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及其散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46
决定日:2010-11-04
委内编号:5W1001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07095.X
申请日:2008-05-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杜建军
授权公告日:2009-05-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喻颖 专利复审委员会=@path=outfiles*estWX5W100147 H05K0007200000 15646 20101104 06 CN.doc^WORD^URL
国际分类号:H05K 7/20(2006.01),H01L 23/34(2006.01),H01L 23/367(2006.01),H01L 23/427(2006.01),H01L 23/467(2006.01),G06F 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而另一区别特征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0820007095.X、名称为“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及其散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08年03月05日,申请日为2008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06日,专利权人为珍通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风扇;以及
散热器,连接在所述风扇下方,所述散热器进一步包括:
散热鳍片组,由多个散热鳍片组成,所述散热鳍片的底部凸伸成型有导流板,各所述导流板相互抵接从而在所述散热鳍片底部形成多个气流通道,另在所述散热鳍片上开设有相互对应的贯穿孔;
导热座,设于所述散热鳍片组的下方,所述导热座开设有通槽;以及
热管,分别穿设所述贯穿孔和所述通槽而结合;
藉此,所述风扇向下吹送气流时,所述气流将流经所述气流通道,并沿着所述导流板而对所述导热座周边进行双向排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板呈横向凹弧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鳍片的顶面呈凹弧状,从而在所述风扇和所述散热鳍片之间形成间隔空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鳍片组底部呈封闭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多个吸震组件,所述吸震元件的两端分别与所述风扇以及所述散热器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震元件的两端分别成型有连接柱及固定块,所述风扇侧边开设多个卡固孔,所述散热鳍片开设有相互对应的多个卡接槽,所述卡固孔为所述连接柱提供穿设连接,所述卡接槽为所述固定块提供卡固连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具有吸热段以及从所述吸热段延伸出的放热段,所述吸热段容置于所述通槽中,所述放热段则容置于所述贯穿孔中。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热段的底部呈平面,并且与所述导热座的底面齐平。
9. 一种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散热鳍片组,由多个散热鳍片组成,所述散热鳍片底部凸伸形成导流板,各所述导流板相互抵接从而在所述散热鳍片的底部形成多个气流通道,另在所述散热鳍片上开设有相互对应的贯穿孔;
导热座,设于所述散热鳍片组的下方,所述导热座开设通槽;以及
热管,分别穿设所述贯穿孔及所述通槽而结合。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鳍片的顶面呈横向凹弧状。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板呈凹弧形。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鳍片组底部呈封闭状。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具有吸热段以及由所述吸热段延伸的放热段,所述吸热段位于所述通槽,所述放热段位于所述贯穿孔。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热段的底部呈平面,并和所述导热座的底面齐平。”
针对上述专利权,杜建军(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ZL200620004653.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09日;
附件2:专利号为ZL200420015430.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06日;
附件3:专利号为ZL20062012085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15日;
附件4:公告号为M280097的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复印件共13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告日为2005年11月01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7-9、11-14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5-6、10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4、7-9、11-14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5-6、10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4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5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1和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9中形成另一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删除权利要求2、4、11、12,同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对相应的引用关系进行调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风扇;以及
散热器,连接在所述风扇下方,所述散热器进一步包括:散热鳍片组,由多个散热鳍片组成,所述散热鳍片的底部凸伸成型有导流板,各所述导流板呈横向凹弧形且相互抵接从而在所述散热鳍片底部形成多个气流通道,并使所述散热鳍片组底部呈封闭状,另在所述散热鳍片上开设有相互对应的贯穿孔;
导热座,设于所述散热鳍片组的下方,所述导热座开设有通槽;以及热管,分别穿设所述贯穿孔和所述通槽而结合;
藉此,所述风扇向下吹送气流时,所述气流将流经所述气流通道,并沿着所述导流板而对所述导热座周边进行双向排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鳍片的顶面呈凹弧状,从而在所述风扇和所述散热鳍片之间形成间隔空间。
3.如权利要求1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多个吸震组件,所述吸震元件的两端分别与所述风扇以及所述散热器连接。
4.如权利要求3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震元件的两端分别成型有连接柱及固定块,所述风扇侧边开设多个卡固孔,所述散热鳍片开设有相互对应的多个卡接槽,所述卡固孔为所述连接柱提供穿设连接,所述卡接槽为所述固定块提供卡固连接。
5.如权利要求1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具有吸热段以及从所述吸热段延伸出的放热段,所述吸热段容置于所述通槽中,所述放热段则容置于所述贯穿孔中。
6.如权利要求5所述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热段的底部呈平面,并且与所述导热座的底面齐平。
7.一种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散热鳍片组,由多个散热鳍片组成,所述散热鳍片底部凸伸形成导流板,各所述导流板呈凹弧形且相互抵接从而在所述散热鳍片的底部形成多个气流通道,并使该散热鳍片底部呈封闭状,另在所述散热鳍片上开设有相互对应的贯穿孔;
导热座,设于所述散热鳍片组的下方,所述导热座开设通槽;以及
热管,分别穿设所述贯穿孔及所述通槽而结合。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鳍片的顶面呈横向凹弧状。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具有吸热段以及由所述吸热段延伸的放热段,所述吸热段位于所述通槽,所述放热段位于所述贯穿孔。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热段的底部呈平面,并和所述导热座的底面齐平。”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认为:I、附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中的导流板呈横向凹弧形且相互抵接,并使得所述散热鳍片组底部呈封闭状的特征。II、附件2中当风扇吹送空气时,V形结构的两边加上框架侧板的限制,且导流结构并非封闭结构,也是漏风的,气流不可能沿着V形导风结构对导热座周边进行双向排送,因此附件2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气流将流经气流通道,并沿着导流板而对所述导热座周边进行双向排送”的特征。由此,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附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8-10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8月2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转送给请求人,并指定其在一个月内答复。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8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对于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权利要求书修改的规定,由此合议组将以此修改文本作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基础;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4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以及所有使用附件4的无效理由,同时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5-7、9、10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4、8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当庭表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专利权人也当庭表示坚持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证据认定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请求人共提交了四份证据,即附件1-附件4,其中请求人放弃使用附件4,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附件1-3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的授权公告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装置,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4页第21行以及说明书附图1-4)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包括热传导座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热座)、鳍片组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鳍片组)及至少一个热管3结合后所构成;鳍片组2由多个散热鳍片20以横向连续的间隔排列而成;各热管3的受热部30与散热部31需要分别与上述热传导座1、鳍片组2进行热传连接,所以热管3的受热部30迫入于热传导座1的容置槽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通槽)内,而散热部31穿入于鳍片组2的各散热鳍片20中(由于散热部穿入于散热鳍片中,因此散热鳍片必然开设有相互对应的贯穿孔,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管,分别穿设所述贯穿孔和所述通槽而结合”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在鳍片组2上方设置风扇4。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仅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散热鳍片的底部凸伸成形有导流板,各所述导流板呈横向凹弧形且相互抵接从而在所述散热鳍征底部形成多个气流通道;②权利要求1中使所述散热鳍片组底部呈封闭状;③权利要求1中所述风扇向下吹送气流时,所述气流将流经所述气流通道,并沿着所述导流板而对所述导热座周边进行双向排送。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散热装置中的气流不直接吹到热源上,而是实现双向气流排送,改善散热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管散热装置,其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5行、第4页第3行及附图2-6)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第二散热片组40的每一散热征侧开设一缺口3,该缺口呈V型,并于缺口3边缘冲压形成一对折缘44,且所有折缘44堆叠从而形成一截面呈V形的导风结构46。该导风结构位于该风扇60的风道上,当风扇60吹送的冷空气沿散热片流动时,在该导风结构46片改变方向,向两侧扩散,从而增加风阻,增大风压,并且增加冷风的利用率;折缘443可为直线,也可为弧线。
由于对比文件2中折缘44可为弧线,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2-6中可以看出其在横向上形成,因此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呈横向凹弧形的导流板;且该折缘44相互堆叠,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相互抵接”;对比文件2中的导风结构改变所吹送的冷空气的方向,使之向两侧扩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形成一个双向排送的气流通道。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③,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冷风的利用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5行),改善散热效果的技术问题,因此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应用上述区别特征①、③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双向排送的导风结构,虽然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2-6中可看到V形导风结构46的中部存在一个缺口,从该缺口吹出的风可以对位于散热片组下方的热传导座直接冷却,由于该缺口相对于散热片组下部的折缘面积来说,横截面积比较小,不会影响双向排送的技术效果,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想到将该缺口封闭上,以使得双向排送的效果更好。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其说明书第4页第11-12、14-15行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散热风扇30包括矩形框架31及容置于框架31内部的扇叶32。此外虽然在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14-15行记载了“固接段23的间隔柱231的外缘直径大于固定孔311的内缘直径,以使各散热片111的端面与框架31的底面间形成有间隔空间33(如图5所示)”,但是在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附图5上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散热片111临近框架31的顶面不是一条直线,而是呈向下凹的弧状(附图标记33所示位置)。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吸震结构的散热装置,其中(说明书第4页第1-9、20-28行及说明书附图1-6)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吸震组件20具有固定柱21,并从固定柱21的外周缘延伸有夹掣段22;固定柱21嵌入各散热片111的缺槽112、113中,而夹掣段22的中间形成有缝隙221,缝隙221套接夹固在相应的散热片111上;散热风扇30的各固定孔311对应套接在各吸震组件20的固接段23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吸震组件的两端分别与风扇以及散热器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8行及说明书附图1-6)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吸震组件20具有固定柱21(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固定块),并从固定柱21的外周缘延伸有夹掣段22;固定柱21嵌入各散热片111的缺槽112、113(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卡接槽)中,而夹掣段22的中间形成有缝隙221,缝隙221套接夹固在相应的散热片111上;散热风扇30的各固定孔311(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卡固孔)对应套接在各吸震组件20的固接段23上(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连接柱)。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页第9行及附图4)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各热管3皆具有受热部30(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受热段)与散热部31(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放热段);热管3的受热部30迫入于热传导座1的容置槽11内,而散热部31穿入于鳍片组2的各散热鳍片20中。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5-7行及附图3、4)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热管3的受热端30露出于容置槽11外的表面,还与热传导座1的受热面10相切平。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双向气流排道的散热器,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4页第21行以及说明书附图1-4)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包括热传导座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导热座)、鳍片组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散热鳍片组)及至少一个热管3结合后所构成;鳍片组2由多个散热鳍片20以横向连续的间隔排列而成;各热管3的受热部30与散热部31需要分别与上述热传导座1、鳍片组2进行热传连接,所以热管3的受热部30迫入于热传导座1的容置槽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通槽)内,而散热部31穿入于鳍片组2的各散热鳍片20中(由于散热部穿入于散热鳍片中,因此散热鳍片必然开设有相互对应的贯穿孔,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管,分别穿设所述贯穿孔和所述通槽而结合”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将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散热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散热器,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仅在于:①权利要求7中散热鳍片的底部凸伸成形有导流板,各所述导流板呈横向凹弧形且相互抵接从而在所述散热鳍征底部形成多个气流通道;②权利要求7中使所述散热鳍片组底部呈封闭状。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7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散热装置中的气流不直接吹到热源上,而是实现双向气流排送,改善散热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管散热装置,其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5行、第4页第3行及附图2-6)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第二散热片组40的每一散热征侧开设一缺口3,该缺口呈V型,并于缺口3边缘冲压形成一对折缘44,且所有折缘44堆叠从而形成一截面呈V形的导风结构46。该导风结构位于该风扇60的风道上,当风扇60吹送的冷空气沿散热片流动时,在该导风结构46片改变方向,向两侧扩散,从而增加风阻,增大风压,并且增加冷风的利用率;折缘443可为直线,也可为弧线。
由于对比文件2中折缘44可为弧线,因此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呈横向凹弧形的导流板;且该折缘44相互堆叠,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相互抵接”;对比文件2中的导风结构改变所吹送的冷空气的方向,使之向两侧扩散,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形成一个双向排送的气流通道。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冷风的利用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5行),改善散热效果的技术问题,因此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①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双向排送的导风结构,虽然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2-6中可看到V形导风结构46的中部存在一个缺口,但该缺口相对于散热片组底部横截面积来说面积比较小,不会影响双向排送的技术效果,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想到将该缺口封闭上,以使得双向排送的效果更好。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其说明书附图5清楚地显示了散热片111的顶面呈横向凹弧状(附图标记33所示位置)。因此,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页第9行及附图4)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各热管3皆具有受热部30(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受热段)与散热部31(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放热段);热管3的受热部30迫入于热传导座1的容置槽11内,而散热部31穿入于鳍片组2的各散热鳍片20中。因此,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在权利要求9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5-7行及附图3、4)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热管3的受热端30露出于容置槽11外的表面,还与热传导座1的受热面10相切平。因此,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1)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过程中均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中的导流板呈横向凹弧形且相互抵接,并使得所述散热鳍片组底部呈封闭状的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一方面,对比文件2公开了呈横向凹弧形的导流板,且公开了其折缘44是堆叠的,而就散热鳍片的折缘而言,“堆叠”与本专利利权利要求1中描述“相互抵接”具有相同含义,因此,相互抵接的导流板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方面,散热鳍片组底部呈封闭状的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为如前所述,虽然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2-6中可看到V形导风结构46的中部存在一个缺口,但该缺口相对于散热片组底部横截面来说面积比较小,不会影响双向排送的技术效果,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想到将该缺口封闭上,以使得双向排送的效果更好。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不能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专利权人还认为对比文件2中V形结构的两边加上框架侧板的限制,且导流结构并非封闭结构,也是漏风的,气流不可能沿着V形导风结构对导热座周边进行双向排送,因此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气流将流经气流通道,并沿着导流板而对所述导热座周边进行双向排送”的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中有框架限制和漏风口,但其说明书中也明确指出了设置V形结构的目的就在于使冷空气“改变风向,向两侧扩散”(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5行),因此总的来说,其能够起到双向排送的作用,而V形结构位置也属于导热座的周边,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7、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0709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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