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联体接线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60
决定日:2010-11-09
委内编号:5W118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4067.1
申请日:2006-05-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静琼
授权公告日:2007-06-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冯云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2G 3/16;H05K 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外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在现有技术中给了将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进而在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6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联体接线盒”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5月29日,专利号为200620014067.1,专利权人为冯云峰。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联体接线盒,包括外壳和设置在上述外壳中的接线座,该接线座中设有导体制成的接线端子,上述的外壳上设有导线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包括互相扣合的括上盖和下盖两个部分,上述的上盖、下盖和接线座之间通过可以弯折的柔软材料制成的连接带连接成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联体接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盖和下盖上设有挂耳,该挂耳上设有通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联体接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扣合为设置在上盖侧壁上的凸点和设置在下盖侧壁上的与该凸点相扣合的凹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联体接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线座中设有至少两个接线端子放置槽,该放置槽中设置接线端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联体接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线端子为长方体,中间设有接线孔,该接线孔的侧壁上设有与上述的接线孔垂直的螺纹孔和螺钉。”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静琼(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公开号为EP0871252A1的欧洲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公开日期为1998年10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236693Y的中国实用新型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02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1月11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于2010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和5的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中,原权利要求2和4保持不变,并且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上述的上盖、下盖和接线座之间通过可以弯折的柔软材料制成的连接带连接成一体”修改为“上述的下盖和接线座通过可以弯折的柔软材料制成的连接带与上盖连接成一体”。专利权人认为,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的都存在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接线座是通过连接带与上盖连接的这一技术特征;本申请是通过“凸点”和“凹孔”,一凸一凹,从而实现卡接功能的,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凸柱”和“开孔”,即本申请实现卡接功能的方式和对比文件1的完全不同;本申请的“凸点”与对比文件1中的“凸柱”不同。新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通过将扣合为设置在上盖侧壁上的凸点和设置在下盖侧壁上的与该凸点相扣合的凹孔,凸点的顶点通常设置为弧形面,因而在安装时盖上上盖和维护时取下上盖都非常容易,更便于进行安装维护。对于接线方式,本申请中的接线端子5为长方体,可以先从放置槽12中取下,待接线完毕后再嵌入放置槽12内,方便安装。因此,新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联体接线盒,包括外壳和设置在上述外壳中的接线座,该接线座中设有导体制成的接线端子,上述的外壳上设有导线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包括互相扣合的括上盖和下盖两个部分,上述的下盖和接线座之间通过可以弯折的柔软材料制成的连接带与上盖连接成一体;所述的扣合为设置在上盖侧壁上的凸点和设置在下盖侧壁上的与该凸点相扣合的凹孔;所述的接线端子为长方体,中间设有接线孔,该接线孔的侧壁上设有与上述的接线孔垂直的螺纹孔和螺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联体接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盖和下盖上设有挂耳,该挂耳上设有通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联体接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线座中设有至少两个接线端子放置槽,该放置槽中设置接线端子。”
专利复审委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4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10年05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4月2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2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10年05月19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且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合议组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合议组予以接受;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并对对比文件1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认为长方体在对比文件1的译文中没有记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中,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1月11日发出的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提交时间符合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一个月期限。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分别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5合并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这种修改方式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此外专利权人同时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上述的上盖、下盖和接线座之间通过可以弯折的柔软材料制成的连接带连接成一体”修改为“上述的下盖和接线座通过可以弯折的柔软材料制成的连接带与上盖连接成一体”,合议组认为,修改前的特征“上述的上盖、下盖和接线座之间通过可以弯折的柔软材料制成的连接带连接成一体”包含了上盖、下盖、连接座之间的多种连接关系,修改后的特征“上述的下盖和接线座通过可以弯折的柔软材料制成的连接带与上盖连接成一体”属于原多种连接关系中的一种,这种修改方式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并且修改后的特征也与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一致,因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方式的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
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3页、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专利权人于2010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比文件1为欧洲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98年10月14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5月29日,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在转发对比文件1及其译文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并未对对比文件1的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在口头审理中,虽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译文提出异议,但其仅仅指出“长方体在对比文件1的译文中没有写”,其并没有指出对比文件1译文具体存在错误的内容,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译文的异议不予支持,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
对比文件2为中国实用新型的授权公告文献,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0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5月29日,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外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在现有技术中给了将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进而在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联体接线盒,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一种联体接线盒;
(b)外壳;
(c)设置在上述外壳中的接线座;
(d)该接线座中设有导体制成的接线端子;
(e)上述的外壳上设有导线孔;
(f)所述的外壳包括互相扣合的括上盖和下盖两个部分;
(g)上述的下盖和接线座通过可以弯折的柔软材料制成的连接带与上盖连接成一体;
(h)所述的扣合为设置在上盖侧壁上的凸点和设置在下盖侧壁上的与该凸点相扣合的凹孔;
(i)所述的接线端子为长方体,中间设有接线孔;
(j)该接线孔的侧壁上设有与上述的接线孔垂直的螺纹孔和螺钉。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接线装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3页倒数第4段至第6页第1段以及附图1-3):用来连接至少两条电线的接线装置,包括:一个包括紧固装置13的盒体1和盖子3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b)、(f)),盒体1(相当于上盖)可以紧固至少一个金属接线柱20、21(含两个接线端子) (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d)),盒体1有一个敞开的顶面,一个底面6和侧壁2-5,侧壁上至少有两个凹口8、9 (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e)),沿侧壁上边缘开口,连接一个(或多个)金属接线柱20、21端子的电线可以从中穿过。一个相应形状的盖子34,用来闭合盒体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下盖)。若干个用来锁紧盖子34与盒体1的锁紧装置11、39。所述接线装置的特征在于:其紧固至少一个金属接线柱20、21的装置包括一个尺寸适当、能够置入盒体1内部的接线板13 (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通过一个软合页系统30、31、43与盒体1的侧壁2-5相连接,盖子34的上壁35与盒体的横向侧壁5垂直,并通过软皮带36与盒体1的凸边7相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g))。该系统能使接线板在两个位置上切换:一个位置称为使用位置,该位置上接线板13在盒体1内部,盖子34可以关上;另一个位置称为模制位置,该位置上接线板位于盒体1的外部。(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4页第3段)盒体1的纵向侧壁2和3还各自包括两个向外凸起的柱,如11,用来锁住下面所述的盒盖。每个凸柱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凸点”)都呈圆柱型,并且其前侧面上面部分向盒体1倾斜,构成一个斜面。(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5页第4段)盖子34的纵向侧壁37还包括四个如39所示的开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凹孔”),其分布和大小正好各自与盒体1的凸柱11相吻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h))。(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4页第6段以及附图1和附图3)该接线板13呈矩形平行六面体,包括一个底板14,上面沿轴向开一个纵向长孔15,四个如16和17所示的纵向侧壁,在孔15的两侧构成两个槽18和19,每个槽内可放置一个金属接线柱20和21。结合对比文件1附图3中接线端子的横切面,可以清楚得到接线端子是放置在呈矩形平行六面体接线板内,因此其形状是长方体结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i))。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通过“凸点”和“凹孔”,从而实现卡接功能的,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凸柱”和“开孔”,即本申请实现卡接功能的方式和对比文件1的完全不同。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盒体1和盖子3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上盖和下盖,两者只是名称不同,实际上是相同的,都是用于描述两个外壳,也就是两个盖子的相对位置。在对比文件1中,两个向外凸起的柱11位于盒体1的纵向侧壁2和3,四个如39所示的开孔位于盖子34的纵向侧壁,并且开孔39与凸柱11分布大小相吻合,通过开孔39与凸柱11相互扣合来锁紧上下盖子。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开孔39”与“凸柱11”分别相对应于本专利的“凸点”和“凹孔”,两者的作用都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凹凸的卡接方式使上下盖子锁紧,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仅仅是文字描述的不同,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技术特征(h)。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j)该接线孔的侧壁上设有与上述的接线孔垂直的螺纹孔和螺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其作用是实现两个导线的连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接线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4至7页以及附图1):在接线板中嵌装有接头4,它可以压铸在塑制的接线板内,它是主要接触导电元件,采用黄铜制造,其形状为一如图所示的上端带凸台的圆管,凸台中间有开口,开口处制有螺纹,螺纹处有半圆头螺钉5。
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j)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螺钉末端来固定导电件,而对比文件1和2与本申请都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上盖和下盖上设有挂耳,该挂耳上设有通孔”。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4页第4段以及附图1):盒体1包括至少一个钩耳12(相当于本权利要求2的挂耳),与底面6共处一个平面,底面有小孔,可将盒体固定在设备或其他物体之上。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接线座中设有至少两个接线端子放置槽,该放置槽中设置接线端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4页第6段以及附图1):该接线板13呈矩形平行六面体,包括一个底板14,上面沿轴向开一个纵向长孔15,四个如16和17所示的纵向侧壁,在孔15的两侧构成两个槽18和19,每个槽内可放置一个金属接线柱20和21。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01406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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