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豆浆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豆浆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85
决定日:2010-11-09
委内编号:4W1003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98337.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宁波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A47J 31/00 (2006.01)A47J 43/044 (2006.01)A47J 31/44 (2006.01)A23L 1/20 (2006.01)A23C 11/10 (2006.01)A23L 1/168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请求人提供的任一证据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给出相应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技术,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其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4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18日、名称为“多功能豆浆机”的200710098337.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功能豆浆机,包括机头、电机、杯体、刀轴、粉碎刀具及控制电路板,机头扣置在杯体上,电机固定设置在机头内,机头包括上盖(21)和机头下盖(3),电机(2)带动刀轴(5)、粉碎刀具(6)旋转,刀轴(5)向下伸入杯体(4),粉碎刀具(6)固定在刀轴(5)前端,其特征在于:机头下盖(3)下部固定设置一个连接体(8),连接体(8)伸入杯体(4)内,在连接体(8)下端固定设置有一个扰流曲面体,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6)上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连接体(8)下端为扰流曲面体。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连接体(8)与机头下盖(3)为一体制成,下端设置有扰流曲面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连接体(8)与机头下盖(3)为一体制成,下端为扰流曲面体。
5、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扰流曲面体为一个横向扰流板(12)。
6、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扰流曲面体为一个扰流罩(13),扰流罩(13)开口向下。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扰流罩(13)的侧面还开有缺口(17)。
8、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刀轴(5)是电机(2)的电机轴(7)。
9、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轴(5)上端是通过联轴器与电机轴(7)连接。
10、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加热装置,加热装置的电热管(10)上端固定设置在机头下盖(3)下端面上。
11、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加热装置,杯体(4)置于加热装置的电加热盘(11)上。
12、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家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加热装置,加热装置的电热圈(22)环绕于杯体(4)下部。
13、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电磁加热装置。”
针对本专利,苏宁波(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49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1年05月02日,公开号为CN129354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豆浆机的基本构成,证据2公开了扰流曲面体的结构,证据1与证据2结合可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0年08月15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以下证据:
证据3:公开日为1961年10月18日,公开号为GB880339A的英国专利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43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0日,公开号为CN1010523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8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7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26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7: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8日,公开号为CN18571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590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扰流曲面体的结构,证据1与证据3结合可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证据4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该豆浆机还包括控制电路板,而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8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1、2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0年09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5日再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3-8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结合也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即使其结合也没有公开本专利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3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结合或证据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使用证据5。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4、6-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4、6-8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4、6-8的真实性以及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4、6-8的公开日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8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改进的豆浆机,由机头和杯体两部分组成,所述机头包括上盖和下盖,所述下盖上安装有控制线路板、电热器、防溢探头、过滤网和粉碎装置及其驱动电机;所述杯体包括杯壳、手柄和底座,所述电热器、过滤网和粉碎装置伸入到所述杯体中,电源插座和温度传感器设于所述杯体上,并通过手柄内的导线,经设于所述杯体和机头间的耦合,与所述下盖上的控制线路板电连接(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5页以及附图1-6)。
证据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豆浆机的包括电机、杯体、刀片等基本部件,其还公开了用于使物料与刀片充分接触的过滤网124,该过滤网124位于刀片的周围,从而将要粉碎的物料约束于其内,使刀片更易与物料接触,便于物料的粉碎,在制浆过程中,物料的流向为从过滤网眼由过滤网内喷出回到杯体内,如此水和被粉碎的制浆物料在杯体和过滤网内之间反复循环完成制浆工艺,由于过滤网的存在,浆料总体上仍会处于一种有序流动的状态。另外,证据1中的机盖的作用是为了固定、密封电机,使用时通常其底部不与浆料接触,无法实现扰流的作用,因而其底部不等同于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由此,本专利和证据1虽均公开了使物料与刀片充分接触的装置,但是与证据1比,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束缚了物料在杯体内的轴向流动并使旋流成为紊流,其工作原理、设置位置以及产生的效果与证据1中的过滤网以及机盖底部并不相同。综上,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中的技术特征“机头下盖(3)下部固定设置一个连接体(8),连接体(8)伸入杯体(4)内,在连接体(8)下端固定设置有一个扰流曲面体,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6)上方”。
证据2和3均公开了一种手持式搅拌器,它包括:搅拌柄部,其内容置有与电机相连的轴,轴下方安装有粉碎刀具,在粉碎刀具外围设置有钟形护罩或碗形罩,所述钟形护罩与碗形罩内壁上分别设有凸出部分与环形变流装置,目的均在于在护罩内部使物料产生湍流以增强物料混合及粉碎(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2-4段;证据3中文译文第2页左栏第3-4段)。虽然证据2、3中物料产生了湍流,但其只是在范围较小的护罩内部而非在整个搅拌容器中,因为须防止物料飞溅出容器故不能在搅拌容器中产生湍流,而且手持式搅拌器可以由用户手动寻找物料加以粉碎、搅拌,故也无需在搅拌容器中产生湍流,而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是在整个杯体内产生紊流。由此可见,证据2和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所公开的钟形护罩及碗形罩的设置位置以及所起到的作用也均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设置于刀具“扰流曲面体”,故证据2和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4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豆浆机,包括壶体、壶座、电机、电机座、碎刀及电热管,电机座位于壶体内,电机安装在电机座上,碎刀设置在电机输出轴上,电热管安装于壶体一侧,所述壶体内设有若干筋体,筋体分布在壶体内壁上。工作时,在筋体和电热管的作用下水流方向因阻力而发生改变,形成多股不同方向的水流旋流,使搅拌更完全,提高了豆浆机的工作效率,豆浆机除去了过滤网罩,结构简单。(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页第10-22行、图1)
证据4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豆浆机的包括电机、杯体、刀片等基本部件,其还公开了用于使物料与刀片充分接触的筋体13,该筋体13位于杯体侧壁上,从而改变搅拌旋流方向,使物料运动更加活跃,增加了刀片与物料接触,便于物料的粉碎。但是,该筋体只是改变和打乱物料在水平方向上的流向,对于物料在垂直方向上的流向则没有很好的扰乱控制,并且筋体位于杯体侧壁,使用后清洗也不方便。另外,证据4中的电机座的作用是为了固定、密封电机,使用时通常其底部不与浆料接触,无法实现扰流的作用,因而其底部也不等同于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由此,本专利和证据4虽均公开了使物料与刀片充分接触的部件,但是与证据4比,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束缚了物料在杯体内的轴向流动并使旋流成为紊流,其工作原理、设置位置以及产生的效果与证据4中的筋体以及电机座底部并不相同。综上,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中的技术特征,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4均具备创造性,从而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098337.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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