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15
决定日:2010-11-29
委内编号:5W1005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6121.2
申请日:2005-10-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天腾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创自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刘利芳
国际分类号:G06K 7/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和教导下将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简单的组合并相应地作出具有预计效果的改变从而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20066121.2,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包括一外壳、一插卡口、滚轮、传感器、RS232接口、一控制电路、一微处理器,所述的控制电路包括电源模块、通讯模块和驱动模块等,所述的微处理器与所述的控制电路相连接,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还包括一射频卡读写模块,设置与所述的控制电路连接;一感应天线,设置在所述的外壳内,与所述的射频卡读写模块连接;所述的控制电路还包括一磁卡读模块和一IC卡读写模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IC卡读写模块设置为接触式IC卡读写模块,包括一读写模块,一触点,所述的触点设置在一触点座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动力结构,设置在所述的触点座上,用于将所述的触点座压下以接触IC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存储器,用以存储所述的磁卡读模块的磁头所读取的卡的数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设置一RS232接口,用于接受外部指令。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磁卡读模块的磁头、所述的感应天线及所述的触点座顺序设置在所述的读卡器装置内。
7、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双向进卡出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结构设置为继电器。
8、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双向进卡出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结构设置为电磁铁。
9、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储器为可擦写存储器。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储器为不可擦写存储器。”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天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5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五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JP特开2005-71253A(其公开日为2005年03月17日)公开文本部分复印件共11页、及中文译文共14页;
证据2:KR2003-0087200A(其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4日)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6页、及中文译文共19页;
证据3:CN2669275Y(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05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证据4:CN2609076Y(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3月31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证据5:CN1542689A(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03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3页。
请求人认为:(1) 被请求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4及公知常识、证据1及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2)被请求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被请求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并未出现控制电路、传感器、电源模块、驱动模块、IC卡读写模块、射频卡读写模块、感应天线等技术特征或技术术语;另外,微处理器与控制电路相连接、射频卡读写模块与控制电路连接、感应天线与射频卡读写模块连接、控制电路还包括一磁卡读模块和一IC卡读写模块等连接关系也无法得到支持,且均不能从说明书部分毫无疑义地推导出其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显然该权利要求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被请求专利的权利要求3还包括一设置在触点座上的动力结构,此在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均没有得到说明和支持。因此该权利要求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被请求专利的权利要求2-10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包括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且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8的继电器等。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6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包括一外壳、一插卡口、滚轮、传感器、RS232接口、一控制电路、一微处理器,所述的控制电路包括电源模块、通讯模块和驱动模块等,所述的微处理器与所述的控制电路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还包括一射频卡读写模块,设置与所述的控制电路连接;一感应天线,设置在所述的外壳内,与所述的射频卡读写模块连接;所述的控制电路还包括一磁卡读模块和一IC卡读写模块;所述的磁卡读模块的磁头、所述的感应天线及所述IC卡读写模块的触点座顺序设置在所述的读卡器装置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IC卡读写模块设置为接触式IC卡读写模块,包括一读写模块,一触点,所述的触点设置在一触点座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动力结构,设置在所述的触点座上,用于将所述的触点座压下以接触IC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存储器,用以存储所述的磁卡读模块的磁头所读取的卡的数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设置一RS232接口,用于接受外部指令。
6、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结构设置为继电器。
7、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结构设置为电磁铁。
8、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储器为可擦写存储器。
9、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储器为不可擦写存储器。”
并且专利权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l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5及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上述的证据组合方式都没有公开本权利要求1中的RS232接口、驱动模块、射频卡读写模块设置与所述的控制电路和感应天线连接关系、磁卡读模块的磁头、感应天线及IC卡读写模块的触点座顺序设置在读卡器装置内的部件具体位置关系;本专利的RF卡是在读卡器装置内部与感应天线进行信号传输,而证据1的感应天线就是在读卡器装置外部进行信号传输。
上述的区别特征克服了现有的读卡器装置只是将整个读卡器结构分成不同的部分,然后分别读取不同的卡的数据,以及射频感应天线外置、将读写射频卡的读卡器装置与其他读卡器装置简单的叠加的缺点。通过将读射频卡的读写电路和感应天线置于普通读卡器的外壳内,实现了减小读卡器的体积,降低成本,使结构简单的优点。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9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所涉及的部件组成、连接关系和相对的具体位置都得到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支持,并且在说明书都能找到相对应的技术术语和具体描述。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针对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没有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 10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且双发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了,因为在后的委内编号为5W100531的无效宣告请求已经包括了在先的委内编号为5W100518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全部无效宣告理由且证据相同,因此放弃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5W100518;进一步明确无效理由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4及公知常识、证据1及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以及被请求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证据6:《智能卡安全与应用》(第二版),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作者:杨义先等;出版日期为2002年02月28日;
证据7:《自装IC智能卡机》,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李裕华等;出版日期2005年03月31日;
证据6-7分别是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出版的教科书的相关复印页,是公知常识性证据,并且请求人是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提交的,合议组认为证据6-7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并认定上述证据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合议组请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复印件的真实性、公开性,专利权人认可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合议组当庭将复印件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3)合议组指出,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中,将原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6合并入权利要求1,但是增加了“IC卡读写模块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及审查指南关于修改的方式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接受上述意见,并同意删除增加的技术特征,表示两天内提交修改的文本。
(4)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证据2都是外国专利文献,而请求人提交的是复印件,不能够认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合议组认为日本专利文献可以在专利局的检索系统中检索得到,合议组将进行代为核实;关于韩国的专利文献,要求请求人在专利局的检索中心进行检索打印并在相关部门盖章证明;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双方同意上述处理方式。但经请求人核实,专利局检索中心已经不再进行此项工作,因此,由合议组代为对韩国专利文献一并进行核实。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0日按合议组要求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的权利要求书。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答复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6补入权利要求1,但是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IC卡读写模块”字样。此次修改并非是对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关于修改的方式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上述问题,专利权人当庭接受上述意见,并同意删除增加的技术特征,表示两天内提交修改的文本。因此,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文本中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而权利要求书是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0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本次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关于修改的方式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包括一外壳、一插卡口、滚轮、传感器、RS232接口、一控制电路、一微处理器,所述的控制电路包括电源模块、通讯模块和驱动模块等,所述的微处理器与所述的控制电路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还包括一射频卡读写模块,设置与所述的控制电路连接;一感应天线,设置在所述的外壳内,与所述的射频卡读写模块连接;所述的控制电路还包括一磁卡读模块和一IC卡读写模块;所述的磁卡读模块的磁头、所述的感应天线及所述的触点座顺序设置在所述的读卡器装置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IC卡读写模块设置为接触式IC卡读写模块,包括一读写模块,一触点,所述的触点设置在一触点座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动力结构,设置在所述的触点座上,用于将所述的触点座压下以接触IC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存储器,用以存储所述的磁卡读模块的磁头所读取的卡的数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设置一RS232接口,用于接受外部指令。
6、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结构设置为继电器。
7、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结构设置为电磁铁。
8、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储器为可擦写存储器。
9、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储器为不可擦写存储器。”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为外国专利文献,而证据3-5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6-7为教科书,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是对其译文均无异议,对证据3-7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虽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反证,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而且证据1-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7不具有创造性,并指定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为了方便对比,合议组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划分为如下技术特征的集合:
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技术特征A),包括一外壳、一插卡口、滚轮、传感器、RS232接口、一控制电路、一微处理器(技术特征B),所述的控制电路包括电源模块、通讯模块和驱动模块等(技术特征C),所述的微处理器与所述的控制电路相连接(技术特征D),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种三卡合一读卡的读卡器装置还包括一射频卡读写模块,设置与所述的控制电路连接(技术特征E);一感应天线,设置在所述的外壳内,与所述的射频卡读写模块连接(技术特征F);所述的控制电路还包括一磁卡读模块和一IC卡读写模块(技术特征G);所述的磁卡读模块的磁头、所述的感应天线及所述IC卡读写模块的触点座顺序设置在所述的读卡器装置内(技术特征H)。
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7-26,30-46段,附图1、2、4)公开了一种IC卡读卡装置:IC卡装置10是包含了读取功能和写入功能中至少一项的装置。IC卡装置10上设计配备了卡片插入口100,可将卡片20插入到该卡片插入口100中。从卡片插入口100到装置内部设计了收纳通道101。收纳通道101的插入口100附近设置了卡片插入检测机构。在此列中,传感器的发射管104长期发光,由LED对面设置的传感器的接受管105长期监测,其光线在被卡片20遮挡时,即判断卡片已经插入,上部收纳滚轮106向卡片20施加与下部收纳滚轮107进行适当接触的向下压力。收纳通道101的下部设置了磁头108,此部件从卡片上设置的磁条中读取或写入数据。微处理器201是根据在ROM203中烧录的程序进行控制的中央处理器。通信接口207是与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等服务器进行连接的通讯线路。控制电路215对微处理器201发出的控制信号进行响应,收纳马达216。收纳马达216转动下部收纳滚轮107。在磁头108的退回机构和接触IC卡卡座110的退回机构也是电驱动的情况下,微处理器201也可控制这些驱动回路。插卡检测传感器212,由上述LED104和光感应器105等构成,是用于检测卡片插入/未插入状态的检测回路。插卡检测传感器212将检测结果发送至微处理器201。RF卡模块220,是以RF感应天线109为介质与非接触型卡片进行通讯的通讯回路。IC卡模块221,是以接触IC卡卡座110为介质与接触型卡片进行通讯的通讯回路。磁卡模块222,是将从磁头108中读取的信号进行增幅并向磁头108输出写入信号的电路。
合议组认为:虽然在证据1中没有明确的记载其公开的IC卡读卡装置具有外壳,但是通过附图1中所示的IC卡装置10可知,该装置必然包括外壳;该IC卡读卡装置中的控制电路215相当于驱动模块;微处理器201可以对控制模电路215等功能模块实现控制及响应操作功能,微处理器201与上述模块之间必然存在总的控制电路,并且该控制电路必然与微处理器及上述功能模块相连接。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对比分析可见:证据1中公开的外壳、插卡口100、滚轮106和107、光传感器105、微处理器201、通讯模块207、控制电路215、实质上等同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插卡口、滚轮、传感器、微处理器、通讯模块、驱动模块;因此证据1完整的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D、E;部分的公开了特征B、C、F;证据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G、H;即证据1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读卡器装置包括RS232接口、电源模块;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控制电路的功能模块组成;3)感应天线设置在所述的外壳内;4)所述的磁卡读模块的磁头、所述的感应天线及所述的触点座顺序设置在所述的读卡器装置内。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IC卡读卡装置可以具有独立的供电模块,并通过RS232端口与外部设备进行通信,将感应天线设置于外壳的内部,可以有效的减小该读卡器的体积,而将三种不同模式的读卡功能模块顺序排列,可以使该装置在读卡的过程中顺序识别并进行卡的读取。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即在IC卡读卡装置中通过设置RS232通讯电缆进行与计算机等装置的通信、并且在读卡机中装备电源模块,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上述公知常识已经在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得到了证明:证据7中的第115页第2段-第116页第1段、及图4-3中对RS232通讯接口在特定型号的IC卡读写卡机中的应用进行了说明和介绍,在第112页第4段-第114页第1段对特定型号的IC卡读写卡机中电源的装备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介绍;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控制电路为IC卡读卡装置中实现所有控制功能的电路的总称,将控制电路定义为包括哪些具体的功能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选择和设定的,并且在装置所具有的功能模块相同的情况下,将哪些具体模块定义为控制电路的组成部分并不会对装置本身的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影响和变更,因此,根据当前证据1中的公开的IC卡读卡装置而言,可以将驱动模块、通讯模块、IC卡读写模块、磁卡读写模块等,都定义为该装置的控制电路的组成部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5(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4段、附图7)中公开了一种具有多种存储格式的读写设备:其包括读卡器310,图像传感器组件320,PCB330,本体340,上盖350,第一滚杆360,第二滚杆361,电缆370,按钮380。其中读卡器310可以是读RF卡的RF读卡器、读IC卡的IC卡读卡器、或者读取磁条信息的磁头。读卡器310和图像传感器组件320通过螺丝固定在本体340相应的定位孔当中。由此,可见,在证据5中当读卡器310为RF读卡器时,该技术方案是将RF感应天线310设置在了该读卡装置的外壳内。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已经在证据5中公开。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磁卡读模块的磁头、所述的感应天线及所述的触点座在所述的读卡器装置内顺序设置解决的问题使读卡器可以对卡片实现读写操作,使卡片在插入读卡器的过程中,顺序的选择相适应的读卡方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IC卡读写模块设置为接触式IC卡读写模块,包括一读写模块,一触点,所述的触点设置在一触点座上。
在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1段、0026段)中相应的公开了:接触IC卡卡座110构成了与接触型IC卡进行通讯的接口的一部分。IC卡模块221,是以接触IC卡卡座110为介质与接触型卡片进行通讯的通讯回路。由此可见,IC卡模块221即为IC卡的读写模块,尽管在证据1中没有明确的公开如下技术特征:触点及触点设置在一触点座上;但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公知常识已经在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得到了证明:证据6(参见第77页第5段-第6段、图10.1)中对标准的接触型卡读卡机的结构进行了说明和介绍,读卡机一般由一系列的触点、一些担当卡与其他终端之间的界面的逻辑或智能设备和卡传送机制组成。并且从图10.1中可以看出,触点位于触点座上。即证据1中的IC卡卡座110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触点座,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IC卡卡座上安装触点,以用于读取IC卡的读取,是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一动力结构,设置在所述的触点座上,用于将所述的触点座压下以接触IC卡。
在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0039段)中相应的公开了:该连接器在部队接触型IC卡进行读写时,为避免与插入的卡片接触也可以实现退回。退回机构中可利用线轴和发条使接触IC卡卡座110上下移动。根据流程S414,微处理器201,驱动退避机构(线圈或发条)降下接触IC卡卡座110与卡片上的连接器接触。由此可见,证据1中公开的IC卡装置中同样具有能够使IC卡卡座上下移动以与IC卡进行接触的动力结构,由于IC卡的卡座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触点座,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一存储器,用以存储所述的磁卡读模块的磁头所读取的卡的数据。
在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中相应的公开了:图2是有关本实验形态的IC卡装置的电路分段原理图。RAM202是临时保存数据的存储装置。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设置一RS232接口,用于接受外部指令。
在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中相应的公开了:通讯接口207是与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等服务器进行连接的通讯线路。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RS232接口是常用的通讯接口。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及公知常识所公开。
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6及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结构设置为继电器。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动力结构设置为电磁铁。
而上述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使用继电器或者电磁铁作为动力控制结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上述两项权利要求分别从属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3.7关于权利要求8及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存储器为可擦写存储器。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存储器为不可擦写存储器。
而上述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存储器分为可擦写及不可擦写两种类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装置或系统的实际需要,选择任何一种类型的存储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上述两项权利要求分别从属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9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调的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证据5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ZL20052006612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