功率方向性选择接地保护电路传感器、高压电缆的绝缘监视保护电路后,与变压器KBSGZY的一次侧连接。移动变压器KBSGZY的二次侧出线方式为三相四线制。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煤矿井下的漏电保护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矿用隔爆组合开关,对比文件1中的“高压输入A、B、C三相电,经高压隔离开关GK下接高压真空断路器GD,接有过高压保护电阻、过电流、短路传感器、功率方向性选择接地保护电路传感器、高压电缆的绝缘监视保护电路后,与变压器KBSGZY的一次侧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压配电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变压器KBSGZY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干式变压器,对比文件1中的高压隔离开关GK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开关,对比文件1中的高压真空断路器GD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断路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以下部分:(1)干式变压器的输出端为两组绕组,一组为低压侧、一组为高压组;(2)真空断路器的输出经第一连接法兰和干式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干式变压器的两组电压输出端经第二连接法兰分别和低压侧的隔离开关连接;(3)变压器输出端两组电压连接到低压侧组合开关内的隔离换向开关,换向开关的输出端连接真空接触器后接负载;(4)低压侧的输出线上同时接组合开关内变压器后接两路照明接触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供电设备,减少电缆连接。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采用一台变压器为井下多种不同电压的设备供电以及变压器的初级侧和次级侧的具体连接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力变压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3-4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电力变压器(相当于干式变压器)具有高、中、低侧压,高压侧接输入端,中压侧(相当于本申请中变压器输出端的高压侧)、低压侧都接输出端。对比文件2同样解决的是采用一台变压器,在输出侧提供多种电压来供电的技术问题。所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4),区别技术特征(2)、(3)、(4)均是限定了变压器的初级侧和次级侧的具体连接关系,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为了防止井下电路设备的短路等故障,断路器的输出端通过法兰连接到干式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干式变压器的输出端经法兰和低压侧的隔离开关连接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在矿用设备中,变压器的输出端都是通过连接到组合开关中的隔离换向开关之后接真空接触器,最后连接到负载,而且变压器输出端通过接变压器后直接接照明接触器以便接通照明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变压器低压侧线圈的绕组连接形式。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连接变压器的低压侧绕组时,根据需要连接成星型绕组或三角形绕组是最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评述,合议组作出如下无效宣告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0235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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