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13
决定日:2010-11-24
委内编号:5W1006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41263.2
申请日:2007-07-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志国
授权公告日:2008-09-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市东亭电力电容器厂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涂洪文
国际分类号:H02J 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所述对比文件相比,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得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9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41263.2,申请日是2007年07月31日,专利权人是无锡市东亭电力电容器厂。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其包括控制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仪对变压器输入端的信号采集后控制与矿热炉三相的输出端分别相连接的晶闸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仪包括控制器、触发器,控制器连接控制器电源,触发器连接同步电源、触发电源,矿业炉在变压器高压侧的三相电压和三相电流的信号分别通过电压变送器和电流变送器送至控制器,控制器根据功率因素高低以及谐波情况指挥触发器,所述触发器控制晶闸管中大功率双向可控硅触发,同步电源控制触发器的触发时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大功率双向可控硅与过电压保护装置并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晶闸管是由大功率双向可控硅SCR、电流互感器LH、电容器C、电抗器L、快速熔断器RD组成。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电源是由同步变压器组成。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电压保护装置是由过电压保护器SPD、电容C1、电阻R1组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志国(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481198A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申请日为2003年06月25日,公开日为2004年03月10日,一式两份,每份9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404197A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申请日为2002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03年03月19日,一式两份,每份8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318891A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申请日为2001年6月2日,公开日为2001年10月24日,一式两份,每份7页。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弧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相当于本实用新型的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所述装置包括无功功率测控器8,相当于本实用新型的控制仪,即公开了上述的技术特征;所述无功功率测控器8设在电弧炉变压器高压侧入口处监测点上,相当于本实用新型所述控制仪对变压器输入端的信号进行采集,即公开了上述的技术特征;而且所述无功功率测控器8控制分相分别接在电弧炉变压器低压侧的无功功率补偿器5,相当于本实用新型控制与矿热炉三相的输出端分别相连接的晶闸管。因为本实用新型中的所述“晶闸管”并非“晶体闸流管”即可控硅的简称,根据本实用新型说明书第2页第3段的记载,其实质上用于表示一种无功功率补偿元件,因此所述无功功率补偿器5相当于本实用新型的所述“晶闸管”即公开了上述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所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属于相同的无功功率补偿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矿热炉无功功率补偿的技术问题,并能得到相同的在矿热炉高压侧进行无功功率补偿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3、5、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人王志国,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7月2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案卷编号5W100662)。
2010年09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放弃本专利专利权的书面申请。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5、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均属于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未发现影响附件1-3真实性的瑕疵,附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无效理由
本决定涉及的无效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5、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其包括控制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仪对变压器输入端的信号采集后控制与矿热炉三相的输出端分别相连接的晶闸管。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限定的“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的内容,可以划分为如下技术特征:(1)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2)包括控制仪;(3)所述控制仪对变压器输入端的信号采集;(4)控制与矿热炉三相的输出端分别相连接的晶闸管。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弧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相当于本实用新型的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所述装置包括无功功率测控器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仪);所述无功功率测控器8设在电弧炉变压器高压侧入口处监测点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控制仪对变压器输入端的信号进行采集);而且所述无功功率测控器8控制分相分别接在电弧炉变压器低压侧的无功功率补偿器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与矿热炉三相的输出端分别相连接的晶闸管)。因为权利要求1的所述“晶闸管”并非“晶体闸流管”即可控硅的简称,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的记载,其实质上用于表示一种无功功率补偿元件,因此对比文件1中所述无功功率补偿器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晶闸管”,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与矿热炉三相的输出端分别相连接的晶闸管”。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所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属于相同的无功功率补偿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矿热炉无功功率补偿的技术问题,并能得到相同的在矿热炉高压侧进行无功功率补偿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所述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的控制仪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一第4页第2段)公开了一种动态无功功率分相补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动态无功功率分相补偿装置4(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控制仪)公开的内容,还公开了所述晶闸管触发电路包括脉冲功放电源13(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触发器连接触发电源),以及利用同步电压信号,将晶闸管的触发时刻定在系统电压的正峰值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最后1行-第4页第1行,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同步电源控制触发器的触发时间,所述同步电压信号的发生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同步电源),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母线(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高压侧)1上的电压、电流信号分别经电压变送器4.1、电流变送器生2传送到数据采集卡4.3,由数据采集卡4.3测量并由工业PC机4.4计算出各相电容器组的补偿控制量,用于控制晶闸管触发电路4.3,向晶闸管开关组4.6中相应的晶闸管发出触发脉冲(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变压器高压侧的三相电压和三相电流的信号分别通过电压变送器和电流变送器送至控制器,控制器根据功率因数高低以及谐波情况指挥触发器,所述触发器控制晶闸管中大功率双向可控硅触发)。可见,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基于变压器高压侧采集的电压、电流信号控制无功功率补偿器中晶闸管的触发。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大功率双向可控硅与过电压保护装置并联。而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过压保护装置与SCR相并联的方式对SCR进行过压保护,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所述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专用装置中的晶闸管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段)公开了一种高压无触点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所述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包括晶闸管无触点开关7(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大功率双向可控硅)、电流互感器11、电力电容器9、放涌流电抗器8、补偿支路熔断器6。可见该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权利要求4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无功功率补偿。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同步电源是由同步变压器组成,同样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应用该技术手段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5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过电压保护装置是由过电压保护器SPD、电容C1、电阻R1组成。而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电涌保护器SPD与阻容吸收电路的组合,构成防浪涌的过电压保护电路,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4126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作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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