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便携式吊运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93
决定日:2010-11-22
委内编号:4W1003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12750.1
申请日:2005-08-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永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春雨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B66C 2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被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它们给本专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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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便携式吊运机”的200510012750.1号发明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5年8月19日,专利权人为刘春雨。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便携式吊运机,包括有支架和转动臂;支架包括有螺杆、立杆、杆顶帽、夹紧器和推力轴承;转动臂包括有转动套、臂、滑轮架、滑轮、销轴、拉臂绳、限位架和行程开关;其特征是还包括有主机,主机包括有电动机、减速器、底座、离合器、制动器、绳筒及钢丝绳;离合器包括有主动件、结合器、手柄,电动机通过减速器与离合器主动件连接,绳筒作为离合器的从动件,通过结合器与离合器主动件连结;绳筒通过轴承安装在绳筒轴上,主动件与绳筒轴通过平键固定连接;结合器与主动件之间为间隙配合;制动器包括有制动盘、制动带和制动踏板,制动盘固定在绳筒上,制动带绕在制动盘外,制动带两端装在制动踏板上,制动踏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制动带下方的底座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吊运机,其特征是结合器配合面上设有盲孔,盲孔中装有弹簧和钢珠,在主动件对应位置处设有两个球凹,钢珠卡在两个球凹处,分别对应结合器结合和分离两种状态。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携式吊运机,其特征是立杆分成长短不同的两段,一段上设有锥形立杆接头,另一段上设有与该接头对应的内锥面;两段立杆的另一端为敞开口;杆顶帽上设有内套接头,杆顶帽上固定有木板。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吊运机,其特征是支架还包括有附架,附架包括有平杆、斜杆和接头;平杆与斜杆通过尾接头连接,平杆和斜杆的另一端通过上、下接头分别装在立杆上;立杆、平杆与斜杆之间构成一个稳定三角架。
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便携式吊运机,其特征是立杆上安装有相互之间成90°夹角的两个附架。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携式吊运机,其特征是在臂上靠近拉臂绳与臂连接处设有限位架和行程开关。”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浙江永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故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30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4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297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472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4:公告日为1987年12月30日,公告号为CN872062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以及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或者相对于证据1、2、3、4以及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而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既被证据2公开,也属于离合结构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其余部分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5存在不清楚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0年7月30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8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于2010年7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附具的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5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7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286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6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355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在该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补充陈述了如下意见:证据5公开了立柱标准节上的三角帽,其相当于本专利的杆顶帽,证据5的三角帽上有适于安装的面,证据5同样公开了用于悬挂重物以起平衡作用的稳定的三角架;证据6公开了连着限位架的行程开关,相当于本专利的限位架和行程开关,证据6中行程开关设置的位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完全相同;证据7也公开了限位架和行程开关。基于证据5、6、7公开的上述内容,结合提出本无效请求时所提交的事实和理由,在提交本请求时的证据组合方式之外,权利要求1-6还相对于证据1、2、5、6,或者证据1、2、3、5、6,或者证据1、2、3、4、5、6,或者证据1、2、5、7,或者证据1、2、3、5、7,或者证据1、2、3、4、5、7,或者证据1、2、5、6、7,或者证据1、2、3、5、6、7,或者证据1、2、3、4、5、6、7的组合没有创造性。
2010年8月13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0年8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2、3、4相比,均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0年9月1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次口头审理记录并确认的相关事项如下:
①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②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明确表示放弃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对于证据的使用方式,请求人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4的组合,或者证据1、2、3、4、5和7的组合,或者证据1、2、3、4、5、6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其它证据组合方式;另外,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其中钢珠、弹簧和盲孔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其中木板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架和稳定三角架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证据7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③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④双方当事人针对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0年10月22日,合议组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具体内容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完全一致,因此上述意见陈述书将随本决定一起送至请求人,合议组不再单独进行转文。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7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如下特征:便携式吊运机,包括有支架和转动臂;支架包括螺杆、立杆、夹紧器和推力轴承;转动臂包括有转动套、臂、滑轮架、滑轮、销轴、拉臂绳和行程开关;主机中的电动机、减速器、底座、绳筒及钢丝绳;即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架、杆顶帽以及与离合器和制动器相关的技术特征;“杆顶帽”在证据4或5中公开,同时杆顶帽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与“离合器”有关的部分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部分特征被证据2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与“制动器”有关的部分特征被证据3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限位架和行程开关”被证据6或7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4的组合,或者证据1、2、3、4、5和7的组合,或者证据1、2、3、4、5、6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吊运机,其包括动力装置、支架和吊运转臂机构,动力装置包括有电机、减速器、滚筒及钢丝绳,支架包括螺杆、螺杆座、顶杆及螺母;吊运转臂机构包括有转动套、轴承、固定套、转臂、拉绳、滑轮及滑轮座;螺杆插装在螺杆座中,顶杆插装在螺杆外,螺杆上装有用于调节顶杆高低的螺母;转动套套装在顶杆外,转动套下面设有轴承,固定套上设有锁紧螺钉,固定套位于轴承下面,用于限定转动套的位置;转臂通过铰链装在转动套下方,转臂的另一端装有滑轮,转臂靠近滑轮处设有拉绳座,通过拉绳拉在转动套上方;在转动套的顶部也装有滑轮,钢丝绳通过两个滑轮连接到滚筒上;在转臂靠近转动套处,设有行程开关,行程开关通过小支架安装;螺杆座与底座连在一起(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2页第2段,附图1)。
通过比较后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存在如下区别特征:①本专利的支架还包括杆顶帽;②本专利的主机还包括离合器,离合器包括有主动件、结合器、手柄,电动机通过减速器与离合器主动件连接,绳筒作为离合器的从动件,通过结合器与离合器的主动件连结;绳筒通过轴承安装在绳筒轴上,主动件与绳筒轴通过平键固定连接;结合器与主动件之间为间隙配合;③本专利的主机还包括制动器,制动器包括有制动盘、制动带和制动踏板,制动盘固定在绳筒上,制动带绕在制动盘外,制动带两端装在制动踏板上,制动踏板通过铰链安装在制动带下方的底座上;④本专利的转动臂还包括限位架。
证据2公开了一种机械式平衡吊,其由工作臂架、头架体、回转体、立柱、螺旋升降器、导电滑环、电控装置等部件组成;其工作臂架安装在头架体上,头架体联接固定着回转体,回转体安装在立柱上,并带动头架体、工作臂架绕立柱任意回转,螺旋升降器悬挂在头架体下端,其中的丝杠与工作臂架尾部联接,并可沿头架体上设置的垂直导轨上下移动,来带动工作臂架的吊钩上下移动,导电滑环安装在回转体和立柱的结合部,电控装置安装在头架体中;其中,螺旋升降器采用了减速结构、安装离合机构和螺旋付传动机构一体化的可调力矩电动螺旋升降器,电动机通过连接轴联接于变速传动轴承,通过结合子与安装在空心轴上的安全离合机构咬合,空心轴内安装有螺旋付传动机构;上述安全离合机构由安装在空心轴上的离合器下套、离合器上套、平键、压缩弹簧、钢球、离合器压盖、调整螺母等部件构成;上述螺旋升降器以电动机为动力源,通过变速传动轴承减速,通过结合子将动力传递至安全离合器,带动螺旋付运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段、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1、2、4)。分析可知,证据2仅公开了上述第②项区别特征中的部分特征“电动机通过减速器与离合器主动件连接”,上述第②项区别特征中的其余特征以及上述第①、③、④项区别特征在证据2中并未被公开。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层住宅用壁吊,其由固定在建筑物墙壁上并安有滑轮的吊臂和与吊臂相连的一端连接有吊钩的绳索构成;绳索的另一端连接有卷扬装置,所述卷扬装置设置有一个用钢板焊接的机壳,贯穿机壳的前后侧壁装有一个端部伸出于机壳的中心传动轴,中心轴上位于前后侧壁处各安有轴承,在机壳内中心轴上从后到前依次滑动装有绳索卷筒,被动离合轮和主动离合轮,卷筒和被动离合轮用螺钉或用焊接的方法固装在一起,为了使中心轴能带动主动离合轮一起旋转而又能使主动离合轮可沿轴向滑动,在主动离合轮和中心轴之间安有长条形键,为了使主动离合轮能咬住固装有被动离合轮的卷筒一起旋转,在被动离合轮和主动离合轮相对的端面上,前者开有向心的凹槽,后者设有与凹槽相配合的凸台,主动离合轮的前端设有环绕轮子的凹槽,在主动离合轮的前侧安装有一个一端带有拨叉另一端带有手柄并在中间安有转轴的离合拨杆┅手柄伸出于机壳外,离合操作时,握住离合拨杆的手柄推拉拨杆,使插入环槽的拨叉拨动主动离合轮,使其在中心轴上沿轴向前后滑动,进而与和卷筒固装在一起的被动离合轮分离或咬合,从而实现离合操作。另外,机壳内还装有可进一步防止重物突然脱落并可用于控制起吊物或吊钩下降的刹车机构,其结构是在卷筒的前端面上位于被动离合轮的外圈用螺钉固装有一个刹车毂盘,毂盘的外圈设置了一个内侧固装有刹车带的抱圈┅刹车杆的手柄伸出于机壳外┅制动操作时推动刹车杆手柄┅抱圈抱住与卷筒固装在一起的刹车毂盘,实现制动操作(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16行,第4页第1行至第9行,附图1)。
分析上述内容后可知,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第①、④项区别特征。关于第②项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的中心传动轴、主动离合轮、固装在一起的被动离合轮与卷筒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绳筒轴、离合器主动件和离合器从动件;然而证据3中的离合操作是通过从动件上的凹槽与主动件上的凸台直接配合来实现的,而本专利的“从动件是通过结合器与离合器主动件连接的,并且结合器与主动件之间为间隙配合”;也即,本专利的结合器是不同于主动件、被动件的独立部件,而证据3中被动离合轮上的凹槽则是被动件的一部分,其与本专利的结合器并不等同;总之,证据3并未完全公开上述第②项区别特征中涉及的结合器及其相关特征。
证据4公开了一种吊车吊臂上的支撑装置,其支撑臂主体由长臂和短臂构成;支撑臂长臂安装在固定夹板上,夹板的两端带有螺孔螺杆,用来联接在吊车吊臂的两侧面上;固定夹板上装有加强衬板、短轴、铜衬套、外钢套和并帽;钢套的下方是上联结球座,用球头锁帽把上球头固定在上联结球座上;上球头下部固定支撑臂的长臂,钢套的绕轴转动和球头联结转动保证了支撑臂的全方向转动(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行至第2页第6行,附图1、2)。由此可见,证据4中由上联结球座、球头锁帽、上球头构成的球头联结装置的作用是保证支撑臂的全方向转动,其并非用于将支撑臂的顶部固定在上方顶面的装置,即证据4并未公开上述第①项区别特征。另外,上述第②、③、④项区别特征在证据4中也并未被公开。
证据5公开了一种自装自升式平衡吊,其由底座、操作台、平衡卷扬机、手动摆臂机构、平衡重、平衡臂、升降套架、小扒杆、摆臂接头、起重吊臂、组合吊钩、立柱标准节、爬升滑轮架、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摆臂钢丝绳等构成;所述平衡卷扬机具有带制动器的电机,电机的转轴上连有减速机,具体使用时,启动平衡卷扬机的电机,起升钢丝绳带动组合吊钩起吊建筑物件等重物,平衡钢丝绳所系吊的平衡重既可减少整机不平衡力矩,又可平衡掉一部分起重量,减少卷扬力矩,降低电机功率;该平衡吊的底座上装有由一节以上的立柱标准节连接成的立柱,带有三角帽75的升降套架滑套在最上面一个立柱标准节上,最上面一节立柱标准节的顶端上方装有爬升滑轮架,爬升滑轮架的架座置放在最上面一节立柱标准节的顶面上,在架座上通过销轴装设有前、后两个爬升定滑轮,在架座下端装设有与下方套架平台上的行程开关位置相对应的高度限位板;在套架平台的后面铰接有平衡臂,平衡臂另一端通过平衡臂拉索与升降套架的三角帽顶部连接┅在升降套架的三角帽的顶部装设一滑轮┅起升钢丝绳依次绕经操作台顶部的滑轮和升降套架顶部的滑轮,最后将起升钢丝绳尾端系结定位在操作台顶部(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页第8行至第26行,第4页第1段,第5页第1行至第8行,附图1、7)。分析可知,证据5中三角帽并非安装在立柱顶端,而是与升降套架一起滑套在立柱上,其不具备将立柱固定到上方顶面的作用,因此证据5并未公开上述第①项区别特征。此外,证据5中也并未公开上述第②、③、④项区别特征。
证据6公开了一种轻便起重机,在吊杆上从下至上依次装有水平连接件、下转盘、升降机组箱、吊臂座、水平连接件、上转盘、扇形转盘、水平转动机组箱、吊臂拉杆、吊臂拉丝;其吊臂下端与吊臂座连接,中部与吊臂拉杆连接,上部与吊臂拉丝连接,吊臂上部装有限位开关、y形架、定滑轮,起吊钢丝绳一端装有限位块和吊钩,另一端通过限位开关、定滑轮与升降机组箱上的卷筒连接┅限位开关可使吊装物准确到位,减少事故发生(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16行、第22行至第30行,附图1)。分析可知,证据6中限位开关也是一种用于限制物件上升行程的限位机构,其上可与限位块发生碰触的突出部分即相当于本专利的限位架,即证据6公开了上述第④项区别特征。然而,证据6并未公开上述第①、②、③项区别特征。
证据7公开了一种微型电动葫芦,其包括电机、带吊钩的绳筒、固定架、减速机构、开关总成和限位器,在正常情况下限位器与行程开关成闭合状态,当上升物件到限位器时,限位器拨动行程开关,切断该路电源,确保操作安全;转子的转轴上设有复位弹簧与摩擦片动配合,转子的一端设有磁环,磁环与摩擦片之间在静态下具有间隙;工作时,只要掀动开关通电,磁环吸合摩擦片使电机在减速机构的传动下令绳筒转动,将货物吊升;当货物上升到极限时,限位器拨动行程开关,切断该路电源,电机停转(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1页第14行至第2页第1段,附图1)。分析可知,证据7中的限位器即相当于本专利的限位架,即证据7公开了上述第④项区别特征。然而,上述第①、②、③项区别特征在证据7中并未被公开。
综上所述,上述第①项区别特征以及上述第②项区别特征中涉及的结合器及其相关特征并未在证据1-7中公开,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中杆顶帽可以牢固地将立杆固定在上部支撑面上,另外,本专利独立设置的结合器不仅可以起到动力连接的作用,还可以大大减缓离合过程中的冲击,降低噪声;上述两项区别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简言之,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1、2、3、4的组合,或者证据1、2、3、4、5和7的组合,或者证据1、2、3、4、5、6的组合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510012750.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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