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剂压缩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冷剂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03
决定日:2010-11-25
委内编号:4W1002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73218.5
申请日:2006-04-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8-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F25B49/02,F25B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制冷剂压缩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610073218.5,优先权日为2005年4月5日,申请日为2006年4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5日,专利权人是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4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3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人除提交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以外,还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23695C(申请号为99108654.6)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22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14809C(申请号为98122457.1)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昭和57-162988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共13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87年6月6日,公开号为昭62-125262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共6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87年6月6日,公开号为昭62-125263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共6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88年9月12日,公开号为昭63-138490U号日本公开实用新型公报,共18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1971年5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US3578883的美国专利文献,共5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US6575710B2的美国专利文献,共12页;
附件9:公开日为1996年10月29日,公开号为特开平8-284842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共7页;
附件10:公开日为2002年12月26日,公开号为US2002/0195151A1的美国专利文献,共8页;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1989年11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US4878818的美国专利文献,共12页;
附件1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US6725876B2的美国专利文献,共8页;
附件13:公开日为1969年5月6日,公开号为US3442120的美国专利文献,共10页;
附件14:公开日为1980年8月5日,公开号为US4215723的美国专利文献,共12页;
附件15: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5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US4743168的美国专利文件,共12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5月27日补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附件3-15的中文译文。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则权利要求1-6,9-11,13,14,15-20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7-9,12-14,21-23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附件2、3、4、5或9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则权利要求1-23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7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请求人于2010年5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0年8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同时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5的译文有异议,并提交了附件4的部分译文共1页和附件5的部分译文共1页。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删除,将权利要求2、13、14、15、16、23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相应地删除了权利要求2、13、14、15、16、23,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 一种用于制冷系统的制冷剂压缩机,包括:至少一个气缸单元(44),其具有气缸外壳(46)和可在气缸外壳(46)中振荡运动的活塞(48);气缸盖(58),带有由至少一个气缸单元(44)的输入流(74)流过的吸入腔(72)和由至少一个气缸单元(44)的排出流 (86)流过的排出腔(88);以及用于中断输入流(74)的开关阀(70), 其特征在于,设有用于控制开关阀(70)的控制装置(130),为了在较低的部分负载范围中操作制冷剂压缩机(12),该控制装置以相继连续的开关时间(SI)操作开关阀(70),这些开关时间分别包括开关阀(70)的一个打开时间(O)和一个关闭时间(S),且这些开关时间的每一个均小于10秒并且均短于在工作的制冷系统(10)中的蒸发器(32)的温度(T)在输入流(74)中断的情况升高10%所需的最小的持续时间(Z),其中开关阀 (70)是伺服阀,所述伺服阀包括能够由与在排出腔(88)中的压力有关的压力控制的阀体(90),阀体(90)被弹性蓄能器(120)加载,该弹性蓄能器克服所述作用在阀体(90)上的压力而作用,其中阀体(90)与开关活塞(94)耦合,该开关活塞被加载的压力依赖于在排出腔(88)中的压力并且该开关活塞能够被在开关气缸外壳(96)中引导,其中开关活塞(94)构成为空心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每一个开关时间均短于2 秒。
3.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每一个开关时间(SI)均长于0.02秒。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每一个开关时间(SI)均长于0.05秒。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每一个开关时间(SI)均长于0.1秒。
6. 如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每一个开关时间(SI)相应的开关频率均小于开关阀(70)的固有频率。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每一个开关时间(SI)相应的开关频率均小于开关阀(70)的固有频率的5分之一。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控制装置(130)在较低的部分负载范围中以开关时间(SI)操作所有气缸单元(44)。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控制装置(130)在全部的部分负载范围中以开关时间(SI)操作所有气缸单元(44)。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控制装置(130)以时间连续的开关时间(SI)工作。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控制装置(130)根据制冷剂压缩机(12)的传动转速改变开关时间(SI)。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开关活塞(94)和开关气缸外壳(96)包围开关气缸腔(98)并且在开关气缸腔中的压力是可控制的。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阀体(90)和开关活塞构成一个单元,其在开关气缸外壳(96)中被引导。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伺服阀(70)包括可由控制装置(130)控制的控制阀(110)。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控制阀(110)打开或关闭在开关气缸腔(98)和排出腔(88)之间的连接通道(116、118)。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由开关活塞(94),阀体(90)和弹性蓄能器(120)组成的单元的固有频率至少等于开关阀(70)的固有频率。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剂压缩机,其中开关活塞由轻型材料制造。”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8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和附件4、5的译文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补交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附件6的中文译文共2页、附件12的中文译文共1页和附件14的中文译文共1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中文译文的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合议组允许专利权人可在口头审理结束后15天内针对当庭转送的上述意见陈述和附件6、12、14的中文译文提交意见陈述。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宣布,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无效宣告请求人确定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17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或附件1分别与附件6、11-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3或4或5或9分别结合附件8和附件11-15中任意一篇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3或4或5或9分别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具体地,关于权利要求1,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时,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除了空心体以外的所有特征,附件1、7、8公开了伺服阀,气缸盖和空心体为公知常识,同时汽缸盖也被附件7、8、15公开,空心体也被附件6、11-15中任意一篇公开。权利要求1以附件2-5、9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时,附件8公开了气缸盖和伺服阀的结构特征,附件11-15中任意一篇都公开了空心体;除了附件2-5、9公开的内容外,其它的结构特征都是公知常识。关于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10公开;权利要求3-5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或14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或14公开或根据常识做出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8或9公开;权利要求9、10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或6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2-15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6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或14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7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3或公知常识公开。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明确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15的真实性,并认为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于2010年5月27日提交的附件3、6-15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附件4、5的中文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部分以及请求人提交的其余部分为准。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修改替换页中,专利权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6,并将上述权利要求17的编号改为16。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在权利要求1中对开关时间起到限定作用的只有“每一个开关时间均小于10秒”。权利要求1和附件1存在4点区别,即,⑴气缸盖(58),带有由至少一个气缸单元(44)的输入流(74)流过的吸入腔(72)和由至少一个气缸单元(44)的排出流(86)流过的排出腔(88);⑵这些开关时间的每一个均小于10秒;⑶开关阀是伺服阀;⑷开关活塞构成为空心体。附件1追求的是较长的周期时间,在附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寻求技术改进来缩短周期时间。附件14中的液压伺服阀组件和本专利开关阀的应用领域及结构完全不同。附件1公开的仅仅是指没有抽吸气体进入压缩机的时段内包含大量的压缩周期,而并非在一定的单位时间内包含大量的压缩周期,因而无法推导出短于2秒的开关时间,因此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4解决的问题是针对要做出响应的频率应如何设置伺服系统的固有频率,而本专利则是针对开关阀的固有频率来设置开关频率,附件14和本发明的因果逻辑正好相反,因此由附件14无法得到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由附件1的附图2、3不能得出“控制装置以时间连续的开关时间工作”,因此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6和9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中没有与本专利中的排出腔对应的结构,因而其无法公开权利要求15中的特征“在开关气缸腔和排出腔之间的连接通道”。同时,专利权人还陈述了本专利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提交的附件6、12、14的中文译文没有提出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日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是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13、14、15、16、23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地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2、13、14、15、16、23,该修改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同时,专利权人在2010年10月28日提交的修改是在8月2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6,这是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作出的删除式修改,因此也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
基于此,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及其附图。
2、关于证据
附件1、6、7、8、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附件1、6、7、8和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这些附件记载的内容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此外,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7、8、14的中文译文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附件6、14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附件7、8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于2010年5月27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创造性。
⑴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制冷系统压缩机(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11页第1段和附图1-4、9),所述压缩机包括气缸,气缸包括活塞,活塞可在气缸外壳中往复运动,从附图1中明显可以看到气缸具有外壳。该压缩机还包括阀组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开关阀),阀组件包括电磁控制阀和压力驱动阀,阀部件136可与装在隔间140上的阀座138接合和与其脱离,从而可选择性地控制吸入气从室134流入室142然后经出口144流出的流体。在附图9示出的状态中阀部件112使压力流体中断。控制微程序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控制装置) 控制所述阀组件。该阀组件在打开和关闭位置之间被驱动来调节压缩机的负载量。阀组件开闭的周期时间(即开关时间)显著小于系统负荷的时间常数,典型的时间常数约在一分钟到若干分钟的范围内。周期时间可以是时间常数的1/5~1/8或更小。该压缩机可以调节从0%到100%的负载量,压缩机的负载量输出在任何时刻均可以精确匹配系统的负荷,从而实现在负荷减少的操作期间改进压缩机驱动马达的效率。由附件1公开的上述信息可见,控制微程序件在较低的部分负载范围是对压缩机进行操作的。并且,从附图3示出的工作周期信号明显可以看到阀组件被控制微程序件以连续的开关时间控制,一个开关周期包括阀组件的一个打开时间和一个关闭时间,并且附件1的说明书说明了压缩机基本上能够连续地调节负载量,压缩机的负载量输出在任何时刻均可以精确地匹配系统的负荷。由此可见控制微程序件必须以连续的开关时间控制控制发组件,这样才能实现连续地调节压缩机的负载量。
由上可见,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特征:①气缸盖(58),带有由至少一个气缸单元(44)的输入流(74)流过的吸入腔(72)和由至少一个气缸单元(44)的排出流(86)流过的排出腔(88);②这些开关时间的每一个均小于10秒并且均短于在工作的制冷系统(10)中的蒸发器(32)的温度(T)在输入流(74)中断的情况升高10%所需的最小的持续时间(Z);③开关阀 (70)是伺服阀,所述伺服阀包括能够由与在排出腔(88)中的压力有关的压力控制的阀体(90),阀体(90)被弹性蓄能器(120)加载,该弹性蓄能器克服所述作用在阀体(90)上的压力而作用,其中阀体(90)与开关活塞(94)耦合,该开关活塞被加载的压力依赖于在排出腔(88)中的压力并且该开关活塞能够被在开关气缸外壳(96)中引导;④开关活塞(94)构成为空心体。
关于区别特征②,权利要求1为产品权利要求,区别特征②属于方法特征,对于方法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应当考虑该特征是否隐含限定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时间、温度是用控制部件来操作的,利用常规现有的控制装置就可以实现。合议组也认为,开关阀的“每一个开关时间均小于10秒并且均短于在工作的制冷系统(10)中的蒸发器(32)的温度(T)在输入流(74)中断的情况升高10%所需的最小的持续时间(Z)”可以通过控制装置的控制程序来实现,并且以时间为参数控制部件动作的控制装置也是本领域现有的常规控制装置。附件1中公开了控制微程序件,即使用控制装置对压缩机的阀组件进行控制,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性能适当的控制装置和阀,以实现控制装置对阀的打开时间、关闭时间、系统温度等参数进行控制。因此,区别特征②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同时,由上可知,附件1中公开了阀组件开闭的周期时间显著小于系统负荷的时间常数,此外附件1说明书中还说明:控制器可以调节控制信号的周期时间,从而尽量减小制冷系统中的压力波动。要减小制冷系统中的压力波动,则阀组件的开关周期必须足够小。可见附件1给出了使阀组件的周期时间显著小于系统时间常数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每一个开关时间均小于10秒。并且,由附件1给出的阀组件周期时间的具体例子可推知周期时间可以为一分钟的1/8或更小(即7.5秒或更小),也就是说周期时间可以小于10秒。专利权人和请求人都认可,对于时间周期而言10秒必定短于上述的“在工作的制冷系统(10)中的蒸发器(32)的温度(T)在输入流(74)中断的情况升高10%所需的最小的持续时间(Z)”,进而附件1公开的上述周期时间短于所述“最小持续时间(Z)”。此外,由附件1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经验或者有限次的试验也很容易想到使每一个开关时间均短于在工作的制冷系统中的蒸发器温度在输入流中断的情况升高10%所需的最小持续时间,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特征①和③,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8公开了一种压缩机(见附件8中文译文第3页第2段至第4页和附图1-3),该压缩机包括容量控制系统,该容量控制系统包括缸盖40、控制活塞组件42和电磁阀组件44。缸盖40,缸盖40盖住具有外壳的气缸20,并且限制出吸入室46(相当于本专利中输入流流过的吸入腔)和排出室48(相当于排出流流过的排出腔)。该压缩机还包括电磁阀组件44和控制活塞组件42(二者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开关阀70)。控制活塞组件42设置在控制室58内,其包括开关气缸吸入通道的活塞60和偏压弹簧6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弹性蓄能器),在活塞60和控制室58之间设有密封件6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阀体90),密封件64与活塞60连接。在需要使吸入通道50与吸入室46连通时,活塞60和密封件64受偏压弹簧62加载,偏压弹簧62克服作用在密封件64、活塞60上的压力而使吸入通道50和吸入室46连通。在需要使吸入通道50关闭时, 控制室58通过公用控制通道74、排出阀座76、排出控制通道70和排出压力通道52与排出室48连通,即活塞被加载的压力依赖于排出室48中的压力,密封件64与活塞可受排出室48中压力的控制而运动。并且明显地可以在气缸的外壳中引导活塞。此外,控制活塞组件42、电磁阀组件44和控制活塞组件42与本专利中伺服阀70都是利用系统自身的气体压力实现自动、连续地控制气缸的进气,因此电磁阀组件44也应和本专利中的阀门一样都是伺服阀。此外,伺服阀也是实现自动控制的常用部件,例如附件7和14中都采用了伺服阀。
关于区别特征④,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晓,如果开关活塞的固有频率和系统的动作频率接近的话,则容易发生振动,系统的稳定性就会比较差。而物体的质量越小其固有频率越大是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活塞设计成空心体,以减小其质量,增大其频率,增强系统的稳定性。另外,附件14公开了一种伺服阀系统,该附件说明:阀组件的固有频率越高,控制系统的稳定性会越强,系统所能控制的频率范围也会越高,阀组件的质量是确定其固有频率的重要因素。并且该附件中阀组件具有多个中空区域,其目的是尽可能的减小阀组件的质量(见附件14中文译文第1-3段和附图5)。在附件14给出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很容易想到将开关活塞设计为空心体,以提高其固有频率,提高系统的稳定性。
附件1和8均属于压缩机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附件1公开的阀组件开闭的周期时间控制方法和附件8公开的气缸盖和伺服阀结构,即使用附件1公开的控制方法来控制附件8公开的结构,这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和8或者附件1、8和14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中的开关时间应和附件1中的周期时间对应。由附件1的附图2、3示出的周期时间可见附件1没有公开每一个开关时间均小于10秒。由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3段给出的时间常数和周期时间无法确定周期时间的上限和下限,即没有给出周期时间的范围。另外,附件1说明书第11页第22-23行记载了“周期时间要尽可能长”,由此可见附件1期望的是尽可能长的时间,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教导下不会有动机来改进附件1的技术方案,通过降低活塞质量来缩短周期时间。(2)伺服阀是在液压伺服系统中起到信号转换、功率放大及反馈等控制作用,在附件1和附件8中均未提及“伺服阀”,伺服阀有其特定的含义,并非所有能够实现电液转换的电磁阀组件都是伺服阀。(3)附件8确实公开了带有吸入腔和排出腔的气缸盖,但是附件8中三个气缸组各自包含一个或多个气缸,且为每一个气缸分别分配一个气缸盖,而本专利中的气缸盖跨接各个气缸组的所有气缸外壳,其吸入腔由至少一个气缸单元的输入流流过且排出腔由至少一个气缸单元的排出流流过。因此,本专利中的汽缸盖结构和附件8中的不同。(4)附件14涉及的是用于振动台的液压伺服阀组件,其与本专利中的开关阀的应用领域和结构完全不同,不能公开特征“开关活塞构成空心体”。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附件1没有公开每一个开关时间均小于10秒,但是其附图2、3中示出的周期时间包括8秒。同时说明书中还给出了具体例子,即典型的时间常数约在一分钟到若干分钟的范围内,周期时间可以是时间常数的1/5~1/8或更小。此处虽然没有明确周期时间的上限和下限,但是明确给出了时间常数可以为1分钟,周期时间可以是该时间常数的1/5~1/8或更小。并且,附件1给出了使阀组件开闭的周期时间(即开关时间)显著小于系统负荷的时间常数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制冷系统运行的实际需要很容易选择每一个开关时间均小于10秒的时间周期,这无需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附件1说明书中的“周期时间要尽可能长”,首先长和短是相对而言的,不能由此推知附件1中阀组件的开关时间大于10秒,其次专利权人引用的附件1说明书第6页说明的“周期时间尽可能长”的基础是“还需尽量减少吸入气的压力波动”,要尽量减少压力波动,阀组件的开闭周期时间就不可能过长。(2)关于伺服阀,附件8中控制活塞组件42、电磁阀组件44和本专利中伺服阀70的工作原理相同,因此控制活塞组件42、电磁阀组件44应与本专利中的开关阀70一样都是伺服阀。并且,专利权人未能明确指出附件8中的阀门组件和本专利中的伺服阀70在功能、结构上有什么实质的不同。同时,伺服阀也是实现自动控制的常用部件。(3)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关于“气缸盖跨接各个气缸组的所有气缸外壳”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存在专利权人所称的本专利和附件8在气缸盖结构方面的不同之处。(4)附件14的涉及的是一种通用的流体压力伺服阀,该附件的说明书举例说明其可以用于振动台,也就是说该伺服阀不是仅能用于振动台。并且,附件14给出了减小阀的质量,以提高其固有频率的技术启示,并且阀组件中具有中空区域,同时采用空心结构和轻质材料也是减小物体质量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由此想到将阀门设计为空心体,以减小其质量。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⑵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附件1给出了使阀组件开闭的周期时间(即开关时间)显著小于系统负荷的时间常数的技术启示(参见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制冷系统的性能和所要实现的制冷效果容易选择使每一个开关时间均短于2秒,这无需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3段中给出的周期时间的具体例子和附图2、3示出的周期时间均长于0.02秒、0.05秒和0.1秒。并且,阀门的惯性使得其完成开闭的动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制冷系统的其它相关部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制冷系统有效地工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容易确定使阀门的每一个开关时间均长于0.02秒、0.05秒、0.1秒以满足阀门和制冷系统的正常工作需要,这无需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仅仅是指没有抽吸气体进入压缩机的时段内包含大量的压缩周期,而并非在一定的单位时间内包含大量的压缩周期,因而无法推导出短于2秒的开关时间。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引用的附件1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的内容说明的是系统的工作时间包括没有抽吸气体进入压缩机的周期时间和全负荷的抽吸气进入压缩机的周期时间,这跟单个周期时间的长短没有必然联系。
⑶关于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附件14公开了伺服阀固有频率为其操作频率的2-3倍,当伺服系统需要对高达100Hz的频率做出响应时,固有频率应当至少为200-300Hz(见附件14中文译文第2段)。可见在附件14中伺服阀的固有频率大于其动作频率。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晓,如果阀门的固有频率和其开关频率接近的话,则系统的稳定性就会比较差,所以需要使这两个频率相差达到适当的程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每一个开关时间的开关频率均小于阀门的固有频率,这只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做出这种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经验或者经过有限次的试验可以得到使每一个开关时间的开关频率均小于阀门固有频率的五分之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得到权利要求6、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在附件14中100Hz的频率不等于本专利中的开关频率,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14没有明确伺服阀的操作频率就是其开关频率,但是附件14给出了使伺服阀的固有频率大于其动作频率的启示,开关动作只是阀门动作的一种具体方式,附件1、8中控制的都是阀门的开关频率,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附件14和附件1、8公开的信息容易得到权利要求6、7的方案。
⑷关于权利要求8-10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开关时间操作所有气缸单元”,专利权人明确其指的是所有的气缸单元都以相同的开关时间操作,并且由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6-8段与这两个权利要求对应的实施例可以看到,该制冷系统是通过相同的开关时间操作所有的气缸单元。附件1公开了压缩机能够连续地调节负载量,可调节从0%到100%的负载量。可以利用脉冲宽度调节系统同时控制各个气缸的吸入气体流量,从而消除压缩机的不平衡操作(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3段)。若如同专利权人所称附件1中同时控制并不意味着以相同的操作时间控制气缸单元,则压缩机会由于气缸不同时进气产生振动等不平衡的问题,并且附件1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至第5页第1段进一步说明了下述信息:因为各气缸的质量流同时降低,所以可以保持各个气缸之间的操作平衡,因此可以避免增加振动的可能性。此外,在附件1中是由控制器产生阀门开闭的控制信号的,从附图2示出的控制器的控制信号的频率并不能看出不同气缸的开关时间不同,且该控制信号的频率只有一种形式,因此,合议组认为在附件1中所有的气缸单元是以相同的开关时间操作的,并且脉冲宽度调节系统在全部的部分负载范围内以相同的开关时间操作所有气缸单元,同时在较低的部分负载范围气缸也是以相同的开关时间操作的,这种操作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关于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由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附件1附图示出的控制器产生的控制信号的周期是连续的,并且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说明压缩机基本上能够连续地调节负载量,压缩机的负载量输出在任何时刻均可以精确地匹配系统的负荷,也就是说要实现上述效果,控制器的控制信号的周期也应当是连续的。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权利要求8、9、1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⑸关于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附件6公开了一种旋转压缩机,其可以通过控制进气量来改变压缩机的容量,控制器基于压缩机的转速实现对开关阀的开关时间控制(见附件6译文第1页第1段和最后1段)。可见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该特征在附件6中与在权利要求11中所起作用相同,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此外,根据压缩机转速来控制负载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开关阀的开关时间进行控制以达到此目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⑹关于权利要求12-16的创造性
附件1的阀组件包括电磁阀和压力驱动阀。压力驱动阀具有气缸126,气缸126具有外壳124,气缸中有活塞128,气缸126的腔室(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开关气缸腔)由外壳124和活塞包围。并且控制微程序件50可以控制阀部件112,使其关闭压缩流体输送管114或者使流体输送管114和流体输送通道118连通(见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2段至第10页倒数第2段和附图9),可见气缸腔室中的压力是可以控制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的气缸126不能等同于本专利中的开关气缸腔,二者的作用不同,本专利附图3中开关气缸腔是用来关闭进入通道60的。对此合议组认为,在附件1中气缸126腔室的气压使阀部件136与隔间140上的阀座138接合,从而制止吸入气体流入压缩机。这和本专利中开关气缸腔使阀体关闭通道60的作用原理相同。此外,权利要求12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并没有具体限定出该压缩机设有如本专利附图3中所示的通道60以及通道60的具体位置。
关于权利要求13-15,在附件1中阀136和活塞128通过轴130构成一体,并且二者在外壳124中受气压作用上下滑动(即被引导)。附件1中的阀组件包括电磁控制阀106,控制微程序件在确定需要调节负载量时就控制阀部件112向右或者向左移动。阀部件112向左移动时(即附图9示出的状态),压力流体输送管114和气缸126的腔室之间的连接通道被堵住,阀部件112向右移动时,所述连接通道被打开。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3-1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14、15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采用空心结构和轻质材料是减小物体质量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为了减小阀门的质量,以减小其惯性,增大其固有频率,增强系统的稳定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轻型材料制造阀门活塞,这只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16均不具备创造性,应当被无效,因此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10073218.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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