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纱疵分级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61
决定日:2010-11-30
委内编号:5W1006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33249.7
申请日:2009-05-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乌斯特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圣蓝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董胜
国际分类号:D06H 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已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将两份现有技术结合起来进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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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纱疵分级仪”的200920033249.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9年5月22日,专利权人为江苏圣蓝科技有限公司。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纱疵分级仪,其特征在于:包括分别对各用电单元进行供电的供电单元(3)、分别对多路纱线进行实时检测并对检测信号进行调理和放大的多个检测头(1)、分别对所述多个检测头(1)所检测信号进行放大处理的多个处理单元(2),和与所述多个处理单元(2)同时进行双向通讯的上位机(4);所述多个检测头(1)分别接所述多个处理单元(2);
所述检测头(1)包括对被检测纱线的纱线质量即线密度进行实时检测的电容式传感器,和与所述电容式传感器相接的信号调理放大电路;所述上位机(4)为能同时对多个处理单元(2)所传送信号进行分析处理并同步显示,且能对各处理单元(2)进行处理指令设置的计算机;所述处理单元(2)为对检测头(1)所检测信号进行处理放大并相应判断是否为纱线疵点,同时能分辨出被检测竹节纱的正常竹节和纱线疵点的处理模块。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纱疵分级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上位机(4)相接的打印机(5)。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纱疵分级仪,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单元(3)为集成有通讯转换接口的供电装置,所述处理单元(2)和上位机(4)之间通过所述通讯转换接口进行双向通讯;所述供电单元(3)分别与所述多个处理单元(2)和上位机(4)相接。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纱疵分级仪,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单元(3)与所述多个处理单元(2)和上位机(4)之间均通过电缆进行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乌斯特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为了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如下:
证据1: 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智能型纱疵分级仪的设计与实现》的复印件,论文作者为王小娟,出版时间为2006年11月,共56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1年8月7日,公开号为CN10536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1年2月13日,公开号为CN10491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2年6月11日的US6402079B1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2年6月12日,公开号为CN1353668A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6: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9日,公开号为CN101310181A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45页;
证据7:公开日为2006年11月22日,公开号为CN1867508A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8:公开日为1999年10月27日,公开号为CN1232965A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9:请求人声称公开日为2007年11月的瑞士乌斯特公司USTER QUANTUM2清纱器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共40页;
证据10:请求人声称公开日为2007年1月23日的瑞士乌斯特公司USTER QUANTUM2清纱器络筒中文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11:请求人声称公开日为1995年10月的瑞士乌斯特公司USTER ROTORDATA200型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6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7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8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10的结合,或者证据9与证据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或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己被证据1公开,“有通讯转换接口的供电装置”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装置,也被证据1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纱疵分级仪常用的连接方式之一;③权利要求1中缺少实现“判断是否为纱线疵点同时能分辨出被检测竹节纱的正常竹节和纱线疵点”这一功能的必要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7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0年7月16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未陈述任何具体意见,仅补充提交了证据4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页、证据9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
2010年7月3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8月6日,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0年8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根据竹节纱的竹节幅度和长度,基纱的幅度和长度,在测试后,不统计具有这些特性的竹节,只统计偶发性纱疵,使得纱疵仪各种统计数据能进行纱疵质量的分析;在本专利之前未有纱疵仪能够分析竹节纱偶发性有害纱疵的报导,本专利具有创新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本次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确认的相关事项如下:
①本案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②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和范围;
③请求人表示证据9-11均是从瑞士邮寄过来,没有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证据9-11均在瑞士形成,但没有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故对证据9-11不予考虑,对与证据9-11有关的证据组合方式不予考虑;
④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3、4、5、7、8,将权利要求1的证据组合方式进一步明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是2006年11月出版的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经核实后,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其出版日期(即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证据2、6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经核实后,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它们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请求人主张:证据1的第4页的附图公开了一种纱疵分级仪的整体技术方案,其中后置服务器、检测器、放大处理器、工控机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供电单元、检测头、处理单元,上位机;证据1第10页至第12页说明证据1采用了电容传感器,与本专利相同,证据1第14页至第15页的第3.2节信号处理部分及附图3.2.1公开了本专利检测头里的放大处理电路;第4页的图以及第33页第1段公开了上位机的相关技术内容;证据1第4页附图及倒数第2段公开了有多个处理单元;证据1第22页4.2.2节以及证据1的第24页第4.3节“处理纱疵”已经说明了具备检测纱线随机疵点的功能,但证据1中没有涉及上述关于“区分竹节和纱疵”功能的描述;证据2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最后一行至第6页第1段第1行说明证据2具备区分纱疵和竹节的功能;证据6第18页第15至21行叙述了区分竹节和纱疵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证据1第4页附图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容易想到将“RS-485接口电路”与后置服务器上的电源控制箱集成在一起。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智能型纱疵分级仪,其主要由集成有电源箱的后置服务器、检测器、放大处理器、工控机以及RS-485接口电路构成;其中,电源箱可分别对各用电单元供电;多个检测器采用电容式传感器对多路被检测纱线的纱线质量进行实时检测,检测信号后经检测器上的预放大电路对进行调理和放大后输出,其中纱线电容检测电路与预放大电路相接;检测器与放大处理器相接,放大处理器可将检测器输出端不同的平均值电信号进行放大归一化处理,放大处理器上的纱疵分级电路可判断是否为纱线疵点并对其进行分级;工控机与多个放大处理单元之间可基于RS-485串行通讯接口电路进行双向通讯,工控机设定的信息作为控制命令被传送给各个放大处理单元,各放大处理单元将纱线信号处理后的各类信息实时反馈给工控机,以便将数据进行处理、实时显示或打印;各个放大处理器、RS-485接口电路、集成有电源箱的后置服务器、485-232转接器与工控机依次连接在一起(参见证据1第4页倒数第2段、第10-14页、第14页至第15页第3.2节、第16页第2段、第22页第4.2.2节、第32页第5.4节、第33页第1段、第36页第1段、第41-44页,图2.2.1、图3.1.4、图3.2.1、图4.1.1)。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对比后可知,证据1中集成在后置服务器上的电源箱、检测器、放大处理器、工控机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供电单元、检测头、处理单元,上位机,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处理单元还能分辨出被检测竹节纱的正常竹节和纱线疵点。
证据6公开了一种测量花纱特征的方法,花纱是指结构或含量不同于正常平滑纱线的纱线,其上往往出现多种粗细不均的竹节,需要测量的花纱变量中常包括竹节直径、竹节数量、竹节长度和竹节距离;基于传统的纱线测试方法,基纱上常会存在一些被错误认定为竹节的缺陷,从而在大规模生产时造成错误。证据6公开的方法利用含有电容传感器的扫描单元扫描花纱得到初步的测量数据,该数据通过第一数据线输出至处理单元,处理单元包含了合适的模拟和/或数字处理部件,用于处理从扫描单元采集到的信号;处理单元通过比较测试曲线的积分值曲线可以可靠地区分出正常竹节与纱线缺陷(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第11行至第5页第2行、第17页第15行至第18页尾行)。
由此可见,证据6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其在证据6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能够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需要其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该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故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本专利的纱疵分级仪还包括与上位机相接的打印机。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评定纱线质量的装置,该装置包括测量头、测定单元、控制装置、专用计算机以及与专用计算机连接的打印机,其中专用计算机即为可显示各种测量信息的上位机(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4页第6行至第5页第7行,附图2)。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供电单元以及处理单元与上位机之间的通讯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定。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参见证据1第4页倒数第2段、第10-14页、第14页至第15页第3.2节、第16页第2段、第22页第4.2.2节、第32页第5.4节、第33页第1段、第36页第1段、第41-44页,图2.2.1、图3.1.4、图3.2.1、图4.1.1)可知,证据1中的供电装置是集成在后置服务器上的电源箱,其与负责处理单元与上位机之间双向通讯的RS-485接口电路并未集成在一起,电源箱与处理单元、上位机之间是通过通讯转换接口间接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将RS-485通讯转换接口电路与供电装置集成在一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能够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其并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供电单元与所述多个处理单元和上位机之间均通过电缆进行连接”。供电单元、各用电装置之间通过电缆进行连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03324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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