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用离合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摩托车用离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87
决定日:2010-11-19
委内编号:5W1007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34286.3
申请日:2006-11-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重庆利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宋学志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F16D 13/72(2006.01), F16D 13/60(2006.01), F16D 13/5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一项权利要求的判断创造性时,应找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以文字形式公开时,则应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通过合理分析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已经被公开。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已被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134286.3,申请日为2006年11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摩托车用离合器,它包括壳体(1),在壳体(1)内底部向外边方向依次设有底盘(2)、底片(4)、中片(5)、外片(6),在底片(4)和中片(5)之间及中片(5)与外片(6)之间设有摩擦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片(5)和外片(6)上设有导油散热孔(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片(6)的内孔周边设有翻边(8)。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摩托车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盘(2)上轴连接有八组推挡片(3),各组推挡片(3)圆周均匀分布,每组推挡片的片数为六片。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摩托车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1)与底盘(2)之间设有钢球(12),钢球(12)圆周排列,在壳体(1)的内侧设有倾斜的滑道(11)与钢球(12)相配。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摩托车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1)的侧面上设有透孔(l3)。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摩托车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1)的侧面上设有透孔(13)。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摩托车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片(6)与壳体(1)之间为螺钉轴向固定。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摩托车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片(6)与壳体(1)之间为螺钉轴向固定。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摩托车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片(5)和外片(6)为铸铁材料。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摩托车用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片(5)和外片(6)为铸铁材料。”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重庆利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摩托车维修工实用技术手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第336、387、547、859页的复印件,2002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共6页;
证据2:《新型摩托车的结构与检修》一书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第190页的复印件,2000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共3页;
证据3:申请号为94105872.7、公开号为CN1120133A、公开日为1996年4月1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及说明书第67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4:申请号为98126316.X、公开号为CN1258608A、公开日为2000年7月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5:专利号为02276455.0、授权公告号为CN2572122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6:专利号为200420057630.4、授权公告号为CN2783028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2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7:专利号为200420033483.7、授权公告号为CN2685642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1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8:专利号为200420118927.7、授权公告号为CN2744882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9:申请号为200610020738.X、公开号为CN1831356A、公开日为2006年9月1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摩托车离合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证据1中公开,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中片和外片上设有导油散热孔”在证据8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外片的内孔周边设有翻边”在证据1或证据6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底盘上设置推挡片”在证据4中公开,不同之处在于证据4中的推挡片为4组而本专利为8组,但是将4组改为8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非常容易就能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壳体与底盘之间设有圆周分布的钢球,壳体内侧设有倾斜的滑道与钢球相配”在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7中均有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壳体侧面上设有透孔”在证据9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外片与壳体之间为螺钉轴向固定”在证据1或证据3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片和外片为铸铁材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予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公开的离合器与本专利的离合器原理、构造、配件用途无一关联;证据2公开的离合器的滑道与本专利的离合器的滑道不同;证据3公开的离合器与本专利的内容不相干;证据4-5是本专利改进的对象;证据6公开的离合器中的翻边与本专利的整体翻边作用不同、目的不同;证据7公开的离合器是典型的雅马哈CY80离合器;证据8公开的离合器中,摩擦面设置的槽孔不同于本专利的导油散热孔,其作用是刮除油膜,未给出导油散热的技术启示;附件9公开的离合器中,其外罩上设置的通孔没有考虑到导油散热的作用。专利权人指出:其曾与请求人之间存在关于本专利产品模具委托生产的合同纠纷,曾诉至重庆南岸区法院、重庆五中院,已胜诉。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附件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法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法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5:宋学志诉重庆刮利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书复印件,共2页;
附件6: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共1页;
附件7:品牌为“利仁”的强力耐磨防爆离合器的产品宣传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8:专利权人声称的证据4-5离合器实物;
附件9:专利权人声称的本专利的离合器实物。
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摩托车离合器,它包括壳体1、壳体1在壳体的周边设有4-8个长通孔,在壳体内部向外边方向设有底盘2、底盘2周边开有8个缺口,缺口处安装轴连的八组推档片,每组的推档片为4-6片,每组的推挡片叠加的总厚度在8-13毫米之间。在底盘2外装有底片4、中片5、外片6、在底片4和中片5和外片6之间装有摩擦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片5和外片6设有导油散热孔7。
2、根据权力1要求所述的摩托车离合器,所述的底盘2上轴连5-8组推挡片3、各组推当片3园周均匀分布,每组推挡片4-6片,每组的推挡片的叠加厚度为8-13毫米。
3、根据权力要求1或2所述的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1的壳体周边设有4-8个长通孔13其通孔沿周边的分布。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合器的中片和上片为压花透孔的优质铁片,中片两边的摩擦片为45块磨块,向右旋17o状态均匀排列。”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6日提交补充意见,对从属权利要求2、3、4、7、8的创造性重新进行说明,认为: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6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底盘上设置推挡片”在证据4、证据5或证据9中公开,不同之处在于证据4中的推挡片为4组,证据5和9中没有说明书推挡片有几组,而本专利的推挡片为8组,但是将4组改为8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就能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2或证据7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限定使用螺钉将机械部件固定连接在一起,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1、证据3或证据5也有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8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10-12:
证据10:专利号为200520009454.1、授权公告号为CN2799971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2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1:公开号为DE19734840A1、公开日为1999年02月18日的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12:专利号为200420033483.7、授权公告号为CN2685642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1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0、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1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和请求人于2010年08月1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分别转送给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2010年09月30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08月30日提交的补充证据副本及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其于2010年8月26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表示放弃该修改文本。2)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其于2010年8月30日提交的证据10-12超出了举证期限,本案不予考虑。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专利权人2010年8月26提交的证据,专利权人表示这些证据用于说明请求人窃用本方的专利产品,请求人表示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发表是否具有真实性的意见。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8的结合或证据1、6、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4、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9、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8的结合或证据1、2、8的结合或证据1、7、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8、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证据1、8的结合或证据1、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8或证据1、5、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相对于证据1、8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就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表示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收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1的中文译文。对于该意见陈述书,其是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26日提交的修改文本进行的答复,由于口审过程中合议组已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述修改文本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在口审过程中也已表示放弃该修改文本,因此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的该意见陈述书进行转文。对于证据11的中文译文,由于证据11为超期证据,合议组口审时已告知双方当事人该证据在本案中不予考虑,因此对于该证据的中文译文,合议组也不再进行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为公开出版物,证据3―9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文献,请求人口头审理时出示了证据1、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9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表示其于2010年8月26日提交的证据用来说明请求人窃用其专利产品,鉴于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故合议组不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6日提交的证据作出认定。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8的结合或证据1、6、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4、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9、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8的结合或证据1、2、8的结合或证据1、7、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8、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证据1、8的结合或证据1、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8或证据1、5、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相对于证据1、8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摩托车用离合器,证据1属于摩托车领域的技术手册,其公开了几种类型的摩托车离合器,其中,证据1第336页图6-15公开的离合器包括有离合器外罩9(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在外罩内底部向外边方向依次具有主动盘8(相当于本专利的底盘)、离合器下板7、摩擦片21、离合器上板5。将证据1的图6-15所示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①本专利离合器的摩擦副由底片、中片、外片以及位于底片与中片之间的摩擦片和位于中片与外片之间的摩擦片组成,而证据1的图6-15公开的离合器是由离合器下板7、摩擦片21、离合器上板5组成;②本专利的中片和外片上设有导油散热孔。首先,区别①限定了摩擦副的形式,证据1第859页的图13-10公开了一种离合器,在飞轮7(相当于本专利壳体)内底部向外边方向依次具有前压盘5(相当于本专利的底片)、从动盘3(相当于摩擦片)、中间压盘4(相当于中片)、从动盘3(相当于摩擦片)、后压盘2(相当于外片)。因此,证据1还公开了上述区别①,即由底片、中片、外片以及位于它们之间摩擦片构成的摩擦副。其次,对于区别②证据8公开了一种摩托车离合器,其摩擦钢片(相当于本专利的底片、外片和中片等没有设置摩擦块的离合片)和/或摩擦片的摩擦面上设有槽孔4,槽孔4可以将摩擦面上的机油刮出,带走摩擦离合片上产生的摩擦热(参见证据8的说明书第2页第11-12页、第3页第30行至第4页第2行、附图1-3)。可见,证据8公开的可设置于摩擦钢片的槽孔其作用也是导油散热,因此,证据8给出了在离合器的中片和外片上设置导油散热孔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8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外片的内孔周边设有翻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的记载,“翻边”的作用为增加抗变形能力、提高强度。证据6公开了一种汽车离合器的从动盘,其盘体窗口3的两侧边设有翻边2和4,其中侧翻边2可以提高强度、降低磨损速度(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2页第1-3行、附图1)。由此可见,通过设置“翻边”来提高强度的技术手段已被证据6公开,无论该翻边设置在盘体窗口还是外片内孔周边,其作用都是相同的,在证据6的启示下,为了提高外片的强度,在外片的内孔周边设置翻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底盘上轴连有推挡片,推挡片有8组,每组6片,各组圆周均匀分布。证据4公开了一种摩托车用的单自动离合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离合器由离合器主动盘组合、离合器下板组合中、离合器摩擦盘、离合器外罩等组成,主动盘(相当本专利的底盘)上有限位环与止动环,止动环上穿上28块飞块(相当于本专利的推挡片),每7块一组沿圆周平均90°一组,共4组(参见证据4的权利要求1、附图4)。因此,证据4已给出了采用推挡片控制离合器接合的技术启示,至于推挡片的数量和组数,本专利设置的8组推挡片,每组6片是为了在有限的空间内加大接触面积,提高传动的能力但对于这种使用推挡片离合器,本领域为了使推挡片传递推力更均匀和更稳定,通常都会选择更多组、更多片的推挡片,而具体设置多少组、每组多少片,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离合器的内部空间进行选择,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有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在壳体和底盘之间设置圆周排列的钢球,在壳体内侧设置与钢球配合的斜道。附件7公开了一种摩托车离合器,其在壳体4与底盘(无附图标记)之间设置有圆周排列的钢球9,并且在壳体内设有斜道与钢球配合(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2页、附图1)。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有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和6进一步限定壳体侧面上设有透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4-25行的记载,透孔的作用是用于导油和散热。证据9公开了一种摩托车离合器,其外罩1的圆周上设置有通孔,有利于离合器内部机油的排除,提高离合器的散热性能(参见证据9的说明书第3页第20-22行)。可见,证据9的透孔也是用于导油散热。不同之处在于,证据9的透孔位于壳体的圆周上,而本专利的透孔位于壳体侧面上。但是,无论是将透孔设置在侧面还是圆周,均是为了通过透孔疏导离合器内部的机油,并提高离合器的散热性能。因此,证据9给出了在壳体上设置透孔进行导油散热的技术启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透孔选择设置在圆周或侧面。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3、4均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了外片与壳体之间用螺钉轴向固定。其作用是省去现有技术中的卡环,通过螺钉来固定外片。证据1的第859页图13-10公开的离合器,就是通过螺钉1固定后压盘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片)。尽管从证据1的图13-10中不能确定螺钉最终将外片固定于壳体,但是从该图可以看到,后压盘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片)、中间压盘4(相当于本专利的中片)、前压盘5(相当于本专利的底片)上具有相对应的6个螺丝孔,螺钉1穿过后压盘(相当于本专利的外片)后,应沿着这些相对应的螺丝孔依次穿过中间压盘4(相当于本专利的中片)、前压盘5(相当于本专利的底片),直至固定于飞轮7(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否则无法对外片进行固定,也就无法保证离合器正常工作。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证据1的图13-10中可以显然地得出,后压盘2(外片)与飞轮7(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之间用螺钉轴向固定。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5、6均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从属权利要求9-10进一步限定中片和外片为铸铁材料。其作用是提高抗热变形能力。但是,铸铁的抗热变形性质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常识,利用已知材料的已知性质,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7-8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已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合议组不再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13428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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