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喷雾器喷头(JY2-23)
=09-07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581
决定日:2010-11-10
委内编号:6W1001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286334.5
申请日:2008-1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刮拉分配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建平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程云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对于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区别,如果二者的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别,而二者的相同之处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更显著的影响,并导致二者构成相近似的产品外观设计,则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830286334.5的外观设计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12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2日,使用本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喷雾器喷头(JY2-23)”。
针对本专利,刮拉分配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2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US D494866S号美国外观专利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为喷头,包括三个实施例,本专利与证据1中各实施例相比,整体形状均基本相同,虽然局部存在差别,但请求人认为该些差别均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视觉影响,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注意到上述差别,易将二者混淆,本专利与证据1各实施例所示喷头的整体形状相似,应当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经合议后,于2010年07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在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一篇美国外观专利,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的译文准确性也予以认可。
证据1的授权日为2004年08月24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12月04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证据1实施例1(图1-7)中公开了一种“喷头”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是“喷雾器喷头”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类别相同的物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在先设计图1-7公开了一种“喷头”的外观设计,其喷头包括类似鸭头状的喷头主体、带两个指位的舌状扳手和喷头主体下方的圆柱形连接部,扳手从喷头主体中部伸出并向外弧形弯曲,扳手上部形状与喷头主体配合一致,喷头主体前端为大致呈扁圆柱形的喷嘴,喷头主体后端呈圆弧状,喷头主体上部大概中心位置有小圆孔,圆柱形连接部的外表面从下往上到连接部整体大概2/3的位置具有防滑槽,喷头主体下部横向延伸出连接部连接外侧并具有倒圆角的带栅格外围。(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的喷雾器喷头包括类似鸭头状的喷头主体、带有两个指位的舌状扳手和位于喷头主体下方的圆柱形连接部,扳手从喷头主体中间部分伸出并向外弧形弯曲,扳手上部从喷头主体伸出,喷头主体前端为由弧形边组成的扁长方形喷嘴,喷头主体后端呈圆弧状,圆柱形连接部的外表面具有贯通连接部的防滑槽,喷头主体下部横向延伸出圆柱形连接部的外侧,并具有与喷头主体外侧相交的角状外缘。(详见本专利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喷头的组成及整体形状相同,都是由类似鸭头状的喷头主体、喷头、扳手和连接部组成,喷嘴都位于喷头主体前端,扳手都位于喷头主体中部并向外弧形弯曲,连接部都呈圆柱状;喷头主体后端都呈圆弧状,喷头主体下部都横向延伸出连接部。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喷嘴的形状略有差别,扳手与喷头主体的连接处形状略有差别,圆柱形连接部外表面的防滑槽的长度不同,二者喷头主体在连接部外侧与喷头主体后端的连接形状不同,在先设计的喷头主体顶部中央部位还有小圆孔。
合议组认为:对于喷头这种产品,使用者在使用时更容易去关注喷头主体的形状、扳手的形状、整体的结构和连接,这些部位更容易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喷头主体的形状、扳手的形状、连接部形状、喷头主体与各个部件的连接关系都是相同的。对于二者的区别,合议组认为:二者喷嘴都位于喷头主体前端,喷嘴外轮廓都弧线组成,并且喷嘴占喷头整体的比例都很小,因而二者喷嘴的差异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在观察、使用喷头时,更容易对扳手的弧度、指位设计给与关注,而扳手与喷头主体的连接处形状的差异相对于扳手以及喷头整体来说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异;对于圆柱形连接部外表面的防滑槽的长度不同,二者连接部都是圆柱形设计,都具有竖直延伸的防滑槽,二者的喷头主体都延伸出连接部,因而对于二者防滑槽是否延伸到连接部顶端、喷头主体顶部以及喷头主体后部的不同都属于一般消费者不加以特别的关注而无法识别出的局部细微差别;因此,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上述区别,均不足以对本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30286334.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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