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头等壁厚防腐螺杆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74
决定日:2010-11-25
委内编号:5W1007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54277.4
申请日:2009-05-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工程研究院
授权公告日:2010-0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曾正伟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孙建梅
国际分类号:F04C 5/00(2006.01);F04B 4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外一篇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154277.4,申请日为2009年05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03日,专利权人为曾正伟。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头等壁厚防腐螺杆泵,包括内带橡胶层(2)的定子壳体(3)及空心转子(1),其特征在于:空心转子(1)螺旋头数为1-4个,空心转子(1)内孔形状与外形相对应,空心转子(1)各处壁厚相等,与空心转子(1)相配的定子壳体(3)螺旋头数为2-5个,定子壳体(3)内孔形状与外形相对应,定子壳体(3)各处壁厚相等,定子壳体(3)外有玻璃钢防腐层。”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工程研究院(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7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16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55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2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9627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要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和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定子壳体螺旋头数为2-5个,空心转子螺旋头数为1-4个,定子壳体外有玻璃钢防腐层”,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另外,采用现有技术中的数控机床不能架空等壁厚的空心转子和定子壳体,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3,同时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4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结合其无效理由,请求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头等壁厚防腐螺杆泵,包括内带橡胶层的定子壳体及空心转子,其中,空心转子螺旋头数为1-4个,空心转子内孔形状与外形相对应,空心转子各处壁厚相等,与空心转子相配的定子壳体螺旋头数为2-5个,定子壳体内孔形状与外形相对应,定子壳体各处壁厚相等,定子壳体外有玻璃钢防腐层。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采油空心转子螺杆泵(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11-16行,图1,图2),它包括定子和定子外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子壳体)、空心转子,空心转子可以是等壁厚的。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等壁厚的橡胶螺杆泵定子(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子壳体),该定子包括螺旋泵筒、橡胶衬套和空腔,并且证据1采用“等壁厚定子”的作用是为了防止热量聚集于螺旋最厚的部分,导致定子过早失效(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1页第2-7段、图1、图2)。
由于证据1与证据2与本专利同属于螺杆泵技术领域,且证据1中采用“等壁厚定子”的目的与本专利相同都是为了防止由于壁厚不均匀所导致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将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通过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和证据1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了多头的定子壳体和空心转子,其中定子壳体螺旋头数为2-5个,空心转子螺旋头数为1-4个;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定子壳体具有玻璃钢防腐层。
然而,在螺杆泵技术领域中,多头螺杆泵是常见的类型,并且空心转子的螺旋头数比定子壳体的螺旋头数少一头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玻璃钢是常用的防腐材料,采用玻璃钢防腐层也是常见的防腐方式。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多头螺杆和玻璃钢防腐层并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5427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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