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管散热装置及其制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管散热装置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698
决定日:2010-12-01
委内编号:4W025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27404.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珍通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H01L 23/427,F28D 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附件1-3均属于电子装置散热领域的公开专利文献,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结合附件1-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期的,并无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9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热管散热装置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 200410027404.6,申请日为2004年5月26日,专利权人是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和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热管散热装置,包括基板、至少一热管及至少一散热鳍片组,该热管包括一蒸发部及至少一冷凝部,该基板下表面设有收容该热管蒸发部的沟槽,该散热鳍片组与热管冷凝部热性结合,该热管蒸发部具有一用于与热源发热面直接接触的平表面,其特征在于:该平表面的平面度与基板的下表面的平面度相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热管蒸发部沿其径向的内截面为圆形,外圆面设一平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热管冷凝部与蒸发部之间具有弯折部,在竖直方向上该冷凝部与该蒸发部具有高度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热管散热装置进一步包括一设置于基板上的散热鳍片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热管蒸发部的平表面的平面度小于0.08mm。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热管蒸发部的平表面的光洁度在3.2之内。
7.一种热管散热装置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一基板,该基板一表面设有沟槽;
提供至少一热管,该热管具有一蒸发部及至少一冷凝部,将热管蒸发部热性固接于该基板的沟槽内,使热管与基板成为一体;
对热管的蒸发部及基板同时进行机械加工,使该热管蒸发部暴露于沟槽外的部分形成一平表面,该平表面与基板的下表面位于同一平面内;
将一散热鳍片组热性固接于热管的冷凝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管散热装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热管的蒸发部及基板同时进行的机械加工为铣削加工。”
2009年0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请求人在先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129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8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按照第129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得以维持的权利要求(以下称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热管散热装置,包括基板、至少一热管及至少一散热鳍片组,该热管包括一蒸发部及至少一冷凝部,该基板下表面设有收容该热管蒸发部的沟槽,该散热鳍片组与热管冷凝部热性结合,该热管蒸发部具有一用于与热源发热面直接接触的平表面,其特征在于:该平表面的平面度与基板的下表面的平面度相同,该热管冷凝部与蒸发部之间具有弯折部,在竖直方向上该冷凝部与该蒸发部具有高度差。”
针对上述第12964号决定予以维持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称本专利),珍通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以下附件1和3的结合以及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有:
附件1:日本专利公报特开2004-71635A共7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2页,公开日期为2004年3月4日;
附件2:美国专利公报US2004/0035558A1共15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2页,公开日期为2004年2月26日;
附件3:美国专利公报US5598320A共11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1页,公开日期为1997年1月28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在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提出反对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和附件3的部分译文2页,合议组于2009年8月11日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于2009年9月3日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确认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或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至此,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附件1-3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及其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接受附件1-3及其中文译文(其中附件3的译文包括请求人于2009年5月18日提交的附件3译文共1页、以及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8日提交的附件3译文共2页)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2.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
一种热管散热装置,包括基板、至少一热管及至少一散热鳍片组,
热管包括一蒸发部及至少一冷凝部,
基板下表面设有收容该热管蒸发部的沟槽,
散热鳍片组与热管冷凝部热性结合,
热管蒸发部具有一用于与热源发热面直接接触的平表面,
平表面的平面度与基板的下表面的平面度相同,
热管冷凝部与蒸发部之间具有弯折部,在竖直方向上该冷凝部与该蒸发部具有高度差。
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塔形散热器9,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塔形散热器9包括一基部2(相当于基板)、有多个散热鳍片7组成的一散热鳍片组及一热管3,即公开了特征(a);在基部2的下表面设有贯穿基部2的凹沟2A,相当于特征(c)的沟槽,此凹沟2A系供热管3的基端部4(相当于蒸发部)以挤压嵌入方式而结合,并令热管3的下表面3A与基部2的下表面2B成同一平面状态配置(参见[0009]段),CPU1产生的热经由热管3的基端部4被挤压嵌入基部2的凹沟2A而结合所传递,热管3和CPU1系直接接触安装(相当于热管蒸发部与热源发热面直接接触)(参见[0013]段);热管3被多数散热鳍片7所套设处形成为其放热部(相当于冷凝部);各散热鳍片7系与热管3以嵌合状态结合(相当于散热鳍片组与热管冷凝部热性结合)(参见[0011]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e)热管蒸发部具有一用于与热源发热面直接接触的平表面”,其作用为增大热管与热源之间的接触面积从而提高热传导效率,附件1中并未明确热管3的下表面3A是否为平表面;“(f)平表面的平面度与基板的下表面的平面度相同”,其作用为减小热管与热源的发热面之间的接触热阻从而提高热传导效率,附件1中没有相关描述;以及“(g)热管冷凝部与蒸发部之间具有弯曲部,在竖直方向上该冷凝部与该蒸发部具有高度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e),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57段],权利要求7及图3、图4A和图8):热管22的蒸发部2具有瘦长管状结构,该瘦长管结构系平坦地沿着该基板朝该热源侧之表面同平面之一平面延伸(相当于该热管蒸发部具有一用于与热源发热面直接接触的平表面)。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e)被附件2所公开,且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与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增大热管与热源之间的接触面积从而提高热传导效率。
针对区别特征(f),虽然附件1和2中没有明确表述关于平面度的特征,但是附件1和2中都公开了热管和热源的接触面是平的这一事实。首先,在半导体器件的散热器制造领域中,“平面度相同”不应理解为严格数学意义上的数值完全相等,只要两个部件的平表面的平坦程度基本相同,就应当理解为具有相同的平面度。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散热部件和热源的接触面积与热传导效率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接触面积越大热传导效率越高,而提高热传导效率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现有技术中存在使散热部件与热源的接触平面的平坦程度相同以增大接触面积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2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热管的平表面和基板的下表面设置为相同的平面度,使得在将热管的平表面和基板的下表面一起与热源相互接触时热管与热源的贴合更加紧密,从而增大热管及基板与热源的接触面积,并且可以预期其必然能够带来提高热传导效率的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附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附件1中热管基端部4的下表面选择为平表面,并且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为了提高热传导效率而将该平表面和与之位于同一平面上的基部2的下表面选择为相同的平面度。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g),附件3公开了一种热管装置10,其包含一热管20、一散热器30及一热分散器40。热管包括第一端22和第二端24,热管20具有第一弯曲部26和第二弯曲部28,使得热管的形状类似一曲柄轴。参见附件3,将热管设计成曲柄轴状是为了适应电子装置内部的结构,与本专利中特征(g)的作用相同。
附件1-3均属于电子装置散热领域的公开专利文献,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结合附件1-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期的,并无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附件3的部分译文,用以说明附件3的弯折部与本专利中弯曲部的作用不同。如上所述,合议组认为,附件3将热管设计成曲柄轴状是为了适应电子装置内部的结构,就这一点而言,与本专利的目的和作用都是相同的,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宣告200410027404.6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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