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通信系统中移动站的活动控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通信系统中移动站的活动控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76
决定日:2010-11-25
委内编号:4W027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6198841.X
申请日:1996-10-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4-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苏青
国际分类号:H04Q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6年10月18日、优先权日为1995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4月14日、名称为“无线通信系统中移动站的活动控制”的96198841.X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对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响应,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和
(b)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其中在唤醒模式期间的第一预定时间中移动站读出全部的分组数据信道时隙,并且在分组数据信道的第一预定时间之后的第二预定时间中在睡眠模式期间移动站读出分配的寻呼时隙。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包括步骤:在所述第二预定时间期满了之后,返回到数字控制信道DCCH并进入所述DCCH上的DCCH睡眠模式。
3.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系统,包括:
一种装置,用于对具有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响应,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和
一种装置,用于将移动站的准备电平通知系统,其中在唤醒模式期间在第一预定时间中移动站读出全部的时隙,并且在分组数据信道的所述第一预定时间之后的第二预定时间中在睡眠模式期间移动站读出分配的寻呼时隙。
4.根据权利要求3的系统,还包括装置,用于在所述第二预定时间之后返回到数字控制信道DCCH并进入所述DCCH上的DCCH睡眠模式。
5.根据权利要求3的系统,其中至少一个计时器具有可由单个移动站用户选择的周期。
6.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计时器具有可由单个移动站用户选择的周期。”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9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6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CN1203724A(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附件2(下称证据2):WO9715154A1(即,本专利的国际公布文本);
附件3(下称证据3):CN1146266C(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无效请求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中下列特征的修改超出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方法;b、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c、对具有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相应,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d、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权利要求3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2,4-6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同样包含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5、6包括的特征“至少一个计时器具有可由单个移动站用户选择的周期”也未记载在公开文本中,也无法从公开文本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5、6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下列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a、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系同种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方法;b、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c、对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响应,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d、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权利要求3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2,4-6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或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同样包含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5、6包括的特征“至少一个计时器具有可由单个移动站用户选择的周期”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5、6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不清楚。并不能确定何种可变周期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在说明书中也未给出解释,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也存在上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问题。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独立权利要求3,其中,引用部分为“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与权利要求6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系统”不同,因而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9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I、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对于权利要求1、3,“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中得知,这里的“准备电平”就指的是模式;能够从说明书的标题“无线通信系统中移动站的活动控制”中知道:本发明涉及活动控制,而且特别能够从例如与附图6a-6c相关联的内容中得知本发明是用于控制移动站的活动模式,也即,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2)从所引用的部分(说明书第11页第22-25行)中可以知道,计时器能够被用户选择和设置,所以该定时器具有可变的周期,而不是具有固定的周期。由于该定时器能够被用户选择和设置,所以自然而然的该定时器的可变周期就是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3) 特征“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以及 “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能够得到授权说明书记载的支持,从说明书记载可知:移动站操作在一种活动模式下,即,准备电平;(4)对于权利要求2、4-6,由于其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因此,引用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4-6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5)权利要求5和6的技术特征“至少一个计时器具有可由单个移动站用户选择的周期”能够得到说明书以下记载的内容的支持,请参见说明书的记载“例如在分组数据模式中,将移动站设置在活动模式中预定的活动时间量”和第15页第8-10行的记载 “移动站可以返回到DCCH睡眠模式由在活动计时器期满之后启动的不活动计时器确定的另一用户可选择的时间量”可知,该计时器能够被用户选择和设置。
II、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1)权利要求1中“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技术特征,表明该周期是一个可变的周期,是清楚的,同时表明该可变周期是不取决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而不是取决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因而引用它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是清楚的;(3)对于权利要求6,独立权利要求3自身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系统而不是方法,因而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6必然也一定是请求保护的一种系统,而不可能是方法。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2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将证据1作为证据2的中文译文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和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2是本专利的国际公布文本,证据1是本专利的中国公开文本,请求人可将证据1作为证据2的中文译文使用,若专利权人对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可以当庭提出并陈述理由。专利权人当庭未对该译文(即证据1)的准确性表示异议。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具体如下:
1、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下列特征的修改超出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方法;b、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c、对具有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相应,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d、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权利要求3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2,4-6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同样包含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同时,权利要求5、6包括的特征“至少一个计时器具有可由单个移动站用户选择的周期”也未记载在公开文本中,也无法从公开文本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5、6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下列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a、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系同种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方法;b、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c、对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响应,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d、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权利要求3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2,4-6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或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同样包含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同时,权利要求5、6包括的特征“至少一个计时器具有可由单个移动站用户选择的周期”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5、6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不清楚。并不能确定何种可变周期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在说明书中也未给出解释,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也存在上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问题。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独立权利要求3,其中,引用部分为“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与权利要求6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系统”不同,因而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案的审查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共提交了三份证据,即证据1、证据2和证据3。专利权人对上述3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请求人提出的将证据1作为证据2的中文译文使用,专利权人未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以证据1作为证据2的中文译文进行审理。
3、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的下列特征的修改超出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方法/系统;b、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c、对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响应,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d、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对应权利要求1)/将移动站的准备电平通知系统(对应权利要求3)。
关于a特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公开文本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没有记载“准备电平”的概念,而且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准备电平”;同时,也没有记载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原说明书第11页第14行记载的“提供用于在系统始发或终止于移动站的事务处理之后控制移动站活动模式的一种方法”、第11页第16-17行记载的:“此活动模式对应于移动站是处于“唤醒”还是进入睡眠模式”,以及原说明书附图6a-6c及其原说明书对应的相关描述可知,控制移动站活动模式与权利要求中的控制准备电平相对应,同时,移动站的活动模式为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也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附图6a-6c中的步骤中均为体现控制移动站的活动模式,因此,权利要求1和3中所述的 “准备电平”必然指的是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活动模式”,由此,权利要求中保护的主题“控制无线通信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方法/系统”也毫无疑义地指向控制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活动模式的方法/系统,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原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因此,权利要求1和3中对于特征a的修改没有超出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b特征,请求人认为,原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但并没有记载“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具有可变周期,也没有记载“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无关的可变周期,因此,特征b修改超范围。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原说明书第14页第16-18行中记载“在分组数据模式中,将移动站设置在活动模式中预定的活动时间量,并且在此活动模式中,将移动站保持唤醒移动用户可选择的时间”以及第15页第8-10行记载的“移动站可以返回到DCCH睡眠模式由在活动计时器确定的另一用户可选择时间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记载的“活动模式中预定的活动时间量”可知,说明书中记载的“计时器”是具有周期的,同时,上述的“移动用户可选择的时间”以及“另一用户可选择时间量”记载可知,计时器对活动时间量进行计时,活动时间量是可以选择的,计时器能够被用户选择和设置,即,可以理解为,计时器是依赖于用户的设置,而不是系统的生成,因而,可以从本专利原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对于特征b的修改没有超出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特征c,请求人认为,(1)特征b超范围,“对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响应”的内容超范围,(2)特征a超范围,“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的内容超范围,因此,特征c修改超范围。对此,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专利原说明书第11页第19-20行记载的“移动站可以不进入睡眠模式,直至所选的活动时间量已期满”可见该内容即是对计时器的期满做出响应,同时基于与上述特征b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和3中的“对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响应”也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确定;(2)根据本专利原说明书的第11页第14-22页所记载的“提供用于在系统始发或终止与移动站的事务处理之后控制移动站活动模式的一种方法。此活动模式时应于移动站是处于“唤醒”还是进入睡眠模式,而这对于系统来说必须知道。知果移动站没有立即进入睡眠模式,则基站可能期望移动站在前面控制信道上读出所有非广播信道。如果移动站处于睡眠模式,则移动站仅读出它的分配的寻呼时隙。移动站可以不进入睡眠模式,直至所选的活动时间量已期满,在活动时间期间,移动站继续读出所有时隙。结果,移动站能立即接收分组数据,从而节省增加移动站应答时间的建立时间,结合上述与上述特征b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地理解,“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是指移动站正操作在某一种活动模式下,“第一准备电平”和“第二准备电平”分别对应所述移动站的两种活动模式,“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是指,移动站活动模式的转换,即当移动站处于睡眠模式时,将移动站的活动模式变成唤醒模式,当移动站处于唤醒模式时,将移动站的活动模式变成睡眠模式。因而,权利要求1和3中的“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 也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和3中特征c能够从本申请原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特征c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于特征d,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以及权利要求3中相对应的“将移动站的准备电平通知系统”在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特征d的修改超范围。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原说明书的中文译文的第11页15-16行记载了“此活动模式时应于移动站是处于“唤醒”还是进入睡眠模式,而这对于系统来说必须知道”,第14页第15-16行记载有“更具体地,在诸如登记消息的事务处理中,移动站将其所希望的操作模式通知系统”,由此可见,结合与上述特征b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以及“将移动站的准备电平通知系统”的内容,即特征d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修改超范围的几点理由均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4-6
①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6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6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4-6也存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中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缺陷,修改超范围的理由与针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理由相同。合议组认为:在其针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4-6由于被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修改不超范围,因此也不存在由于引用关系而导致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请求人基于同样理由而提出的权利要求2,4-6修改超范围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②关于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
请求人主张:虽然在本专利授权文本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但是说明书并没有记载“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具有周期,更并没有记载“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具有单个移动站用户选择的周期。而且根据本专利公开文本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至少一个计时器具有可由单个移动站用户选择的周期”。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原说明书第14页第16-18行中记载“在分组数据模式中,将移动站设置在活动模式中预定的活动时间量,并且在此活动模式中,将移动站保持唤醒移动用户可选择的时间”以及第15页第8-10行记载的“移动站可以返回到DCCH睡眠模式由在活动计时器确定的另一用户可选择时间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记载的“活动模式中预定的活动时间量”可知,移动站的活动时间量是用户可以进行选择和设置的,计时器能够被用户选择和设置,因而,“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对应权利要求1)以及“将移动站的准备电平通知系统”(对应权利要求3)的内容可以从本专利原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特征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的下列特征的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a、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方法/系统;b、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c、对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响应,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d、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对应权利要求1)/将移动站的准备电平通知系统(对应权利要求3)。
关于a特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文本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没有记载“准备电平”的概念,而且根据说明书公开内容也不能概括得出“准备电平”;同时,也没有公开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授权文本的说明书第11页第19行记载的“提供用于在系统始发或终止于移动站的事务处理之后控制移动站活动模式的一种方法”、该页第20-21行记载的:“此活动模式对应于移动站是处于“唤醒”还是进入睡眠模式”,以及授权文本的说明书附图6a-6c及其授权文本的说明书对应的相关描述可知,控制移动站活动模式与权利要求中的控制准备电平相对应,同时,移动站的活动模式为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也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附图6a-6c中的步骤中均为体现控制移动站的活动模式,因此,权利要求1和3中所述的 “准备电平”必然指的是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活动模式”,由此,权利要求中保护的主题“控制无线通信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准备电平的一种方法/系统”也毫无疑义地指向控制系统中包括移动站的唤醒模式与睡眠模式的活动模式的方法/系统,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因此,权利要求1和3中对于特征a的描述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b特征,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但并没有记载“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具有可变周期,也没有记载“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无关的可变周期,因此,特征b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授权文本的说明书第14页第16-18行中记载“在分组数据模式中,将移动站设置在活动模式中预定的活动时间量,并且在此活动模式中,将移动站保持唤醒移动用户可选择的时间”以及第15页第8-10行记载的“移动站可以返回到DCCH睡眠模式由在活动计时器确定的另一用户可选择时间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记载的“活动模式中预定的活动时间量”可知,说明书中记载的“计时器”是具有周期的,同时,上述的“移动用户可选择的时间”以及“另一用户可选择时间量”记载可知,计时器对活动时间量进行计时,活动时间量是可以选择的,计时器能够被用户选择和设置,即,可以理解为,计时器是依赖于用户的设置,而不是系统的生成,因而,可以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对于特征b的描述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特征c,请求人认为,(1)特征b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对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响应”的内容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特征a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 的内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此,特征c的的内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对此,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11页第24-25行记载的“移动站可以不进入睡眠模式,直至所选的活动时间量已期满”可见该内容即是对计时器的期满做出响应,同时基于与上述特征b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和3中的“对具有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的至少一个计时器的期满作出响应”也可以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概括得出;(2)根据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11页第19-27页所记载的“提供用于在系统始发或终止与移动站的事务处理之后控制移动站活动模式的一种方法。此活动模式时应于移动站是处于“唤醒”还是进入睡眠模式,而这对于系统来说必须知道。知果移动站没有立即进入睡眠模式,则基站可能期望移动站在前面控制信道上读出所有非广播信道。如果移动站处于睡眠模式,则移动站仅读出它的分配的寻呼时隙。移动站可以不进入睡眠模式,直至所选的活动时间量已期满,在活动时间期间,移动站继续读出所有时隙。结果,移动站能立即接收分组数据,从而节省增加移动站应答时间的建立时间”,结合上述与上述特征b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地理解,“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是指移动站正操作在某一种活动模式下,“第一准备电平”和“第二准备电平”分别对应所述移动站的两种活动模式,“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是指,移动站活动模式的转换,即当移动站处于睡眠模式时,将移动站的活动模式变成唤醒模式,当移动站处于唤醒模式时,将移动站的活动模式变成睡眠模式。因而,权利要求1和3中的“将移动站正操作的准备电平从第一准备电平变为第二准备电平” 也可以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和3中特征c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特征d,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以及权利要求3中相对应的“将移动站的准备电平通知系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11页19-21行记载了“此活动模式时应于移动站是处于“唤醒”还是进入睡眠模式,而这对于系统来说必须知道”,第14页第15-16行记载有“更具体地,在诸如登记消息的事务处理中,移动站将其所希望的操作模式通知系统”,由此可见,结合上述与上述特征b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以及“将移动站的准备电平通知系统”的内容,即特征d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几点理由均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4-6
①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6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6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4-6也存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中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2,4-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与针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理由相同,在其针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基于同样理由而提出的权利要求2,4-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②关于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
请求人主张:虽然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但是说明书并没有公开“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具有周期,更并没有公开“活动计时器”和“不活动计时器”具有单个移动站用户选择的周期。而且根据授权文本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也不能概括得到“至少一个计时器具有可由单个移动站用户选择的周期”。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14页第16-18行中记载“在分组数据模式中,将移动站设置在活动模式中预定的活动时间量,并且在此活动模式中,将移动站保持唤醒移动用户可选择的时间”以及第15页第8-10行记载的“移动站可以返回到DCCH睡眠模式由在活动计时器确定的另一用户可选择时间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记载的“活动模式中预定的活动时间量”可知,移动站的活动时间量是用户可以进行选择和设置的,计时器能够被用户选择和设置,因而,“在系统上确定移动站的准备电平”(对应权利要求1)以及“将移动站的准备电平通知系统”(对应权利要求3)的内容可以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该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出于以下几点具体理由:a、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 “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不清楚,并不能确定何种可变周期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在说明书中也未给出解释,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也存在上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问题;b、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独立权利要求3,其中,引用部分为“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与权利要求6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系统”不同,因而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理由a:在对请求人提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无效理由c特征的阐述中,合议组已经明确指出, “与无线通信系统要求无关的可变周期”即指计时器的周期依赖于用户的选择和设置,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请求人针对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则从属权利要求2亦不能被认为由于同样的事实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关于理由b: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引用的主题是一种方法,而权利要求6引用的是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的主题则是一种系统,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的引用部分出现了明显的笔误,专利权人对此提出:对于权利要求6,独立权利要求3自身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系统而不是方法,因而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6必然也一定是请求保护的一种系统,而不可能是方法。合议组可以确定:引用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6明显是在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上出现了笔误,即,权利要求6的引用部分应为“根据权利要求3的系统”。因而,该内容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直接地确定,即不能仅因此而认定权利要求6的相关表述是不清楚的,请求人所主张的由于权利要求6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系统”不同而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96198841.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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