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压力锅安全显示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02
决定日:2010-12-01
委内编号:5W1001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65197.7
申请日:2002-06-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姚家裕
授权公告日:2003-05-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危峰
参审员:苏玉峰
国际分类号:A47J27/08,A47J27/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比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7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压力锅安全显示阀”的第0226519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6月27日,专利权人为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与压力锅开盒盖保险装置配合使用的安全显示阀,包括装在压力锅锅盖(8)上带有贯通孔(3)的阀座(4),贯穿在贯通孔(3)上、并能上下滑动的止开阀杆(1),其特征在于:止开阀杆(1)上带有能伸出上手柄(9)的显示头(7),止开阀杆(1)中部和下端分别嵌有能密封阀座(4)贯通孔(3)的密封圈(5)和密封垫(2)。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锅安全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显示头(7)设有色彩。”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姚家裕于2010年3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4136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2001年1月10日,复印件12页;
证据2:公告号为CN23119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9年3月31日,复印件8页;
证据3:公告号为CN24398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2001年7月25日,复印件5页。
请求人认为:
(1)①证据1公开了一种快捷式压力锅合盖开盖安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如附图1和4所示,止退阀(13)的阀芯(13d和13e)是一个上下活动的浮子,止退阀(13)的阀芯上件(13d)和阀芯下件(13e)是通过在接触面上滚花后将其过盈地压合连接成整体的,阀芯(13d)的底部安装有硅橡胶密封圈(13b),当锅内有压力(高于5KPa)时,阀芯(13d和13e)向上浮起并与阀体(13a)密封,阀体(13a)与锅盖(1)之间有密封垫(13f),当锅内压力低于5KPa时,阀芯(13d和13e)依靠自重落下,阀芯落下后,当其顶部被滑动杆(3)遮挡时,锅内气体可通过阀芯(13d)上的泄气孔(13c)排出锅外。同时还公开了安装在止退阀(13)的阀芯上方的示压帽(2),止退阀的阀体(13a)与位于锅盖(1)正面止退阀的螺母(13g)配合,拧紧在锅盖(1)上。通过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显示头设置在止开阀杆上”以及“在止开阀杆上设置2个密封部件”。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零部件。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保险压力锅,其中公开了指示阀(7)设置在锅盖(2)与上手柄(4)之间,它由阀杆(12)、阀套(13)、阀帽(14)组成,阀帽(14)设置在阀杆(12)上面,其顶部涂有鲜艳颜色一目了然,可见证据2公开了阀帽设置在阀杆上这一区别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气压上升时显示锅内压力,且为达到减少零部件的目的,将两个分体的零部件做成一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属于公知常识。为了密封阀座上的贯穿孔,在止开阀杆上设置一个密封部件或者两个密封部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且对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减少零部件没有任何促进,反而与其相违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②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在止开阀杆(1)上,除了在下端设置了密封垫(2)用于在锅内气压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密封阀座(4)外,还在止开阀杆(1)上设置了密封圈(5)用于在压力锅开始工作时密封阀座,证据1也公开了阀芯下件(13d)的下端设置密封圈(13b),该密封圈起到在锅内气压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密封阀座的作用,在证据3中公开了止开阀芯(10)顶端外侧嵌有兼作限位之用的O型密封圈(9),该密封圈(9)同样起到了压力锅开始工作时密封阀座的作用,也与本专利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③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显示头(7)设有色彩,证据2公开了阀帽顶部涂有鲜艳颜色一目了然,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的安全显示阀是要实现与压力锅开合盖保险装置配合使用,即要求在止开阀杆(1)处于自由状态时,保险装置可以水平移动,以便开合盖,当止开阀杆(1)被气压顶起时,保险装置不能水平移动,防止锅盖被打开,由于本专利的显示头是直接设置在阀杆(1)上,阀杆(1)贯穿在保险装置上,因此在止开阀杆上应当具有不同直径的段,小直径段(如本专利图2所示)供保险装置水平移动开合盖,大直径段(如附图2中标号1所示)用于上升时阻止保险装置移动,防止锅盖打开,因此在止开阀杆(1)上设有一个小直径段应该是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并没有进一步限定止开阀杆(1)具有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无法与开合盖保险装置配合使用,不能实现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2中也没有进一步限定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逾期,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未提交意见陈述。
2010年10月12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0年11月9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11月9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 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出庭资格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在此情况下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记录了以下事项:
①请求人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②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二) 关于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3份证据,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或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比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与压力锅开盒盖保险装置配合使用的安全显示阀(具体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1的图1和图4及说明书中相应的文字部分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存在两个区别特征,“显示头设置在止开阀杆上”这一区别特征被证据2公开,“在止开阀杆(1)上设置两个密封部件” 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查实,证据1公开了一种快捷式压力锅合盖开盖安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如图1和图4所示,止退阀(13)的阀芯(13d和13e)是一个上下活动的浮子,止退阀(13)的阀芯上件(13d)和阀芯下件(13e)是通过在接触面上滚花后将其过盈地压合连接成整体的,阀芯(13d)的底部安装有硅橡胶密封圈(13b),当锅内有压力(高于5KPa)时,阀芯(13d和13e)向上浮起并与阀体(13a)密封,阀体(13a)与锅盖(1)之间有密封垫(13f),当锅内压力低于5KPa时,阀芯(13d和13e)依靠自重落下,阀芯落下后,当其顶部被滑动杆(3)遮挡时,锅内气体可通过阀芯(13d)上的泄气孔(13c)排出锅外。同时还公开了安装在止退阀(13)的阀芯上方的示压帽(2),止退阀的阀体(13a)与位于锅盖(1)正面止退阀的螺母(13g)配合,拧紧在锅盖(1)上(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和最后一段及图1、图4)。
证据1公开的安装在锅盖上的止退阀(13)与压力锅的滑动杆(3)配合,当锅盖合盖不到位时,滑动杆(3)防止阀芯(13d和13e)上升从而使得锅内压力上不去,当合盖到位时,滑动杆(3)允许阀芯(13e)浮出从而保证压力锅密封,当阀芯(13e)浮出时锅盖不能打开,当阀芯(13e)落下时锅盖可以打开,而安装在上手柄上的示压帽(2)可显示锅内压力,因此止退阀(13)和示压帽(2)构成了一种与压力锅锅盖开合保险装置配合使用并能显示锅内压力的安全显示阀。止退阀(13)的阀体(13a)(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阀座(4))通过螺母安装在压力锅锅盖上,止退阀(13)中有能上下活动的阀芯(13d和13e,其通过在接触面上滚花后过盈地压合连接成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止开阀杆(1)),阀芯(13d和13e)和阀体(13a)之间存在空隙(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贯通孔(3)),示压帽(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显示头(7))伸出上手柄(6),阀芯(13d)的底部安装有硅橡胶密封圈(13b)(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密封垫(2))。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证据1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止开阀杆与显示头是一体的,证据1中阀芯与示压帽是分体的;②权利要求1的止开阀杆中部设有密封圈(5),证据1中相应部位没有密封圈。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3段的记载,由于开合盖保险装置中的止开阀杆上直接带有显示头,且止开阀杆上升和下降到设定位置时,均有密封件,故它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安全、密封性好,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因此,相对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止开阀杆的结构并提高压力锅的密封性,该技术问题的解决是通过使止开阀杆和显示头一体化及在止开阀杆中部设置密封圈而实现的。因此,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通过使止开阀杆和显示头一体化来简化止开阀杆结构和通过在止开阀杆中部设置密封圈来提高压力锅的密封性的启示。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保险压力锅,该压力锅带有气压连锁装置(6),气压连锁装置(6)包括指示阀(7),指示阀(7)设置在锅盖(2)与上手柄(4)之间,它由阀杆(12)、阀套(13)、阀帽(14)组成,阀帽(14)设置在阀杆(12)上面,其顶部涂有鲜艳颜色一目了然(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11行及图1)。由于阀帽是设置在阀杆上而非设置在上手柄或锅盖上,其必然与阀杆成为一体以避免脱落,从图1中也能看出阀帽(14)直接与阀杆(12)形成一体而与上手柄或锅盖之间没有任何固定装置或结构。因此,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
对于区别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止开阀杆上升、即锅内压力逐渐升高的过程中,压力锅内、外经贯通孔相通,为了提高压力锅的密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考虑止开阀杆在升起位置和下落位置时阀芯与阀座间的密封程度,而要使得止开阀杆无论是在升起位置还是下落位置均能密封压力锅,又不影响止开阀杆在阀座上贯通孔中的活动,最简单的方法即是在止开阀杆伸出贯通孔的上下两端分别设置密封圈,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3公开了一种压力锅压力显示装置,其中的止开阀由阀座4和贯穿在阀座贯通孔上、能上下滑移的止开阀芯10组成,止开阀芯10顶端外侧嵌有O型密封圈9,它既防止止开阀芯下滑,又密封阀座端口(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和图1),证据3的O型密封圈9即是在阀芯下落后密封阀芯与阀座间的空隙,其位于阀芯下落后与阀座间空隙的上端口,以起到密封作用。可见,在止开阀杆伸出贯通孔的上下两端分别设置密封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证据1、证据2的技术方案均涉及压力锅的限制开合和显示压力的装置,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还存在如下区别:权利要求1的阀座带有贯通孔,通过贯通孔排气,而证据1的阀芯有气孔,通过气孔排气。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如前所述,证据1中阀芯(13d和13e)和阀体(13a)之间存在的空隙具有排气作用,即是一种贯通孔;其次,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止开阀杆中是否存在气孔,一方面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1的装置中不存在气孔,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取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取舍给本专利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显示头(7)设有色彩。
请求人主张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11行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查明,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11行公开了“阀帽(14)设置在阀杆(12)上面,其顶部涂有鲜艳颜色一目了然”,因此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以上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应被宣告无效的结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26519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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