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及其驱动弹簧-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及其驱动弹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59
决定日:2010-11-08
委内编号:5W1001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86976.5
申请日:2008-05-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安费诺飞凤通信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玲玲
参审员:雷连虹
国际分类号:H04M 1/02 (2006.01) H05K 7/16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比文件和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二者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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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2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及其驱动弹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820086976.5,申请日为2008年05月07日,专利权人为杭州安费诺飞凤通信部品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中的驱动弹簧,其特征在于它在自由状态下呈弓形,所述弹簧的两端设有与滑盖铰链中滑板配合的连接部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中的一种驱动弹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位呈弯成圈状或钩状的构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中的一种驱动弹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位焊接有连接圈。
4. 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它包括上滑板和下滑板,其特征在于上滑板和下滑板之间还设有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弹簧,所述驱动弹簧斜交于滑盖的滑动方向,上滑板和下滑板分别与所述驱动弹簧的一个连接部位连接。
5. 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它包括上滑板和下滑板,其特征在于上滑板和下滑板之间还设有组合的第一驱动弹簧和第二驱动弹簧,第一驱动弹簧和第二驱动弹簧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弹簧,第一驱动弹簧和第二驱动弹簧斜交于滑盖的滑动方向,第一驱动弹簧和第二驱动弹簧大致围绕成圈形,上滑板和下滑板分别与第一驱动弹簧和第二驱动弹簧的一个连接部位连接。”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1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820086976.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本专利),共7页;
附件2(下称证据1):申请号为200610142222.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8月1日,共19页;
附件3(下称证据2):专利号为200620116233.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25日,共14页;
附件4(下称证据3):专利号为200420117800.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14日,共14页。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滑盖型移动通信终端的滑动枢接模块,该滑动枢接模块包括滑动板10,主板20,及连接滑动板10与主板20的金属线弹簧30以提供滑动板10相对主板20滑动的驱动力,由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9-11行及附图1与附图5可毫无疑义地得出,该金属线弹簧30在自由状态下呈弓形;另外,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3-15行的记载,该金属线弹簧30的两端部31、32固定到滑动板10的定位键14,另一端部32固定到形成在主板20部分中的弹簧固定孔21,可知,该两端部31、32与滑动枢接模块中滑动板10、主板20配合的连接部位。因此,证据1已完全揭示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2公开了一相互滑动件的组合改良结构,其包括一固定座1、滑盖2、及连接固定座1与滑盖2的弹性元件22以提供滑盖2相对固定座1滑动的驱动力,从证据2的附图3及附图4可毫无疑义地得出,该弹性元件22在自由状态下呈弓形;另外,根据证据2说明书第7页第14-17行记载,该弹性元件22的两端设有固定件221、222,该二固定件221、222分别嵌入枢接固定座1的定位孔12与滑盖2的定位孔21中,由此可知,该二固定件221、222为与固定座1及滑盖2配合的连接部位。因此,证据2已完全揭示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行动通讯装置之滑动结构改良,其包括一盖体11、一座体12及连接盖体11及座体12的二弹性组件2、2a,从证据3的附图2可毫无疑义地得出,该二弹性组件2、2a在自由状态下均呈弓形;另外,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13-16行记载,该弹性组件2的两端21、22分别穿设于盖体11及座体12之固定孔111、121内,由此可知,该两端21、22为与固定座1及滑盖2配合的连接部位。因此,证据3已完全揭示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15-16行、附图1及5可毫无疑义地得出,该金属线弹簧30(对应驱动弹簧)作为连接部位的两端部31、32弯成圈状或钩状的构型。从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21-24行及附图9可知,金属线弹簧的每层301、302和303(对应驱动弹簧)作为连接部位的端部301a.302a,303a,30lb,302b和303b都可以被弯曲成圆形或钩状(图9中可视为钩状),因此,证据1已完全揭示了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证据2的附图3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该弹性元件22构成连接部位的两端弯成圈状或钩状,因此,证据2已经完全揭示了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证据1的说明书第6页第14-15行、附图6及9可知,金属线弹簧层303(对应驱动弹簧)作为连接部位的端部3O3a和303b焊接有轴衬或轴承25,75,23和73(对应连接圈),因此,证据1已完全揭示了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4分别相对于证据2、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证据2的附图3及附图4可毫无疑义地得出,该弹性元件22斜交于滑盖2的滑动方向;另外,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1-6行记载,该弹性元件22的两端设有固定件221、222分别嵌入枢接固定座1的定位孔12及滑盖2的定位孔21中,可知,固定座1和滑盖2分别与弹性元件22的一个连接部位连接。因此,证据2已完全揭示了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证据3的附图2,6A及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记载可知,该弹性组件2的两端21、22(对应驱动弹簧的连接部位)分别与盖体11及座体12固接,且弹性元件2与盖体11的滑动方向不平行,即与盖体11的滑动方向斜交。因此,证据3已完全揭示了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5分别相对于证据2、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证据2的附图3及附图7可毫无疑义地得出,该弹性元件22斜交于滑盖2的滑动方向且该二弹性元件22大致围绕成圈形;另外,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1-6行记载,该弹性元件22的两端设有固定件221、222分别嵌入枢接固定座1的定位孔12及滑盖2的定位孔21中,可知,固定座1和滑盖2分别与弹性元件22的一个连接部位连接。因此,证据2已完全揭示了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证据3的附图2,5B可毫无疑义地得出,二弹性元件2、2a大致围绕成一圈形,从附图6A可视及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记载,该弹性元件2的两端21、22(对应驱动弹簧的连接部位)分别与盖体11及座体12固接,且弹性元件2、2a与盖体11的滑动方向不平行,即与盖体11的滑动方向斜交。因此,证据3已完全揭示了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上述证据即可获得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4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所附附件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0 年09 月27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 10月21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没有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4分别相对于证据2、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5分别相对于证据2、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请求人当庭陈述的无效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理由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为申请号为200610142222.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证据3为专利号为200420117800.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且证据1和证据3的公开日都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和证据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3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中的驱动弹簧,证据1公开了一种滑动枢接模块,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14-16行,第4页第9-11行及第13-15行,摘要,附图1与附图5):滑动枢接模块1包括固定在滑动体上的滑动板10,以及固定在位于滑动板10之上的主体上的主板20,及连接滑动板10与主板20的金属线弹簧30以提供滑动板10相对于主板20滑动的驱动力。金属线弹簧可以是多种初始(未受力)曲率的形式来控制所施加压力的总量,从附图5可毫无疑义地得出该金属线弹簧在自由状态下呈弓形,金属线弹簧30的一个端部31固接到滑动板10的定位键14,以及另一端部32固定到形成在与主板20的部分中的弹簧固定孔21。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都属于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领域,都是解决滑盖铰链结构复杂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简化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结构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中的驱动弹簧,证据3公开了一种行动通讯装置的滑动结构改良,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29-30行,第8页第13-16行,附图2):弹性组件2是一可被弯曲的弹性体,且弹性组件2系因弯曲而存储能量,该弹性组件2具有二端21、22分别穿设于盖体11及座体12的固定孔111、121内,并且从附图2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弹性组件在自由状态下呈弓形。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仅仅只是简单的文字变换,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都属于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领域,也都是解决滑盖铰链结构复杂的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简化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结构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的4页第15-16行,第6页第21-24行,附图1、5、和9):轴衬25和23或轴承插入到金属线弹簧30的两端部31和32,金属线弹簧的每层301、302和303以增加尺寸增量来形成,并且它们的曲线半径可以相同和不同。端部30la,302a,303a.30lb,302b和303b都可以被弯曲成圆形并且从金属线弹簧的最大层301集中地减小尺寸。从证据1的附图1、附图5、附图9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的连接部位的两端部31、32弯成圈状和钩状的构型。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的14-15行,第6页第14-15行,第24-26行,附图6和附图9): 如果轴衬73和金属线弹簧30由金属材料制成,它们可通过焊接等附着,轴衬或轴承25,75,23和73可通过按压零件、焊接等附着在金属线弹簧的最小层303的端部303a和303b。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证据3公开了一种行动通讯装置的滑动结构改良,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20-30行,第3页第1-4行,附图2,附图6A):包括一盖体11、一座体12及二弹性组件2、2a,弹性组件是一可被弯曲的弹性体,且弹性组件2系因弯曲而存储能量,该弹性组件2具有二端21、22分别穿设于盖体11及座体12的固定孔111、121内,弹性组件2通过二端部21、22而被固定于盖体11及座体12之间,因此整体组装完成后,以弹性组件2端部21、22所连成的直线不能与盖体11及座体12间滑动的方向平行,以免使盖体11及座体12间之滑动导致弹性组件2朝不确定方向变形,从证据3的附图2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弹性组件在自由状态下呈弓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技术实质与证据3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都属于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领域,也都是解决滑盖铰链结构复杂的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简化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结构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证据3公开了一种行动通讯装置的滑动结构改良,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20-30行,第3页第1-4行,附图2、5B及附图6A):包括一盖体11、一座体12及二弹性组件2、2a,弹性组件是一可被弯曲的弹性体,且弹性组件2系因弯曲而存储能量,该弹性组件2具有二端21、22分别穿设于盖体11及座体12的固定孔111、121内,弹性组件2通过二端部21、22而被固定于盖体11及座体12之间,因此整体组装完成后,以弹性组件2端部21、22所连成的直线不能与盖体11及座体12间滑动的方向平行,以免使盖体11及座体12间之滑动导致弹性组件2朝不确定方向变形,并且从证据3的附图2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弹性组件在自由状态下呈弓形,从证据3的附图5B、6A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二弹性元件2、2a大致围成一圈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都属于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领域,也都是解决滑盖铰链结构复杂的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简化移动通信终端滑盖铰链结构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申请号为20082008697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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