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污水处理用填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65
决定日:2010-11-24
委内编号:5W1003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4547.0
申请日:2007-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磊
授权公告日:2008-05-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思普润水处理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C02F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2;3款
决定要点:现有技术中的一项技术方案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而且其结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5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污水处理用的填料”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24547.0,申请日是2007年6月29日,专利权人是青岛思普润水处理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污水处理用填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多边形筒I,多边形筒I的外部套置有圆柱筒,多边形筒I和圆柱筒之间通过支撑架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用填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多边形筒I和圆柱筒之间还设置有至少一个多边形筒或圆柱筒。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用填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圆柱筒的横截面由多个圆弧首尾相连而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用填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多边形筒I为正六边形筒,正六边形筒的各顶点处设置有与圆柱筒相连接的支撑架,各支撑架位于正六边形的中心与各顶点连线的延长线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用填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正六边形筒与圆柱筒之间还设置有一正六边形筒II,各支撑架穿过正六边形筒III相应边的中点。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用填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正六边形筒II的各个顶点处设置有与圆柱筒相连接的固定架,各固定架位于正六边形筒III的中心与各顶点连线的延长线上。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用填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正六边形筒II的每条边上位于支撑架的两侧各设置有一平行于支撑架的尾翘。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用填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的密度为0.9g/cm 3 -1g/cm3 之间。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污水处理用填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采用聚乙烯塑料制作而成。”
针对本专利权,张磊(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2款、3款、以及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注册号码为079216,公布时间为2006年2月27日的挪威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2:声称2006年出版的水环境基金会年度技术展览会论文集中的“New technologies force change from traditional design -bid -build strategy”, P251-262,作者为Cindy wallis-lage等,及其中文译文,以及欲证明该证据中的论文是能够从国家图书馆获得的文献资料的公证书的复印件,共42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6年8月6日的美国专利US5543039的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4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2、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和2结合或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9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此外,请求人于2010年4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并补充提交了一份证据2中的公证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5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10年4月9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8月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8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据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9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且使用聚乙烯塑料加工污水处理用填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在请求人提交并使用的证据中,证据1、3为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认为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而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由于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以上证据中文字记载的内容以相应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现有技术中的一项技术方案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而且其结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污水处理用填料,证据1中(参见其中文译文中产品介绍和分类,英文原文中右侧的产品照片)公开了一种水处理和下水道污水处理方法中使用的产品,该产品是一种在污水处理中使用的填料,该产品包括一个位于最内层的多边形筒,多边形筒的最外层套置有圆柱筒,多边形筒和圆柱筒之间通过支撑架连接。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在使用证据1公开的填料时,同样能够为生物膜的生长提供良好的固着性能,并同时具有通气、透水性好和运行过程中不易结团的优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填料的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公开了在最内层的多边形筒,和最外层的圆柱筒之间还设置有一个多边形筒,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中“多边形筒”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而筒的形状采用圆柱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证据1中的左侧图也示出了采用圆形结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中“圆柱形筒”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圆柱筒的横截面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公开了最外层的圆柱筒由多个圆弧首尾相连而成,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多边形筒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公开了最内层的多边形筒为正六边形筒,正六边形筒的各顶点处设置有与圆柱筒相连接的支撑架,各支撑架位于正六边形的中心与各顶点连线的延长线上,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填料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公开了最内层的正六边形筒与圆柱筒之间还设置有一正六边形筒,连接最内层的正六边形筒和最外层的圆柱筒的各支撑架穿过中间层的正六边形筒相应边的中点,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填料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公开了中间层的正六边形筒的各个顶点处设置有与最外层圆柱筒相连接的固定架,各固定架位于最内层正六边形筒的中心与各顶点连线的延长线上,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
2.7关于权利要求7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填料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公开了中间层的正六边形筒的每条边上位于支撑架的两侧各设置有一平行于支撑架的尾翘,因此在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
2.8 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填料的密度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中(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行至第6页第1行)公开了一种适用于水净化处理的反应器中使用的填料的密度为0.92至0.98kg/dm3,其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的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滤料悬浮在反应器里,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2.9 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填料的材质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中(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填料是由塑料制成,而聚乙烯属于常规的塑料类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中“多边形筒”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中“圆柱形筒”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2454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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