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焊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86
决定日:2010-11-22
委内编号:5W1007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18493.6
申请日:2003-11-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吉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白剑锋
参审员:张晓霞
国际分类号:B23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应该认为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320118493.6,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焊接装置,包括氩气瓶、氩弧焊机、氩弧焊枪、工作台、脚踏开关,所述氩气瓶、氩弧焊机分别通过导管与氩弧焊枪相连,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源、电源开关、电动调速器、皮带、皮带轮、轴、轴座、夹紧装置、活动尾座、氩弧焊枪调节装置,所述氩弧焊枪调节装置包括立架,纵向调节手柄、螺杆、移动块、横向调节手柄、伸缩臂内套、伸缩臂外套、伸缩臂、固定卡、固定杆、定位杆、定位螺帽,所述立架固定在工作台上,所述纵向调节手柄与螺杆相连接,移动块一端套在螺杆上,与螺杆螺纹连接,另一端与伸缩臂外套固定连接在一起,所述横向调节手柄与伸缩臂内套相连接,伸缩臂外套套在伸缩臂内套上,伸缩臂套在伸缩臂内套上,通过螺纹连接在一起,所述伸缩臂外套上设有定位螺纹孔,定位螺纹孔与定位螺帽相配合,所述固定杆与伸缩臂固定连接在一起,通过固定卡连接氩弧焊枪,通过螺杆连接定位杆,所述电源与电源开关相连,电源开关输出端接电动调速器,电动调速器输出端通过皮带与皮带轮连接,皮带轮装在轴的一端,所述轴座固定在工作台上,轴座上设有轴孔,轴与轴孔相配合,所述夹紧装置包括固定靠背轮,活动杆,固定靠背轮与轴的另一端相配合,所述活动杆与活动尾座相配合,活动尾座在工作台的槽里面滑动。”
针对上述专利权,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1993年11月第1版的《现代焊接技术手册》封面、扉页、版权页、第261、270、275页、封底,复印件,共7页;
证据2: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01年8月第1版的《焊接工装夹具变位机械-性能?设计?、选用》封面、扉页、版权页、第174-185页、封底,复印件,共16页;
证据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92年12月第1版的《焊接工装夹具及变位机械图册》封面、扉页、前言页、版权页、第95-102页、封底,复印件,共1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8月13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随该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4: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01年8月第1版的《焊接工装夹具变位机械-性能、设计、选用》封面、扉页、版权页、第163-185页、封底,复印件,共27页;
证据5: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1993年11月第1版的《现代焊接技术手册》封面、扉页、版权页、第261、270、275页、封底,复印件,共7页;
证据6: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02年1月第四版的《机械设计手册第四版第1卷》封面、卷目页、扉页、版权页、第4-267页至第4-270页、封底,复印件,共9页;
证据7: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86年12月第1版的《机床设计手册(第三册) 3 部件、机构及总体设计》封面、扉页、版权页、第427-430页、第436-438页,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某些技术特征的简单的罗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的得知这些技术特征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关于“脚踏开关与其他元件之间的关系”、“多个螺杆之间的关系”、“伸缩臂外套套在伸缩臂内套上,伸缩臂套在伸缩臂内套上,通过螺纹连接在一起”以及“定位螺帽如何与定位螺纹相配合”的表述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不能理解本专利“如何通过固定杆、螺杆和固定的定位杆实现水平方向上位移调整和竖直方向上的位移调整”,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0年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0年8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1-3以及使用证据1-3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鉴于该意见陈述书是针对请求人已放弃的无效理由作出的,因此,合议组不再给予请求人书面答复的机会;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双方当事人就其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固定杆通过螺杆与定位杆连接后,如何实现既可以在水平方向上移动,又可以在竖直方向上移动。
经查,本专利公开了一种焊接装置,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焊接油箱中传感器的焊接装置。按功能区分,该焊接装置主要包括以下部分:氩弧焊焊接装置、待焊工件夹紧调整装置和氩弧焊枪调整装置。其中,氩弧焊焊接装置(包括氩气瓶、氩弧焊机、氩弧焊枪等)用于焊接;待焊工件夹紧调节装置(包括电源、电源开关、电动调速器、皮带、皮带轮、轴、轴座、夹紧装置、活动尾座等)用于待焊工件的夹紧和调整;氩弧焊枪调整装置用于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调整氩弧焊枪的位置。所述氩弧焊枪调整装置包括立架、纵向调节手柄、螺杆、移动块、横向调节手柄、伸缩臂内套、伸缩臂外套、伸缩臂、固定卡、固定杆、定位杆、定位螺帽。所述固定杆与伸缩臂固定连接在一起,通过固定卡连接氩弧焊枪,通过螺杆连接定位杆。这三个装置相互配合,实现焊接油箱中传感器的目的。
合议组认为:
如上所述,氩弧焊枪调整装置的作用是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调整焊枪的位置。然而,氩弧焊枪调整装置中的“固定杆”和“定位杆”属于不具有特定含义的部件名称,因此,需要在说明书中对“固定杆”“定位杆”的相互关系以及“固定杆”、“定位杆”与氩弧焊枪调整装置中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做出清楚的说明,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氩弧焊枪调整装置如何通过“固定杆”和“定位杆”实现其调整焊枪位置的功能。
本专利关于“固定杆”和“定位杆”关系的描述为,“所述固定杆与伸缩臂固定连接在一起,通过固定卡连接氩弧焊枪,通过螺杆连接定位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6-18行)。同时,如本专利图2所示,螺杆18左端与固定杆16相交,右端与定位杆19相交。
一方面,螺杆是通过本身的螺纹传递运动或动力的杆状机械零件(参见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科学出版社2001年2月出版的《机械工程名词(一):机械工程基础 机械零件与传动第142页》),其通过与旋合螺母之间的相对转动来实现螺旋传动。在本专利中,未对螺杆18与定位杆19、螺杆18与固定杆16之间的连接关系作出具体说明,也未记载与该螺杆相配合的旋合螺母设置于何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中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理解以下问题:固定杆如何通过螺杆连接定位杆?在何处设置与螺杆相配合的旋合螺母?该旋合螺母又如何与螺杆相配合实现传动?以及,螺杆将从哪里来的运动传递到哪里去?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上述问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包括“固定杆16-螺杆18-定位杆19”结构的焊接装置的技术方案。
另一方面,本专利设置氩弧焊枪调节装置的目的是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对焊枪的位置进行调节。然而,由螺杆的传动原理可知,螺杆18与固定杆16的相对运动只能发生在横向上,因此,螺杆18限制了固定杆16在纵向上的运动,导致本专利中的氩弧焊枪调节装置不能在纵向上调节。也就是说,包括“固定杆16-螺杆18”结构的焊接装置不能实现“能够对焊枪的纵向位置进行调节”的技术效果,或者说不能解决“焊枪的纵向位置不能调节“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权人对“固定杆”与“定位杆”关系的解释
关于“固定杆”与“定位杆”的相互关系,专利权人作如下解释:固定杆的下端具有分叉,与固定杆和定位杆相连的“螺杆”的端头为片状,螺杆的片状端头插入固定杆下端的分叉中,从而实现固定杆的上下左右运动。
对于上述解释,合议组认为:具有分叉状下端的固定杆以及具有片状端头的螺杆属于具有特定结构的部件,不属于本领域公知意义上技术特征。若本专利中采用了具有上述特定结构的部件,应当将其结构记载于说明书中。在缺少相关记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理解为专利权人所解释的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32011849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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