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75
决定日:2010-12-03
委内编号:5W1003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25426.7
申请日:2008-11-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魏勇
授权公告日:2009-08-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高雪
国际分类号:H04R9/02(2006.01) ,H04R 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载明的技术特征就能够清楚地确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均相同,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如果根据现有技术获得一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225426.7,申请日为2008年11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包括:
壳体;
磁路系统,固定安装在所述壳体内;
振动系统,包括振膜和音圈,所述振膜包括固定在所述壳体上的振膜边缘部,固定安装所述音圈的振膜中心部,以及连接振膜边缘部和振膜中心部的振膜连接部,所述振膜中心部为平面结构;
其特征在于:
所述振膜连接部设有朝向盆架内部空腔的环形下沉凹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振膜中心部表面结合有复合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层为平面结构,粘结于所述振膜中心部的上、下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层的覆盖范围包括所述振膜中心部的部分区域。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层覆盖范围包括所述振膜中心部的全部区域。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层为塑料薄片。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振膜连接部设有花纹。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振膜的周边形状为椭圆形、圆形、跑道型或长方形。
9. 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路系统为内磁路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魏勇(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专利号为0322590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5月26日;
附件2:专利号为200720119609.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9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 “所述振膜连接部设有朝向盆架内部空腔的环形下沉凹陷”的“朝向盆架内部空腔”技术特征描述不清楚;首先,盆架是什么元件,定义不清楚;第二,盆架内部空腔的位置不清楚。因而,导致“环形下沉凹陷”的朝向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9是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的进一步限定,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附件1已经完全揭示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所界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部分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8、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2-8部分的技术特征都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和引用权利要求2-8的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4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本专利采用的技术方案为:通过在中心为平面结构的振膜的边缘上设置有朝向盆架内部的环形下沉凹陷;本专利的技术效果为降低使用该振膜的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的高度;而附件1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将振膜设置为平面结构,技术效果为降低传统结构的锥形扬声器存在的高度大问题;同时无效请求中对描述附件1中设有与本专利技术相同的环形下沉凹陷,这一设计没有在原文中描述,在附件1的图样中也无法确定无异议的得出,因此本专利技术与证据1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并且本专利技术与附件1的这种设计是应用在不同的产品结构上,对业内技术人员来讲并非显而易见,因此本专利的权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中 “朝向盆架内部空腔”技术特征描述不清楚;首先,盆架是什么元件,定义不清楚;第二,盆架内部空腔的位置不清楚;因而,导致“环形下沉凹陷”的朝向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和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1)附件1和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附件1主要用于汽车等大型设备,而本专利是小型电子科技产品;2)附件1没有振膜中心部,附件1中心是一个孔;3)附件1没有公开振膜连接部具有下沉凹陷,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作为证据的附件1、附件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附件1、附件2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附件2适用于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之处,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记载,所述“所述磁路系统包括能承载一定磁通的金属材质的盆架21及安装在盆架21上形成所述电声转换器磁间隙的磁铁22和改善磁通的华司23,所述盆架21与壳体1通过粘结、注塑等工艺结合而成”,说明书中清楚的记载了盆架的技术特征,而且盆架是电声转换器中常用的技术,而且通过图1可以清楚的看到盆架21的结构,因此朝向内部空腔的技术特征是描述清楚的,因此说明书中清楚的记载了技术特征“所述振膜连接部设有朝向盆架内部空腔的环形下沉凹陷”,并且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振膜连接部设有朝向盆架内部空腔的环形下沉凹陷”清楚的限定了振膜连接部的结构,其设有朝向盆架内部空腔的环形下沉凹陷,并且清楚的限定了振膜连接部与盆架内部空腔的位置关系,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的上述内容描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包括:壳体;磁路系统,固定安装在所述壳体内;振动系统,包括振膜和音圈,所述振膜包括固定在所述壳体上的振膜边缘部,固定安装所述音圈的振膜中心部,以及连接振膜边缘部和振膜中心部的振膜连接部,所述振膜中心部为平面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振膜连接部设有朝向盆架内部空腔的环形下沉凹陷。
附件1公开了一种易携带薄面型扬声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二段、附图2、权利要求1):易携带薄面型扬声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包括有框架本体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磁路系统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磁路系统)以及与中间开有孔31的平面振膜3,并且从附图中可以看出磁路系统2在框架本体1内(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磁路系统安装在所述壳体内),框架本体1与平面振膜3形成有一共振腔,磁路组件2由u型铁21、永久磁铁22、铁芯23及音圈24组成,设置于U型铁21内部的永久磁铁22与铁芯23连同U型铁21一起固设于框架本体1内部的中央位置,其中附件1中的平面振膜3和音圈24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振动系统,包括振膜和音圈”;并且从附件1的图2中可以看到,平面振膜3与音圈24和框架本体1相连接,且平面振膜3包括固定在所述框架本体1上的振膜边缘部,固定安装所述音圈24上的振膜中心部,以及连接振膜边缘部和振膜中心部的振膜连接部;附件1的振膜是平面振膜,因此其中心部为平面结构,并且从附件1的附图2中可以看出振膜连接部设有朝向框架本体1内部空腔的环形下沉凹陷,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附件1和本专利均涉及电声转换器,并且可以在保证振膜良好声学性能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了电声转换器的体积,从而均实现了电声转换器的薄型化,因此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磁路系统为内磁路结构”,而从附件1的图2中可以看出,组成磁路系统的U型铁21、永久磁铁22、铁芯23和音圈24均位于框架本体1和平面振膜3所形成的空腔内,因此附件1的磁路系统也是内磁路系统,因此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振膜中心部表面结合有复合层”,附件2公开了微型发声器件的复合振膜,并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所述平面塑料振膜2通过胶合层3而粘贴于主振膜1的凹平面14内从而形成复合振膜,该平面塑料振膜2的形状、厚度与位置并不是固定的,通过对平面塑料振膜2厚度、形状和在振膜上的位置调节,并配合主振膜1的局部形状。其中平面振膜2就相当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的复合层,并且平面振膜2在主振膜上的位置是可调节的,因此平面振膜2是可以调节到主振膜1的振膜中心部的,因此附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附件2公开的是用于微型发声器件的复合振膜,因此附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可以将附件2与附件1进行结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复合层为平面结构,粘结于所述振膜中心部的上、下两个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对附件2公开了微型发声器件的复合振膜,并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也倒数第2段):所述平面塑料振膜2通过胶合层3而粘贴于主振膜1的凹平面14内从而形成复合振膜,平面塑料振膜2可由高分子塑料薄膜制成,其表面为平面;因此附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复合层的覆盖范围包括所述振膜中心部的部分区域”,对附件2公开了微型发声器件的复合振膜,并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也倒数第2段):该平面塑料振膜2的形状、厚度与位置并不是固定的,通过对平面塑料振膜2厚度、形状和在振膜上的位置调节,并配合主振膜1的局部形状;因此附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复合层覆盖范围包括所述振膜中心部的全部区域”,对附件2公开了微型发声器件的复合振膜,并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也倒数第2段):所述主振膜1内缘为音圈安装位12,在所述主振膜1上的局部区域还设有若干凹平面14,该局部区域的优选为主振膜1的中心部位; 所述平面塑料振膜2的形状大小与主振膜1上的凹平面14的形状大小相同或相近。因此附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复合层为塑料薄片”,对附件2公开了微型发声器件的复合振膜,并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也倒数第2段):该平面塑料振膜2的形状、厚度与位置并不是固定的;因此附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振膜连接部设有花纹”,对附件2公开了微型发声器件的复合振膜,并公开了:参见附件2的图1可知,主振膜1的外侧设有花纹,也就是振膜连接部设有花纹,因此附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振膜的周边形状为椭圆形、圆形、跑道型或长方形”,对附件2公开了微型发声器件的复合振膜,并公开了:参见附件1图1可知,附件1中的主振膜的周边形状是跑道型的,而椭圆形、圆形和长方形都是在跑道型基础上的变形,与跑道型不无实质差异;因此附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磁路系统为内磁路结构”,而从附件1的图2中可以看出,组成磁路系统的U型铁21、永久磁铁22、铁芯23和音圈24均位于框架本体1和平面振膜3所形成的空腔内,因此附件1的磁路系统也是内磁路系统,因此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2-8的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附件1提供一种体积小、厚度小,结构简单且方便安装与携带的扬声器结构;而本专利是提供一种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其进一步降低了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振膜的本体高度,使整微型动圈式电声转换器的高度可以进一步的降低,因此附件1和本专利均是涉及电声转换器,因此两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都是为了达到更小型化的技术效果;2)附件1中的平面振膜3就相当于本专利的振膜,其是一个环形的平面振膜,因此该环形内侧的振膜就是振膜中心部,因此附件1是存在振膜中心部的;3)从附件1的图2中可以清楚的看出,在平面振膜3的外侧存在下沉凹陷,而其下沉凹陷的外侧就是与框架本体的连接部分,因此附件1公开了在振膜连接部具有下沉凹陷。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2-8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082022542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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