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复合材料疏散平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60
决定日:2010-12-06
委内编号:5W1006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90088.5
申请日:2009-04-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泊森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E21D 9/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符合逻辑的简单推理就能够想到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并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复合材料疏散平台”的20092009008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9年4月30日,专利权人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材料疏散平台,包括支撑横梁(10)、支撑斜梁(15)、平台板台面(8)及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板台面(8)由若干根平台板格栅(17)经连接拉杆(16)平行横穿后构成,平台板台面(8)与支撑横梁(10)通过螺栓紧固的平台板与支撑横梁连接件的上半部分(9-1),平台板与支撑横梁连接件的下半部分(9-2)固定于支撑横梁(10)上;所述的支撑横梁(10)的一端设置有支撑横梁左球头(7),另一端设置有支撑横梁帽(12);所述的支撑横梁(10)、支撑斜梁(15)与支撑横梁与隧道壁连接件(6)、支撑斜梁与隧道壁连接件(13)通过销轴连接;所述的平台板格栅(17)为双工字型结构;所述连接接拉杆(16)采用两根半圆连形式,其中一根开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疏散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横梁(10)和支撑斜梁(15)由支撑横梁与支撑斜梁连接件(11)连接在一起,支撑横梁(10)与隧道壁(1)及支撑斜梁(15)与隧道壁(1)由支撑横梁与隧道壁连接件(6)、支撑斜梁与隧道壁连接件(13)连接,所述支撑横梁(10)、支撑斜梁(15)与隧道壁(1)组成一个三角架支撑架;所述支撑横梁和支撑斜梁连接件(11),通过螺栓固定在支撑横梁(10)上,支撑斜梁(15)插在支撑横梁和支撑斜梁连接件(11)中,所述的支撑斜梁(15)的另一端设置有支撑斜梁球头(14);所述支撑横梁(10)和支撑斜梁(15)通过轴分别与支撑横梁与隧道壁连接件(6)、支撑斜梁与隧道壁连接件(13)连接,支撑横梁与隧道壁连接件(6)、支撑斜梁与隧道壁连接件(13)由螺栓固定在隧道壁(1)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 北京泊森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6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41231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58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1中公开的斜撑上的球状连接头与权利要求1的支撑横梁左球头结构相同、功效相同,只是位置有所区别;证据1公开的拉挤连杆虽然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连接拉杆采用两根半圆连形式,其中一根开槽”有区别,但其平台连接安装方式相同,因而该技术特征不具有创造性;另外,证据1所没有公开的特征“另一端设置有支撑横梁帽”、“所述的支撑横梁、支撑斜梁与支撑横梁与隧道壁连接件、支撑斜梁与隧道壁联接件通过销轴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而上述技术特征不具有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连接件及其平台的总体装配关系。总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没有公开的特征“所述支撑横梁和支撑斜梁通过轴分别与支撑横梁与隧道壁连接件、支撑斜梁与隧道壁连接件连接”是公知技术,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连接拉杆采用两根半圆连形式,其中一根开槽”不便于施工现场安装,导致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8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0年9月1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通过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记录并确认的相关事项如下:
①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②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并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③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④双方当事人围绕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请求人明确表示庭后不再针对当庭转送的意见陈述书发表书面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表示认可。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请求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主张,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的平台板格栅为一体的双工字型结构,连接稳固,不易发生侧歪;而证据1公开的是两个单工字型并起来,单工字型结构易发生侧歪;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横梁左球头是为了和销轴连接相适应,可以起到旋转和调节角度的效果,还可以预留旋转空间,减小其与连接件的间隙,并可防止划伤连接件壁,以保证刚性;而证据1公开的斜撑上的球状连接头是一种固定的连接结构,目的仅是增大接触受力面积;③本专利的横梁帽不是公知技术,横梁帽上涂敷荧光剂,可以定义逃生边界,还可防止潮气进入;④权利要求1的特征“支撑横梁、支撑斜梁与支撑横梁与隧道壁连接件、支撑斜梁与隧道壁联接件通过销轴连接”并非公知技术,销轴连接可以方便在安装过程中调整角度,并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隧道壁;⑤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的特征“连接拉杆采用两根半圆连形式,其中一根开槽”属于公知技术;⑥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中的螺栓螺帽在下部突出,易伤及检修人员;⑦权利要求2中与斜梁球头和轴连接有关的特征使本专利具备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地铁用防火复合材料组合式安全疏散平台,其包括横档2、斜撑3、平台面1及上下支座8a、8b(分别对应本专利的支撑横梁、支撑斜梁、平台板台面、支撑横梁与隧道壁连接件、支撑斜梁与隧道壁连接件);平台面由若干根T字型或工字型拉挤型材51由隔圈52间隔排列并由拉挤连杆53串接粘结固定成隔栅状平板,平台面外侧边的两个T字型或工字型拉挤型材紧靠在一起,构成双T字型或双工字型结构54;平台面通过不锈钢扣件用不锈钢螺栓安装于横档上,上、下支座通过螺栓紧固安装于地铁隧道管壁,横档一端插入上支座的横档安装槽并粘结连接,斜撑一端可通过球状连接头5a与下支座8b连接,斜撑另一端与横档近外端通过不锈钢连接件6连接,上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均用不锈钢螺栓11紧固,平台面安装固定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台支撑架的横档上(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4行至第24行,附图2、5-9、11)。
2.1 权利要求1
将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比对后可知,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专利的平台板台面与支撑横梁通过螺栓紧固的平台板与支撑横梁连接件的上半部分、平台板与支撑横梁连接件的下半部分固定于支撑横梁上;②本专利支撑横梁的一端设置有支撑横梁左球头,支撑横梁、支撑斜梁与支撑横梁与隧道壁连接件、支撑斜梁与隧道壁连接件通过销轴连接;③本专利支撑横梁另一端还设置有支撑横梁帽;④本专利的平台板格栅为双工字型结构;⑤本专利的连接拉杆采用两根半圆连形式,其中一根开槽。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连接件及其平台,其通常用于铁路、公路等工程的建设中,由平台构件和平台支撑件构成的平台可用于旅客的疏散及工作人员的站立和行走,即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体而言,证据2公开了一种平台构件与平台支撑件之间的连接件,该连接件包括连接框架13和安装板14,上述连接框架上具有连杆134,安装板14上设有通孔141;该连接件的使用方法是:平台支撑件11和平台构件12相互交叉并贴合在一起,连接框架13扣在其交叉贴合的部位,安装板14设置在平台支撑件11的底面,连杆134的端部套设在通孔141中并用垫片16和螺母15将安装板14与连接框架13紧固相连(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第19行至第34行,附图2-5)。
分析可知,证据2中构成连接件的连接框架13、安装板1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平台板与支撑横梁连接件的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第①项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基于非钻孔固定方法来确保支撑横梁的强度。
关于第②项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斜撑的一端设置有球状连接头,斜撑与下支座之间通过螺栓连接。销轴与螺栓均是机械领域常见的连接件,销轴常用作被连接部件之间可发生相对转动的铰接轴。另外,机械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如下公知常识,即球头连接有利于连接件之间灵活旋转、减小配合间隙、避免局部划伤,证据1中的球状连接头也能够取得上述效果。由于平台安装环境的不同,必然需要在安装过程中通过转动来调整支撑横梁、支撑斜梁的安装角度,为满足上述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用销轴代替螺栓将支撑横梁、支撑斜梁安装在隧道壁上;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结合其掌握的公知常识能够容易想到在横档的左端也设置球状连接头,以与销轴共同作用来满足调整安装角度的需要。总之,上述第②项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本专利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第③项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在用于地下等潮湿环境中的开口部件上设置封闭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项区别特征并未给本专利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支撑横梁帽上涂敷荧光剂可以定义逃生边界、方便逃生是源于荧光剂的使用,其并非该项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
关于第④项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在平台外侧边的两个单工字型拉挤型材紧靠在一起形成双工字型结构,该双工字型结构也能够起到减少平台面缝隙,连接稳固,方便逃生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能够容易想到整个平台面均采用双工字型结构的格栅从而获得提高平台面承载能力、方便逃生的技术效果,即上述第④项区别特征并未给本专利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第⑤项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采用半圆连以及插槽与插销相互匹配的连接结构连接确属机械领域常见的连接方式,并且,权利要求1中采用上述连接方式并未给本专利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4行至第24行,附图2、5-9、11)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除“所述支撑斜梁的另一端设置有支撑斜梁球头”以及“所述支撑横梁和支撑斜梁通过轴分别与支撑横梁与隧道壁连接件、支撑斜梁与隧道壁连接件连接”之外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然而,由上述关于第②项区别特征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中的上述两项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其并未给本专利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9008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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