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宽边双面自粘换位导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61
决定日:2010-11-24
委内编号:5W1004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86847.3
申请日:2008-11-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阿斯塔导线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统力电工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张焰
国际分类号:H01F 27/28,H01F 27/32,H01F4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186847.3,申请日为2008年11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宽边双面自粘换位导线,包括金属导线(2)、自粘漆层(3)、缩醛绝缘漆层(4),其特征是:所述金属导线(2)外面涂缩醛绝缘漆层(4),缩醛绝缘漆层(4)外宽边双面上涂自粘漆层(3),带有自粘漆层(3)的单根扁线经过循环换位,在节距内将单线经过换位后整束线形成一体,再在外端缠绕绝缘纸带(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宽边双面自粘换位导线,其特征在于所述自粘漆层(3)宽度距离缩醛绝缘漆层(4)宽边两侧分别为1~2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宽边双面自粘换位导线,其特征在于所述自粘漆层(3)涂覆厚度为0.02mm~0.04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宽边双面自粘换位导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缩醛绝缘漆层(4)涂覆厚度为0.10mm~0.12mm。”
请求人于2010年04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及实物6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9118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13日;
证据2:产品彩册复印件共5页;
证据3:产品定单复印件共5页;
证据4: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1页;
证据5:产品技术确认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5页;
证据6:产品实物照片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要素“金属导线外面涂缩醛绝缘漆层”也即证据1所披露的“漆包导线”。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要素“缩醛绝缘漆层外宽边双面上涂自粘漆层”也即证据1所披露的“漆包导线的纵向宽面上设有粘接用的环氧树脂粘合剂”。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要素“单根扁线经过循环换位,在节距内将单线经过换位后整束形成一体”也即证据1所披露的“多根矩形截面漆包导线经轴向换位而组成的线芯”。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要素“外端缠绕绝缘纸带”也即证据1所披露的“线芯外表面的绝缘层,所述的绝缘层为绕包的绝缘纸或绝缘带”。根据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构成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要素在证据1中均被公开披露,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既然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该实用新型相对于证据1更不会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有创造性。(2)证据2、3、4、5和实物6是无效宣告请求人实施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并公开宣传、销售其专利产品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证据及实物证据,上述证据及实物均构成现有技术,并己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4、5及实物6不具有新颖性,同时也不具有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一个较宽的数值范围内取了特定的数值区间,但是,这样选择性取值相对于现有技术方案并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选择这个数值区间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子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2-4没有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关于实用新型的定义。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2条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6构成使用公开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证据2-6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无法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口头审理调查过程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新颖性、创造性,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节距内将单线经过换位后整束形成一体”这一技术特征,认可其他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请求人主张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不予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页、附图第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中国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文献,并且证据1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也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宽边双面自粘换位导线,包括金属导线(2)、自粘漆层(3)、缩醛绝缘漆层(4),其特征是:所述金属导线(2)外面涂缩醛绝缘漆层(4),缩醛绝缘漆层(4)外宽边双面上涂自粘漆层(3),带有自粘漆层(3)的单根扁线经过循环换位,在节距内将单线经过换位后整束线形成一体,再在外端缠绕绝缘纸带(1)。
证据1公开了一种组合平行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3行至第25行以及附图3):图3所示,在单根矩形截面漆包导线1的纵向两侧宽面上涂覆环氧树脂粘合剂,再将成单数根的导线1通过环氧树脂粘合剂2粘接在一起构成换位线芯,在线芯的外表面绕包绝缘纸或绝缘带构成绝缘层3。(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3-4行)由多根矩形截面漆包导线经轴向换位而组合成的线芯,其矩形截面漆包导线的两树纵向宽面上涂覆环氧树脂粘合剂。
证据1中的“漆包导线1”是在导线的外部覆盖有漆层,即证据1的“漆包导线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导线(2)”和“缩醛绝缘漆层(4)”;证据1中的“环氧树脂粘合剂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自粘漆层(3)”;证据1中的“绝缘纸或绝缘带构成绝缘层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纸带(1)”;证据1中的“由多根矩形截面漆包导线经轴向换位而组合成的线芯,其矩形截面漆包导线的两树纵向宽面上涂覆环氧树脂粘合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带有自粘漆层(3)的单根扁线经过循环换位”。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在节距内将单线经过换位后整束线形成一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换位导线是由很多绝缘的导线在上表面和下表面连续换位组合而成的导线,换位导线的固有特性是连续换位,而在节距内将单线经过换位后整束线形成一体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目的是将多个导线连续换位组成一整根的导线。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自粘漆层(3)宽度距离缩醛绝缘漆层(4)宽边两侧分别为1~2mm。”该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对自粘漆层(3)宽度相对于缩醛绝缘漆层(4)宽边两侧的位置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要求,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自粘漆层(3)宽度相对于缩醛绝缘漆层(4)宽边两侧的距离,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自粘漆层(3)涂覆厚度为0.02mm~0.04mm。” 该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对自粘漆层(3)的涂敷厚度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要求,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自粘漆层(3)的涂覆厚度,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缩醛绝缘漆层(4)涂覆厚度为0.10mm~0.12mm。” 该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对缩醛绝缘漆层(4)的涂敷厚度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要求,在合理范围内调整缩醛绝缘漆层(4)的涂覆厚度,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证据的其他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2018684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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