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遥控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44
决定日:2010-11-08
委内编号:5W1003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76261.7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李圆
国际分类号:A63H 27/1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总和足以构成其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则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整体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076261.7,申请日为2007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遥控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适于单旋翼模型直升机的平衡控制,所述模型直升机包括一主轴、一设于主轴上的旋翼夹、以及设于旋翼夹上的一对旋翼,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系统包括一对混控摇臂、一连接于主轴上的平衡杆以及一对设于平衡杆两端的平衡锤;该对混控摇臂分别设于旋翼夹两侧,且通过其中部的轴孔与旋翼夹两侧的凸轴可转动连接;该对混控摇臂的两端分别形成万向铰接点,其中第一端上的万向铰接点通过一对第一连杆与设于平衡杆邻近主轴位置的两个万向铰接点连接,使该对第一端被平衡杆所控制,而第二端上的万向铰接点通过一对第二连杆与设于旋翼下方主轴的控制系统上的万向铰接点连接,使该对第二端被该控制系统所控制,所述平衡杆的轴线与所述旋翼的轴线的水平夹角介于25°至65°之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杆连接于主轴的顶端,且位于所述旋翼夹的上方。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杆位于所述旋翼夹的下方的主轴上。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遥控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杆是连接于所述旋翼夹下方主轴的一平衡杆架上。
5.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遥控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杆的轴线与所述旋翼的轴线水平夹角为45°。
请求人于2010年0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至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告号为DE202007000987U1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公告日为2007年05月16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告号为DE20013145U1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公告日为2000年12月21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200310100743.8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5月03日;
附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092459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7页;
附件5: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附件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0号复印件2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由于缺少“旋翼相对气流的迎角可增加或减少,由此旋翼迎角可周期性变化”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1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8、9(下称对比文件4):公告号为DE20007283U1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6页,其公告日为2001年05月17日;
附件10(下称对比文件5):申请号为03108366.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4年10月06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属于外文专利文献,未提交相应中文译文,应不予考虑;(3)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均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0年07月23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如下:(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使用,同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至5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同时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相比均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即使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将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结合均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30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词,重申了其在口头审理时所发表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明确表示使用对比文件3至5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该对比文件3至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且对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也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也未发现能影响上述对比文件真实性及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准确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3至5的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予以认可。鉴于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遥控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适于单旋翼模型直升机的平衡控制,其中包括以下技术特征:所述模型直升机包括一主轴、一设于主轴上的旋翼夹、以及设于旋翼夹上的一对旋翼,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系统包括一对混控摇臂、一连接于主轴上的平衡杆以及一对设于平衡杆两端的平衡锤;该对混控摇臂分别设于旋翼夹两侧,且通过其中部的轴孔与旋翼夹两侧的凸轴可转动连接;该对混控摇臂的两端分别形成万向铰接点,其中第一端上的万向铰接点通过一对第一连杆与设于平衡杆邻近主轴位置的两个万向铰接点连接,使该对第一端被平衡杆所控制,而第二端上的万向铰接点通过一对第二连杆与设于旋翼下方主轴的控制系统上的万向铰接点连接,使该对第二端被该控制系统所控制,所述平衡杆的轴线与所述旋翼的轴线的水平夹角介于25°至65°之间。
请求人认为:为了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旋翼及旋翼夹以旋翼轴线为轴可转动”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至5均缺少了该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9至10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更高平衡性能的遥控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了不同于现有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中所用的贝尔-希拉模式平衡锤与希拉小翼共同对旋翼实施平衡控制的方式,即单独利用旋转状态的平衡锤的陀螺效应通过平衡系统中的部件“混控摇臂”对模型直升机旋翼迎角实施控制的方式。并且,为了实施上述方式,本专利对其直升机的平衡系统了也做了相应的结构上的改进,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已经包含了本专利的平衡系统中涉及的所有结构特征,特别是完整地记载了该平衡系统的特定混控结构的所有结构特征。至于请求人所指出的“旋翼及旋翼夹以旋翼轴线为轴可转动”这一技术特征实质上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平衡系统在运作时所必然具有的效果,相应地,正是由于具备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系统结构,本专利的模型直升机在实际飞行过程中如遇外界气流干扰时,才会出现其上的混控摇臂带动旋翼夹及旋翼以旋翼轴线为转动轴进行转动的结果,进而达到使旋翼的迎角减小、升力减小的效果。因此,请求人所主张的上述技术特征并非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必须记载的解决本专利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上述技术特征并不能导致该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至5无法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至5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遥控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适于单旋翼模型直升机的平衡控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带可垂直移动平衡翼杆的模型直升机旋翼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附图1a、2a、2b,以及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页第2至5段、第4页第2至6段):包括一主旋翼轴1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轴”),一设于主旋翼轴12上的旋翼浆毂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旋翼夹”),一对设于旋翼浆毂8上且垂直于主旋翼轴12的主旋翼叶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旋翼”),一对混控摇臂1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混控摇臂”),一连接于主旋翼轴12上的平衡杆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平衡杆”),一对设于平衡翼杆9两侧的副旋翼;其中混控摇臂13分别设于旋翼浆毂8两旁,并且混控摇臂13一端通过拉杆(位置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连杆”)与平衡杆9铰接,另一端通过控制杆14(位置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连杆”)直接与倾斜盘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系统”)铰接。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①权利要求1中平衡杆的两端设有平衡锤;
②权利要求1中混控摇臂分别设置于旋翼夹两侧,且通过其中部的轴孔与旋翼夹两侧的凸轴可转动连接;
③权利要求1中混控摇臂的两端分别形成万向交接点,其中第一端上的万向铰接点通过一对第一连杆与设于平衡杆邻近主轴位置的两个万向铰接点连接,使该对第一端被平衡杆所控制,而第二端上的万向铰接点通过一对第二连杆与设于旋翼下方主轴的控制系统上的万向铰接点连接,使该对第二端被该控制系统所控制;
④权利要求1中平衡杆的轴线与旋翼的轴线的水平夹角介于25°至65°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混控结构以克服单旋翼直升机的自平衡性能差的技术缺陷”。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模型直升机的平衡杆两端上具有平衡锤,而对比文件4的平衡杆两端上的是副旋翼(即希拉小翼),并不具有平衡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平衡锤与副旋翼的功能及作用效果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平衡杆的两端设置有“平衡锤”的技术特征,即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①。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来说:在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并没有记载其混控摇臂13是如何设置以及如何与旋翼浆毂8相连接的,虽然可以从图2a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是被分别设于旋翼浆毂8两旁,但并没有示出凸轴等可转动连接的部件。可见,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混控摇臂的具体安装固定方式,即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来说:在本专利的混控摇臂的两端上,第一连杆的两端、第二连杆的两端均采用了万向铰接点来进行连接,而在对比文件4中采用的是一般的铰接方式,这也是由于对比文件4的模型直升机采用的是不同于本专利的平衡杆的希拉小翼结构,如对比文件4的图2a所示,副旋翼(即希拉小翼)与主旋翼之间固定为90°直角(例如参见对比文件4的图2a中的标号13、14所示的部件,其两端的连接均不是万向铰接),因此并不存在万向连接转动的需要。可见,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的本专利的混控摇臂万向铰接的具体连接方式,即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来说: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其平衡杆的轴线与旋翼的轴线存在水平夹角以及所述夹角的大小范围,即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④。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同轴反转式模型直升机(R/C直升机)的旋翼的驱动与控制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附图2,说明书摘要,以及说明书第3页第12-14行、第4页倒数第1行至第5页第6行):所述R/C直升机1的旋翼的驱动与控制机构包括柱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轴”)、上侧旋翼头4、下侧旋翼头5、翼片倾动机构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系统”)、以及稳定器杆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平衡杆”),其中稳定器杆7在具有上侧翼片41的大致一半长度的钢制棒体7a的两端安装适当重量的平衡锤7b(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平衡锤”),相对于翼片41保持适当的交叉角度,稳定器杆7和翼片41的交叉角度,根据R/C直升机1的整体尺寸、翼片41的长度、平衡锤7b的重量等条件选定,作为室内用,例如设定为41~45度左右。
通过分析可知,对比文件3的模型直升机是一种同轴反转式直升机,也属于双旋翼模型直升机,其带有同轴配置的上、下两对旋翼以及位于两对旋翼上方的一个平衡杆和一对平衡锤。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3的模型直升机是通过上侧旋翼头4与平衡锤共同作用来实现平衡效果的,即上侧旋翼头4相对于下侧旋翼头5反向旋转,从而产生与下旋翼头5相反的作用力,以达到直升机平衡的目的;其次,对比文件3的模型直升机并不具有混控摇臂及万向铰接连接的相关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仍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混控摇臂”等的技术特征,即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至④,因此,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并且,虽然对比文件3记载了一种在模型直升机上应用一对平衡锤的技术手段,但是也仅仅是给出了在共轴双桨模型直升机中使用一对平衡锤来稳定直升机飞行的技术方案,而并未给出在单旋翼模型直升机上应用平衡锤并且设计相应的平衡混控系统以提高单旋翼模型直升机的自动平衡效果和控制效果的技术启示,而如果将平衡锤作为平衡手段应用于单旋翼模型直升机中,必然需要相应的平衡控制系统来配合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够实现的。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均属于模型直升机领域,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至④并没有被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设计单旋翼模型直升机的混控系统以克服单旋翼直升机自平衡性能差的技术问题时,由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中都没有给出将平衡锤应用于单旋翼直升机并且利用平衡锤的陀螺效应通过混控摇臂来实现自动平衡、以及在模型直升机的混控摇臂的连接方面采用万向铰接点进行连接同时调整平衡杆及平衡锤与旋翼的轴线的水平夹角范围的技术启示,即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4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3的双旋翼模型飞机的平衡混控系统来改进对比文件4这种带有希拉小翼的直升机的平衡混控系统,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以下诸多有益的技术效果:首先,与现有技术中这种采用希拉小翼结构的模型直升机相比,本专利的单旋翼直升机在工作原理上与其存在本质差别,由于副旋翼(即希拉小翼)不是平衡系统而是控制系统的主要构成部件,因此副旋翼(即希拉小翼)在作用和效果上与本专利的平衡锤并不相同,而本专利正是利用旋转状态的平衡锤的陀螺效应通过混控摇臂来对旋翼迎角实施控制,从而克服了模型直升机在空中所遇到的外界干扰,达到了自动平衡效果,使模型直升机在空中更加稳定;其次,本专利正是通过采用不同于现有技术中的混控摇臂的安装固定方式以及万向铰接的连接方式、以及通过调整平衡杆及平衡锤与旋翼的轴线的水平夹角范围,才保证了本专利模型直升机的自动平衡系统在非90°直角的状态下能灵活而有效地传递混控自平衡效果,从而提高了单旋翼直升机的自平衡性能。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至5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至5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遥控模型直升机平衡系统,适于单旋翼模型直升机的平衡控制。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模型直升飞机的转动翼节距控制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的附图1至3,权利要求1至2,以及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至3段、第2页第1至5段、第4页第3至7段):包括一转向柱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轴”),一固定在转向柱2上端的中心毂7,叉形件8固定在该中心毂7的上端,该叉形件8转动自如地安装着装有主转动翼1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旋翼”)的主转动翼柄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旋翼夹”),以覆盖中心毂7的方式转动自如地枢支着跷跷板10,在相对置的面上枢支着混合杆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混控摇臂”)的大致中央部,在与跷跷板10的混合杆11相垂直的面上,贯通海拉控制杆16以及中心毂7,两端安装了稳定板15的稳定杆1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平衡杆”)不能转动地固定在上述海拉控制杆16上,一端安装在上斜盘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系统”)上的连杆12的另一端枢支在混合杆11的一端,一端连接在主转动翼柄9上的臂13的另一端枢支在混合杆11的另一端。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①权利要求1中平衡杆的两端设有平衡锤;
②权利要求1中混控摇臂分别设置于旋翼夹两侧,且通过其中部的轴孔与旋翼夹两侧的凸轴可转动连接;
③权利要求1中混控摇臂的两端分别形成万向交接点,其中第一端上的万向铰接点通过一对第一连杆与设于平衡杆邻近主轴位置的两个万向铰接点连接,使该对第一端被平衡杆所控制,而第二端上的万向铰接点通过一对第二连杆与设于旋翼下方主轴的控制系统上的万向铰接点连接,使该对第二端被该控制系统所控制;
④权利要求1中平衡杆的轴线与旋翼的轴线的水平夹角介于25°至65°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混控结构以克服单旋翼直升机的自平衡性能差的技术缺陷”。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模型直升机的平衡杆两端上具有平衡锤,而对比文件5的稳定杆两端上的是一对稳定板(相当于希拉小翼),并不具有平衡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平衡锤与希拉小翼的功能及作用效果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平衡杆的两端设置有“平衡锤”的技术特征,即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①。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来说:根据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记载以及附图2,其混合杆11是安装在作为希拉小翼结构一部分的跷跷板10上的,不是安装在主转动翼柄9两侧上的,而且主转动翼柄9两侧也不具有凸轴。可见,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混控摇臂的具体安装固定方式,即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来说:在本专利的混控摇臂的两端上,第一连杆的两端、第二连杆的两端均采用了万向铰接点来进行连接,而在对比文件5中除了在稳定杆14上还必须设有用于控制稳定板(即希拉小翼)的海拉控制杆16外,其各连接杆与混合杆11的连接方式也采用的是一般的铰接方式,这也是由于对比文件5的模型直升机采用的是不同于本专利的平衡杆的希拉小翼结构,如对比文件5的图2所示,稳定板15(即希拉小翼)与主转动翼18之间固定为90°直角(例如参见对比文件5的图2中的标号12、13所示的部件,其两端的连接均不是万向铰接),因此并不存在万向连接转动的需要。可见,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的本专利的混控摇臂万向铰接的具体连接方式,即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来说: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其稳定杆的轴线与主转动旋翼的轴线存在水平夹角以及所述夹角的大小范围,即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④。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同轴反转式模型直升机(R/C直升机)的旋翼的驱动与控制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附图2,说明书摘要,以及说明书第3页第12-14行、第4页倒数第1行至第5页第6行):所述R/C直升机1的旋翼的驱动与控制机构包括柱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轴”)、上侧旋翼头4、下侧旋翼头5、翼片倾动机构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系统”)、以及稳定器杆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平衡杆”),其中稳定器杆7在具有上侧翼片41的大致一半长度的钢制棒体7a的两端安装适当重量的平衡锤7b(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平衡锤”),相对于翼片41保持适当的交叉角度,稳定器杆7和翼片41的交叉角度,根据R/C直升机1的整体尺寸、翼片41的长度、平衡锤7b的重量等条件选定,作为室内用,例如设定为41~45度左右。
通过分析可知,对比文件3的模型直升机是一种同轴反转式直升机,也属于双旋翼模型直升机,其带有同轴配置的上、下两对旋翼以及位于两对旋翼上方的一个平衡杆和一对平衡锤。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3的模型直升机是通过上侧旋翼头4与平衡锤共同作用来实现平衡效果的,即上侧旋翼头4相对于下侧旋翼头5反向旋转,从而产生与下旋翼头5相反的作用力,以达到直升机平衡的目的;其次,对比文件3的模型直升机并不具有混控摇臂及万向铰接连接的相关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仍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 “混控摇臂”等的技术特征,即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至④,因此,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并且,虽然对比文件3记载了一种在模型直升机上应用一对平衡锤的技术手段,但是也仅仅是给出了在共轴双桨模型直升机中使用一对平衡锤来稳定直升机飞行的技术方案,而并未给出在单旋翼模型直升机上应用平衡锤并且设计相应的平衡混控系统以提高单旋翼模型直升机的自动平衡效果和控制效果的技术启示,而如果将平衡锤作为平衡手段应用于单旋翼模型直升机中,必然需要相应的平衡控制系统来配合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够实现的。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均属于模型直升机领域,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至④并没有被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设计单旋翼模型直升机的混控系统以克服单旋翼直升机自平衡性能差的技术问题时,由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中都没有给出将平衡锤应用于单旋翼直升机并且利用平衡锤的陀螺效应通过混控摇臂来实现自动平衡、以及在模型直升机的混控摇臂的连接方面采用万向铰接点进行连接同时调整平衡杆及平衡锤与旋翼的轴线的水平夹角范围的技术启示,即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5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3的双旋翼模型飞机的平衡混控系统来改进对比文件5这种带有希拉小翼的直升机的平衡混控系统,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以下诸多有益的技术效果:首先,与现有技术中这种采用希拉小翼结构的模型直升机相比,本专利的单旋翼直升机在工作原理上与其存在本质差别,由于副旋翼(即希拉小翼)不是平衡系统而是控制系统的主要构成部件,因此副旋翼(即希拉小翼)在作用和效果上与本专利的平衡锤并不相同,而本专利正是利用旋转状态的平衡锤的陀螺效应通过混控摇臂来对旋翼迎角实施控制,从而克服了模型直升机在空中所遇到的外界干扰,达到了自动平衡效果,使模型直升机在空中更加稳定;其次,本专利正是通过采用不同于现有技术中的混控摇臂的安装固定方式以及万向铰接的连接方式、以及通过调整平衡杆及平衡锤与旋翼的轴线的水平夹角范围,才保证了本专利模型直升机的自动平衡系统在非90°直角的状态下能灵活而有效地传递混控自平衡效果,从而提高了单旋翼直升机的自平衡性能。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至5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至5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故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720076261.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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