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94
决定日:2010-12-08
委内编号:4W028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16206.9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市宏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吕学忠 萧朝兴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安辉
国际分类号:D05B 3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能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2年3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9日、名称为“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专利号为02116206.9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吕学忠、萧朝兴。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设有抖带机构,该抖带机构包括抖带轮,具有非圆形的轮毂;及电动机,与抖带轮传动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支架组,装设于缝纫机械所安装的工作桌板上,该桌板具有:前边,靠近使用者;后边,与前边相对应;左边,与前边及后边的其中一端相接,并位于使用者的左边;右边,与前边及后边的另外一端相接,并位于使用者的右边;送带机构,装设于所述支架组上,包括基板,是装设于支架组;电动机,垂直固定于基板上;送带轮,具有中空的内孔,所述电动机固设于该送带轮的中空内孔;转臂,具有转轴,借助该转轴垂直枢设于基板上;压带轮,转设于转臂,并压触于送带轮的轮面,对经过送带轮与压带轮之间的带状料夹压,并对带状料形成第一夹压部位,且带状料因经过缝纫机械压布脚与送布齿之间的夹压而形成第二夹压部位,并使带状料被第一夹压部位及第二夹压部位先后夹压的带段,形成张力段;带状料张力控制机构,是控制送带轮的转向。
2、根据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带机构还包括:连杆,固设于转臂的转轴;操作杆,具有转轴,借助该转轴枢设于基板上;凸轮,固设于操作杆的转轴上,凸轮是与连杆接触;弹簧,作用于连杆与基板之间;开关,是设于基板并位于转臂旁;带状料防卷片,旁设于送带轮的轮面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带状料张力控制机构包括:张力感知滚轮,是枢设于基板上,而设于第一夹压部位及第二夹压部位之间,供带状料绕过,还装设有两个限带环组件,供带状料从该两限带环组件之间经过,每一只限带环组件各自包括:限止环,具有环孔,可穿套在张力感知滚轮的外缘;切缝,是切断限止环;束槽,是成型于限止环的外缘;弹性束圈,是圈塞于限止环外缘的束槽内;张力感知机构,是设于基板上,并与张力感知滚轮枢接;应变构件,与所述张力感知滚轮枢接,以感测张力感知滚轮的压力而产生对应的应变量;应变感知元件,设于应变构件上;张力控制电路,包括张力感应放大回路,与所述张力感知机构相连;主控制器回路,将控制讯号输出至电动机驱动器主控制器回路,经电动机驱动回路,控制电动机正转、反转或停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组包括:匚形夹,夹固于工作桌板的任何一边;支柱,其中一端连设于匚形夹,并垂直于工作桌板的板面;第一接头,其中一端固设于支柱的另外一端;悬臂,其中一端固接于所述第一接头。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的底端是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第一接头是固设于支柱的顶端,悬臂的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一接头,送带机构是固接于悬臂的另外一端,并位于缝纫机械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设于悬臂的另外一端,悬杆是位于缝纫机械的前方,带状料先绕经送带机构的送带轮及压带轮后,再绕经悬伸于缝纫机械前方的悬杆。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的顶端是连接于匚形夹的下方,支柱的底端向下悬垂,第一接头是固设于支柱上并位于匚形夹的下方,悬臂的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一接头,送带机构固接于悬臂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下方,且送带机构的基板竖设于悬臂的另外一端,悬杆是位于工作桌板的下方。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悬杆,其中一端固连于送带机构的基板;导带杆,枢设于悬杆的另外一端。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带滚轮,是枢设于工作桌板的前边。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组包括:匚形夹,夹固于工作桌板的任何一边;支柱,是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第二接头,其中一端固设于支柱的顶端,另外一端是固设于基板的边缘。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前边、右边或左边,支柱设于匚形夹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水平地固接于第二接头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侧缘,导带轮水平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是水平地固接于第二接头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侧缘,导带轮水平地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导带架,具有插置于基板的柱杆;两只弹圈,是圈套于柱杆,并与柱杆构成封闭的供带状料穿过框部;延伸杆,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二接头;导带轮,是水平地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转向架,倾斜设于延伸杆上,并位于轴向互不平行的导带轮与导带架之间。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送带警示机构,是装设于抖带机构与送带机构之间,该送带警示机构包括:基座,具有滑槽;开关,是固设于所述基座上;触动构件,是枢设于基座,并毗邻于开关,触动构件的枢转动作会触及开关而使开关动作;灵敏度调整构件,可调整地滑设于基座的滑槽;弹簧,是设于灵敏度调整构件与触动构件之间,其弹力使触动构件保持不触动开关;调整螺栓,其中一端转设于基座,调整螺栓是螺接于灵敏度调整构件;固定螺丝,贯穿基座的滑槽并螺接于灵敏度调整构件,以锁定灵敏度调整构件的位置;L形触动杆,其中一端与触动构件连接。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换段开关机构,它包括:换段开关,固设于工作桌板下方;驱动杆,是枢设于工作桌板下方,其中一端是毗邻于换段开关;松带开关机构,它包括:开关盒,固设于驱动杆的另外一端;开关,固设于开关盒中;触杆,其中一端活动设于开关盒,触杆是毗邻于上述开关;弹簧,设于触杆与开关盒之间;调整螺丝,是螺设于开关盒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大和缝纫机制造株式会社于2006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9日作出第104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040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的基础上维持02116206.9号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生效。第10408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设有抖带机构,该抖带机构包括抖带轮,具有非圆形的轮毂;及电动机,与抖带轮传动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支架组,装设于缝纫机械所安装的工作桌板上,该桌板具有:前边,靠近使用者;后边,与前边相对应;左边,与前边及后边的其中一端相接,并位于使用者的左边;右边,与前边及后边的另外一端相接,并位于使用者的右边;送带机构,装设于所述支架组上,包括基板,是装设于支架组;电动机,垂直固定于基板上;送带轮,具有中空的内孔,所述电动机固设于该送带轮的中空内孔;转臂,具有转轴,借助该转轴垂直枢设于基板上;压带轮,转设于转臂,并压触于送带轮的轮面,对经过送带轮与压带轮之间的带状料夹压,并对带状料形成第一夹压部位,且带状料因经过缝纫机械压布脚与送布齿之间的夹压而形成第二夹压部位,并使带状料被第一夹压部位及第二夹压部位先后夹压的带段,形成张力段;带状料张力控制机构,是控制送带轮的转向;带状料张力控制机构包含张力感知滚轮,是枢设于基板上,而设于第一夹压部位及第二夹压部位之间,供带状料绕过,还装设有两个限带环组件,供带状料从该两限带环组件之间经过,每一只限带环组件各自包括:限止环,具有环孔,可穿套在张力感知滚轮的外缘;切缝,是切断限止环;束槽,是成型于限止环的外缘;弹性束圈,是圈塞于限止环外缘的束槽内;张力感知机构,是设于基板上,并与张力感知滚轮枢接;应变构件,与所述张力感知滚轮枢接,以感测张力感知滚轮的压力而产生对应的应变量;应变感知元件,设于应变构件上;张力控制电路,包括张力感应放大回路,与所述张力感知机构相连;主控制器回路,将控制讯号输出至电动机驱动器主控制器回路,经电动机驱动回路,控制电动机正转、反转或停止。
2、根据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带机构还包括:连杆,固设于转臂的转轴;操作杆,具有转轴,借助该转轴枢设于基板上;凸轮,固设于操作杆的转轴上,凸轮是与连杆接触;弹簧,作用于连杆与基板之间;开关,是设于基板并位于转臂旁;带状料防卷片,旁设于送带轮的轮面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支架组包括:匚形夹,夹固于工作桌板的任何一边;支柱,其中一端连设于匚形夹,并垂直于工作桌板的板面;第一接头,其中一端固设于支柱的另外一端;悬臂,其中一端固接于所述第一接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的底端是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第一接头是固设于支柱的顶端,悬臂的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一接头,送带机构是固接于悬臂的另外一端,并位于缝纫机械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设于悬臂的另外一端,悬杆是位于缝纫机械的前方,带状料先绕经送带机构的送带轮及压带轮后,再绕经悬伸于缝纫机械前方的悬杆。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的顶端是连接于匚形夹的下方,支柱的底端向下悬垂,第一接头是固设于支柱上并位于匚形夹的下方,悬臂的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一接头,送带机构固接于悬臂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下方,且送带机构的基板竖设于悬臂的另外一端,悬杆是位于工作桌板的下方。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悬杆,其中一端固连于送带机构的基板;导带杆,枢设于悬杆的另外一端。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带滚轮,是枢设于工作桌板的前边。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组包括:匚形夹,夹固于工作桌板的任何一边;支柱,是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第二接头,其中一端固设于支柱的顶端,另外一端是固设于基板的边缘。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前边、右边或左边,支柱设于匚形夹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水平地固接于第二接头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侧缘,导带轮水平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是水平地固接于第二接头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侧缘,导带轮水平地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导带架,具有插置于基板的柱杆;两只弹圈,是圈套于柱杆,并与柱杆构成封闭的供带状料穿过框部;延伸杆,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二接头;导带轮,是水平地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转向架,倾斜设于延伸杆上,并位于轴向互不平行的导带轮与导带架之间。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送带警示机构,是装设于抖带机构与送带机构之间,该送带警示机构包括:基座,具有滑槽;开关,是固设于所述基座上;触动构件,是枢设于基座,并毗邻于开关,触动构件的枢转动作会触及开关而使开关工作;灵敏度调整构件,可调整地滑设于基座的滑槽;弹簧,是设于灵敏度调整构件与触动构件之间,其弹力使触动构件保持不触动开关;调整螺栓,其中一端转设于基座,调整螺栓是螺接于灵敏度调整构件;固定螺丝,贯穿基座的滑槽并螺接于灵敏度调整构件,以锁定灵敏度调整构件的位置;L形触动杆,其中一端与触动构件连接。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换段开关机构,它包括:换段开关,固设于工作桌板下方;驱动杆,是枢设于工作桌板下方,其中一端是毗邻于换段开关;松带开关机构,它包括:开关盒,固设于驱动杆的另外一端;开关,固设于开关盒中;触杆,其中一端活动设于开关盒,触杆是毗邻于上述开关;弹簧,设于触杆与开关盒之间;调整螺丝,是螺设于开关盒上。”
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厦门市宏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US459087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5月27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2780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0年12月27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2729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月21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张力调节器,证据2公开了一种送带装置,证据3公开了一种抖带装置,证据1、2、3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根据已生效的第10408号决定,目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应为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第10408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13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3的结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2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的审查基础为第10408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13,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并放弃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专利权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庭就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9日作出的已生效的第104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已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并且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的基础上维持02116206.9号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第10408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13。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及证据1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及证据1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2、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并且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缝纫机中的松紧带等的张力调节器,该装置包括位于送带筒5和缝纫机压脚6之间的带轨道上的滑轮11,带子盘绕在滑轮11的部分圆周上,滑轮11的旋转轴整体连接到杆12的自由端,杆12的另一端固定地限制在调节器机身19内,由带的张力导致的压力释放到换能器8的杆12上,杆12包括四个刚性部分,四个弹性部分连接这四个刚性部分,检测杆的相应弹性部分的形变并将其转换为电信号,然后从换能器8给出电输出信号;调节器还包括电动机部件,该电动机部件包括一对辊3、4,辊4由铰接到机身19上的杆27空转支撑,并被回位弹簧迫使与辊3接触,带在辊3、4之间通过;在对换能器8所产生的电信号进行适当的处理后控制电动机的驱动,电动机又操作辊3或滑轮11以使得张力恢复设定值,其中换能器8所产生的电信号通过滤波块和预置放大器发送到电子比较器以便进行比较;滑轮11设置有可滑动侧缘13,其沿轴向移动以允许改变滑轮滚道的宽度(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4页,以及附图1)。
证据2公开了一种送带装置,用于向适于将松紧带缝合在纺织工件上的缝合机喂送松紧带,该送带装置包括一具有张力机构的张力组件,该张力机构包括一具有实际彼此正交的并通过适当的第一连接机构彼此旋转连接的第一轴和第二轴的变速箱和第一辊。压针片机构包括安装在一可松开支架上的第二辊,使得第一辊和第二辊基本保持平行并且彼此偏压,以使松紧带响应辊的旋转在其间紧握地穿过。第一轴和第二轴具有自由端,可有选择地与适当的驱动件连接。安装结构可安装在缝合机上,在彼此实际正交的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支撑变速箱(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3页,附图1、2)。
证据3公开了一种送带机的抖带装置,包括:一连接臂、一摇臂及一抖带杆,其中连接臂的第一枢接部枢合在送带机的一送带滚轮上,送带滚轮包括一偏心轴段,以偏心地联动连接臂,另在连接臂的第二枢接部枢合摇臂的第二连接部,并使摇臂的第一连接部枢设在送带机上,而在连接臂的后侧连设抖带杆,当启动送带机的送带滚轮时,利用偏心轴驱动连接臂摆动,使抖带杆随之抖动,以避免带料发生纠缠、打结等情况。(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包括抖带机构、支架组、送带机构以及带状料张力控制机构,其中带状料张力控制机构包含张力感知滚轮、张力感知机构和张力控制电路,其中张力感知滚轮装设有两个限带环组件,供带状料从该两限带环组件之间经过,每一只限带环组件各自包括:限止环,具有环孔,可穿套在张力感知滚轮的外缘;切缝,是切断限止环;束槽,是成型于限止环的外缘;弹性束圈,是圈塞于限止环外缘的束槽内。
证据1、2、3中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张力感知滚轮装设有两个限带环组件,供带状料从该两限带环组件之间经过,每一只限带环组件各自包括:限止环,具有环孔,可穿套在张力感知滚轮的外缘;切缝,是切断限止环;束槽,是成型于限止环的外缘;弹性束圈,是圈塞于限止环外缘的束槽内”这一技术特征。
由于该技术特征的存在而使得本专利的限带环组件能更可靠地定位在张力感知滚轮外缘上所选定的轴向位置处,不会在张力感知滚轮上随意滑动,并且由于具有切缝,本专利的限带环组件能适用于不同直径的张力感知滚轮,通用性更好。
由于证据1、2、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即使将证据1、2、3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起来也无法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上述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1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相对于证据1、2、3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第104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13的基础上维持02116206.9号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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