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同步冲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77
决定日:2010-11-29
委内编号:5W1004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58719.2
申请日:2009-06-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诚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3-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奥力德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安辉
国际分类号:B21D28/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关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的记载含糊不清,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确定该技术方案,无法予以实施,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未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达不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3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同步冲裁装置”的20092015871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09年6月8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是东莞市奥力德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同步冲裁装置,其包括模架(1)、上模块(3)、下模座(4)、调节装置(6),其特征在于:模架(1)上设有上模块(3)与下模座(4),模架(1)上端设有气缸(2),气缸(2)与上模块(3)连接,上模块(3)与架体之间设有弹簧(5),下模座(4)上设有复位装置(6),模架(1)的一侧设有卡带架(71),卡带架(71)上设有同步气缸(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步冲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模座(4)上开设有模孔(4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步冲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模座(4)下端面与模架(1)之间设有导轨(62)。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步冲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位装置(6)为复位气缸(61)与导轨(62)构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步冲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缸(2)上设有位移感应装置。”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诚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5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任志鸿与戴木林于2007年9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2:标有任志鸿名字的的图纸,复印件,共19页;
附件3:东莞市奥力德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的公司网站首页打印件,共3页;
附件4:达昌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奥力德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共10页;
附件5:今皓光电(昆山)有限公司订购奥力德国际股份有限公司FFC机台的订购单,复印件,共2页;
附件6:苏州东威连接器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奥力德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约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7:由苏州东威连接器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共9页;
附件8:请求人声称是苏州东威连接器电子有限公司购买的东莞市奥力德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的FFC生产线的照片复印件,共6张;
附件9: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189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30日,复印件,共11页;
附件10:公开号为CN10113021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2月27日,复印件,共13页;
附件11:公开号为CN10104127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9月26日,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9和附件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9、10和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5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18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23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并确定了以下事项:(1)请求人请求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9和10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9、10和1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8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对附件9-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9-11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5行有“上模块和架体之间有弹簧”的记载,并且从图1中也可看出,上模块与架体之间仅仅使用弹簧连接,没有别的连接结构,但由于弹簧是弹性物质,在上模块下压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左右前后的位移,最终导致冲裁失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高精度冲裁的技术目的;(2)本专利在说明书第2页第3行有“所述的下模座下端面与模架之间设有导轨”的记载,在下模座与模架之间设置导轨,意味着下模座可以在导轨上相对于模架进行滑动或位移,当然滑动或位移的方向是导轨方向,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本专利的装置如何实现“模架复位”。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附图1所示的产品分为上下两个同步的冲裁装置,架体指的是从上到下支撑该冲裁装置的架体结构,上模块和下模座之间有弹簧,弹簧参见附图1,上下两个冲裁装置之间的中间部分是支撑块,弹簧上的是定位板,用来定位弹簧。复位装置是相对于机座来使冲裁装置复位,模架一侧的卡带架起到了使包含本专利冲裁装置的整台机器中的各个部分同步运行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实施本专利,因此,本专利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同步冲裁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同步冲裁装置,其结构设计简单科学,工作精度高,不易出故障,维修方便”。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实用新型包括模架1、上模块3、下模座4、调节装置6,模架1上设有上模块3与下模座4,模架1上端设有气缸2,气缸2与上模块3连接,上模块3与架体之间设有弹簧5”、“工作原理是:当待加工的绝缘膜,进入模架1内,置于上模块3与下模座4之间时,汽缸2会接收到程序指令完成冲压动作,这时上模块3与下模座4冲压,会冲裁出一个产品,这时复位装置6会对上模块3与下模座4进行复位,等待下一个动作,如此循环”。在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看出,上模块3上并未连接任何弹簧;虽然附图1中标记了弹簧5,附图中弹簧5设置在位于整体结构下方、与附图标记3、4看起来结构相似的部件之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上述部件就是上模块与下模座;进一步而言,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该同步冲裁装置包括两套上模块与下模座,即便上述部件是上模块与下模座,也与说明书所记载的“上模块3与架体之间设有弹簧5”不一致;因此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附图所显示的不一致,不能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记载的内容确定出一个清楚完整确定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解释“架体指的是从上到下支撑该冲裁装置的架体结构,上模块和下模座之间有弹簧,弹簧参见附图1,上下两个冲裁装置之间的中间部分是支撑块,弹簧上的是定位板,用来定位弹簧”,但专利权人所解释的内容并不能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此外,其解释中指出弹簧上的是定位板,而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弹簧设置在上模块3与架体之间,与定位板无关,因此专利权人的解释与说明书的记载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合议组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由于说明书并未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该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合议组不再针对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15871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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