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12
决定日:2010-12-01
委内编号:5W100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03818.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苗燕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贝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季晓晖
国际分类号:G06F3/033,G06K 1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证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以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证据具备新颖性。证据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解决该项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取得了技术进步,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203818.3,申请日为2002年02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1月01日。
本专利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由第1328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该晶片模组包括:
一模组本体,其具有一预定的容置空间,该容置空间内设有一以上的引线部,且该模组本体设有多数的导电支脚,该导电支脚与该引线部电性连接;
一以上的发光二极管,设置于该模组本体的客置空间,且与该引线部电性连接,该发光二极管的发光侧是设于该模组本体的底侧;
一以上的感测单元,设置于该模组本体的容置空间,且与该引线部电性连接,该感测单元是设置于相对于该发光二极管的位置上,
其中,该模组本体是将构件封装为一体。
2.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晶片模组并设有一以上的控制单元,其设于该模组本体的容置空间,且与该引线部电性连接。
3.依权利要求2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控制单元是为一控制IC。
4.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晶片模组并设有一光学元件组,该光学元件组是设于该模组本体。
5.依权利要求4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光学元件组是由一光学导光元件及一光学元件组成,该光学导光元件设于该发光二极管的发光侧,而该光学元件设于该感测单元的接收侧。
6.依权利要求4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光学元件组是设有一光学镜片,而该光学镜片设于该感测单元的接收侧。
7.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模组本体是将构件设为基板式模组。
8.依权利要求2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发光二极管、感测单元、控制单元是为C.0.B.形式。
9.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晶片模组是设置于一光学鼠标的电路板,且该光学鼠标并设有一壳体及一底板,该底板设置有一透孔,而该晶片模组的发光二极管及感测单元是设置于该透孔的顶侧。
10.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发光二极管是为发出可见光、红外线或激光。
11.依权利要求5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光学元件组与该模组本体的盖体一体成形、或分别制作为单件组合式。
12.依权利要求2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感测单元、控制单元可整合为一整合感知单元。”
请求人于2010年02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44380Y,公告日为2001年08月22日,名称为“光电模块装置”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公告号为US4751505,公告日为1988年06月14日的美国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6页;
证据3:公告号为US5811797A,公告日为1998年09月22日的美国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91页;
证据4:公告号为US5943233A,公告日为1999年08月24日的美国专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02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而证据1种公开的是光电模块”,而证据2中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另外该区别特征也是公知常识。②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2所公开,或为公知常识。
(3)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
(4)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3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但未具体指明区别特征。②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2、3、4所公开,或为公知常识。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属于红外线数据传输领域,证据2属于光学鼠标领域,证据3属于光反射型检测器领域,证据1-3与本专利分属不同领域将其结合用来评述新颖性或创造性不成立。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4、5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2,删除权利要求6,原权利要求都改为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该晶片模组包括:
一模组本体,其具有一预定的容置空间,该容置空间内设有一以上的引线部,且该模组本体设有多数的导电支脚,该导电支脚与该引线部电性连接;
一以上的发光二极管,设置于该模组本体的客置空间,且与该引线部电性连接,该发光二极管的发光侧是设于该模组本体的底侧;
一以上的感测单元,设置于该模组本体的容置空间,且与该引线部电性连接,该感测单元是设置于相对于该发光二极管的位置上;
一光学元件组,设于该模组本体,且该光学元件组是由一光学导光元件及一光学元件组成,该光学导光元件设于该发光二极管的发光侧,而该光学元件设于该感测单元的接收侧;
其中,该模组本体是将构件封装为一体。
2. 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晶片模组并设有一以上的控制单元,其设于该模组本体的容置空间,且与该引线部电性连接,该控制单元是为一控制IC。
3. 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模组本体是将构件设为基板式模组。
4. 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发光二极管、感测单元、控制单元是为C.O.B.形式。
5. 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馍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晶片模组是设置于一光学鼠标的电路板,且该光学鼠标并设有一壳体及一底板,该底板设置有一透孔,而该晶片模组的发光二极管及感测单元是设置于该透孔的顶侧。
6. 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发光二极管是为发出可见光、红外线或激光。
7. 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光学元件组与该模组本体的盖体一体成形、或分别制作为单件组合式。
8. 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感测单元、控制单元可整合为一整合感知单元。”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0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告知通知书。
请求人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文本于2010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新的权利要求4未包括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5和9)的全部技术特征,新的权利要求8未包括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5和1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应当被接受。此外,请求人还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陈述了无效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0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1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的规定,因此本次口头审理的依据是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文本,即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4月14日作出的第132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公告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请求人在坚持无效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的前提下,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阐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9年06月1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将权利要求1、4、5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2,删除权利要求6,原权利要求都修改为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
对此,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未包括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5和9)的全部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未包括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5和12)的全部技术特征,上述修改不符合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此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不予接受。
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文本,即: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4月14日作出的第132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公告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证据的认定
证据1是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据2-4为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于证据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且未出席口头审理。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一项权利要求与证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以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证据具备新颖性。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整合式光学鼠标用的晶片模组,其特征在于,该晶片模组包括:一模组本体,其具有一预定的容置空间,该容置空间内设有一以上的引线部,且该模组本体设有多数的导电支脚,该导电支脚与该引线部电性连接;一以上的发光二极管,设置于该模组本体的客置空间,且与该引线部电性连接,该发光二极管的发光侧是设于该模组本体的底侧;一以上的感测单元,设置于该模组本体的容置空间,且与该引线部电性连接,该感测单元是设置于相对于该发光二极管的位置上,一光学元件组,设于该模组本体,且该光学元件组是由光学倒光元件及一光学元件组成,该光学倒光元件设于该发光二极管的发光侧,而该光学元件设于该感测单元的接收侧;其中,该模组本体是将构件封装为一体。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光电模块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译文第3页第18-25行,第4页第3-8行):先将一整片下层电路板10上设置多个贯穿孔11,且在贯穿孔11的内壁上镀以金属来当作电性连接用端子,并使这些端子与下层电路板10的电路产生电性连接。然后,再将一整片上层电路板3以粘合组件9(例如粘胶)粘合在上层电路板3上,并将这些贯穿孔11封盖住,接着再使上层电路板3的电路与下层电路板10的电路产主电性连接而构成一多层电路板.接下来再将发光组件(light emitter)6(例如发将发光组件(light emitter)6(例如发光二极管)、光检测组件(photo detector)7及控制集成电路(IC)8固设在上层电路板3上的适当位置,并以导线5使前述的发光组件6、光检测组件7及控制集成电路8与上层电路板3的电路相连接。接着再以透光的树脂封装层4(如:透光的环氧树脂等)以注射成型(injection molding)或转进模(transfer molding)的方式将这些组件封装在该上层电路板3上,且在该发光组件6及该光检测组件7的上方处各形成一外凸曲面41,以达到聚光的效果。在使用时,当一发光的电气信号从贯穿孔11处输入红外线数据传输模块100时,该控制集成电路8是响应于该发光的电气信号而控制该发光组件6发出红外线,并透过该外凸曲面41聚焦注射;当一波长适当的红外线进入红外线数据传输模块1的时,会先为该外凸曲面41聚焦后照射到该光检测组件7,该光检测组件7则会相应发出一受光电气信号至该控制集成电路8,并进而发出一相应的电气信号至这些贯穿孔11的端子处输出。
经由对比可知:(a)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光学鼠标中控制IC、发光二极管、感测器与透镜组需要分别备料、设置、生产成本高,而且各个构件的设置位置也相当重要,必须使其折射、反射的光路径及其效果符合较高的精确性。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通过将发光二极管3、感测单元5和光学组件组25(甚至再包括控制单元7)依预定的折、反射角度以及特别设计的光路径予以预先配置于模块本体2,从而形成一能够直接插接于光学鼠标的PCB上、且为此chip型式的芯片模块。因此,各厂商就能够直接选用符合自厂需求的芯片模块,予以直接插接于自厂光学鼠标的PCB上就能立即使用,根本不需再进行光学折、反射角度的调整,从而具有制造、使用上的便利性以及降低成本的优点。而证据1所要解决技术问题是现有数据传输模块采用注射成型方式进行封装,高温及高压导致树脂穿过防焊层,流入端子孔中,导致产品失效。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证据1中通过使用上层电路板3封闭下层电路板10中的贯穿孔,该电路板能够承受注射成模或转进模成型的高温与高压而不渗漏,从而可以大幅提高产品优良率。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以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b)此外,权利要求1中发光二极管与感测器设置于同一模组本体中,二者相对设置,该感测器接收该发光二极管所发出光。但是,证据1中发光组件6和光检测组件7虽然设置在同一颗红外线数据传输模块100中,但该发光组件6所发射的光,并非由该光检测组件7来接收,而是由另一颗红外线数据传输模块100的光检测组件7来接收。因此,证据1中的数据传输模块与本申请中用于光学鼠标的芯片模块工作机理完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②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
证据3中公开了光反射检测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译文第22页第四段-第24页第三段):图8A和8B所示为当物体111平行于固定光接收元件112A-112D的承载台116表面时,光反射检测器100的光线路径。 当光线由发光元件110发出且物体111位于图8A所示的位置时,一部分光线从发光元件110向上传输(光线L),穿过引导架115的孔118并射入透镜120。然后,光线L由透镜120发散并射向物体111。物体111的反射光线L’由透镜120汇聚,如图8B所示,承载台116上形成有以发光元件110为中心的环状影像,如虚线所示。从图8B中可以看出,反射光线L’均匀地射入光接收元件112A-112D,因此,光接收元件112A-112D具有相同的光学出射水平。图9A和9B分别为光反射检测器1O0的剖视图和平面图,所示为当物体111(比如为操纵杆)相对于固定发光元件112A-112D的承载台116倾抖位于AB位置。当物体111如图9A所示倾料时,反射光线L’在引导架115上形成的影像依据倾抖角度移动至图9B所示的情形,因此,光接收元件112A-112D具有不同的光学输出水平。
经由对比可知:(a)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光学鼠标中控制IC、发光二极管、感测器与透镜组需要分别备料、设置、生产成本高,而且各个构件的设置位置也相当重要,必须使其折射、反射的光路径及其效果符合较高的精确性。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通过将发光二极管3、感测单元5和光学组件组25(甚至再包括控制单元7)依预定的折、反射角度以及特别设计的光路径予以预先配置于模块本体2,从而形成一能够直接插接于光学鼠标的PCB上、且为此chip型式的芯片模块。因此,各厂商就能够直接选用符合自厂需求的芯片模块,予以直接插接于自厂光学鼠标的PCB上就能立即使用,根本不需再进行光学折、反射角度的调整,从而具有制造、使用上的便利性以及降低成本的优点。而证据3所要解决技术问题是现有光反射检测器中发光元件和光接收元件配置于同一基片上,发光元件从侧面发出的光线直接射入光接收元件,那么光接收元件产生的输出信号来自直接接收的光线和物体反射的光线,导致信噪比减小。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证据3中通过使发光元件和光接收元件与物体之间具有不同的距离,避免发光元件发出的光线被光接收元件直接接收,从而可以提升检测的精度。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以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b)此外,权利要求1中发光二极管与感测器设置于同一模组本体中,二者相对设置,该感测器接收该发光二极管所发出光。但是,证据3中使用单一镜片120,不同于涉案专利具有的光学导光组件251和光学组件252,特别是涉案专利的光学导光组件251和光学组件252必须经过相互配合的设计,以期能让光线先经过光学导光组件折/反射、再经过光学组件252、最后才被感测单元5所接收,证据3根本无法达到本申请所能达成的效果。因此,证据3中的光反射检测器与本申请中用于光学鼠标的芯片模块工作机理完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相应地,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2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也具备新颖性。
3-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未公开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解决该项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对比如上所述。
证据2中仅公开一种光学鼠标,其中并未揭露与本申请的芯片模块以及预先配置条件和光路径改良条件有关的任何内容。因此,证据2根本无法达成本申请可预先配置及光路径改良的功效。
因此,证据1、以及证据1和2的结合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以及证据1和证据2均具备创造性。
②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对比如上所述。
证据2中公开一种光学鼠标,其中并未揭露与本申请的芯片模块以及预先配置条件和光路径改良条件有关的任何内容。因此,证据2根本无法达成本申请可预先配置及光路径改良的功效。
证据4中公开了一种计算机输入装置,其译文仅公开了:雷射二极管或磷光显示管能够作为发光组件。由此可见,证据4中并未揭露与本申请的芯片模块以及预先配置条件和光路径改良条件有关的任何内容。因此,证据4根本无法达成本申请可预先配置及光路径改良的功效。
因此,证据3、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以及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3和证据2、以及证据3和证据4均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应地,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2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0220381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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