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强度直冷式压蔗机轴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15
决定日:2010-11-05
委内编号:4W1002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54205.8
申请日:2002-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3-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孝忠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英姿
参审员:刘洪尊
国际分类号:C13D 1/06,B30B 15/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当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该区别特征的引入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引入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154205.8,申请日为2002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强度直冷式压蔗机轴瓦,包括:半圆柱面的内表面,半偏心圆柱的外表面,带有凸缘的二端部,在轴瓦内设置水冷却通道,其特征在于:
在轴瓦半偏心圆柱的外表面(5)上,在轴瓦二端部(2)、(3)的中间,设置一条由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一边,沿圆周向延伸到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另一边的凸缘(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直冷式压蔗机轴瓦,其特征在于:
所述设置的凸缘(6)的截面可以是矩形,也可以是半圆形,梯形,三角形,或其它任何几何形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直冷式压蔗机轴瓦,其特征在于:设置的凸缘(6)为1~3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直冷式压蔗机轴瓦,其特征在于:所述轴瓦凸缘(6)的高度从轴瓦两边开口处的表面沿径向向底部延伸10mm~500mm。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直冷式压蔗机轴瓦,其特征在于:所述凸缘的宽度为15mm开始,至由轴瓦的一端延伸到轴瓦的另一端,在轴瓦外表面上形成一个距形的表面(7)。”
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04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压蔗机轴瓦,其内表面为半圆柱面,外表面为偏心圆柱面,在轴瓦内与轴颈发生摩擦的内表面部位,设置横截面为矩形等形状,并与轴瓦形成一输水管道;证据2公开了一种在瓦块之间带有加强筋的轴承;证据3公开了一种中心带有环形加强筋的轴;证据4公开了一种空心轴,其轴瓦由两个圆环组成,每个圆环有一个与配合面相连的环形凹槽;证据5和证据6两份证据公开了轴瓦有厚轴瓦和薄轴瓦两种,可以在薄轴瓦上设置加强筋,也可以将厚轴瓦掏空形成槽;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的结合,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7也证实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是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都熟知的。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664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复印件,共8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0495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1年2月27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3:“三峡电站水轮机性能和结构特点评析”,黄源芳、李文学,《中国三峡建设》,2000年第7期,第23-26页和第50页,复印件,共5页,以及该文献的摘要信息页,打印件1页;
证据4:公开号为CN10362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89年10月11日,复印件,共17页;
证据5:《实用轴承手册》,李洪等主编,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2001年10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572-582、586-587页的复印件,共15页;
证据6:《新编机械设计师手册 下册》,徐灏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1995年4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8-52至8-55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7-1: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公司关于水内冷顶辊轴承的设计图纸,复印件,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5月17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和7份补据:
证据7-2: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公司的设计图纸,复印件,共2页;
证据7-3: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公司和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的《榨糖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其上标注2002年5月9日签订,复印件,共2页;
证据7-4:第00074455号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为广西博庆石屏有限公司,开票日期为2002年12月3日,复印件,共1页;
证据8:“甘蔗压榨机新型直冷式轴承的研制”,黄健泉,王孝忠,《广西轻工业》,2002年第3期,第18、19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9:第302135A号的英国专利文献,公开时间为1928年,英文复印件3页,以及中文译文3页,;
证据10:第US4547082A号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时间为1985年10月15日,英文复印件共4页,以及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11:第738163A号的英国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公开时间为1955年10月12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12:第1496162A号的英国专利文献,公开时间为1977年12月30日,英文复印件共5页,以及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13:授权公告号为CN23490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17日,复印件,共4页;
证据14:公告号为CN210693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6月10日,复印件,共7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意见概括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压蔗机轴瓦,其内表面为半圆柱面,外表面为偏心圆柱面,在轴瓦内与轴颈发生摩擦的内表面部位,设置横截面为矩形等形状,并与轴瓦形成一输水管道;证据8公开了一种压蔗机直冷式轴承,并公开了将轴瓦外形两端的凸缘由圆形改成长方形,内圆为正圆柱面外圆为偏心圆柱面,轴瓦内设置有水冷却的空腔;证据13公开了在轴瓦内设置输水冷却管道的压蔗机轴瓦;证据2公开了一种在瓦块之间带有加强筋的轴承;证据3公开了一种中心带有环形加强筋的轴;证据4公开了一种空心轴,其轴瓦由两个圆环组成,每个圆环有一个与配合面相连的环形凹槽;证据5和证据6公开了轴瓦有厚轴瓦和薄轴瓦两种,可以在薄轴瓦上设置加强筋,也可以将厚轴瓦掏空形成槽;证据9公开了一种压蔗机,其附图中已经公开了压蔗机轴承中间的凸缘可以作为加强筋的作用;证据10公开了在压蔗机轴承的轴瓦上增加凸缘(散热翼片),提高散热效果;证据11公开了具有矩形外周面和两端的凸缘;证据12公开了与本发明专利结构类似的火车轴瓦;证据14公开了具有多边形外周面和两端的凸缘。因此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或证据14的结合,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8和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或证据14的结合,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3和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12的结合,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7公开了带有加强筋轴瓦的图纸,在专利申请前该产品已经被公开。(3)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所述轴瓦凸缘(6)的高度从轴瓦两边开口处的表面沿径向向底部延伸10mm-500mm”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
2010年6月29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的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3没有提交刊物的封面和版权页,其出版公开日期无法确定,且无效宣告请求人已经不能补交,该论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外证据7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其无法证明本专利的技术已经公开。(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轴瓦半偏心圆柱的外表面(5)上,在轴瓦二端部(2)、(3)的中间,设置一条由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一边,沿圆周向延伸到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另一边的凸缘(6)”;证据2公开的轴瓦外侧没有设置任何凸缘,内侧的瓦块也根本不是凸缘;证据4公开的轴承结构中,空心轴圆周凸缘和轴瓦内表面环形凹槽的作用,只是为了使轴和轴瓦安装简化;证据5和6公开的轴瓦与本专利的轴瓦无关;证据2、4、5、6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将其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证据1和证据4、证据1和证据5以及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证据1-6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3、4、5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5月17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1个月内答复。
2010年8月16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5月17日的意见和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意见概括为:(1)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3、证据8的封面页和版权页,无法证明该刊物出版时间,并且已经不能补交;证据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法认定;因此证据3、7、8不能作为证据在本案中使用;(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轴瓦半偏心圆柱的外表面(5)上,在轴瓦二端部(2)、(3)的中间,设置一条由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一边,沿圆周向延伸到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另一边的凸缘(6)”;证据2公开了一种组合型滑动轴承,但轴瓦外侧没有设置任何凸缘,内侧的瓦块也根本不是凸缘,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将其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证据4公开了一种包括空心轴和轴瓦的轴承装置,该轴承结构中,空心轴圆周凸缘和轴瓦内表面环形凹槽的作用,只是为了使轴和轴瓦安装简化,证据4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将其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证据5和6叙述了对开式厚轴瓦,并叙述了为改善摩擦性能,可以在其内表面浇注一层轴承衬,为了使轴承衬能牢固贴合在轴瓦表面,常在轴瓦上制出一些沟槽,证据5和证据6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将其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从证据9的附图1-4和相应文字记载可以看出证据9的轴瓦不是对开式厚轴瓦,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将其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从证据10的附图1-4和相应文字记载部分可以看出其公开的不是对开式厚轴瓦,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将其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证据11是一种压榨辊的液压缸盖,其轴瓦属于传统结构,虽然是对开式厚轴瓦,但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将其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证据12是一种铁路轮轴轴承,其轴瓦是一般的轴瓦结构,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将其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证据14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将其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证据1和证据4、证据1和证据5、证据1和证据6、证据1和证据9、证据1和证据10、证据1和证据11、证据1和证据12、证据1和证据1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请求人对证据13和证据9、证据13和证据10或者证件13和证据11的结合方式是武断地下结论,事实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3的区别技术特征更多,请求人并没有具体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证据9、证据13和证据10或者证据13和证据1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4)所有证据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并确认了如下事实:
(1)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补充意见所提交的第二次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两次意见陈述和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均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2)无效宣告请求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同时放弃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3)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放弃使用证据2、3、7、8、11、13、14,并且放弃用这些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所有无效理由。
(4)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5、6的原件。经核实,专利权人对证据5和6没有异议。无效宣告请求人承认用于评述本专利创造性时所引用的证据5和证据6中的相关内容实质上是相同的。
专利权人对证据1、4、5、6、9、10和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对所用的外文证据9、10和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提出异议。
(5)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咨询检索中心的检索证明以及由国家科委科技信息司向其颁发的第025号“一级科技查新资讯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上盖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咨询检索中心的印章),目的在于佐证证据1-4和8-14的来源。专利权人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核对。
(6)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证据12的图4-图7中没有凸缘,放弃证据12的图4-图7及其说明书中关于图4-图7的说明部分,在涉及本专利的创造性评述时仅用图1和图2及其相关文字部分。
(7)证据10中文译文“翼片(凸缘)”的记载在证据10原文中仅对应为“翼片”,没有“翼片”后的“(凸缘)”的记载,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此均认可该处中译文以“翼片”为准。
(8)无效宣告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结合方式为: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6之一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2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2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双方均表示口头审理之后将不需提交补充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证据2、3、7、8、11、13、14。证据1、4、9、10和12为专利文献,证据5 和6为技术手册。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5和6的原件。经核实,专利权人对证据1、4、5、6、9、10和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同时对外文证据9、10、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5、6、9、10和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公开时间予以确认,并且认可证据9、10和12的中文译文。合议组认为:证据1、4是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证据5、6为本专利申请日前出版印刷的技术手册,证据9、10、12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国专利文献,上述证据均可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是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3、审查文本
在本专利授权后至本案审查阶段,专利权人并未对授权文本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
4、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依据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的确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6之一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2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6、9、10或证据12之一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当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该区别特征的引入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引入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4.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高强度直冷式压蔗机轴瓦,其包括:半圆柱面的内表面,半偏心圆柱的外表面,带有凸缘的二端部,在轴瓦内设置水冷却通道,其特征在于:在轴瓦半偏心圆柱的外表面(5)上,在轴瓦二端部(2)、(3)的中间,设置一条由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一边,沿圆周向延伸到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另一边的凸缘(6)。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直冷式压蔗机轴瓦,涉及在轴瓦内设输水冷却管道的压蔗机轴瓦。其解决现有水冷却轴瓦因强度和刚度不够而变形的问题。该直冷式压蔗机轴瓦内表面为半圆柱面,外表面为偏心圆柱面,其中心厚度最大,两侧面的厚度对称;内表面开有带油孔的油槽,与油槽对应的轴瓦内设润滑油管道;在轴瓦内与轴颈发生摩擦的内表面的对应部位,设横截面为矩形或其它任何几何形管状、沿纵向或横向环绕分布并与轴瓦形成一体的输水管道。由于在轴瓦内设置了输水管道,从而使轴瓦得到了良好的冷却,增强了强度和刚度,大大地延长了寿命(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4页,附图1-4)。在证据1第4页末段倒数第2行给出了可以对轴瓦外表面形状进行适当改变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对证据1公开了上述技术内容没有异议,并且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即“在轴瓦半偏心圆柱的外表面(5)上,在轴瓦二端部(2)、(3)的中间,设置一条由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一边,沿圆周向延伸到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另一边的凸缘(6)”。
合议组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予以确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由于轴瓦薄弱的地方刚度不够强,散热不够好等不利因素所带来的轴瓦机械变形和热变性,导致开口处变形,向轴心收缩,将钢轴抱死,从而烧坏轴瓦(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7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实现的技术效果是通过在轴瓦的外表面上设置所述结构的凸缘,使轴瓦同时具有很好的散热性能和机械性能,即有好的截面强度和刚度,使其在运行中不发生机械变形,又扩大散热面积,使榨辊和轴瓦摩擦产生的热量快速降低,不发生热变形(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
4.1.1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结合的创造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证据4公开了一种新型轴承,其上包含一个空心轴,并且该空心轴有一圆周凸缘(参见附图标记17),该轴瓦是两个圆环,每个圆环有一个与配合面相连的环形凹槽部分,因此当这些配合面面对面地配合时则构成槽(18),所以证据4给出了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基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直冷式压蔗机轴瓦,通过在轴瓦内设输水冷却管道,增强了轴瓦强度,使其能够通过输水管道的作用得到良好冷却。证据1中提到了在轴瓦内部设置的输水管道11之间的合金可以构成了轴瓦的加强筋,从证据1附图3、4可以看出,该部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凸缘结构和所处部位不同:该结构主要功能是构成输水管道,且位于轴瓦的内表面而非外表面,该加强筋能使轴瓦内部结构强度得到加强,但并不足以使轴瓦的开口处也即轴瓦薄弱部分的强度得到加强;而且,证据1中的加强筋位于轴瓦内表面,从证据1中无法得出可以在轴瓦偏心圆柱的外表面上两端部的中间设置由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一边,沿圆周向延伸到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另一边的凸缘来增强轴瓦机械强度并通过凸缘部分良好的导热性能加强散热的启示。证据4公开了一种轴承装置,但证据4中的轴瓦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半开式轴瓦,而是一种安装在内部的、与轴承形成一整体的定位装置,由于热量积蓄而使轴承膨胀时,因为定位装置也随之膨胀,所以不会卡死(参见证据4第5页第2段倒数第1-4行)。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该轴瓦对应的空心轴32上有中央外凸缘17(参见证据4第2页权利要求4-6、第14页第12行以及附图1),由证据4的凸缘17容易想到轴瓦的凸缘,但是证据4中位于空心轴上的凸缘与其外部的轴瓦上相对应部位为凹缘(参见其附图1,说明书第9页第3、4段)该凹缘所起的作用主要是衔接作用,使轴瓦和空心轴定位并便于旋转(参见证据4第2页权利要求1,第15页倒数第2、3段)。可见,证据4的轴瓦上仅有凹槽而无凸缘,并且证据4设置轴瓦上凹槽和空心轴上的凸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轴瓦和轴的衔接,方便轴瓦和轴的工作,并不是为了加强半开式轴瓦薄弱部分的机械强度和增强轴瓦的散热性能。因此证据4没有给出通过在轴瓦的径向方向,在两端部之间设置延伸从一面延伸到另一面的凸缘,从而来增强轴瓦的机械强度和散热性能的启示。基于证据1和4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2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5以及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的创造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承认证据5和证据6中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引用部分的内容实质相同,故下文评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以及证据1和6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内容不做区分。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证据5和证据6公开了轴瓦有厚轴瓦和薄轴瓦等结构,为了使得轴瓦的强度加大,可以有多种技术方案:(1)将薄轴瓦换成厚轴瓦;(2)如果厚轴瓦太厚,太重,可以在厚轴瓦上挖槽或掏空,如果挖槽也可能形成凸缘;(3)在薄轴瓦加上加强筋,即本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将轴瓦加厚或将薄轴瓦设置一条或多条由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一边,沿圆周向延伸到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另一边的凸缘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常容易想到的。因此基于证据1和证据5,或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证据5和6公开了半开式轴瓦包括厚轴瓦、薄轴瓦等,可以在厚轴瓦内表面浇注合金材料的轴承衬来改善摩擦性能,还可以在厚轴瓦内表面制出沟槽来使轴承衬牢固贴合在轴瓦表面(参见证据5第577页倒数第1、2段,证据6的6?2?1部分);证据5和证据6还公开了薄轴瓦中的薄壁翻边轴瓦,该轴瓦具有两个翻边(即端部)(参见证据5第579页第1段及图7-43,证据6的6?2?2部分、图8?-1-43)。但是,证据5和6中没有公开在半开式轴瓦外表面两端部中间设置凸缘来增强半开式轴瓦薄弱部分刚性和增强散热效果的内容,也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所述的特定形状的凸缘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以及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1.3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9的结合的创造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证据9同为压蔗机领域,其正文和附图1-4中已经公开了甘蔗压榨机轴承中间的凸缘,其中证据9公开了设置凸缘12的界面可以近似于梯形(附图4,权利要求2)并且凸缘12为一条(参见附图3,权利要求3),该凸缘可以作为加强筋的作用,防止坍塌,即提高强度。因此证据9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在证据1的压蔗机上设置沿圆周向延伸到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另一边的凸缘的启示。基于证据1和证据9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9公开的是一种立式压蔗机,与本专利的压蔗机不同。由证据9的附图1-4和相应的文字叙述可以看出,该轴瓦不是半开式厚轴瓦,没有公开区别特征,也没有将其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9公开了一种压蔗机,该压蔗机为立式压蔗机。证据9的轴承结构中,轴承座或轴瓦可长时间耐受过度磨损且润滑效率高,减少摩擦,避免更换轴承(参见证据9中译文左栏第15-18行)在图1-4所示的两组轴承座中,轴承座上设置加厚的部分及两个平行侧面,以起调整作用从而可在导槽里滑动安装轴承座(参见证据9中文译文第1页左栏第24-25行),并且,该加厚部分可设置一个油槽,同时可以有一条肋条贯穿油槽以防止由于轴的压力过大而坍塌,作用于轴承座的压力通常用可调整的方法承托,一般用螺钉进行调整(参见证据9中文译文第1页右栏第9-17行);图1、图2显示的是安装在压榨辊上端的压蔗机轴承座的立面剖视图和平面视图,显示了在轴承座上加厚的部分12上有一个油槽14,同时有一条肋条13贯穿油槽以方式油槽在轧棍轴的单边作用力下坍塌。图3、图4显示了轴承座具有加厚的部分12。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9同属于压蔗机,但证据9公开的压蔗机的轴是垂直布置(参见证据9中译文右栏第8-9行)且轴瓦是安装于此种垂直式压蔗机的整体式轴瓦,并非半开式轴瓦。证据9记载了在轴承座设置加厚部分,如图2 和4的12所示,但证据9中译文第2页左栏第1-3行明确说明,该加厚部分所起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起调整作用以使轴承座在导槽里滑动并承受磨损,并且这种轴承座的加厚部分设置贯穿油槽的肋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轴承座中空部分在轴的压力下坍塌(参见证据9中译文第1页右栏第13-17行),故证据9没有公开区别特征:“在轴瓦半偏心圆柱的外表面(5)上,在轴瓦二端部(2)、(3)的中间,设置一条由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一边,沿圆周向延伸到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另一边的凸缘(6)”。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得知证据9的技术方案后,也不会联想到将证据9的整体式轴瓦改变为半开式轴瓦,并进而为克服其薄弱部分容易产生机械变形和热变形的缺陷,在证据1的半开式轴瓦外表面的两端部的中间设置一条由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一边,沿圆周向延伸到轴瓦半偏心圆柱面的另一边的凸缘,即证据9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9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1.4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10的结合的创造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证据10公开了一种压榨机轴承上增加了冷却翼片,从其附图1、2可看出轴瓦(1)和冷却翼片(3)是相连的,即证据10公开了在压榨机轴承的轴瓦增加了翼片,可以提高散热效果,其说明书也同样公开了上述内容。所以证据1结合证据10,说明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0中公开了一种带有冷却翼片的磨耗轴瓦,但是该轴瓦并非本发明的半开式轴瓦,而且,证据10设置冷却翼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扩大表面积来实现更好散热。虽然翼片同样可以实现更好的散热,然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翼片一般是针状或较薄的片状装置,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增强机械强度的作用;此外,证据10也没有给出可以在半开式轴瓦外表面的两端部之间设置凸缘,来增强外表面的强度和散热性,防止半开式轴瓦薄弱部分变形的启示,即证据10没有给出在证据1的轴瓦上通过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增强机械强度和加强散热的技术效果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0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1.5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12的结合的创造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证据12涉及用于火车的轴瓦,其结构与本发明专利类似,从其图1、图2可以看出和本发明的轴瓦结构是一样的,图1、图2的中间部分就是凸缘,因此证据1结合证据12,说明了被控无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2涉及一种铁路车辆轮轴的轴承而非压蔗机的半开式轴瓦,证据1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存在区别,在两个不同的技术领域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也都存在较大差别,证据12的图1、2显示了一种带有凹面的轴承结构,其中没有涉及如何来加强半开式轴瓦薄弱部分的机械强度和改善其散热性能,也没有提到在半开式轴瓦的外表面设置沿着径向从一边到另一边的凸缘这一技术特征,从图1、图2以及说明书中相关部分也无法看出其采用了轴承的中部设置所述凹缘来实现增强机械强度、加强散热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12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证据1中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2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2 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基于证据1和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2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5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或证据1和证据6、或证据1和证据9、或证据1和证据10、或证据1和证据12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2的结合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2154205.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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