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瓶贴(果粒橙)
=1908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56
决定日:2011-07-19
委内编号:6W1007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157892.1
申请日:2008-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余兆洋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何龙桥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和在先设计都是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外观设计,两者构图所使用的题材相同,基本图形相同,图形的布局方式基本相同;色彩的构成方式上也基本相同。从总体上形成的视觉形象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局部差别未能带来显著的影响。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1月0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瓶贴(果粒橙)”的200830157892.1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为余兆洋。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都市丽人》杂志,2008年6月刊,总第97期,的封面和第121页的复印件2页;
附件2:《都市丽人》杂志,2008年8月刊,总第99期,封面和第94-95页的复印件3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2的出版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中均刊登了“美之源”“果粒橙”瓶装饮料的图片,本专利和上述图片所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1月10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上半部分是半个橙子的写实图像,具有放射状的图形,下半部分的设计使主体悬浮在画面上,本专利和上述附件记载的外观设计存在显著差别,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 合议组依照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和附件2的原件,说明两份附件所刊登的“美之源”“果粒橙”瓶装饮料外观设计是相同的。请求人就本专利和附件中刊登的上述外观设计的相近似问题陈述了意见,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都市丽人》杂志,2008年6月刊,总第97期的封面和第121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附件1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附件不真实。合议组经过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由《都市丽人》杂志社2008年6月1日出版,国际标准刊号是JSSN1009-9182。该杂志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其中的第121页刊登了一篇题为“活出生机喝的自然”的产品广告。所述广告的右下角具有瓶装饮料的图像(下称在先设计)。故附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瓶贴(果粒橙)”的授权公告仅有1幅视图,简要说明声明:要求保护色彩。如本专利附图所示,本专利由两幅相同的基本图案和商标说明性文字、“QS”标志及条码组成,所述基本图案以切开的橙子为题材,上半部分是半圆形的切开的橙子,显示了呈放射状排列的果肉和橙子的外皮;所述橙子正中为长方形的图形,该图形上半部分是黑色色块和横向排列的中文,下部是红色色块和横向排列的黑色“果粒橙”的字样;所述半圆形橙子的外部是蓝色的区域,该区域上具有放射状的白色光线条,并具有向上弯曲排列的“含真正果肉和维生素C”的字样,该蓝色区域过渡至中部白色区域后再渐变到下部的橙色区域;本专利的下部具有立体的半个橙子的图像,该半个橙子配有三片绿色的叶子,并悬浮在橙子的图像和橙色的背景之上,左侧具有纵向排列的中文,下部具有白色的“橙汁饮料”的字样和中文文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如附件1第121页刊登的图片所示,在先设计的图案以切开的橙子为题材,上半部分是半圆形的橙子果肉;所述橙肉图案正中为一长方形框,该方框的上半部分是黑色色块和横向排列的中文,下部是红色色块和横向排列的黑色 “果粒橙”的字样;所述半圆形橙子的外部是蓝色的区域,该区域上具有放射状的白色光线条,并具有向上弯曲排列的“特加柔取的阳光果肉”的字样;该蓝色区域过渡至中部白色区域后再渐变到下部的橙色区域;在先设计的下部具有立体的半个橙子的图像,该半个橙子配有两片绿色的叶子,并悬浮在橙子的图像和橙色的背景之上,下部具有白色的“橙汁饮料”的字样和中文文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的基本图案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1. 题材相同,都采用切开的橙子;2.各个组成部分的图像和布局基本相同,上部是是半圆形的橙子果肉图案,该图案上具有带有文字的长方形的区域;下部是切开的橙子的立体图案,该图案悬浮在橙子的图像和橙色的背景之上;中部是具有光线条的蓝色的区域,所述区域上具有向上弯曲排列的文字。3.色彩搭配相同,均以橙色和蓝色为主色调,搭配少量黑色、绿色和红色。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本专利上部的图案包含橙子的外皮,在先设计没有,两者显示出的放射状的纹理不同;2.下部衬托立体橙子图像的叶子和橙子的数量不同;3.本专利立体橙子的左侧具有纵向排列的文字,在先设计没有。
合议组认为,在先设计与本专利都是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外观设计。两者构图所使用的题材相同,基本图形相同,图形的布局方式基本相同;色彩的构成方式上也基本相同。上部图像都显示出橙子的果肉,本专利在该部分具有的纹理和的外皮元素没有使之与在先设计形成明显区别;下部局部增加一片绿色叶片依然是对切开的立体橙子的衬托,没有对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增加的纵向排列的文字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本专利基本图案之间的商标、说明性文字、“QS”标志和条码属于标贴类产品的惯常内容,没有对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从总体上形成的视觉形象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局部差别未能带来显著的影响,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和申请日之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830157892.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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