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轻质多孔陶瓷制品制作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84
决定日:2010-11-15
委内编号:4W1003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58394.6
申请日:2003-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宜兴市伏东保温材料厂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官墨蓝
国际分类号:C04B 38/00, C04B 33/00, B28B 1/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轻质多孔陶瓷制品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3158394.6,申请日为2003年9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30日,专利权人为江苏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为金建福。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轻质多孔陶瓷制品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将拣选中碎后的硬质粘土及熟料、软质粘土及矿物、添加剂的配料经湿法球磨、压滤、干燥、加水拌匀过筛造粒或将配料经湿法球磨后喷雾造粒,或将配料经干法球磨、加水拌匀过筛造粒,然后陈腐,将陈腐后的料粒装入所需要规格尺寸的耐火组合模具,刮平、装窑、烧成,成品包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轻质多孔陶瓷制品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耐火组合模具中的垫板是堇青石质或莫来石质或碳化硅质耐火材质,模框是堇青石质或莫来石质或碳化硅质耐火材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轻质多孔陶瓷制品制作工艺中的耐火组合模具,其特征在于其垫板、模框表面喷涂有氧化铝或其他高温无机涂料。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轻质多孔陶瓷制品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适合于制作轻质多孔耐火材料。”
针对上述专利权,宜兴市伏东保温材料厂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86年10月1日、公开号为CN861021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5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89年7月26日、公开号为CN10341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9页;
附件3:《陶瓷墙地砖生产》编写组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3年3月第一版、1985年6月第二次印刷的《陶瓷墙地砖生产》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第72―77、80―103、112―141、208―215页的复印件,共36页;
附件4:题为“泥料陈腐的主要作用是什么?”的网页打印页,共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7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是轻质多孔陶瓷制品的制作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原料和配方加以选择,添加剂的使用也不是必需的。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配料经制成粉料后,直接将粉料装入所需规格尺寸的耐火组合模具中,因此本发明说明书已对本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1―4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清楚、简要说明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专利权人还认为,附件1是泡沫陶瓷,必须加入发泡剂,而本专利发泡剂并非必需,附件1的发明点在于原料组分和配比的选择。附件1第14页第2段所述的模子是固定模子,与本专利所述的组合模具不同。并且在附件1涉及使用模子的实施例3中,物料先压制成坯料,再放入模子中,模子为固定形状并大于所述物料坯体。同时强调了本发明使用耐火组合模具的优点:规格尺寸大小可调、易于脱模、省去成型工序、避免坯料产生夹层、鼓泡、开裂,降低成本,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钦征骑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96年10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新型陶瓷材料手册》封面、版权页、第487―489、502―503页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2:专利权人声称的本专利中所述组合模具的使用照片,共4页。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3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2)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2、4作为证据使用;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4)专利权人当庭放弃证据1作为证据使用;5)合议组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6)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将陈腐后的料粒装入所需要规格尺寸的耐火组合模具”,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所述的上述区别,并认为本专利中轻质多孔陶瓷制品的原料均是本领域中常规选择的,而球磨、造粒方法及陈腐、刮平、装窑、烧成、包装等工艺步骤也都是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7)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2-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并确认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1和3,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3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其中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3为公开出版物,附件1、3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轻质多孔陶瓷制品制作工艺。附件1公开一种泡沫陶瓷体及其制造方法,包括把100份(按重量计)的由75~90%(重量)的火山喷发物、3~15%(重量)的碱金属氧化物和2~10%(重量)的CaO化合物组成的粉状混合物与0.1~1份(按重量计)的发泡剂进行均匀的混合,并把混合物加热至800~1100℃之温度(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3),粉状化合物还进一步含有最多15%(重量)的粘土,粘土和火山喷发物的总量为75~90%(重量)(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0),说明书第14页第3~6行记载“也有可能把处于粉状、粒状或定型颗粒形式的起始混合物放置在用氧化铝粉等涂过的模子中,当它通过隧道或烘炉时对它实行加热发泡,当它仍然是易变形时用压机使它成型,然后逐渐地让成型的产品冷却”。可见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原料包括拣选中碎后的硬质粘土及熟料、软质粘土及矿物,并具体限定三种球磨、造粒方法,及限定造粒后进行陈腐、粉料装入模具后进行刮平、装窑、烧成、包装等工艺步骤;2)权利要求1限定将陈腐后的料粒装入所需要规格尺寸的耐火组合模具。
针对区别1),合议组认为:泡沫陶瓷为轻质多孔陶瓷中的下位概念,权利要求1中轻质多孔陶瓷制品的原料均是本领域中常规选择的,而球磨、造粒方法及陈腐、刮平、装窑、烧成、包装等工艺步骤也都是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原料及配比、工艺步骤的选择技术效果可以预知,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
针对区别2),合议组认为:附件1已经给出将粉状、粒状或定型颗粒形式的原料混合物置于模具中,并将模具与原料混合物一起直接进行加热或烧成的技术启示,由于需要加热至800~1100℃,因此附件1中使用的模具也为耐火模具,而组合模具同样为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各自生产条件、烧成制品的要求等对模具的使用加以选择并优化,技术效果可以预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发明要求保护的客体是一种轻质多孔陶瓷制品的制作方法,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配料经制成粉料后,直接将粉料装入所需规格尺寸的耐火组合模具中,刮平、装窑、烧成。包括附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使用的模具均是固定的模具,具有固定的容腔,而并非是组合模具。证据2中的照片显示了本专利所述制作方法中组合模具的使用情况,其中所述耐火组合模具是由一块或数块耐火底板和每边一块或数块四周围起来的耐火侧板以拼接的方式组合起来的,其规格尺寸完全取决于轻质多孔陶瓷制品的尺寸,不管是底板,还是侧板都可以随意搭配,任何一个单元损坏都可以更换,在制品烧成过程中在四周侧板外围采用适量的耐火销钉固定,并且包括附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均为粉料经过机压等成型后再烧成。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权人的上述证据2及关于对组合模具使用方式等的描述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获知;其次,本专利说明书中仅对组合模具的垫板和模框的材质加以限定,而现有技术中的模具多具有垫板和模框,堇青石、莫来石或碳化硅也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的耐火模具材质,因此专利权人关于组合模具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以支持。此外,附件1明确公开了将粉料装入模具前无需机压、与模具一起直接进行加热的技术内容,而“当它仍然是易变形时用压机使它成型,然后逐渐地让成型的产品冷却”,只是对制品形状、大小进行选择的过程,技术效果可以预知,当该步骤省略后,所述步骤的功能也相应消失,并且专利权人也认可本专利所烧成后的制品同样需要切割等对形状、大小进行选择的步骤,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制作对形状和强度要求不高的产品时,省略压机等步骤以节省工序和成本。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对耐火模具的材质加以限定、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模具表面喷涂的涂料加以限定、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对于轻质多孔陶瓷制品的用途加以限定,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中惯用技术手段或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的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158394.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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