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瓶塞穿刺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69
决定日:2010-11-10
委内编号:5W1002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78055.9
申请日:2003-08-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灵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三方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宋瑞
国际分类号:A61M5/162 A61M5/1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09月0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3278055.9,发明名称为“瓶塞穿刺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08月23日,专利权人为杨三方。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瓶塞穿刺器,其特征在于:由钢针、通气针、固定套和针座组成;针座内设有通气口和出液管;通气针内置在钢针内,并留有一定的间隙;钢针内部中空,头部呈封闭圆锥状,其侧壁开有一缺口,下端出口与出液管相通;通气针为中空管体,下端出口与通气口相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塞穿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座侧壁的通气口设置有空气过滤器和过滤膜。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塞穿刺器,特征在于:所述的通气针的上端出口呈平头,端面与钢针缺口上端在同一平面或略高于该缺口上端。”
浙江灵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58412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5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40776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9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4350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下列区别技术特征包括:①权利要求1中具有固定套5,而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针体1是通过固定套固定在针座5上;②权利要求1中钢针侧壁开有一缺口,而对比文件1的针体1上至少开有两个孔,至少包括一个进气孔和一个输液孔。区别技术特征①在证据2中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即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②在证据3中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同时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证据1和证据3均给出了使用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8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 25日举行口头审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于2010年9月10日和2010年9月13日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权鲜枝、公民代理罗建兵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使用证据1-3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请求人认可权利要求1-3的评述均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所记载的内容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瓶塞穿刺器,证据1涉及一次性套管式输液插瓶针,其属于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领域,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4行至第5页第23行以及附图3-11):针体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钢针)、通气芯管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通气针)、连通针体1和输液软管的针座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针座)、针座5上设有一条连接通气管的通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针座内设有的通气口)、从“连通针体1和输液软管的针座5”可知针座5连通输液软管,其内必然设有输液软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针座内设有出液管)、针座5上设有一条连接通气管的通道,一根通大气的通气芯管4从此通道深入针体1中,并且证据1还记载了“针体1的上下两组侧孔分别实现进气和输液”,虽然其未有文字明确记载通气芯管4与针体1之间有一定空隙,但是该针体1内部空间既需要有输液的液体交换,也有通气芯管4内的气体交换,故该针体1中通气芯管4与针体1之间必然留有空隙,可见证据1事实上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 “通气针在钢针内,并留有一定的间隙”的技术特征,同时从证据1的上述说明“一根通大气的通气芯管4从此通道深入针体1中”以及“针体1的上下两组侧孔分别实现进气和输液”可以确定证据1的针体1为内部中空;证据1还公开了针体1的顶端是一个用来插入输液瓶塞的封闭锋利尖端,该封闭锋利尖端可采用圆锥体,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钢针头部呈封闭圆锥状”的技术特征,针体1侧壁上至少一个进液孔3,并且针座5连通输液软管,从证据1涉及的“一次性套管式输液插针”可知,其用于输液且“针体1的上下两组侧孔分别实现进气和输液”,并且针体1上有进液孔3,那么事实上其必然是在针座5的下端连接输液软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钢针下端出口与出液管相通;证据1还公开了通气芯管4为在针体1中一直延伸到进液孔3之上的进气孔2的下沿,所述通气芯管4是一根通大气的通道,其必然是中空管体,而且其用于将针座5的连接通气管的通道中设有密封座6,用于防止液体泄漏和将通气芯管4下端固定在针座5上,该通道中还设有空气过滤层7,可见该通气芯管4上端连通进气孔2,位于进气孔2的下沿,下端连接具有空气过滤层7的外界,用于通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气针为中空管体,下端出口与通气口相通;其中证据1中具有空气过滤层7的斜向通道的端口相当于本专利的通气口。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1中具有固定套5,而证据1中未明确针体1是通过固定套固定在针座5上;②权利要求1中钢针上开有一缺口,证据1的针体1上至少开有两个孔,至少包括一个进气孔2和进(输)液孔3。
对于区别特征①,在本专利中固定套的作用是能够将钢针固定在针座上。证据2涉及一种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中的钢针型瓶塞穿孔器,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8行至第23行,以及附图1-7):瓶塞穿孔器为进气输液针连为一体的钢针型瓶塞穿孔器,空气从中间进气针里进入,药液从输液针与进气针外的间隙中流出,将进气钢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通气针)与进气针座相互胶合成为进气组件;输液钢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钢针)与输液针座相互胶合成为进液组件,再将进气组件中的进气钢针插入进液组件中的输液钢针管内,两针座相互胶合,形成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中的钢针型瓶塞穿孔器;另外,证据2中的进气钢针和输液钢针的上端分别开有孔,且进气钢针穿过输液钢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气针内置于钢针内”,“钢针内部中空”以及“通气针为中空管体”)。
其中证据2中的进气针座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针座,由输液针座和输液钢针构成的输液组件固定到进气针座上,即输液针座将输液钢针固定到进气针座上,其固定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套将钢针固定到针座上的方式相同,因此证据2的输液针座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套,并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固定套作用相同,并且证据2与证据1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证据2中获得技术启示,将上述利用输液针座将输液钢针固定到进气针座上的方式应用到证据1中。
对于区别特征②,在本专利中钢针上开有一缺口,其可同时实现进气和输液两种功能,使该穿刺器结构简单。证据3涉及一种钢尖套管瓶塞穿刺器,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二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钢尖套管瓶塞穿刺器是由座子3、外套管1、内套管2和钢尖6组成。外套管1套在内套管2外,内、外套管的下端分别与座子3的气体通道4和液体通道5接通。钢尖6从外套管1的顶端插入和固定,利用钢尖6的锋利刺穿药液瓶的瓶塞后,外界的空气由气体通道进入从外套管1的侧孔7上方通入药液瓶,药液经侧孔7下方进入液体通道5后流入输液器的软管。证据3的钢尖套管瓶塞穿刺器的外套管1仅有一个侧孔7,该侧孔也可以同时实现换气和进液的功能,可见证据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②,并且其实现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缺口的功能相同,即同时实现换气和进液的功能,也同样地达到结构和制作工艺简单,降低成本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结构和制作工工艺,在均能够实现换气和输液的两种功能的前提下,有动机从证据3中获得技术启示,即将针体外侧仅设置一个可以同时实现进气和输液两种功能的侧孔运用到证据1和证据2结合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3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针座侧壁的通气口设置有空气过滤器和过滤膜。本专利中的通气口是气体通通的一部分,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1-13行记载其上所设置的“空气过滤器和过滤膜起杂质的过滤作用,防止空气中的微粒等有害物质进入输液瓶内”可知,其作用是在气体进入之前进行解决杂质过滤的问题,起到使进入液体的杂质或细菌等被初步过滤从而防止某些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进入输液瓶内的作用。
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1-13行)其“带有斜向分支的针座5上留出了安装空气过滤材料的空间,可以根据需要装入膜状的空气过滤材料,也可以根据输液器使用的要求连结进气软管或安装进气过滤帽 ”,并且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实施例3及附图9)还公开了“本实施例缩短了针座5的斜向分支的长度,用进气过滤帽8取代了进气软管,进气过滤帽8将膜状空气过滤层7压紧在进气口”,结合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及附图9、13可以确定其针座侧面的通气口设置有进气过滤帽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针座侧壁通气口设置的空气过滤器)和膜状空气过滤层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针座侧壁通气口设置的过滤膜),其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通气口设置的空气过滤器和过滤膜的作用相同,均是起到对于进入输液瓶的空气进行过滤,避免空气中的微粒等有害物质进入输液瓶内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输入人体内的液体的卫生及无菌要求,对于进入该液体内的空气必须要经过过滤,并且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如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通气针的上端出口呈平头,端面与钢针缺口上端在同一平面或略高于该缺口上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通气针的上端是用于将外界进入的气体通入输液瓶中,该钢针的缺口同时实现通气和进液,通气针端面与钢针缺口上端在同一平面或略高于该缺口上端是为了解决通气和进液在同一缺口实现的问题,使通气针中的空气从钢针缺口上部进入输液器中,同时避免与输液瓶的橡胶塞接触。
从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附图3-13)中可见,其通气芯管4(相当于本专利的通气针)上端基本呈平头。同时,证据3(参见证据3说明书附图1)中的内套管2的上端也基本呈平头。而众所周知,由于通气针本身并不承担穿刺的功能,作用是将外界气体通入输液瓶中,因此通气针的上端没有必要特别设计成其它形状,如尖锐状等,可见证据1和证据3公开了“所述的通气针的上端呈平头”的特征,并且其所达到的作用和效果并无明显差异。
另外,证据3还公开了(参见证据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及附图1)“气体经气体通道4进入内套管2经侧孔7的上方排入药液瓶,药液从侧孔7的下方进入外套管1内,经液体通道5进入输液器的软管8内”,虽然证据3中还公开了为防止药液将气体吸入液体通道5,内套管2的排气口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通气针的上端的端面)最好在侧孔7的中间与上沿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通气孔上端的设置位置为气液交换位置,优选处于针体侧孔的上半部,设置于侧孔的中间与上沿之间,或者位于其上沿的水平位置或是略高于上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选择的设计,且上述位置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况且本专利中并没有说明通气针的上端端面位置的这种设计能够产生不同于或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327805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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