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层面料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11
决定日:2010-11-29
委内编号:5W1006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24527.X
申请日:2009-07-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大利仕服装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桐乡市亨奴服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D04B 1/00 (2006.01)D04B 1/14 (2006.01)D04B 21/00 (2006.01)D02J 1/08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可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9年07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名称为“双层面料结构”的200920124527.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桐乡市亨奴服饰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层面料结构,由纺线构成,其特征是纺线是由桑蚕丝作为底线形成面料内层,锦纶丝作为面线形成面料外层纺织组成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面料结构,其特征是所述的面料外层由锦纶丝和涤纶丝交织配合纺织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层面料结构,其特征是所述的锦纶丝是由数股的锦纶丝经过对称加捻后形成网络状结构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层面料结构,其特征是每一百根丝中桑蚕丝占10根至30根。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层面料结构,其特征是每一百根丝中桑蚕丝占10根至30根。”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市大利仕服装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6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不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提出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锦纶盖真丝双面织物的开发”,张培坤、张鸣,针织工业,第8、9页复印件,2005年5月,共2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9年1月14日,公开号为CN10134381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3: 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412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8年9月24日,公开号为CN1012705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5:“真丝绸织造工艺的改进”,钱飞,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05届),封面、中文提要第1页复印件,论文提交日为2005年10月,共2页;
证据6:词条“锦涤纺”百度上的搜索结果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7:“涤锦双弹面料开发”,贺良震、陈伟玲,染整技术,英文目录页、第16-19页复印件,2007年5月,共5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51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9:公开日为2008年8月20日,公开号为CN1012455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纺线是由……纺织组成的”不清楚,不知道是由面料内层与面料外层纺织组成,还是由桑蚕丝与锦纶丝纺织组成;此外,“由……纺织组成的”是一个封闭结构,而权利要求2中又限定了锦纶丝以外的涤纶丝,权利要求1、2矛盾,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由于权利要求1、2不清楚导致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清楚;权利要求1缺少技术特征“锦纶丝由双数股的锦纶丝经过对称加捻后形成网络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料缺少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也能取得与实施例1相同的技术效果并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中“数股”包含了2股以上的任意股,而说明书中明确指出是“双数股”,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到“数股”,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由于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导致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针眼偏斜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锦纶丝由双数股的锦纶丝经过对称加捻后形成网络状结构”;③权利要求4、5中附加技术特征既不是对产品的形状也不是对构造所作的限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④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或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或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1-9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07月26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所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10:“涤纶双捻向低弹网络丝生产工艺探讨”,王革、杨为,合成纤维,第34-35页复印件,第29卷第6期,2000年11月,共2页;
证据11:公开日为2009年2月25日,公开号为CN101372783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12:公开日为1996年1月31日,公开号为CN1115801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0、11、12均公开了采用将S捻线与Z捻线合为一股制造出SZ合线,由此可见将锦纶加捻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8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07月26日再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10-12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声称删除权利要求1、2和4,删除权利要求3中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并认为:①新的权利要求1描述的内容是面料由纺线构成,而纺线主要使用锦纶丝和桑蚕丝;新的权利要求1也克服了原权利要求1、2由于封闭结构导致的矛盾问题,故新的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清楚;且新的权利要求1包含了技术特征“数股锦纶丝经过对称加捻后形成网络状结构”、“数股”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且“对称加捻”可以直接知晓锦纶丝的股数为双数股,因而新的权利要求1、2得到说明书的支持;②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包含了必要技术特征“锦纶丝是由数股锦纶丝经过对称加捻后形成的网络结构”;③“每一百根丝中桑蚕丝占10根至30根”是对纺线构造的限定,因而新的权利要求2是对产品构造提出的改进;④新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5及证据7-9均存在区别特征,因而具有新颖性;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其的区别特征在证据8、9中均没有被公开,故新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但是,专利权人并未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合议组于2010年09月27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不再坚持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意见,故仍然依据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进行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证据1-3之一评价权利要求1新颖性;证据1-3之一或者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0或11或1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4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4之一与证据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4创造性;证据1-4之一与证据10-12之一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4之一、证据7、证据10-12之一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5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5、7、10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在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并且在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主张,故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
2、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2为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据7、10为非专利文献,请求人提交了上述证据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的真丝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桑蚕丝不同,真丝比如还包括人造真丝,证据2中的尼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锦纶不是同一种材料,对面料来说有一定的影响。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针织尼龙真丝面料,面料正面采用尼龙丝层,色彩鲜艳、色牢度高、耐磨,光泽度强,比蚕丝光泽更好;其内面采用真丝,吸湿力强,透气性好。该面料制成衣服时,衣服与人体接触的是蚕丝,柔软爽滑,穿着舒适,还具有抗菌作用。(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第17-20行、图1)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2也公开了尼龙、蚕丝双层面料结构,双层面料是由蚕丝形成面料内层,尼龙丝形成面料外层针织组成。证据2中的尼龙是锦纶的旧称,两者实为同一种材料;证据2中的针织是纺织的下位概念;另外,蚕丝和尼龙丝必须先构成纺线后才能用于针织,故证据2隐含公开了“双层面料结构由纺线构成,蚕丝作为底线,尼龙丝作为面线”的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是桑蚕丝,证据2在说明书中记载了“衣服与人体接触的是蚕丝”,未明确说明是桑蚕丝。
但是,证据2已经公开了蚕丝,且桑蚕丝是蚕丝中最常用的一种,故本专利进一步采用桑蚕丝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选择,且该选择也未取得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面料外层由锦纶丝和涤纶丝交织配合纺织组成”。请求人认为: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涤纶用来提花,与证据7解决抗皱问题没有关系,其在锦纶中加入涤纶是为了保证面料上图案及面料的各种变化。
经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涤锦双弹面料,由于面料质地轻盈、手感柔软、颜色鲜艳,所以涤锦交织平纹弹力面料特别适合做春夏时装。涤锦交织和涤锦复合丝斜纹弹力面料悬垂性良好、手感柔软,适合做秋冬季服装面料。(参见证据7第17页左栏第2段)
可见,证据7公开了锦纶丝和涤纶丝交织配合纺织组成面料的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作用也是对面料外观所得到的视觉颜色起到调色,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锦纶丝是由数股的锦纶丝经过对称加捻后形成网络状结构的”。请求人认为:证据10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0没有全部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四个技术特征。
经查,证据10公开了一种涤纶双捻向低弹网络丝生产工艺,采用“S”和“Z”捻向的丝条合股网络加工而成的无捻度低弹网络丝,消除了常规低弹丝的残余扭矩,有利于整经织造。(参见证据10的第34页第1段)
可见,证据10公开了涤纶丝是由数股的涤纶丝经过对称加捻后形成网络状结构,虽然证据10与权利要求3的对象不同,但是涤纶丝与锦纶丝都是常用的纺织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0的技术方案应用到锦纶丝上,同样可以解决使面料表面光滑、针孔平齐的技术问题,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每一百根丝中桑蚕丝占10根至30根”。请求人认为:这仅是数量上的问题,如同证据1最后一段所描述的是为了降低成本;专利权人认为:不是成本问题,如果桑蚕丝和锦纶丝根数限定倒过来的话外层的锦纶丝起不到其效果。
合议组认为:桑蚕丝成本比锦纶成本高,因此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减少内层真丝的用量,即“每一百根丝中桑蚕丝占10根至30根”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2452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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