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透明塑料瓶高精计数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41
决定日:2010-11-15
委内编号:5W1007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05414.7
申请日:2005-08-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奥顿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2-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文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林
国际分类号:G06M 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些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那么这样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对某一部件的称谓不同于说明书,但是说明书中对该部件给出了清楚的说明,使得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可以直接地、毫无异议地得出该称谓只是对说明书中同一部件的不同叫法,且能够直接地、毫无异议地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这样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没有给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200520105414.7,名称为“透明塑料瓶高精计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8月08日,专利权人是周文,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透明塑料瓶高精计数装置,用于对风槽轨道传送的透明塑料瓶进行精确计数,其特征是:该装置包括两个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双路高精计数器、反射板,两个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并排地设置在风槽轨道的某一检测点的一侧,反射板设置在风槽轨道该检侧点的一侧,并使得两个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各自产生的光束间隔一定距离垂直地照射在反射板上,两个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分别与双路高精计数器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塑料瓶高精计数装置,其特征是:两个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安装距离为15毫米。”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奥顿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96110426.0,名称为“防振光学容器传感器”,申请日为1996年06月06日,优先权日为1995年06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07月0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三菱电机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2004年11月印刷出版的《三菱微型可编程控制器FX1S,FX1N,FX2N,FX2NC编程手册,基本指令,步进梯形指令,应用指令说明书》,正文第52-56页、封面页和封三页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3: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自动化与驱动集团出版的《S7-200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手册?2004》,2004年6月版,封面页、版本页、正文第118-123页、129页、132页和版权页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松下电工株式会社的《可编程控制器FP-X用户手册》,2005年6月中国印刷的封面页、8-8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5:KEYENCE的《2004-2005传感器影像系统及测量仪器》,封面页、正文第152页、160-161页、封三页的复印件,共5页,2004年中国出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具体说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具体理由。
2010年09月28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2010年10月14日随转送文件通知书,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进一步明确了无效理由:(1)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证据4中第8.1.23节第1段中记载的内容以及证据5中两个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放弃证据2、3、5以及使用证据2、3、5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无效理由。(2)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与意见陈述书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鉴于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证据2、3、5,因此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及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均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上述2份证据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决定的理由
(1)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双路高精计数器”与说明书中实施例部分记载的“双路高速计数器”不同,其表述含义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虽然在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是“双路高精计数器”,而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是“双路高速计数器”,但是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附图1,具体限定光电传感器1的输出接至双路高速计数器4的第一路输入,光电传感器2的输出接至双路高速计数器4的第二路输入。由此可见,“双路高精计数器”与“双路高速计数器”是对同一物件的两种不同叫法,并且通过说明书的描述,可以清楚的获知该部件的结构以及信号传送的方式。因此,使用了“双路高精计数器”的权利要求1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的足够清楚。
此外,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存在技术特征“一定距离”表述含义不清楚。合议组认为,由于“间隔一定距离”是为了和“光束重叠”区分开来,至于间隔多少距离取决于被检测瓶子的规格、流速及反射板的尺寸。虽然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将两个光电传感器的安装距离限定为15毫米,但那仅仅是在一定规格、流速和尺寸下的优选方式。由此可见,虽然“一定距离”不是一个确切的距离,但是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因此包含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足够清楚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双路高精计数器”并非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的第2段记载有“双路高精计数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文件可以直接且唯一地认为该“双路高精计数器”就是所述“双路高速数器”,且其结构和功能在说明书中又被限定得足够清楚,所以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含有“双路高精计数器”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同理,权利要求2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透明塑料瓶高精计数装置,该装置包括两个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双路高精计数器、反射板,两个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并排地设置在风槽轨道的某一检测点的一侧,反射板设置在风槽轨道该检侧点的一侧,并使得两个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各自产生的光束间隔一定距离垂直地照射在反射板上,两个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分别与双路高精计数器连接。
证据1公开了一种防振光学容器传感器(参见证据1说明书附图1-4及其相应的文字说明),一对漫反射型传感器28、30被安置在壳体20内,当容器在传送带14上通过时,其发射漫射光能投向容器12,当容器基本直对着传感器时光能才被发射回传感器,由此传感器感知容器12的通过,并提供相关输出信号给触发器52,触发器52被置位并触发三极管54和使发光二极管56发光,由此实现对传送带上的容器进行计数的功能。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感测对象、感测组件和原理、计数的元件。
①关于感测对象:证据1虽然也公开了一种对瓶体进行探测的装置,但其技术方案是针对传送带传送的容器,而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是针对风槽轨道传送透明塑料瓶进行探测计数。传送带的传送速率明显低于风槽轨道,且传送带通常被用于传送玻璃瓶或者已经灌装了饮料的瓶体(有一定自重便于稳定且透明度低于透明塑料瓶)。
②关于感测组件和原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光电传感器为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配合反射板实现其探测功能,而证据1中为漫反射型传感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漫反射型传感器只适用于低速情形下的检测,不适用高速情形以及针对透明瓶体的检测,因为漫反射型传感器是通过瓶体反射光来感测瓶体,瓶体为弧面,只有瓶体正对发射光时才能形成正对的反射光,被检测瓶体被感测的有效长度减小,造成漫反射型传感器有效反应时间非常短,再加之瓶体颤动时又可能产生多个反射光,所以漫反射型传感器在高速检测时感测到的亮点和暗点不能明显分辨,真亮点和伪亮点(瓶体颤动时反射的多余光束导致)也不能分辨,极容易导致计数错误;而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在感测瓶体时,只要有瓶体通过,则出现一段明显的盲区,该盲区与亮区分割明显,且瓶体的一般颤动不可能再产生一个盲区出来,所以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更加适合高速情形以及针对透明瓶体的检测,以进一步提高计数精度。
③关于计数的元件: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计数元件为双路高精计数器,而证据1中利用触发器置位后再清零的方式计数。
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双路高精计数器具有方向判断功能,可以实现增计数和减计数的功能,主要用于解决瓶体摆动幅度大及瓶体反弹的技术难题,即由于风槽轨道传送速度很高,在某些节点处瓶体会聚集,聚集的瓶体暂时移动速度降低,而此时后面的瓶体依然速度很快地向前传送,所以不免产生碰撞,而空的塑料瓶弹性较大,所以瓶体不仅会有颤动,甚至反弹回2-3个瓶身位;而证据1中利用两个传感器的输出控制触发器先置位再置零的方式实现计数或显示,其只能解决瓶体小范围颤动引起的误计问题,无法对瓶体反弹回2-3个瓶身位的情形进行准确的计数。
综上所述,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较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用于不同的生产场景,面对不同的技术问题,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进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即在利用漫反射型传感器对传送带上传送的通常是玻璃瓶或者已经灌装了饮料的瓶体进行检测并利用触发器进行计数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入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和双路高精计数器从而得到在风槽轨道上探测和计数高速通过的透明塑料瓶的技术方案。因此,即使回归反射型光电传感器和双路高精计数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由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进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ZL20052010541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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